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正式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成為第31個發布戶籍制度改革的省(市、自治區)。意見明確指出要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隨著各地城鄉統一的居民戶口制度的建立,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將成為歷史。這是我國城鄉發展一體化的重要里程碑,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成果。
城鄉統一的戶籍制度改革后,最現實的問題是,我們將怎樣識別農民?如何維護和發展農民權利?這需要面對實際進一步厘清和回答。
一要區分身份和職業。現在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劃分,指的是取消了農民的戶籍身份,而不是取消了農業這種職業。只要存在農業這種產業,就會有從事農業這種職業的農民。戶籍制度改革后,我國不是沒有農民了,而是不再有農業戶口了。作為職業的農民,他們的權利和利益必須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
二要分清三種不同形態的農民。戶籍制度改革后,我國事實上存在三種不同形態的農民:一是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可以稱之為土地承包型農民,這是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資格的原初農民。二是通過流轉承包土地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他們主要從土地承包型農民手中流轉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近些年來,一些非農業戶口的人通過土地流轉加入了農業生產大軍,成為新農人。三是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各環節提供社會化服務的人員。據研究,美國農業人口占全國人口的2%,而為農業服務的服務業人口占全國人口的比重高達17~20%,平均一個農民有8~10人為其服務。隨著我國農業現代化的推進和一二三產業的融合發展,為農業提供各種社會化服務的從業人員將不斷增加。這三種從事農業生產和服務的人員,是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中不同形態的新型職業農民群體。
三是要加快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不能只在戶口登記簿上作些文字上的更改就萬事大吉,而是要補齊農民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的短板,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的一體化和均等化。與建立城鄉統一的居民戶口制度相適應,各級政府需要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盡快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當前,重點是要完善公共財政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要將提高農村居民享有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作為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的重要內容。
四是要全面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改革只是取消了農民的戶籍身份,并不取消農民的財產權利。但各級政府要適應城鄉統一居民戶口制度建立的新形勢,全面推進和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在戶籍改革中,既要防止一些地方借統一城鄉戶口之名,剝奪農民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財產權利,也要預防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借機掠奪或參與瓜分集體財產權利。應當借鑒長三角、珠三角、京津等經濟發達地區探索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經驗,從國家層面加強對全國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部署和安排。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財產權利,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建立城鄉統一的居民戶口制度,不應影響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所享有的各項集體財產權利,但戶籍制度改革將倒逼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全面推進。
五是要建立新的人口統計制度和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建立城鄉統一的居民戶口制度后,原有的統計制度也應當與時俱進。新的人口統計制度應當有三方面的重點內容,其一是堅持以常住人口的居住生活為基本依據,進行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的統計,住在農村的人口并不一定都是農民。其二是加強農業從業人口的統計,將農業從業人員作為支持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指標,同時要加強從事農業服務人員的統計工作。其三是創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股東的統計工作。統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股東,與統計農業從業人員同樣重要。特別是隨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推進,廣大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將進一步明確和界定下來,他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股東的權利義務將日益突顯。與此同時,強農惠農富農政策需要作相應調整與完善,實施對“三農”的精準扶持。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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