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本文區分了兩種不同的農業經營形式和農村社會形態,認為應注重農民家庭在農業經營中的主體地位,注重支持農民的合作組織。本文提出,在對農業經營形式進行選擇時,始終應當將農民的長遠生計、農業的持續發展和農村的社會穩定作為考慮問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因為中國人均農業自然資源稀少的國情難以改變,在相當長時期內農村仍將生活著大量人口的現象難以改變,以村莊為基礎構建的農村社會形態也難以改變。
關鍵詞:農業經營形式 農村社會形態 家庭經營 合作組織
讀了黃宗智先生所組織的這一組文章以及他為這些文章所寫的導言,再次引起了我的很多思考。當今中國正處在一個經濟、社會結構大變動的歷史階段。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使農村也發生了一系列深刻的變化,其中最突出或者說最表象的是兩方面:一是農村土地大量轉為城鎮和各類非農業項目的建設用地:二是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大量流向城鎮從事非農業生產。這是任何國家在這一發展階段都必然發生的現象,因此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規律,非如此,國家就不可能現代化。
現在需要探討的是,在農村發生這一系列變化的過程中,農業的經營形式到底該如何適應?或者說人們該怎樣選擇工業化時代的農業經營形式?
一、要區分兩種不同的農業經營形式和農村社會形態
實際上,早在工業化浪潮出現之前,世界上的農業經營形式就已經有了兩個大類的分野:一類是傳統國家的農業,其代表是亞歐大陸板塊中大多數開發較早的地區。在這類地區,由于人類開發的歷史久遠,人口繁衍眾多,因此逐步呈現出人多地少和人們依村莊集居的趨勢,傳統意義上的小農和小農經濟,指的就是這類地區的農業和農村狀況。另一類是新大陸國家的農業,其代表是南北美洲和大洋洲。在那里人類開發的歷史短,總體上地廣人稀,盡管農業也基本是由一家一戶在經營(其中有的地方也曾出現過奴隸制的農場),但因其規模巨大,農場之間相隔甚遠,在農村地區就只有散居的農場主而無農戶集居的村莊。因此,傳統國家與新大陸國家的農業和農村,最大的區別其實不在于農地經營的規模而在于農村的社會形態——有無村莊的存在。正因為如此,工業化對這兩類國家農業和農村的影響,也就必然會有顯見的不同之處。
在新大陸國家,工業化為農戶(農場主)耕作更大面積的土地提供了更有利的技術和裝備條件,因此,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和農村人口的減少,那里農場的經營規模不斷擴大,而農場主的居住則更為分散,但這并不改變那里原有的農村社會形態。而傳統國家的情況卻復雜得多。除了因農業人口逐步轉移而使繼續從事農業的農戶在土地經營規模上得到有限的擴大之外,農村自身的經濟結構更是出現了復雜的變化。一是由于城鎮的快速擴張,大量城郊村莊消失了,那里的農民已經沒有條件再從事農業;二是為滿足經濟快速增長和城鎮人口大量增加的需求,農產品的生產結構發生了明顯變化,這就是黃宗智先生所分析的“隱性農業革命”,即農民把更多的農業資源用于生產更多高價值的農產品;三是農民的兼業化程度顯著提高,來自農業以外的收入在農戶家庭收入中的比重不斷增加。正是由于這后兩種情況的存在,相當部分農戶的收入仍能保持較快增長。這既避免了大量農戶在工業化進程中的破產,也頑強地保留了村莊在農村社會治理結構中的基礎地位。由于城鎮化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覆蓋整個農村地區,因此,在沒有外力強制的情況下,小規模農戶和農村的村莊,在傳統國家必將是一個長期的存在,這在實現了工業化、城鎮化的日本、韓國和我國的臺灣省等地都已經得到了證明。
之所以會出現小農戶和大農場主這種經營形式上的區別,之所以會形成小農戶集居和農場主散居這種社會形態的區別,根本原因在于不同國家的不同資源稟賦和不同發展歷史。這在探索農業經營形式和農村社會形態創新的過程中是不應該被忽視的。
二、應該注重農民家庭在農業經營中的主體地位
無論是傳統國家的小規模農業,還是新大陸國家的大規模農場,其經營者的本質都是農民的家庭。農民家庭之所以能成為農業經營的主體,主要是由農業的產業特征所決定的。由于農業是在復雜多變的自然條件下從事動植物生命生產的活動,因此農業的生產者就必須既與生產的結果有著最直接和緊密的經濟利益聯系,又必須對生產過程擁有充分的自主決策權。這決定了受雇于他人的農業工人往往難以在生產中盡心盡力,而雇工經營的農業也往往難以達到農場主預期的經營效果。傳統國家為什么在土改前盛行租佃制而少有雇工制,新大陸國家的農場主為什么也基本都是依靠家庭成員來經營,尤其是我國人民公社實行統一經營時為什么難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這些都從不同的側面印證了農民家庭作為農業經營主體的難以替代性。
二戰以后,實行佃耕制的國家都陸續實行了土地改革,實現了耕者有其田。但經濟社會是不斷發展的,尤其是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吸引大批農民進入了城鎮,轉向了非農就業,農村的土地制度又面臨著新的挑戰,有田者不耕的現象再次出現,土地的流轉必不可免。但土地怎么流轉、流轉給誰、轉入的土地如何使用等等,這些對制度的設計者無疑都是巨大的考驗。日本是農地農民所有的堅守者,自土地改革以來,農地法已歷經8次修改,但直到2009年的最近一次修改,仍然不允許非農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購買農地,農地只能在農戶之間買賣,非農民只是在最近的這次修法后才被允許可以向農民租賃農地從事農業生產,但仍明確規定租賃者不得撂荒,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違者將被終止租賃合同,情節嚴重者將被處以罰款直至追究刑責,同時對獲準租賃農地的法人還規定了一系列嚴格的準入條件。我國臺灣省雖在2000年修改了相應法律,允許非農民購買農地,但明確規定,一是私法人不得購買農地,二是非農民(自然人)不得在購買的農地上建房舍。2011年秋,在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過程中鬧得沸沸揚揚的“蘇嘉全豪華農舍案”,最后不得不以不具農民身份的蘇嘉全宣告連地帶房都捐給當地農村用作公益局面才告平息。
在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有關國家和地區之所以嚴格限制非農民進入農業和農村,我認為主要原因有四:第一,避免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外來資本的侵害;第二,避免農地被違規違法用于非農業目的;第三,保持農村以村莊為基礎的社會形態的穩定;第四是最主要的,就是保持農民家庭在農業經營中的主體地位。這些考慮都是出于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的轉型期保持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穩定。顯然,通過相關的制度設計,他們的目的基本得到了實現。
實際上,在沒有外力進入的背景下,城市化帶來的農村人口減少,同時也意味著繼續留在農村從事農業的農戶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這就使繼續從事農業的農戶也有了如陳柏峰所說的成為“農村中間階層”的可能性。我自己在對上海市松江區農村的調查中也看到,隨著農村勞動力的大量轉移,一些愿意繼續留在村里務農的農戶通過土地流轉耕作的田地達到了百余畝,在比較完善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支持下,他們通過水稻和小麥或油菜的兩季耕作,以及為畜牧公司育肥生豬,年純收入可以達到12萬元以上,堪比城鎮目前的中產階層。
公司企業進入農業實行雇工經營,除了在可以實行嚴格規范的勞動管理的工廠化生產的大棚園藝業、規模化養殖業等少數領域能夠獲取較好的效益外,在糧棉油等大宗農產品的生產中還鮮見獲得成功,因為這不符合農業需要以家庭經營為主體的規律。這也說明,正如黃宗智等在《沒有無產化的資本化:中國的農業發展》中所指出的那樣,為什么農業雇工在農業勞動力中只占極低的比例。當然,應當支持公司企業在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各環節和農產品的營銷和加工等領域為農戶的經營提供社會化的服務,但沒有理由大規模地鼓勵和支持以資本為主導的雇工農場去取代農戶的家庭經營。讓農民生產不屬于自己的農產品會導致怎樣的結果,這個教訓我們已經有過并作了糾正,實在沒有再做試驗的必要。
三、應當更加注重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
在我們這樣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從總體看,農戶經營土地的規模再大也難以與新大陸國家的家庭農場相比,因此提高農民的農業收入還必須有其他方面的措施。已有的國際經驗表明,支持發展農民的合作組織是促進農民收入增長的重要舉措。國家對農業發展的資金支持,通過合作組織可以使其更多地轉化為農業的產業資本,如興建農業的基礎設施,促進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建立農民自己的農產品流通和加工設施等。更重要的是,通過農民的合作組織可以使聯合起來的農戶與流通領域的商業資本相抗衡,從而改變農產品生產者的利潤在流通領域大量流失的現象。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省的農民就是在政府的農業支持保護政策之下,通過發展如黃宗智所說的“縱向一體化”合作,實現了較高的收入水平。當然,發展農民的合作組織,需要在轉變農民觀念、作出制度安排和進行試驗示范等多方面做大量深入細致的具體工作,否則農民的合作組織也有淪為“偽合作”的危險,政府的扶持政策則可能變為使少數人獲利的途徑。
四、結語
黃宗智先生組織的這組文章以及他本人為此而寫的導言,是在人們提出有無必要改變我國現行的以家庭承包為農業基本經營形式的重要時刻發表的。他們的這些在深入調查基礎上得出的有事實支撐的見解,有助于人們在重要的歷史關頭進行具有全局性和歷史感的冷靜思考,這顯然相當重要。在我看來,對農業經營形式的選擇,實際上也就是對未來農村土地制度乃至農村社會形態的選擇,這不能不說是關系國家未來的選擇。在這個選擇中,農民的長遠生計、農業的持續發展和農村的社會穩定始終應當成為考慮問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因為中國人均農業自然資源稀少的國情難以改變,在相當長時期內農村仍將生活著大量人口的現象難以改變,以村莊為基礎構建的農村社會形態也難以改變。
倉促之中,以上述文字作為對黃宗智先生邀約的回應。顯然,這不能成為對這組有價值文章的點評,只是讀后的些許聯想而已。
作者單位: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開放時代》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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