誰的村落?誰的“集體”?
對前面羅必良教授提到的幾點,我的反應是:第一,土地合作就是產權共有;第二,經營代理人就是讓領導者無權;第三,農業社會化服務就是一體化。這個模式在人類社會早就有,就是我們的初民社會。
近年來,關于蘇南模式以及各種集體化的研究不斷,然而諸多研究都忽略了一個要害問題:我們討論的集體化——不管是合作社、人民公社還是當下的集體化,都沒有追問“誰的集體”。
從經濟產權的角度來理解,“集體”后面是一類“公有產權”,是“公有化的單位”。于是,人們很自然地認為一個村集體自然就是“全村人的集體”。我要指出的是,在公有產權下,全村人的集體這一邏輯并不成立,它只有在“共有產權”概念下才成立。在公有產權概念下,村集體一定有其代理人,他代表集體來行事。這樣的集體化是一種“公有集體”。公有集體與“共有集體”并不相同。
集體化有兩個威脅,并不僅僅來自私有化,也來自公有化:
私有化——私有資本,少數人占有、貧富差距
公有化——代理人異化,貪污腐敗、假公濟私
我曾經的一個研究提出了一個思考,就是無論公有還是私有,都會帶來少數人的所有,都可能是集體化的殺手。這篇論文與科斯進行對話,檢討了科斯偏向自由市場分析的“一端論”,基于科斯定理,提出了科斯補充定理和廣義科斯定理。請看廣義科斯定理“兩端論”的理想狀態之兩端比較(見表5)。
完全的廣義科斯定理強調共有產權(而不是公有產權)和“個有產權”(而不是私有產權)這兩端,它們是產權兩個極端理想狀態的正確表達,而“公有”和“私有”則是兩個帶有誤解的概念。⑦張五常曾經論述過產權的兩個極端:“私人產權為一個極端,共有產權為另一個極端,大多數產權安排都處于這兩者之間,這兩者很少以純粹的形式出現。”⑧實際上,真正的兩端是共有產權和個有產權,而不是私有產權。
初民(原始)社會提供了一種共有制的典范:
由首領進行食物再分配通常象征著財富的公有。比如說,在某些波利尼西亞社會中首領被指定為其他人勞動的管理者。他要保證人們不能荒廢了他們的土地、不能不交納用以公共分配的食物。等級社會的首領有影響但卻沒有權力。……共同享有是物資的主要分配方式,而酋長和其他人比起來,分到的比別人共同享有(或再分配出去)的要多。一個人積累了太多的牛就有遭到公眾報復的危險,除非他與別人分享,或者讓其他人使用他的牛。如果不這樣的話,他就有可能被指控為巫師,而他的牛則可能被殺死吃掉。這種習俗是防止財富過分集中的一種文化方式。⑨
上面有一個共有的觀念,不管是共同富裕還是共同受窮,所謂共有社會,就像一家人,有一個“共有”的倫理。例如我家沒吃的可以到你家吃,我家沒有牛可以用你家的牛,比我們現在的集體化還集體化。
我們知道,美拉尼西亞強人(big man)制度下的社會,是一種共有產權。這種初始共有不需要代理人,好像一個家庭中的成員一樣。而上述波利尼西亞的酋長制下的再分配制度中,產權是共有和公有兼有的產權。所謂公有,是因為存在“公”的代理人,即酋長。不過,他主要是為大家服務的角色,沒有權力,且不能夠積累太多,有過多積累時必須與他人共享。這一制度依然帶有共有產權的特點,即“共同享有是物資的主要分配方式”。
酋長作為代理人的出現,意味著權力關系的重要變化。盡管在共有產權之下,首領或者酋長的權力被限制,但是表達和實施權力的公權已經出現。這說明,上述酋長制度是一個從共有到公有的變化形態,可以稱為共/公有產權階段。隨著代理權力的迅速異化,共有制度解體,轉變為公有制度。以后我會寫篇文章,主要講我們早期的社會出現王權或皇權的原因,可能不是來自私有,而是來自公有。公有產權在初民社會通過代理人的權力異化而產生出來,公有的代理人最后變成君王或皇帝。
由于產權的性質不同,存在兩種典型的集體和集體主義:公有集體(主義)和共有集體(主義)。
哈丁(G.Harding)曾提出“公地悲劇”,認為公共財產實際上沒有確定的所有權,結果大家都作為理性人吃公家,最后導致悲劇。實際上,公地悲劇的深層原因恰恰是公有取代了共有,使得每個人被公有排斥。因為公有的后面結構,是公有代理人結構,當代理人的權力異化時,公有就變成了少數人的所有。公地悲劇的發生在于權力和財富集中在少數人手里,導致大家吃公。因此,無論公有還是私有,都是少數人的所有。
哈耶克(F. A. Hayek)曾經說:
個人主義在今天名聲不佳,這個詞與利己主義和自私自利聯系在一起。但我們所說的與社會主義和一切形式的集體主義相對立的個人主義,與這些東西沒有必然的聯系。……由基督教與古典哲學提供基本原則的個人主義,在文藝復興時代第一次得到充分發展,此后逐漸成長和發展為我們所了解的西方文明。這種個人主義的基本特征,就是把個人當作人來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范圍內承認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無上的。⑩
如何理解哈耶克極端理想狀態的自由市場?從上面可以清楚地看到與之相匹配的是個人主義,而不是私有或者自我主義。個人主義從文藝復興得到發展,后面聯系到人的尊重,或者說人權。由此,哈耶克所設想的自由市場應該是每個人的所有,即個有產權(individual property right),而不是私有產權(private property right)。我認為私有的概念,在某種程度上是一個偽概念,或者說曲解的概念。
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認為“前社會主義經濟在促進財富所有權的平等方面處在一個有利的位置,而這一點是其他市場經濟沒有達到,甚至是不可能達到的。它們可以以一種其他國家不可企及的方式(因為這些國家的財富已經高度集中)去實現人們常常提到的‘人民資本主義’的目標”。11共有化需要共享的分配制度,需要結合每個人的所有——“個有制”。自由競爭市場對應的產權應該是個有產權(個人產權),而不是私有產權,其倫理基礎是個人主義,而不是利己主義。以此可以回應私有化、市場化的問題和擔憂所在。
個有的深層邏輯與共有其實是共通的。我覺得這一點對思考集體化非常重要。共有就好像我們過去的《婚姻法》(而不是現在將家庭財產分割的新《婚姻法》)中的一家人,家里的財產是屬于全家人的,不會去分割。個人主義的個人所有的產權與文藝復興的個人權力,是一套連貫的、重要的倫理。現在有一堆資源,是歸大家共同所有,還是公平地分割給每一個人所有,在這一點上,其實共有和個人是可以互通的,在邏輯上都是大家的。而公有和私有是不可能互通的,抑或說可以互通,結果肯定都演變成少數人的所有。集約到少數人(不當的公有),或者分散到少數人(不當的私有),就是不公平。市場一旦成為少數人操控的市場,就失去了自由市場普遍個有和計劃市場普遍共有(共享)的實質。
在廣義科斯定理后面,強調的是公平。公平是產權存在的基本理由,也是一種產權狀態。換句話說,允許不公平,也就失去了產權存在的必要。初民社會的公平交換倫理足以令今人感嘆。
市場的本質是產權表達的公平秩序。明白了公平決定產權,產權決定市場,市場決定效率的“公平—產權—市場—效率”金色定律,就知道為何不能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因為它顛倒了科斯定理產權優先的邏輯。一種產權秩序和制度,匹配一種市場,產生一種效率。如果反過來,效率優先,市場迎合,然后再要求產權,那么剝削濫權、污染環境、制售假酒假藥都會變得合理,因為這些可能產生更高的效率。實際上,追求所謂效率的資本家或者國家也是先控制產權,進而操控部分市場,才可能追求效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里說:“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第一章,總綱。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憲法》的“人民所有”是一種共有,不等于公有和國有。公有類似于私有,容易引起誤解,或導致假公濟私,將公的產權人化為私有或國有,而民有、共有則比較明確。按照廣義科斯定理,很容易知道國有是一個不妥的提法,也不符合《憲法》,除非在共有之下來理解它。因為國家只是作為一個管理者代人民行使權利,只是代理人;而不是代表人民占有權利,即不是所有者。但是,“人民的就是國家的”誤解比比皆是。
世界經濟的未來出路,應該是共有產權和個有產權的結合。這兩者在深層邏輯上是相通的。而無論私有還是公有,最終都是少數人的所有,都是不公平、高能耗的制度。在這個意義上思考集體化和集體經濟,集體化可否作為共有和個有產權結合的制度探索?是否可以擯棄公有和私有的概念?這是一個并不容易回答的問題,它不僅是對學術界理論上的挑戰,也是對人類的巨大挑戰。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開放時代2015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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