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與其他農村地區相比,流轉了土地的村莊正在發生產值農企化、產品商品化、勞動力工人化、農民居民化的轉型。與此同時,村莊的常住人口也異質化了。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原來建立于熟人社會基礎之上的村莊治理結構,并使其治理效應逐步消解。伴隨村莊陌生人社會或半陌生人社會的到來,在村莊契約關系的交織與新型階層關系的重塑中,應該再一次完善基層治理的頂層設計,以使其進一步適應土地集中與農業現代化的要求。
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土地流轉
1949年之后,經歷互助組、初級社和高級社等集體化運動而建立起來的人民公社,形成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政治、經濟、教育等為一體的功能同構模式,一度解構了傳統社會以家庭為基礎的勞動生產單元,建立起以黨支部和生產隊為中軸的權力框架,承擔起日常行政治理的職責。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公社向鄉鎮的轉變、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轉變,并未從根本上改變基層的功能同構模式,亦未改變鄉土村落長期勾連于一體的熟人社會結構。正如費孝通所言,不流動是鄉村社會的重要特征[1]。村落自治模式的推行,退出了政府的直接管控職能,但卻開啟了基層的經濟活力。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恢復了農民家庭對土地的經營權。這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改革事件,在大幅提升生產效率的同時,也解放了生產力,將剩余勞動力轉化為波瀾壯闊的流動人口——農民工,隨之又進一步轉化為中國有史以來最為龐大的產業工人階層。由市場所配置的這種草根性流動,在將中國推向世界制造業中心的同時,還將這個古老的農業社會轉型為工業社會。這一過程形塑的宏大變遷,給現階段農村與城市的社會治理注入了全新內容。
由于戶籍制度的限制,老一代農民工長期表現為“在城市打工、在農村生活”。所以,無論其在城市的收入如何變化,其都努力將自己的命運之根深深扎入鄉土社會,為自己構筑防范風險的最后屏障。正因為如此,他們才用辛苦的血汗錢,先將茅草房或土坯房改造為磚瓦房,然后再改造為平層鋼筋水泥房,最后又改造為多層框架樓房。在農民工流出之后,靜悄悄聳立的院落和住房所表征的具體含義,逐漸凝聚到其對村莊的象征性權力上——宅基以其自然的存在,表達著村民的物載體利益,并以此為通徑嵌入錯綜復雜的村莊關系之中。不管村民在村還是不在村,宅基地與住房、承包地與承包地上的產出,抑或其對公共建設和經營用地的利益訴求,都與其利益聯系在一起。無論村莊結構如何變化,具有戶籍資格的村民,都可借此而獲得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力的訴求機會。新生代農民工的流動,雖與老一代農民工有所區別,但其對土地權益的保護意識仍然很強。
以家戶為單元的農業生產,在勞動力比較充足時,可以做到精耕細作。但在農業勞動力以其比較收益越來越多地轉換為農民工的情況下,土地的單位產量與單位產值的增幅,必然會被局限在一定程度。所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局限性逐漸暴露出來:一方面,田埂縱橫的小塊土地不便集約化經營——無論水、電、田、肥、路等日常管理,還是優良品種的選擇與機械化操作的推廣,都難以發揮應有效率。另一方面,面對城鎮化的拉力,農民仍然難以割舍那份土地情節,即使“離鄉”和“離土”,也不會“離開與村莊那份權益聯系”。
于是,為將剩余勞動力從土地解放出來、為提升生產效率、為強化糧食與水果蔬菜的安全管理,中國農民在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創設了多種土地流轉方式,使土地逐漸趨于集中。不管是轉包、轉讓,還是互換、出租和股份合作等基層創新,都得到各級政府的首肯、鼓勵與推廣。截至2015年,全國的土地流轉率已超30%,有些省份的土地流轉率已超60%,個別市縣的土地流轉率已超90%。土地轉讓的基本趨勢是:華東地區、東北地區以及一些城市近郊地區的流轉率較高,而西部地區和中部地區則相對較低。也就是說,經濟越發展、當地城鎮對農村勞動力的拉力越強、土地的利用價值越高,土地越易于集中使用,則流轉率也會越高。按此邏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大背景中,只要常住人口的城鎮化率每年增長,只要戶籍人口的城鎮化率繼續提升,只要“民工荒”現象繼續維持,則土地流轉率還會持續上升,尤其是在距離當地中心城市比較近的農村。
盡管土地流轉是在全面貫徹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進行的制度創新,是土地集體所有權、家庭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的有益嘗試,但其社會影響,卻與最初“責任制”的影響截然不同。在責任制下,只有具備村民戶籍資格的家庭成員才能參與土地承包,并相對公平分配到與其權力一致的那個份額。但家庭作為主體、家族作為群落、村莊作為村民權利與義務的物質外殼與權利邊界未曾發生改變——變化的是經濟生產方式,是政治治理軸心的村委和支部從主要生產、組織和管理領域的退出。支部書記、村委會成員與村民發生聯系的節點,集中在稅收、計劃生育、水電費征收等方面。有些村落組建了鄉鎮企業,但企業的主要領導由支部書記等承擔。因此,在計劃經濟的遺產上產生的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家戶農業生產方式,沒有改變村落熟人社會的基本特征。
但土地流轉過程及其所帶來的人口遷徙、土地平整與機械化操作等,卻既改變了農村基層的治理結構,又顛覆了精耕細作的家戶土地小塊生產方式,將中國村落社會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轉型為集約化商品經濟——原來以家戶為主進行的農業生產已為農業企業所代替;原來以村民為主要勞動力的農民已為農業技術工人和農業體力工人所代替;原來以自我消費為主的農產品也為農業商品所代替。這將從根本上改變中國農村的社會基礎和政治經濟架構。
為系統分析土地流轉之下的村落治理結構,筆者專門選擇三個發生了不同程度土地流轉的西部自然村進行了調查分析①。對尚未大規模發生土地流轉的村落,本文的研究結論并不適用。
二、農產品商品化與村莊農企化
在當前的制度設計下,唯有土地流轉才能提高集約化水平,也才能在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節約勞動力。所以,土地流轉的結果,必然是資本下鄉或資本回鄉,是家戶承包的土地向農業企業和種糧大戶的集中,是政府種糧補貼向農業企業和種糧大戶的傾斜②。
在我們調查的三個村莊,土地的流轉方式各不相同。A村是村民與村民之間的轉租。B村既存在村民向企業轉租的形式,也存在村民小組將荒地轉包給企業的形式。C村是行政村將全部土地轉包給企業。因為這幾個村莊與村民簽署的承包期,將于2028年期滿,所以,土地流轉合同的期限基本在13年左右。每畝地的流轉費在每年600-800元之間。在A村和B村,主要是45歲以下的年輕人將承包地流轉出去,自己舉家外出打工。C村是整個行政村將村民的承包地以每畝每年750元的租金租回,然后再與農業企業簽訂轉包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權。所以,每年過年之后,農村基本看不到年輕人了(詳見表1)。
因為人口出生率連年下降,原各行政村小學,已全部停辦。學齡兒童或集中到鄉鎮中心小學上學,或直接住校到縣城上學(周末回家)。初中也集中到了鄉鎮,除鄉鎮所在地周邊生源外,其他學生全部住校。絕大多數高中集中到了縣城。鎮與城市借此抽離了農村的文化精英。為適應學校向鄉鎮和縣城集聚的大趨勢,條件比較好的家庭開始在鄉鎮租房、在縣城買房。與此同時,孩子的爺爺奶奶或母親也開始了伴讀生涯——這是教育拉動的城鎮化。
還因為現在年輕人的結婚聘禮,開始向不動產轉移,所以,新娶進家門的媳婦,不再遵循從夫從父居模式,而趨向于居住在縣城的房子,故原來所說的農村“993861”等居民中年輕的女性和學齡兒童,已經不在村莊中了——年輕的兒媳進城生活與工作之后,孩子也進城上學,只有老人不得不在村養老——這是“丈母娘拉動”的城鎮化。
因為種地收益小于打工收益,農民越來越趨于自愿流轉自己家的承包地,這使土地流轉率逐年上升。我們調查的A村,之所以流轉率不高,一個主要的原因是距離縣城較近,村民預期自己的土地會被征用,具有觀望等待心理。另外,該村的主導產業是玉米種植——耕地用拖拉機、播種用播種機、收割用收割機、農藥與化肥噴灑用無人機,這使每年投入到每畝土地之上的“工時”減少了。只要一個電話并支付相應費用,這些勞動都可以在“農戶”不在場的情況下委托他人完成。在我們的調查地,每天一個工人的價格在70-150元之間。村莊的勞動力基本商品化了。
原來存在于村民之間的那種溫情脈脈的血緣面紗、鄉民情感、勞動互助關系等,開始逐漸讓位于市場契約關系。每天早晨,都會有商販的車輛從鄉鎮和縣城拉來饅頭、蔬菜、面包、雞蛋、面條等食品叫賣,村民稍做加工即可食用——廚房早就發生了革命。自給自足的生產和消費模式,不得不讓位于市場交換的消費模式。原來是村莊的食品運送到鄉鎮與縣城趕集,現在是鄉鎮和縣城的企業將各種食品供給到鄉下。村莊已轉變為城市經濟的輻射網點——村莊內部的日常生活商品化了。
但最大的變化集中在農業生產方式上。原來的農地經營,主要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什么、生產多少、如何生產,都需要家庭分工安排。但在農民工流動、人口老化、土地流轉、農企大戶經營的情況下,農業生產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在我們調查的A村,雖然兩戶種植大戶——農業企業主都是本村人,而且流轉到其手里的土地只占整個自然村土地面積的20%左右,但其產值卻占60%左右。在B村,4戶農企產值占整個自然村的85%以上。在C村,99%以上的產值是由2戶農企創造的。為什么A村和B村農戶經營的土地還占很大面積,而其所有家戶集體相加的產值卻比較低呢?主要原因在于家戶手里的農產品難以商品化。再加上玉米價格下滑,家戶的小規模經營又不具倉儲能力,所以,其生產的農產品,如果不被農企所收購,則可能“有產量卻沒有產值”。農企或種糧大戶通過集約化經營,大大降低了生產成本,即使農產品價格下跌,也會收回成本,加之多樣化經營,其可以在總體上保持盈利。另外,農企還易于掌握市場信息,使其產量轉變為產值,實現農產品的貨幣化。在市場波動的年景,農企和種養大戶還可以通過保鮮性倉儲,做到反季銷售,抵抗農產品價格周期波動帶來的負面影響。于是,有些家戶為順利將農產品商品化為貨幣產值,就與農企提前協商收購價格以降低風險。雖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沒有發生流轉,但其生產終端已流轉到農企和種養大戶那里了,他們不得不依附于農企而發展,已成為農企生產鏈條上的一個部分。由此可見,村莊的生產方式也開始企業化了。
三、結構困境與村莊階層異質化
前文指出,在計劃經濟時期,甚至再往前推,在有文字記載的村落歷史,村莊都是以家族或家庭為單元所形成的熟人社會。即使在“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時期,家庭雖不是一個完整的生產單位,但卻是一個完整的消費單位,維持著熟人社會的基本模式。改革開放前期創造的制度紅利,主要將剩余勞動力引向了城市,村莊內部繼續保持熟人社會的基本架構。村莊的權力,也屬于由熟人社會產生的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
但在土地向農企和種養大戶逐漸集中的過程中,村莊的人口構成和階層結構異質化了。
表面看起來,規約村莊政治結構的規則體系沒有什么變化。村民會議是最高權力機構。在村民會議不能召開時,村民代表大會完成協商議事過程。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作為行政機構,管理村莊的日常工作。黨支部上傳下達,在鄉鎮黨委領導下駕馭村落各項事務,而不僅僅是領導村委。
可在現實中:
全體村民大會基本沒法召開,甚至很難召集到一半村民參會。雖然具有村民戶籍資格的人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大量村民的外出打工,或者向城鎮的搬遷,已降低了其參與選舉的積極性。只要其土地權益、宅基地權益和公共建設和經營用地權益得到保障,其他事務均可他置。即使是村民代表大會,也已很難召集。比如說,要使土地合法合規流轉給非本村的出資人,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才可完成,但在我們調查的B村和C村,為將土地轉租給外來的企業,村委會干部不得不通過打電話征求意見,最終由村民代表會議走完程序——有些在城市的農民工只能電話聯系,他們不可能前來參加會議。
“能人治村”已轉變為“老人治村”。現在,有能力的人、年輕人都已農民工化了。留在村莊的人,大多是體弱多病或有所殘疾的人(還有少數跑長途運輸的買賣人)。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村落經常找不到一個合適的支部書記。原來所說的“能人”在村里很難發現。在我們調查的三個村莊,其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都已經老化。事實上,農村精英的流失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村委會成員由“住村”逐漸演化為“不住村”。有些支部書記和村委會成員,已在縣城購買了住房,平常住在縣城,村里的“老宅”經常關門。上級要來檢查或者鄉鎮安排了具體任務,他們才從縣城開車回來陪同。在土地流轉的大背景下,支部書記與村主任的職位,不再吸引“村莊精英”。這使鄉鎮一級的官員,不得不向縣城和市里申請更多財政補貼以留任支書和村主任。從全國來看,西部地區的支書和村主任的工資和補貼相加每月已超2000元,東部地區或大城市近郊村落支部書記和村主任的工資和補貼每月相加已超3000元。村落的自治,正逐漸轉變為政府購買工作崗位的“他治”。
農企和種養大戶強化了其在村莊的話語權。對于那些流轉到土地,并成為種糧大戶的農場主來說,如果其是本村村民,則其話語權自然會加強。對于那些村莊戶籍之外的農業企業主來說,雖以契約方式獲得了土地經營權,但很難融入村民的日常生活之中。為了“辦事方便”,這些人不得不與鄉鎮領導和村委成員密切來往,借此提升其對各項公共資源使用權和收益權的話語權。在調查的村落,基本沒有村集體經濟。為修橋補路、疏通河道、拉通電線、組織村落文藝會演等,村委會成員不得不依靠農企贊助。從某種程度上說,離開了農企的“幫忙”,很多事務無法做成。這種互補關系,使村干部和農業企業家易于形成利益共同體。
村莊內部收入差距漸趨拉大。種糧大戶不但能夠獲得自己預期的那份收入,而且還能順利拿到政府的各項補貼。銀行也傾向于貸款給農企,而不愿為村民放款。村莊內部的老年農民,只能勉強維持生產,很難將農產品商品化為貨幣。他們主要依靠子女外出打工收入的轉移而購買蔬菜以及其他熟食。在農業企業主收入上升,而普通村民尤其是老年村民收入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村莊內部的收入差距也會迅速拉大。
所以,在流轉了土地的村莊,現存的社會階層可以歸并為以下幾類。
第一,有時“在村”、有時“不在村”的村干階層。這個階層主要由支部書記和副書記、村委會成員和村民小組成員等構成,主要管理村落日常公共事務,包括對政府文件的上傳下達、張貼宣傳板報、在村委會值班、監督村醫按時上班、接待來訪、調解各項矛盾等。
第二,“在村”的老年農民階層和村民階層。他們由耕種土地的老年農民和不再耕種的老年居民所組成。老年農民耕種的蔬菜和糧食主要用于自給,而不是為了市場。其中的絕大多數,是無法進城或不想進城的老年人,也有少數留守兒童。在老齡化的影響下,農民正逐漸退出生產領域而轉變為老年居民,這可看作是農民階層的“在村居民化”過程。在土地還沒有流轉完的自然村,既存在老年農民階層,也存在單純消費的居民階層。但在土地已經流轉完畢的自然村,則僅僅存在居民階層。居民階層是一個需要供養才可生活的階層,故具有“非職業”的“非階層”意義。
第三,“在村”的農業技術工人階層。這個階層的絕大多數上過農校、能夠駕駛農用大型機械,能夠通過網絡掌握物流。他們收入較高,通常代表農場主階層處理農企的具體事務。他們更像是農場主的代理人,常年住在村莊,卻不與村民接觸。為避免矛盾,農場主特意將農場場部建在距離村民居住區較遠的地方。在整個村莊土地區劃內,他們是最年輕的人,也是人力資源最豐富的人。在我們調查的C村,因為絕大多數村民外出打工,所以,該村的勞動力,主要是農業技術工人,他們類似于固定工。
第四,“不在村”的體力農業工人階層。這個階層基本不與村莊發生權力和經濟關系,而只聽命于技術工人階層的指揮。當需要勞動力的時候,農業企業主或種養大戶就去勞動力市場招募這些人,以每天70-150元的價格雇傭其勞動。在不需要勞動力的時候,這些人就在城鎮或城市其他地方做臨工。在我們調查的A村,種糧大戶曾經雇傭過本村農民,但因為各種復雜關系而發生過激烈沖突,故在隨后需要耕種或收割時,也開始在勞動力市場雇傭臨時工。所以,那種農民先將土地出租拿到一份租金、然后再通過給農企打工拿到另一份工資的說法,正在現實中消退。體力農業工人階層,是一個變動的階層,類似于臨時工,游走于城市和農村之間,以臨工化方式生存于市場的縫隙之中。所以,不僅城市的農民工具有臨工化趨勢,農村的體力農業工人也處于臨工化狀態。因為是臨工,所以,這些人可能不認識自己的“老板”——屬于“不在村”之列。
第五,“不在村”的農業企業主階層(或曰農場主階層)。這是資本下鄉形成的新型經濟精英階層。與村干部的老齡化相比,這些人更年輕、更有文化、更會市場運作,也更善于疏通其與鄉鎮的關系,甚至也認識“市里或省里的人”。這些人人數雖少,但卻具有經濟支配權和政治話語權。因為他們可以系統分析農產品市場信息并掌握農業種植和養殖技術,所以,他們逐漸收并了村莊的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主階層通過其與村干階層的來往,影響了村莊的重大決策,形成精英聯合趨勢。在村民生活發生困難時,企業主階層間或會施以援手。但這些企業更像是“飛地經濟”:在擴大再生產時,他們希望廉價租到土地;在縮小規模時,他們又希望能順利將土地退還給村民或村莊。他們賺了錢,很少會為村莊的發展創造條件。但他們賠了錢,卻會拖欠承包費。這個階層的根據地在城市,農村是其車間。因為有農業技術工人在管控,故其不用住在村莊。因為有他們的存在,城市才以資本的無形之手,控制了農產品的生產和流動,進而也影響了農產品價格的波動。
第六,“不在村”的農民工階層。因為土地發生了流轉,或因不用每天忙于耕種,他們或選擇近距離流動到當地縣城打工,或選擇長距離流動到外地城市覓職。在外地打工的那些人,更傾向于將土地流轉出去。他們幾乎全年不用回到村落。這就使這部分人屬于職業階層意義的產業工人階層,但卻因與村莊存在土地權益聯系而被賦予“不在村”的“村民”意義。他們更希望農業企業經營和收益穩定,這樣就可以順利拿到租金。故此,這部分人舉家遷移率較高。他們的第一代,還熟悉村莊的日常生活,具有戀家的“家鄉情懷”。而他們的第二代,則正將自己的生活邏輯建構于城市之中,但卻更關心自己在村莊的利益得失。
人們所處的階層不同,其利益格局和權力博弈關系也會不同。這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當前村莊內部的治理結構[2]。
四、利益博弈與村莊內部沖突
有社會的地方就有社會矛盾。在社會發生變遷的地方,其社會矛盾的表現方式也會發生變化。土地流轉過程已將村莊內部的社會矛盾與沖突置于新情境之中。農村生產的企業化、日常消費的商品化、村莊人口的異質化、階層關系的復雜化等,正在改變村落社會的治理基礎。
從表2可以看出,從沖突的來源上,我們將村莊的矛盾主要劃分為“村民與村委之間”“村民內部”“村民與企業之間”“企業內部”的矛盾。這樣的分析,有利于從源頭治理角度排查問題。
“村民與村委之間”的矛盾,更多體現的是村民階層(農民階層)與村干階層之間的矛盾。為完成調整產業結構的任務,村干需要貫徹鄉政府的指示精神。即使是從良好的意愿出發,在利益相對一致的基礎上,村干階層與農民階層之間也會發生沖突。A村的情況,主要表現為減少葡萄種植畝數、擴大玉米種植面積而引發的矛盾。對于農民來說,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邏輯,種植什么、種植多少都應該由自己決定——自己才是責任主體[3]。但因為前幾年鮮食葡萄沒有賣上好價格,而玉米價格相對比較穩定,而且投入的勞動力較少,故鎮政府為貫徹縣里的決定,為完成增收攻堅任務,于2015年下達了動員農民種植玉米的指示。但2015年年底玉米價格大跌,從2014年1.2元的收購價降低到2016年年初0.8元的市場收購價。這大大打擊了農民的增收預期,由此而發生了“要村干部負責”的上訪事件。除此之外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低保戶、貧困戶的確定上,畢竟,低保戶可以拿到低保金,貧困戶可以得到政府的扶貧支持。但在C村,村民與村干之間的矛盾,主要表現為土地租金高低和租期長短的爭議。在A村和B村,村干階層仍然被賦予組織和檢查生產的職責,但在C村,村干階層的工作,已經全部轉移到“做好各項服務”上,尤其是做好為老年人提供各項服務上了。所以,土地流轉率越高,村干階層的“服務化”趨勢越強,甚至基層黨組織的主要工作,是將支部建立在老年人之中。
村民之間的矛盾,正在從熟人社會的矛盾類型轉變為陌生人社會的矛盾類型。村莊人口的陌生化,不僅發生在外來的農企技術工人與老年村民之間,而且發生在年輕的具有村民身份的農民工村民與常年住村的老年村民之間,更可能發生在常年外出打工的農民工之間。最典型的情況是:65歲以上的老年人已經不認識30歲以下的年輕人了——甚至連名字也叫不出來,更別說辨識。村民之間的矛盾,如果發生在熟人社會,則會通過家族之間的協商,以非正式制度的方式解決。但如果發生在陌生人之間,則更傾向于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即使發生“兒子不養活父母”這種家庭或家族內部的矛盾,村干在調解不下去時,也會建議他們“司法解決”。對于那些最近幾年才嫁入村莊的“兒媳婦”來說,因為不與公婆住在一起,所以感覺公公婆婆都很陌生。那些自幼住校上學的兒童,其成長過程,很少與村莊發生聯系,回村基本是“探親”,他們既不懂稼穡,也不懂村莊慣習,但因“繼承關系”的先賦性,他們才具有了村民資格。村莊的新出生人口和新嫁入人口,希望從村集體出租的土地中分配到租金,這會攤薄原有戶籍人口的租金收益。于是,那些新生了孩子的家庭和新娶了媳婦的家庭,就與沒有新生兒的家庭和新娶入兒媳的家庭之間發生了矛盾。那些有大學生的家庭和閨女出嫁到別處的家庭,也不愿放棄租金收益。這種沖突,是村民階層內部的沖突,但經常外化為村民與村干之間的爭執,有時也會延伸成村民階層與農場主階層之間的矛盾。村民經常說,錢不在多少,關鍵要公平公正。他們希望村干能夠站在他們預期的立場做出決策。一旦難以形成一致認識,有些村民就以退出集體出租協議相威脅,或以縮短出租租期而討價還價。
村民與農企(農場主)之間的矛盾,經常表現為爭奪村內公共資源的矛盾。在村的老年農民或老年居民與農業企業在路權、水權、電權等方面存在重大爭議。有時候,在地界、環境污染以及支農項目款項的安排等方面,也會釀制激烈沖突。農民工在城市可以穩定就業時,愿意出租家庭的承包地。農民工在城市不能順利就業或希望回歸農村發展時,就希望收回自己的承包地,但因為已經簽約,形成契約關系,故難以收回,于是就開始制造麻煩,要么挖斷水渠,要么搗毀農場機械,要么偷盜農場工具。經濟波動或經營不善之后,農民要回土地的沖動也很大。這是村莊內部新生的矛盾與沖突。農民與農場主之間的顯性矛盾,有時會衍生成其與村組和村委會的矛盾。村民在不認同契約內容時,就會通過上訪追究黨支部和村委會“廉價”出租土地的責任。改革開放之初,在村民取得承包地時,為少繳稅,當時的生產隊將一畝三分地當作一畝地劃分給村民。但在村委會將土地轉包給農業企業時,村民就要求重新丈量土地,以實際存在的畝數簽約,以免肥水流了外人田。農場主或農業企業主為保住原有合同的效力,經常會雇傭村干部做一些活,防止村干與村民形成同盟。
企業內部的矛盾,是輸入性矛盾,是村莊很難解決的矛盾。這些矛盾經常發生在企業主或農場主與普通體力農業工人之間。這些體力農業工人,因為來自勞動力市場,屬于臨時工性質,互相不熟悉,很難集體團結起來形成群體壓力。所以,單個人的反抗,或者表現為“弱者的反抗”,或者表現為“烈性的反抗”。如果是工資拖欠,因為通常只會拖欠幾個工作日,數額不是很大,往往會表現得柔性一些。但如果發生的是工傷,則會表現得烈性一些。正如村民與企業發生矛盾會搗毀農用機械那樣,農業體力工人在受到不公對待時,也會打砸企業設施,破壞勞動工具。這種矛盾發生時,村委會很難介入調解。因為村委與進村企業之間的關系,經常表現為村民與企業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或者是村委代表村民與企業之間形成的經濟合同關系。而企業內部發生的員工與業主之間的矛盾,不在戶籍“村民”之列,故村委一般不予干預。但如果是由村民受雇而發生的與企業之間的糾紛,則村民會要求村委會出面干預。久而久之,企業已不愿雇傭村民勞動了。
五、村落變遷與治理創新預期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土地流轉大背景下,原有村莊內部的制度設計已難以完全滿足村莊的基本治理需求,原有制度設計正失序于當前的結構變化之中。這些問題突出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政治上,企業員工的村民化會衍生出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外來資本嵌入農村之后,資本的趨利性質必將使其更深入地參與村莊的利益配置。而獲得更有利配置權的基礎,就是將企業員工“村民化”。事實上,這個通道可依法取得。經2010年10月28日修訂生效的《村民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該登記以下三類選民:一是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即前文所說的在村農民階層和居民階層);二是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小部分是嫁出的閨女、大部分是城鎮化的農民工階層);三是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這主要涉及外來的農場主和受雇的技術工人)。第一類人自然是選民,第二類人經常不參與選舉。在這種情況下,第三類人的選舉積極性就成為影響村莊政治格局的主因。通過前文分析可知,企業招募的農業技術工人,雖然戶籍不在本村,但居住時間大多已超過一年,于是就可以申請參加選舉,獲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人口流動的大背景下,因年滿18周歲的村民無法全部參加村民會議,所以,村民代表會議便成為日常議事機構。村民代表的中間力量,往往是現任村委會成員。而現任村委會成員——村干階層又與農場主階層或企業主階層過從甚密,所以,他們一旦提出申請,就有可能獲得村民資格意義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村民參選村主任和村支部書記意愿不強的情況下,如果企業主階層或企業主階層推薦的技術農民工人當選村委會成員,則原有權力結構格局將發生重大變化。也就是說,如果“外人”當選,則熟人社會的基層治理,將會轉化為陌生人社會的基層治理,這會大大影響村莊公共物品的分配權。
第二,在經濟上,農業生產的企業化會消解村莊的經濟基礎。土地流轉的持續進行,使農業正在轉變為外來企業的農業,農民正在轉變為外來的農業工人③,農村正在轉變為老年居民的農村。原來的“三農”問題正在演變為“新三農”問題,即農業企業化、農民職業化和居民養老化問題(農民“去生產化”后趨于養老)。表面看起來,農業企業進入村莊之后,農業的產值迅速提升了,但農企的“飛地”性質,使其盈利更多流出村莊,而不是積淀在村莊,這不但使農民難以分享發展成果,而且還會加大農村社區的收入差距。也有人提倡農民以土地入股方式參與開發,即以企業出錢、農民出地的方式形成股份合作,讓農民具有不斷分紅的機會——以此分享發展可能形成的收益。但在現實中,絕大多數企業偏好于通過土地轉租而自我開發。
第三,在環境上,村莊的生態系統存在循環失序問題。在原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家戶會將人畜糞尿、秸稈菜葉等生活垃圾發酵后,作為有機肥輸送還田,這既增加了土壤的腐殖質含量,也凈化了房前屋后的環境。但在土地發生流轉后,企業更多愿意使用化肥或從養殖企業購置牲畜糞肥。企業不可能與農戶一家一戶地簽訂農家肥購置合同。在勞動力外出之后,農戶也沒有能力將農家肥運到企業承包的農田。于是,村莊的人糞尿和農家養殖的牲畜糞尿,便無法被發酵為肥料使用,而會積累在農戶廁所,形成院落內的污染。因為怕院落被污染,老年村民經常將這些糞便就近倒置于村落附近,造成村落周邊地區的污染。每逢領導前來檢查,村委就召集低保戶打掃衛生,清除糞便。但長年累月集聚的垃圾往往難以徹底清除,其成為村落的主要污染源。當前農村的污染,一是人糞尿,二是塑料薄膜形成的白色垃圾,三是秸稈焚燒引發的煙塵。這三大污染,現在很難治理。
第四,在干部配置上,村干部有轉變為企業雇員的可能。企業主階層處理好其與村莊關系的捷徑,就是將村干部內部化為雇員。在土地流轉完畢之后,村干部在村莊的活動,就不具“實質”生產意義,而具“形式”服務意義。村干為農場或農企提供的服務,“總不能理所當然是免費的吧”。況且《村民組織法》也不反對村干在農場或農企那里打工。這樣,服務關系就逐漸轉變為雇傭關系。村干也就自然轉變為企業的雇員。在原來的制度設計下,村干本應成為村民的代理,但在成為企業雇員后,村干會轉化為企業的代理。這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村莊內部的治理方向。另外,企業主與鄉鎮一級官員之間的關系,也往往更密切一些。每逢“上面”有專門用于支農的項目,鄉鎮干部也樂意找企業完成。這就使鄉村的權力結構,從村落社會脫嵌出來,轉變為“飛地型”經濟基礎之上的精英政治。
第五,在土地使用上,農企具有剝奪性開發沖動。因為農民的承包期是既定的,這限制了農場主或農業企業主的租期。對于農民(戶籍村民)來說,在30年承包期滿之后會理所當然繼續承包。但農場主或農業企業主一般只能將租期簽訂為十幾年(絕大多數地方在1998年進行了第二輪承包,故2028年將到期)。簽約期滿,理論上可以續約。但能不能續約存在一定的制度風險。這使農場主的投入具有短期性。為保證收益最大化,其對土地的開發,就具有剝奪性,而不具休耕性。
在這種情況下,農村基層組織的基本制度設計,還需要繼續創新,并以此適應土地流轉率的提升[4]。如何召開村民會議?如何賦予村民代表會議以新的職責?在村莊的企業化過程中,如果企業與村民簽訂了長期承包合同,而村民基本進城,則是否需要一個代理機構與資本下鄉后形成的農業企業討價還價以保證村民的利益?在土地已全部流轉完畢的村莊,是不是還需要建立村委會和黨支部?進而推論:如果一個鄉鎮的土地已全部流轉完畢,則鄉鎮的黨委和政府該如何轉型?是不是還需要繼續維持鄉鎮黨委與政府的原有職能?這些問題,都非常急迫地需要研究和分析。
畢竟,在資本找不到較好實體投資的大環境下,其向農村發展的大趨勢不會改變。當流轉了土地的村民逐漸轉變為消費意義的居民時,他們的生活,就既與土地的產出之間失去了聯系,也與村莊的發展之間失去了關聯。基于鄉土社會建構的初級群體關系,正讓位于基于契約關系而建構起來的市場關系。農業的企業化,也將鄉村的公共產品帶入市場交易之中。低保戶之所以承擔著打掃衛生的職責,實際是村委拿了政府的“低保金”為某些村民保住了“低保資格”——這個交易過程所蘊含的邏輯,就是“你要持續不斷地領取低保費,你就有義務承擔村莊內部維護公共物品的勞動”。同理,政府給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發放補助(或工資)的邏輯,也可以解釋為政府購買公益性工作崗位的邏輯。基于熟人社會建立的以村民自治為取向的制度規約所發生的一切變化,都是我們思考未來村莊治理的基礎。唯有如此,才會在城鎮化、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妥善解決好未來發展所遇到的一個又一個難題。
作者簡介:張翼,男,甘肅靜寧人,社會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博士研究生導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共中央黨校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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