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起實施。10年來,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一些專業合作社已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創立和發展的實踐必然會豐富合作社的理論與政策,促進相關法律的不斷完善,但正在發展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也面臨挑戰。
習近平同志在7月26日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專題研討班上發表的重要講話中指出:全黨要牢牢把握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國情,牢牢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實際,更準確地把握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不斷變化的特點。在社會主義發展初級階段的中國農村,家庭經營基礎上多元并存、混合型的農業現代化經營形態將長期存在,作為發展現代農業重要載體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實踐中也呈現出了異質性和多樣性的特點,要在發展中逐步規范。關鍵是合作社朝什么方向發展?
首先,要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質的規定性(本質屬性)及清晰界定合作社與其他類型市場經濟主體的不同點。合作社是社員所有、社員控制和社員基于使用服務而受益的特殊法人類型的經濟組織。合作社的主體成員是合作社資產的所有者,他們同時也是合作社服務的使用者,通過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實現所有者和使用者身份的統一。如果放棄合作社質的規定性,使合作社混同于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也就沒有必要成立合作社了。
其次,在明確合作社質的規定性前提下,讓農民自由選擇。農民要選擇什么?農民應選擇的是成立或加入哪一種與市場對接、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類型。合作社只是市場經濟中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它不可能包打天下。農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有多種組織形式,農民在家庭經營基礎上可以選擇合作社,也可以選擇其他經濟組織形式,也可以仍舊以家庭經營形式參與農業的全產業鏈活動。但每種組織類型有各自的質的規定性及相關規章制度,必須對號入座。
第三,在守住底線(底線就是與其他類型經濟組織相區別的合作社質的規定性)的前提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要在理想和現實之間尋找平衡點,保持和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靈活性和包容性,尊重農民社員的制度創新,給予基層合作社更大的彈性活動空間。
農民專業合作社未來的發展有幾點需要注意:
第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否可持續發展取決于能否涌現出一大批具有合作精神、善于經營的合作社企業家。制度框架本身不能創造出成就,績效還是要靠人來實現。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需要造就一批富于獻身精神、長于市場競爭、通過制度創新來踐行合作社理論和原則的實踐者。
第二,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但其健康可持續發展絕不僅僅取決于經濟因素,合作社可持續發展的底蘊來自于廣大農民社員對合作社秉持的理念、價值觀和人文精神的理解和認同。要在廣大農民社員中普及和推廣合作社內在的人文精神及合作社文化。
第三,鼓勵農民合作社公司的發展。農民成立專業合作社,合作社辦公司,由股東社員為主體組成的合作社公司自身成為龍頭企業,將經濟活動向農資供應、農產品流通和加工領域拓展,使從事第一產業的農民社員能分享初級農產品進入二三產業的增值收益,這是應該鼓勵和倡導的發展方向。但這條路走起來很難。要改變資本對身為農業生產經營者的普通社員處于支配地位的現狀,可行的途徑是社員通過入股和擴股向農資供應、農產品銷售、加工和流通環節發展,使農戶社員逐漸獲取更多的合作社資產所有權、控制決策權和剩余索取權,成為企業的所有者或大股東。出資是合作社成員行使民主權利的基礎,持有股份應成為合作社成員的重要標志,成員以其出資額在合作社中承擔相應的責任,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可以探索按照社員的交售量(額)或社員種植農產品的面積或養殖牲畜的頭數按比例投資入股,將出資額與貢獻(交易額)相統一。通過這條途徑,使資本從屬于社員,最終實現服務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身份的統一,使合作社成為社員具有較強同質性的組織,也就促進了合作社的規范化。
在農民專業合作社今后的發展中,我們應從理論、法律、政策和實踐各個層面來探究合作社在中國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探索農民專業合作社所應具有的價值理念及質的規定性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農村的具體實現形式,為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持續發展、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農民合作社理論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本文系作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的發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營管理》201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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