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構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角度,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出了部署。這是考慮到,城鄉二元土地制度是影響城鄉融合發展的重要障礙,是牽動城鄉兩個地理空間和工農產業現代化的關鍵性問題。這些改革舉措的提出,既有深刻的時代背景,又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不少新突破。一是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制度正式確立并加快落地,這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的又一重大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極大程度提高了農村土地和勞動力的利用效率。2017年底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增加到了5.1億畝,占比提高到了37%,其中以入股形式流轉的增加到了0.3億畝。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的政策,給農民吃下了長效“定心丸”。二是部分地區在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盤活閑置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等方面,進行了很多有益探索,在保障農民合法居住權的基礎上,賦予了農民更多財產權。三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在試點地區取得明顯效果,截至2018年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1.1萬宗、10.6萬畝、總價款290億元,騰退零星閑置宅基地18萬戶、11.8萬畝,受到了農民普遍歡迎。不少成功經驗納入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擬以法律形式固化。
與此同時,距離建成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薄弱環節在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僅局限在33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項試點地區探索;農村產權還很模糊,缺乏清晰準確的文本記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尚未建立,產權資本化和退出通道不暢。這導致土地增值收益在城鄉間分配不公,長期“取之于農、用之于城”,農村的地自己用不上、用不好,農民和村集體的收益難以實現。我國城市建設的很漂亮,其中一個重要資金來源就是土地出讓收入,而擁有土地產權的農村和村集體收益卻得不到保障。
落實好《意見》,核心是要夯實土地的產權基礎,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一是推進要有序,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來實施。《意見》提出,到2022年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基本建成,到2035年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全面形成。目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尚處于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的階段,未來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開的路徑和時間節點,要視《土地管理法》修改情況和國家統一部署而定。
二是推進要穩慎,嚴守底線、防范風險。在推進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過程中,要嚴格守住土地所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底線。絕不能把集體所有制改沒了、耕地改少了、農民利益受損了。此外,也要重點守住生態保護紅線,守住鄉村文化根脈,高度重視和有效防范各類政治經濟社會風險。
三是農民為主體,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土地制度改革事關農民的切身利益,要以維護農民基本權益為底線,絕不能代替農民做主、強迫農民選擇,真正讓農民切實得到改革紅利。
四是前提要滿足,不能一哄而上、隨意變更用途。要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基礎做扎實,確保待入市土地符合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不得突破現有規劃,不得隨意改變用途,不得出現違法用地行為。
落實好《意見》,重點是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改革完善承包地制度。土地穩了心才定,要進一步讓農民吃上定心丸,抓緊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政策。要平等保護并進一步放活土地經營權,為現代農業發展提供更可靠的制度保障。需要注意的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不能改變,承包地的農業用途不能改變,農民的利益要得到充分的保護。要堅持宜大則大、宜小則小,不搞一刀切的規模經營。
二是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對盤活用好農村資源資產,進而促進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非常重要。為加快釋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發展紅利,放開搞活鄉村經濟,為實現產業振興提供安全有保障的物理空間,要按照《意見》精神,加快完成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允許就地入市或異地調整入市;允許村集體在農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償收回的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推動城中村、城邊村、村級工業園等可連片開發區域土地依法合規整治入市;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權房地一體、分割轉讓。
三是穩慎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農村閑置農房放在那里任其破敗是一個大問題,利用起來卻是一筆大資源,可重點結合發展鄉村旅游業適當放活一些。要按照《意見》精神,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允許縣級政府優化村莊用地布局,有效利用鄉村零星分散存量建設用地。需要注意的是,城里人到農村買宅基地這個口子不能開,按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這個原則不能突破,要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院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國家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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