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私人生活的變革》為例
內容提要:作為人類學的基本技藝,民族志書寫需以田野經驗深描為基礎,更需要與之相對應的理論抽象。面對田野經驗與理論抽象之間的張力,民族志書寫者必須尊重“他者”的主體性。否則,再翔實的經驗敘述也只是一種裝飾性的修辭,僅能滿足民族志書寫者或者讀者關于“他者”的想象。謹慎地對待不同的經驗類型和層次,對民族志書寫的方法論警醒和理論自覺有其裨益。
關鍵詞:田野經驗 理論抽象 民族志書寫 他者的主體性
一、引言
對實地調查經驗的高度依賴和重視,是經驗研究區別于一切玄談的最根本的標志。但對經驗研究者自身而言,則似乎也同樣需要警醒,經驗的重要性并不代表它能自動呈現理論命題的答案。沒有理論加工的“裸體”經驗,雖未必沒有任何意義,卻很難歸為學術研究。例如,人類學在研究鄉村社會時較擅長于從村莊這般小的地方經驗中挖掘理論對話的靈感,但對當地經驗遠豐富、熟稔于田野工作者的地方精英們,如老村長,卻為何不是人們認可的人類學家?
此類質問說明,但凡以經驗調查、敘述為基礎而展開的學術研究,都繞不開一個問題,那便是如何在經驗敘述的基礎上建立起讓讀者可信的理論分析、總結和推論。毫無疑問,人類學的民族志寫作亦需同樣經過這么一個過程。一個擁有豐富地方經驗(材料)的老村長之所以難以被人認可為人類學家,乃是因為他難以從其經驗材料中建立起學術意義上的理論分析。質言之,就民族志的敘事而言,經驗材料的重要是不言而喻的,但必須注意的是,它只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成功的民族志敘事還得在厚重經驗“深描”的基礎上,提出因果關系對應的理論分析或解釋。
本文試圖以閻云翔先生的《私人生活的變革:一個中國村莊里的愛情、家庭與親密關系(1949—1999)》(以下簡稱“《私》”)一書為例,對此問題略作分析。
選此書作為分析樣板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的考慮:第一,該書曾榮獲2005年美國“列文森獎”,足見其在西方主流社會科學(尤其是中國研究)中的影響,也可見將其作為本文分析的“標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第二,在筆者看來,該書作為一項民族志書寫,鮮明地呈現了經驗敘述與理論分析之間的張力,以其為“標本”有利于清晰地梳理二者的關系;第三,該書作者另著有《禮物的流動》,筆者認為,其經驗敘述與理論分析結合得較好,甚具啟發,故以《私》為“標本”亦可表明本文的分析乃對事不對人。
二、撇開歷史如何談傳統
如《私》的英文標題“Private Life under Socialism”(社會主義下的私人生活)原意所指,其聚焦的問題乃是社會主義中國建立之后的私人生活變化,以及由此形成的新傳統。也正由此,該書的副標題限定研究時間為1949~1999年。依照縱向的時間軸為標準,來研究社會的變化,清晰地界定研究的階段性無疑是較為嚴謹的做法。它一方面可以建立起分析的歷史感,另一方面又至少可以避免泛泛而談某種傳統歷史(如動則漫談上下幾千年)。但是,嚴格界定研究對象的階段性,絲毫不代表研究者可以將研究對象從它本身更廣闊的歷史中切割出來研究,儼然它在研究者所界定的階段之前就沒有了歷史一樣。以《私》為例,并不能因為作者界定了其研究對象的時間段為1949年之后,而可以完全撇開其1949年前的歷史來說它在1949年后形成了某種新傳統。
《私》通過描寫姻親關系在其所調查的下岬村當中的重要性,力圖說明較之于許烺光、費孝通等人描寫的1949年前宗族主導的漢族鄉村社會,1949年后鄉村的宗族開始衰落,個人的自主性開始上升。但很顯然,這里忽略了兩個關鍵問題:第一,即便是姻親變得更為重要起來,能說明的也是核心家庭在宗族或者村落中變得比1949年前更重要,而不能直接證明“個人”的重要性;第二,1949年前的下岬村及其所在的地方社會是許烺光、費孝通所描寫的那種宗族主導型的鄉村社會嗎?如果是,《私》關于其1949年前后的比較即是成立的,但若不是,則《私》只能與下岬村1949年前的情況作比較,而不能籠統地與許烺光、費孝通所描寫的、典型的漢族傳統鄉村社會作比較。
種種跡象表明,下岬村所在的東北漢族鄉村社會,的確具有較明顯的特殊性,與許烺光、費孝通所描寫的、典型的宗族主導型的鄉村社會有巨大的不同。從事東北社會史研究的學者唐戈曾指出,“傳統的中國社會是一個宗法社會,這為漢學人類學以及其他相關學科的研究所一再證明……在親屬網絡中,血親無疑比姻親重要,而在整個血親中,父系血親無疑又是重中之重。東北地區漢族社會親屬關系的上述特點在中國應該算是一個特例,而這正是我們理解東北漢族社會特殊性的一把鑰匙”。究其緣由,他認為這乃是因為東北鄉村屬于移民社會,形成的時間比較短,宗族色彩沒有中原地區那么強,宗族村莊在東北非常罕見。唐戈還仔細分析了下岬村的宗親和姻親情況,表明其在1949年前即為多姓多宗雜居,村莊內部通婚盛行,姻親關系就相當重要,甚至于在很多地方比父系的血親更重要。換句話說,《私》所說的姻親關系對下岬村村民的日常生活很重要的這一特點,在1949年前即如此,而非1949年后突然出現的轉折。撇開其1949年前的歷史,“開天辟地”式地從1949年后的歷史階段開始考察私人生活的變化,顯然割裂了村民私人生活本身的歷史。
若往更深處分析,我們會發現,將下岬村1949年后的姻親狀況與費孝通、許烺光等人描寫的鄉村社會作比較,從本質上來說更多地屬于空間上不同區域類型經驗的比較,而不是歷時性的比較。這種撇開歷史談傳統的敘事方式,為了讓研究對象的經驗看上去符合理論結論,削足適履,將其研究對象去歷史化了。是故,清晰界定研究對象的歷史階段有助于使經驗敘述的修辭更為具體化,但這并不能必然增加經驗修辭對理論結論的論證力度。
三、沒有他者如何看自我
《私》作為一項長期跟蹤調查的結果,十分清晰地呈現了深度調查所具有的優勢。在短期調查中,調查者常會遇到因與被調查者不甚熟悉,而為后者“謊報軍情”所誤導的情況。在《私》中,作者舉了一個例子說明這個道理:下岬村的一個婦女曾多次說她60年代的婚姻并不是自由戀愛,而后來終于有一次承認是自由戀愛,并向作者回憶了這段桃色的往事。毫無疑問,就批評走馬觀花似的調查不夠深入而言,《私》的分析無疑是十分正確的。但是,同樣值得強調的是,在這種“陣地戰”的“戰果”面前,我們也不能被“勝利”沖昏了頭腦。事實上,對其他類型經驗哪怕是“游擊戰”式的了解,對于加深研究者對其長期調查的個案經驗理解,并非就沒有一丁點好處。相反,或許還可以進一步說,若對其他類型經驗缺乏基本了解和對比意識,甚至也會影響到研究者對深度個案的理論自覺。
《私》非常細致地呈現了村民居住空間的變化(而對村民住房在村莊布局中的變化卻缺乏敏感性),并以生動的案例說明了居住空間的私密化對于私人生活的重要性。在80年代以前的下岬村,大姑娘小伙子結婚后也跟其他人一起睡大炕,后來村民住房內部結構發生了變化,出現單元房——這些當然是真實的事實。進而,作者認為,由于村民(尤其是年輕人)有了更多私密的空間,也便有了容納更多更為精彩的私人生活的空間。因此,居住空間的變化促使家庭內部關系發生了變化,是村民自主性得以伸張的重要條件。
但是,實際上,這種推理是很成問題的。如果對照《私》的深度個案以外的更廣范圍內的經驗類型,例如對照中國南方的鄉村社會的居住格局,便不難發現,就私密行為而言,1949年前中國南方的農民家庭內部居住空間歷來即有著相對私密的空間。一對夫婦只會帶不諳世事的小孩住一間房,有了性意識的黃花閨女絕不會與成年異性住在一間房,更遑論睡一張床??墒?,那時候怎么就沒有見到他們的自主性得到伸張呢?
很顯然,家庭內部居住空間的私人化與家庭成員自主性的生長并不是因果關系,相反,它更多的是共變關系,或至少可以說主要不是因果關系。不過,這種否定性的判斷并非本文要強調的重點。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這種經驗材料與理論總結之間的“牽強”感,并不是由于經驗材料太稀薄、太粗糙造成的,而恰恰是在翔實的經驗敘事基礎上出現的。由此可見,長期調查或者說深度個案若不輔以“他者”的比較視野,容易誤將共變關系當因果關系,或誤將某一現象的次要原因當成主要原因對待。
從深層原因來看,作者在《私》中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視野屏蔽,實際上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在研究方法上,《私》強調了“陣地戰技術”的優勢,而徹底否定了“游擊戰技術”所可能具有的積極意義。如果《私》較充分地注重空間上的“他者”經驗的參照意義,與中國南方農民的居住格局歷史有所對照,則會對下岬村時間上的“他者”經驗保持足夠的敏感性與自覺性,而不會將其1949年后出現的居住格局變化當作地道的“他者”經驗來敘述。
第二,面對深度個案的詳細、生動經驗時,《私》忘記了它們一方面能更充分地說明理論,但另一方面也容易為理論框架所切割的事實。如《私》首先就瞄準了“合作社家庭模式”這塊靶子,并拿這一西方(當然也是他者的)理論作為標尺去衡量下岬村農民的居住格局,難免有按圖索驥的痕跡。其結果是忽略了至少在核心家庭內部的情感,而單方面地突出了個人在鄉村社會中的重要性。
四、遮蔽經驗如何抽象概念
《私》明確提出,“無公德的個人”是當代鄉村社會結構的基礎。但是,作者提供的經驗論據及其論述過程卻完全無法證明其理論結論,其結果是遮蔽了經驗來抽象概念。具體而言,除了以上提及的關于空間私密化的證據之外,《私》著重強調了如下四個方面的證據,這里不妨逐一略作審視。
證據一:《私》的第二、三章提供了詳細的經驗材料,表明不僅是改革開放以來,而是從“大集體”時期開始,年輕一代就有了相當程度的婚姻自主權,并在公開表達愛情甚至婚前性行為方面邁出了步伐。這在一定程度上的確展現了個人自主性興起的一面,不過,作者并沒有說明這些婚姻已與雙方的家人無關。事實上,后者的重要性只是較之于“過去”(傳統)下降了。它們至多只能說明社會規則對于“公”與“私”界線的界定發生了變化,并不能證明“個人”比家庭在整個鄉村社會結構中更具有基礎性地位。
證據二:《私》的第四章以一個老年人的自殺,父母與年輕夫婦的矛盾關系及其處理方式等材料,以論證年輕夫婦地位的上升。《私》的第七章呈現了在居住、代際沖突中老年人的劣勢,部分年輕夫婦虐待老年人,以及老年人不得已而采取防范措施保障自己(老兩口)的基本生存權利的案例。這的確呈現了作者所說的孝道衰落現象,但很顯然這仍只是進一步強調了在主干家庭中,無論是父母還是年輕夫婦,都趨向以核心家庭為利益考量的基本單位,實際競爭的結果使得父母組成的核心家庭處于劣勢地位,而不能證明核心家庭內“個人”權利的增長(作者未提供材料證明在核心家庭內部“個人”是如何挑戰家庭的)。
證據三:《私》的第六章通過考察以年輕夫婦為中心的彩禮支配和分家模式,分析了家庭財產處置權的變化。但其論述本身卻也同樣只是證明了年輕夫婦組成(或者即將要組建成)的核心家庭在主干家庭中取得了更大的財產處置權,而難以說明“個人”在核心家庭內部是否取得了更大的財產權。
證據四:《私》的第八章展現了計劃生育政策、婦女地位上升和村風等因素導致的新型生育文化,村民開始接受有女無子的生育結果。然而,很顯然這除了能說明核心家庭內的性別關系有了重大變化之外,并不能證明“個人”在鄉村社會結構中如何重要。
可是,作者緊接著就得出了“家庭的私人化”以及“無公德的個人”主導當代中國鄉村的結論。而尤為讓人(又尤其以理解“他者”著稱的人類學研究)難以接受的是,作者在英文原文中使用的是“uncivil individual”這一概念。在英文中,“uncivil”有“粗野的、不文明的、失禮的、無文化的、未開化的”等含義(唯獨很難跟“無公德的”這一含義扯上關系,故而將“uncivil individual”譯為“無公德的個人”,實屬譯者有意或無意地根據中文讀者的文化習慣和容忍度,所做的一次“狡黠”甚或“精心”的“誤讀”)。很顯然,以此類飾詞來描述當代中國鄉村中的農民,即便沒有歧視意味,至少也恐有失偏頗??紤]到英文的多數讀者對中國鄉村的現實情況未必都如譯者這般了解,“uncivil individual”作為原文的一個關鍵概念,確實容易造成人們的種種誤解乃至不恰當的想象。
五、以抽象修辭言說國家
在解釋私人生活轉型的動力機制時,《私》將“無公德的個人”的出現歸結為“社會主義國家”所為。這里很顯然包括了兩個判斷:“個人主義”本是個好東西,只可惜社會主義國家將它弄巧成拙,結果成了“無公德的個人”。關于前一個判斷,事關價值問題,根據價值中立的標準,且不去細究它,但第二個判斷卻屬于經驗論證過程,不得不細究。
除了導論與結論之外,《私》有八章經驗敘述,資料十分翔實,卻并未見它描述社會主義國家構架,如婚姻法、政治制度、基層權力實踐等,如何影響了村民的愛情、親密行為??稍谄浣Y論部分,《私》突然直接從理論分析入手論證道:國家所推行的家庭革命剝奪了家庭的許多社會功能,新婚姻法和其他家庭改造政策導致了私人生活的轉型,家庭被從親屬關系的結構中分離出來,這些最終導致了個人主義的興起。儼然社會主義國家究竟如何導致了“無公德的個人”出現,根本不需要經驗證據作論證。
再往深處分析,我們會發現,即便《私》在做最后的理論分析時匆匆提了一筆的、唯一直接相關的經驗證據——1949年后婚姻法的出現導致了一個離婚高潮,也難以充分說明是社會主義國家塑造了“無公德的個人”。
大抵無人會否認,導致社會轉型的因素是十分復雜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確會對私人生活的變化造成影響,但將它視作唯一原因可能就有失偏頗。事實上,即使在沒有經過“社會主義國家”“改造”過的香港和臺灣地區,也普遍出現了大家庭或者主干家庭關系松散化、核心家庭地位上升的現象,個人主義乃至極端個人主義的興起也是已然出現的事實。
例如,李沛良曾用社會統計的辦法分析了香港社會中資源競爭與人際關系模式:第一,社會聯系是自我中心式的,即圍繞著個人而建立起來;第二,人民建立關系時考慮的主要是實利可圖,所以親屬和非親屬都可以被納入格局之中;第三,從格局的中心向外,格局中成員的工具性價值逐級遞減;第四,中心成員常要加強與其他成員親密的關系,特別是與那些工具性價值較大的;第五,關系越緊密,就越有可能被中心成員用來實現其實利目標。他將這種模式稱之為“工具性差序格局”。
接下來還需追問的是,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此類論述可以如此武斷和偷懶,不需要經驗證據和詳細論證過程而廣泛受到認可呢?對此問題的回答,不得不顧及《私》作為民族志書寫所要針對的讀者群。如前已提及,英語世界的讀者對于中國并不熟悉,對于中國正在實踐著一種什么樣的社會主義亦似不甚熟悉。對于這個讀者群而言,社會主義中國是一個地道的他者,甚或在某種程度上被意識形態化地描述乃至想象成了非西方意識形態的象征。再加上個人主義為其自我社會的基礎,如此一來,將社會主義國家視作“uncivil individual”之根源,或多或少再次確證了其固有的偏見與想象。然而,與早期西方人類學家民族志書寫所不同的是,《私》所書寫的不再是西方原初意義上的“未開化的土著”,(社會主義)中國作為一個他者,不再封閉,不僅具有了一定的閱讀民族志的能力,也具有了一定的自我表述能力。在這樣的背景下,《私》在未能提供具體經驗證據和詳細論證過程的情況下,以抽象的修辭來言說“國家”的實踐,注定了難以避開經驗和方法上的風險和挑戰。
六、他者的經驗表述與修辭
從方法論的角度來說,以上甚或有些苛責的分析,其主旨并不在于論《私》之長短,而在于要彰顯經驗與理論之間的張力,并給民族志書寫者以警醒。
民族志的書寫尤為強調資料的細致、翔實,這無疑是必要的,也是其優勢之一。但在民族志書寫的過程中,“他者”經驗的主體性必須得到保證。撇開經驗進行理論抽象,常被人稱之為“兩張皮”。當理論切割掉了它與經驗敘事之間的聯系時,切割掉的實際上是“他者”的主體性。也即,“他者”經驗自身的邏輯性和其蘊含的理論意義被民族志書寫者棄之不顧,而硬在它身上套上或是早已預設好的、或是臨時牽強附會的但與之并不相符合的理論外衣。
民族志一旦被這樣書寫出來,翔實的經驗細節的意義就發生了變化。它們不再是用以論證理論結論的論據,而變成了一種裝飾、修辭,除了將理論結論裝扮得看似言之有據之外,也就只能滿足某些既定偏見或者獵奇心態了。質言之,經驗成了純粹的修辭,進一步“確證”了民族志書寫者的理論想象,或者民族志讀者對他者經驗的想象。在這種狀態下,再怎么長期的調查,再怎么詳細的經驗描寫,對于理論分析和結論來說,對于“他者”本身的主體性來說,都似顯意義不大。
當然,民族志書寫者也可以端出一幅傲慢的姿態:管“他者”的主體感受干什么?對“他者”的經驗作如何解釋,“他者”說了是不算數的,只有我的解釋算數,話語權在我手里,我反正就是這么解釋的!可是,以理解“他者”經驗著稱的民族志書寫原本是極為強調從研究對象當地的內部視角去看世界的。如果民族志書寫者真的傲慢到了這種程度的話,他(她)也就不用做田野工作了,因為其田野工作要確證的是自己或者讀者的想象,而不是要從當地人的經驗當中去尋找智慧。
以此般犀利的言辭行文至此,似有必要再次強調本文對事不對人的主旨。也即,這里我們亦須有自我反思:《私》以理論切割經驗,未必是其作為民族志書寫的本意。那么,我們當追問的將是,如何盡量避免在無意間用理論切割經驗,造成經驗與理論的“兩張皮”?這可能是一個難以回答得周全的問題。但依筆者愚見,有兩條原則可幫助我們在進行民族志書寫時避開相當一部分“兩張皮”的陷阱,下面不妨簡述之。
第一,謹慎地對待不同經驗類型。長期在一固定地點進行調查,容易陷入一種“熟視無睹”的陷阱,即因為太熟悉反而難以察覺當地經驗的特點。若有意識地對其他類型的經驗略作了解和比較,這些哪怕是走馬觀花得來的其他經驗類型,也會刺激我們重新審視長期進行田野工作所得的經驗,從而形成一種新的經驗敏感性和理論自覺,在相當程度上避免將自己長期調查所得經驗直接跳躍到一個宏大的理論結論。以筆者的親身經歷而言,曾在湖南某漢族村落調查數月后自感已無法在村中發現新的經驗了,并且也可得出許多理論結論了,但一次為期半個月的貴州苗寨調查深深刺激了筆者。半個月的調查固然無法讓筆者成為一個苗寨研究專家,但它讓筆者重新認識到湖南漢族村落的許多特點,并且在理論概括時更為謹慎。
第二,謹慎地對待不同經驗層次。民族志書寫作為一種典型的質性研究方法,其田野工作點一般而言不是建立在抽樣技術上的,而可能與其經驗的獨特性或者調查者進入田野的社會關系網絡有關。由此,它的代表性常受到某種程度的責難。這些責難當然未必十分在理,但也絕非全是空穴來風,從具體的經驗層面出發過渡到抽象的理論層面對話,的確隱含了某種程度的以偏概全的風險。依筆者愚見,若對經驗進行分層并適當地根據經驗的層次來進行理論總結、對話,似可在相當大程度上避開此陷阱。以費孝通先生的名著《江村經濟》為例,若細分其經驗層次不難發現,僅就繅絲業這個層面的經驗敘述而言,“江村”當然難以代表中國(因為當時中國許多的鄉村并未發展繅絲業),但若從半殖民地農產品畸形商品化這個層面的經驗來說,“江村”則無疑是當時中國鄉村發展的一個“縮影”,具有很強的代表性。
作者單位: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開放時代》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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