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遠看,若有配套舉措跟上,在符合條件的農村地區,農民將其宅基地及住房按市場價格自由出售,對農民、對國家都有好處。
10月10日,國土資源部的一場新聞發布會介紹了國家五部委文件《關于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的實施意見》。文件包括兩個大眾關注的熱點事項,一個涉及進城農民在農村的土地權益保護,另一個涉及城市建設用地如何有序增加。五部委的新文件是對今年早些時候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某些條款的具體化。
五部委文件明確,要切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地方政府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這項規定有明確的針對性。多年來,有的地方推行類似“宅基地換城市住房、承包地換城市社保”的政策,惹出一些麻煩。依筆者調研所見,如果地方政府能尊重農民意愿,并用市場化的辦法實現宅基地權益的交易,用保護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的辦法實現耕地的有序流轉,讓農民帶著土地權益進城,效果會比較好。但有的地方對農民施加了壓力,致使農民土地權益受損。高層明確叫停不當做法,有利于城市化健康推進。
輿論關注焦點是農民進城后,宅基地及住房怎么處置?五部委文件這方面其實并沒有突破。文件允許進城落戶人員只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我國法律雖然規定農戶在村莊“一戶一宅”,但實踐中農戶之間的宅基地交易一直存在,更有農戶將宅基地及住房變相交易給非本村村民。硬性規定農民的宅基地只能在村莊內部交易,多數情況下價格會極低,農民并沒有交易熱情。我國很多村莊有大量閑置住房,原因就在這里。
筆者傾向于將五部委的此項政策主張看做改革的一個起步性舉措,重點是先明確農民宅基地不能因為城市化而被收歸集體或國家。從長遠看,如果有配套改革舉措跟上,在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地區,農民將其宅基地及住房按市場價格自由出售,對農民、對國家都有好處。這樣做才能體現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改革意義。
社會不同界別對土地制度改革有不同要求,總體上期盼改革的尺度再大一些。因為官方與民間之間存在信息結構及價值判斷差異,兩者在一定時期內對改革目標的設定也有差異;彌合這種差異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通過充分討論,有利于達成社會諒解,縮短關鍵性改革的推出時間。
仍以城市建設用地供應為例,筆者以為改革的空間還比較大。中國城市的建設用地使用,有總量問題,更有結構問題,后者更為嚴峻。從城市建設用地單位面積的GDP產出看,我國城市用地的利用率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所以短期內不能說城市土地不夠用。真正短缺的是城市居民住宅建設用地,這類土地占城市區域的比重過小,以致我國城市居民的居住品質很差,一些城市樓房價格高過發達國家的獨棟房價格。這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有極大負面影響,可惜社會各界對此認識嚴重不足。解決前一問題主要應要靠市場化改革推進土地存量的結構調整,解決后一問題要適當增加住宅用地的定向供應,同時統籌城鄉建設用地使用,適度推進市民的郊區化居住。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京報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