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明確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因此,在進一步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如何“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就成為改革試點的重點。
我國從立法層面始終堅持“公共利益”征地的原則,如《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均有相應界定,即“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而且,政府遵循“公共利益”原則行使土地征收權也是符合國際慣例的。
但是,在我國現行的城鄉二元制度體系下,基于“公共利益”征收土地,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公共利益范圍如何界定;二是非公共利益用地占用集體所有土地怎么辦?目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正在全面推進,假如這項改革能夠得以落實,那第二個問題將有可能得到化解。那么進一步的關鍵問題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范圍了,以便合理確定征地目錄,縮小征地范圍。
然而,針對“公共利益”界定的已有研究,大多數是單純按用地類型、用地性質、用地主體劃分,難以達到操作要求,無法解決部分公共利益用地如果存在經營性使用如何排出,同時部分非公益性用地,受到制度制約又必須征地,如何納入征地范圍?本文通過對國家行使征地權的本質屬性分析,梳理現實中界定公共利益范圍所面臨的困難,提出綜合考慮用地類型、用地主體、非盈利及規劃管制等要求進行界定的思路,希望為進一步改革提供借鑒。
1.國家行使征地權的國際慣例和本質屬性
征地權在國際上普遍認為是“政府引導土地資源利用”的權力,指“最高統治者在沒有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將財產用于公共目的的權力”。一般通過法律賦予政府行使征地權。
現有文獻介紹國際上征地權的材料很多,歸納國際上政府行使征地權的本質屬性,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一是服務于國家機器,盡管強調“公共目的”,但實際上是國家政權或地方政府在推行公共事業的時候,通過法律賦予政府有權征收私人土地。二是對抗私人產權,尤其在土地私有制國家,“征地權”是處在“土地所有權”之上的,即為了公共目的,土地所有權應服從于征地權。三是非普遍性,即盡管征地權是法律賦予政府的“特權”,但是政府不能濫用征地權,只能在基于“公共目的”的特殊情況才能行使。四是非盈利,即政府在行使征地權過程中不能獲取經濟利益,尤其不能以盈利為目的。五是合理補償,這是各國法律都非常強調的。
綜合來看,這5個方面實際是相互關聯的,首先由于是為了“公共目的”,因此可以通過法律賦予強制性,可以對抗所有權;這種強制性只能針對公共目的需要,屬于“特殊權力”,不能普遍實施,尤其政府不能因此獲利,并給予被征收土地者合理補償。可以說,只有這5個方面同時具備,才能決定政府行使征地權的合理性,才能得到社會公眾尤其是被征收土地的產權主體的認可。
2.公共利益范圍界定面臨的困局
由此可見,公共目的的界定就非常關鍵。盡管在不同地方分別有“公共利益”、“公共用途”、“公共目的”的不同說法,但主旨都在強調“公共”。近年來國內關于征地制度改革的呼聲越來越大,改革的重點除了合理補償以外,另一個重點就是如何解決“縮小征地范圍”的問題。因此,如何科學、合理、準確地界定公共利益,或者說界定“征地的合理范圍”,就成為問題的關鍵,也成為此次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
但是,單純按用地類型、用地性質、用地主體劃分,均存在不足。比如,有人認為可以借鑒《劃撥用地目錄》(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8號)確定征地目錄,其中包括“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這些用地中有相當一部分盡管是國家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而在實踐中經常存在著經營性質、獲利性質,那么對于征地范圍來說,如何區分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就很重要。
同時,部分按用地主體劃分屬于公共利益用地,但有時又存在經營性,如何從征地范圍中排出?比如,教育設施用地、體育設施用地、醫療設施用地等,在當前教育、體育、醫療投資主體多元化背景下,經營性、非經營性并存,因此同樣需要將盈利性與非盈利性區別開,不能僅從用地主體界定。
還有,部分非公益性用地,由于受到制度制約,能否納入征地范圍?比如房地產開發用地,其明顯屬于經營性質,但是在當前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不允許用于房地產開發的情況下,就需要將其作為特例納入征地范圍。
3.合理界定征地范圍的新思路
那么,如何解決征地范圍的界定呢?綜上分析,我們提出應綜合考慮用地類型、用地主體、非盈利及規劃管制等要求進行界定。即:對于用地主體能夠完全服從于公共目的的,那就通過用地主體確定;用地主體存在多種類型的,可以通過投資建設主體,并且以“非盈利”確定;還有一些是由于成片開發和規劃實施的需要,乃至法律規定的排除類型。因此,具體可以從以下4個方面界定征地范圍:
(1)用地主體屬于典型的公共與公益事業主體的用地。從用地主體來看,國家機關、政府機關、軍事用地等,屬于典型這類用地,應首先包括征地范圍內。
(2)非盈利性的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用地。判斷標準:一是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用地;二是非盈利,或者不以盈利為目的。這類用地主要包括,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乃至交通、水利設施用地等。這方面由于經營性與非經營性、盈利性與非盈利性并存,因此可通過界定盈利性與非盈利性的判斷標準,將非盈利性的用地納入征地范圍。
(3)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為滿足成片規劃建設要求的用地。這是一種特殊情況,由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種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用地并存,又需要統一布局,從有利于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管理、合理用地、集約用地的角度,可以將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滿足成片開發要求的用地也納入征地范圍。
(4)法律法規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的用地。這方面目前最典型的就是住宅房地產開發用地,由于法律規定其不允許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開發,因此應納入征地范圍。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土地》2016第十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