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世界各國、歷朝歷代土地制度形態來看,實際上并沒有絕對的公有制或私有制,在公有制下也存在土地的私人占有與使用,在私有制下同樣存在土地公有、共有關系。因此,從土地合理利用和經濟機制分析的角度,土地所有制的本身并不重要,或者說盡管存在不同的所有制,但是在不同所有制下均存在相應的合理利用與經濟機制。
中國的土地公有制下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也證明,在土地所有權公有制下通過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實行市場化配置,很好地解決了效率問題,實現了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財產價值。
當然,問題的另一面,在公有制下的這種土地使用權市場化配置,依然還是存在公平問題,比如土地使用權過度集中和壟斷所引起的地價過快上升,房地產市場投資性需求所引起的土地過度資本化等,直接導致財富分配的矛盾,甚至導致資本要素在產業之間配置的失衡,嚴重沖擊甚至威脅宏觀經濟安全。可見,即使是在公有制體系下所采取的土地私權交易措施,依然會產生一系列在私有制體系下的弊端。那么問題何在?
實際上,無論是公有制還是私有制,如何解決財富分配才是關鍵所在。在私有制下,如果能夠做到起始分配公平,并保障最低水平的基本需求,防止甚至杜絕基于私人利益行使公權力甚至武力進行土地兼并,并通過建立公平的收益再分配(稅收)機制,則自然就是個公平社會。
同樣,在公有制體系下,通過實施土地公有制首先做到了起點公平,保障了每個公民的基本用地需求,但是同時失去了市場化配置資源的效率。中國通過實施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實行土地使用權市場化配置,解決了效率問題;但在防止壟斷占有、實施收益再分配(稅收)機制方面存在缺陷,依然導致了私有制下的市場配置資源的弊端。
因此,土地所有權解決的是土地歸屬問題,甚至屬于政治問題,“土地所有權”僅僅在法律上重要。而土地占有與使用問題則是經濟問題,是土地作為自然資源與生產要素在參與生產過程中,解決財富歸屬與收益分配問題。無論是公有制還是私有制,能否建立起合理的財富分配關系才是關鍵。
土地制度規則:公權與私權均衡,公利與私利分野。在任何社會制度下,土地權利清晰界定一定是必要的,無論是私有制還是公有制,都需要有清晰的產權界定,都需要明確財產權利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土地利用和財產權的具體行使過程中,科學界定規則、建立產權保護的體制與機制則更加重要。
所謂公權與私權均衡,就是在清晰界定權利體系的基礎上,尊重私人財產權按照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保障效率;在保障土地公共屬性和公共利益目標的前提下,發揮公權力的作用,包括保護財產權、實施用途管制和收益再分配,解決公平問題。比如“耕者有其田”,既不是所有人平均分配土地,也不是土地公共所有大家共同耕種,更不應該是不允許土地進行租賃、買賣等交易。
其內涵至少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土地歸耕種者(生產者)占有并使用,不是由官僚、貴族占有白拿地租;二是保障耕種者(生產者)擁有最基本的耕地規模,而不是平均分配,或者至少是初始分配保障公平,再分配遵循效率;三是允許基于市場規則的租賃與買賣,解決效率問題,但必須遵循市場規則,自愿承擔市場風險,并利用公權力防止大規模兼并,禁止利用公權力進行私人兼并。
所謂公利與私利分野,就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應涇渭分明,相互邊界清晰。采用公權力保障公共利益,尊重私人財產權在服從公共利益前提下,實現私人利益最大化。基于土地公共屬性,需要發揮公權力保障公共利益,保護私人財產權,包括制定土地利用規劃,實施用途管制,保護耕地資源,開展確權登記,制定公共政策,維護市場秩序,進行收益再分配(稅收)等,原則是行使公權力的前提只能是公共利益目標,不能為某個私人利益行使公權力。
而任何產權主體所擁有任何合法的土地權利,都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并在服從法律和規劃管制的前提下,開展土地利用和交易,實現私人利益最大化,并依法繳納稅賦。
因此,解決土地公私矛盾的關鍵是:尊重私人財產權解決資源配置問題,實現效率;發揮公共權力保障公共利益,解決公平問題。
在私有制下解決好公權力保護私人財產權、保障公共利益需求,防止公權力為私人利益干預財產權,則同樣可以建立土地利用公平制度。而在公有制下,盡管解決了起點公平問題,但同樣需要采取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同樣需要建立完善的用途管制制度、收益再分配制度解決公平問題。
作者簡介:朱道林,管理學博士,中國農業大學土地科學與技術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自然資源部農用地質量與監控重點實驗室常務副主任、中國土地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秘書長;中國土地學會常務理事、學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土地經濟分會副主任;北京土地學會會長;研究領域:土地經濟與土地價格、土地制度與政策。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土地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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