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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雪霖:階層分化、社會流動和農村離婚新秩序

[ 作者:張雪霖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12-23 錄入:實習編輯 ]

——以魯西北C村離婚經驗為例

摘要:近年來北方農村呈現出婦女主導的離婚新秩序,具體表現形式為離婚的提出者以中青年婦女為主、離婚原因以男方經濟條件差為主、離婚方式以女方起訴人民法院為主以及婦女再婚的去道德化。農村婚姻秩序發生了系統性嬗變,表現為婚姻性質和功能的轉變、婚姻沖突和修復機制的轉變以及婚姻解體對兩性成本的轉變。不管是外在的結構變動,還是內在的價值變動理論都不足以解釋農村離婚新秩序形成的深層動因。從階層分化的新視角,通過三大機制可以勾連階層分化與農村離婚新秩序,分別是階層分化和地位競爭機制、婚姻市場的結構性失衡機制和社會流動與婚姻排斥機制。

關鍵詞:離婚;農村婦女;階層分化;地位焦慮;婚姻市場

一、問題與進路

民政部發布的《2014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4年年底,全國依法辦理離婚363.7萬對,粗離婚率為2.7‰,連續12年攀升。對于逐漸攀升的離婚現象,社會的關注主要集中在城市,特別是一線大城市。但是農村離婚案件近年來也呈現陡增態勢,相較于城市社會由于感情破裂、性格不合、婚外情等個體性因素導致的離婚,農村的婚姻家庭是嵌入在城鄉二元結構和村莊熟人社會中,具有其獨特性。在全國各地農村調研發現,近年來村莊的離婚案件不僅陡增,而且出現女性主導離婚的新秩序,呈現為離婚中性別差異的異常現象。相較于城市中由于情感破裂夫妻雙方自愿協議離婚而言,農村離婚男性大都是被迫的,而女性離婚的態度堅決,在男方不同意離婚的情形下就直接起訴至法院,這對鄉村秩序帶來了很大的沖擊。

目前國內關于農村離婚現象的研究,主要從兩條路徑展開:一是外在的結構分析,主要從國家制度和社會變遷兩個緯度展開。從國家層面來看,國家主導的婚姻制度的變遷,將婚姻自由和無過錯離婚原則寫入法律,相應地我國行政和司法體制也逐漸退出婚姻調解,履行形式主義婚姻登記制度[1]。現代社會大眾輿論與法律制度對離婚現象愈來愈寬容,使得當事人心理與社會壓力大為減輕,離婚變得日益簡單容易[2]。從社會層面而言,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中,傳統的村落共同體和家族社會結構趨于解體,婚姻開始“去公共化”,成為兩個人的私事,傳統的村落社會規范和家族權威喪失了社會干預的合法性[3]。由于國家制度和村落社會的變遷,婚姻的穩定失去了安全閥,導致離婚率上升。

二是從內在的價值分析。費孝通認為傳統婚姻的意義在于確立雙系撫育和社會結構中的基本三角,男女之間的婚姻關系是一樁公共事件,婚姻的功能服務于家庭傳宗接代的價值目標,夫妻情感在其次[4]。陳訊認為婚姻的價值從“雙系撫育”向“個體性生活體驗”轉變,傳統婚姻逐步瓦解和自由浪漫型婚姻形成,婚姻成為追求個人幸福生活的一種手段,婚姻價值發生了變革[5]。由于過高的婚姻期待和不負責任的個人主義價值,孩子不再是家庭的穩定器,婚姻出現倫理性危機[6]。以上兩種研究路徑對于我國農村離婚率的攀升都具有一定的解釋力,構成了農村離婚現象的重要因素,但是這都不足以解釋新近農村離婚中出現的性別差異現象。也有部分學者通過實地調研,發現了近年來農村婚變中的性別差異秩序。如陳鋒和楊振強通過對農村青年夫妻家庭暴力的研究發現,離婚家庭幾乎都存在家庭暴力史,但青年男性成為家庭暴力中的弱勢群體逐漸成為新的趨勢[7]。李永萍和杜鵬從權利的視角指出當前農村婚變行為正成為婦女婚姻主導權的表現,以“當家權”為核心的婚姻權利結構向以“退出權”為關鍵的婚姻主導權裂變[8]。以上學者的判斷與筆者的觀察是一致的,但是他們并沒有對農村離婚新秩序形成的深層動因展開分析。

因此,本研究將在吸收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引入階層分化的新視角重點對農村離婚新秩序演進的深層動力機制展開分析。國內較少有關社會階層與離婚的研究,對農村婦女離婚的階層分析更少涉足。為此,開展對農村離婚的階層分析,確定農村離婚的高危人群及深挖婦女離婚的深層機制具有重大意義。為此,筆者于2015年在魯西北的C村進行了為期30天的田野調研,通過半結構式訪談和參與式觀察的方法,展開對村莊家庭關系、經濟分層和社會性質等全景式調查。調研對象包括鄉村干部、村民組長、離婚當事人以及普通村民等,以從村莊不同的主體來全面認識農村離婚新秩序演進的內在原因及社會后果。

二、婦女主導離婚:農村離婚的新秩序

1.田野概況

C村隸屬于魯西北D市Y鎮,其中D市整體上屬于中西部農業型大市。相較于普通農業型鄉鎮而言,擁有工業園區的Y鎮屬于中西部農業地區的工業型鄉鎮。Y鎮被譽為“中國調味品第一鎮”,全國70%以上的調味品都是由該鎮生產的。Y鎮現有民營企業175家,其中年收入在1000萬以上的規模工業企業有39家,從事調味品貿易年銷售收入在500萬以上的有13家。Y鎮達規模企業能吸納的勞動力在5000人左右,其中80%雇傭的是本地勞工。C村距離Y鎮2公里,由五個自然村合并組成,下轄人口1796人,420戶,耕地面積在3800畝左右。C村屬于典型的北方農村,具有較強的生育男孩偏好,農民的認同與行動單位為五服以內的小親族。

改革開放和打工經濟的興起,村莊內部的貧富差距不斷拉大而開始呈現明顯的經濟分層。具體而言,處于村莊上層的為從事調料品生意者,約占15%,其中最富裕的為在本地或外地開辦調料品加工廠的,其次為從事調料品銷售的;處于村莊中上層的為家庭勞動力較多,形成“半工半耕”家計模式,約占45%;處于村莊中下層的為純務農階層,約占30%;處于村莊底層的為家庭病殘型貧弱階層,約占10%。由于村莊的經濟分化,導致村社內部展開了以儀式性消費和日常性消費為內容的社會性競爭,突出表現為婚姻彩禮的水漲船高和日常生活消費的攀比。這不斷地沖擊著原有的婚姻秩序、社會關聯和村莊文化。

2.農村離婚新秩序的表現形式

C村近年來婚姻市場上女方索要的彩禮水漲船高,普遍在10萬到15萬,此外還要送三金、拍婚紗照以及建一棟新樓房或到城里買房。男性締結婚姻的成本不斷提高,而且面臨著婚姻不穩定和婚姻解體的新風險。2010年前,C村的離婚現象并不普遍。2010年以來,村莊離婚案件明顯增多,而且多是女方提出并采取訴至人民法院的決絕方式。這對村莊的家庭與社會秩序帶來了很大的沖擊,有村民戲稱“離婚潮”到來了。據統計,自2000年以來,C村共有12例離婚,其中8例是在2010年以后。2010年以來,北方農村離婚新秩序主要表現為以下四個特點。

(1)離婚提出者以中青年婦女為主

離婚的提出者以中青年婦女為主,年齡集中在70后和80后群體。在C村12例離婚案件中,有10例都是由女方首先提出離婚,只有2例由男方提出離婚,其中1例是由于妻子不能生育,另外1例是由于妻子患有嚴重精神病。

(2)離婚原因以男方經濟條件差為主

婚姻解體往往是多種因素糅合而致,如倆人性格不合、男方不夠浪漫、經常吵架等。但是通過考察婚姻解體背后的深層動機發現,女方離婚,大都是因為男方家庭經濟條件相對較差。C村12例離婚案件中,有8例都是因為男方經濟條件不好所致。值得注意的是,男方家庭經濟條件差并不是指“絕對貧困”,往往是男方家庭在村莊處于中下層位置,無法滿足妻子日常消費攀比或城市生活方式需求所致。

(3)離婚方式以女方起訴人民法院為主

過去農村不僅離婚案件少,采取訴訟方式離婚的更為罕見,但是C村12例離婚案件中有6例是訴訟離婚。之所以女方采取起訴至人民法院的決絕方式,是因為男方大都不愿意離婚,無法達成自愿式協議離婚。依據《婚姻法》,婚前彩禮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在新的離婚秩序中,男性成為婚姻的受害者,不僅需要在婚前支付高額彩禮才能娶到媳婦締結婚姻,婚后還面臨婚姻解體和家庭不穩定的風險。男方一旦離婚,很難支付高昂的再婚成本,容易滑落村莊底層,難以翻身。

(4)離婚后農村婦女再婚的去道德化

與男性因離婚而可能致貧不同,農村婦女離婚后不僅沒有再婚成本,而且婦女再婚呈現去道德化的新趨勢。過去離過婚的婦女不僅會受到村社輿論的負面評價,而且在婚姻市場中也會大大貶值,如再嫁不會舉辦婚姻儀式和結婚酒宴,一般是在黃昏的時候被靜悄悄地接到男方家。而現在離過婚的婦女在婚姻市場上,不僅可以像頭婚女一樣索要高額彩禮,一般在6萬到10萬,而且還同樣會舉辦明媒正娶的婚姻儀式和結婚酒宴。村民從最初的震驚與不理解,到慢慢接受現實和卷入婚姻與家庭競賽大潮,村莊逐漸失去了價值生產能力,農村離婚去道德化。

三、農村婚姻系統秩序的嬗變

北方農村普遍出現了婦女主導的農村離婚新秩序,其中以經濟原因導致的離婚為突出特征,孩子不再是家庭的穩定器和社會基本的三角結構。農村的婚姻系統秩序在發生靜悄悄的革命,婚姻對于男女兩性關系的性質不同,婚姻性質和功能、婚姻沖突和修復機制以及婚姻解體對兩性成本都發生了嬗變。

1.婚姻性質和功能的轉變

案例一:C村52歲村民CQM說:“我年輕的時候打仗,比淮海戰役還厲害。老公三天兩頭滋溜一口酒。我種地,還帶著三個孩子。有一次兒子生病咳嗽,他卻去打麻將。找了幾戶才找到他,看到他在打麻將,我就把麻將桌掀了。在老少爺們面前丟了面子,他就開始動手打我。但打得再厲害,我都不離婚,打死也不離婚。兩口子打仗鬧架,家務活不能落,過日子不能忘地,生氣賭氣不舍活,為的是孩子。日子過好了別人看得起,過不好誰都撇嘴。夫妻之間雖然打仗生氣,但你不能落隊,該掙錢的掙錢,該干活的干活。玩的沒底子,會讓人笑話。村民笑話不會過日子的人。”(對C村村民CQM的訪談記錄)

傳統婚姻的功能在于確立雙系撫育和家庭的再生產,服務于傳宗接代的價值追求和過日子的生活競賽。婦女在結婚前的選擇上也會考慮門當戶對和家庭條件等因素,但是兩個人一旦結婚,就建立了夫妻共同體關系,就需要基于性別分工合作來促進家庭的整體性發展,這可以包容夫妻之間因性格或感情不和而帶來的日常摩擦。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夫妻之間打仗鬧架要比現在多很多,但絕少會離婚,而且婦女與丈夫鬧矛盾大多數都是由于丈夫“不顧家”。正如案例1中CQM那樣,她之所以和丈夫打仗鬧架,就是因為丈夫“不顧家”,要通過打仗鬧架來把丈夫拉回過日子競賽的軌道中來。

案例二:C村31歲村民XYL:麗麗和我是從小一起長大的,我比她大8個月,她老公有本事在外打工掙了很多錢,給她買好衣服,買進口化妝品,她缺什么就買什么,每次回娘家還給她爸媽和弟妹買好多東西。我娘家村里的人都說她的婚姻非常幸福,嫁女當像麗麗一樣嫁個有錢人。唉,想當初我們一起長大的,她并不比我強,她就是命好,嫁個有錢人。我就是命苦啊,嫁個窮光蛋,不僅生活上辛苦,還經常吵架,日子真是沒法過下去了,趁年輕就離唄。離婚后兩個孩子給他養,我一個女人也管不了他們,自己的日子都過不下去,哪有能力管孩子。人生就那么短暫幾十年,要過好自己的生活才有意義。(對C村村民XYL的訪談記錄)

從案例1、案例2中可以看出兩代人的婚戀家庭觀念發生了極大轉變,過去夫妻之間鬧矛盾常常是由于一方偏離了家庭目標的軌道,夫妻在為家庭的發展共同奮斗,努力在村莊過日子的競賽中提升家庭社會地位。而現在婚姻的功能對于中青年婦女則變成了實現社會向上流動的手段,即婦女希望通過“嫁得好”而直接實現社會地位的提升。案例2中XYL的心態是現在中青年婦女的典型代表,希望通過“嫁得好”而滿足消費攀比和情感的需求,若發現“嫁得不好”就可能離婚。

2.婚姻沖突和修復機制的轉變

案例三:C村33歲村民ZBK,2005年結婚,有一個兒子。結婚時他的父親尚是村書記,家庭在村莊里比較有權勢,經濟條件也較好。2008年,張兵父親的村書記職位被其他村民上訪告掉,張兵也查出身體有病,不能干重體力活,家庭地位和經濟條件一落千丈。此后,夫妻倆開始經常鬧矛盾,妻子感覺生活無望,跟著他以后恐怕只有受窮受苦,就堅決提出離婚。(對C村村民ZBK的訪談記錄)

案例四:C村31歲村民GZL,家庭經濟條件不好,2012年結婚時28歲,娶的妻子是30歲的二婚女,借錢給了女方6萬元彩禮,婚后生了一個女兒。婚后的日子過得比較拮據,夫妻經常鬧矛盾,2014年2月妻子跑回娘家,不愿意再回到男方,鬧離婚。女方的娘家也不像過去那樣勸女兒在婆家好好過日子,而是也鼓勵女兒離婚,女兒改嫁后就可以再得一次高額彩禮。(對C村村民GZL的訪談記錄)

當婚姻以傳宗接代和過日子的家庭再生產為目標時,婚姻不僅僅是兩個人之間的私事,而是具有公共性。在婚姻中夫妻之間的沖突主要有兩類:一是在過日子中出現偏離家庭目標的行為,如無法生育、男的不正混、不顧家或女的好吃懶做等;二是夫妻之間由于性格不合而在生活中出現摩擦。當婚姻是為了實現家庭再生產的功能時,夫妻之間生活中基于性格或感情而發生的沖突就能夠被整合進家庭的目標內。而夫妻之間通過打仗鬧架方式就能起到行為糾偏、角色調適和情感發泄的功能,那么婚姻中的沖突就是可以修復的。只有夫妻之間的沖突大到一定程度以至于家庭的目標無法實現時,才有可能最終導致婚姻解體。由于婚姻具有公共性,家族、社區和娘家都可以介入夫妻之間的沖突,搭建一個夫妻和解的公共平臺,起到調平和糾偏的作用。

但是當婚姻的性質和功能轉變為婦女個體實現社會流動的手段時,夫妻共同體關系被打破。婚姻中的沖突主要是由于婦女的即時消費攀比和社會地位追求無法被滿足而帶來的,情感不合或情感無法滿足的外衣下,往往是經濟貧困,此時婚姻沖突是難以調和和修復的。正如村民說:“以前離婚不容易,親戚朋友都會勸。現在勸也沒用,媳婦變心了,說也不起作用。”因為沖突的原因不再是丈夫不顧家所致,而是丈夫無能,即使拼命掙錢還是掙得沒有別人多,沒有辦法滿足婦女的需求。案例3中ZBK的妻子在其家庭光景好的時候嫁給他,一旦家庭衰敗,就開始拋夫棄子而離婚,趁年輕好再嫁。這種婚姻沖突是無法修復的,無法通過行為糾偏或角色調適來實現婚姻整合。案例4中當婚姻沖突發生和面臨解體危機時,女方的娘家也不再像以往那樣幫助婚姻修復,而是鼓勵女兒離婚,從中多得一份彩禮,加速了婚姻的解體。

3.婚姻解體對兩性成本的轉變

案例五:C村46歲村民WLY說:“過去讓你離婚,婦女都不敢離,想到死都不會想到離婚。離了婚的女人就是寡婦,別人都會認為這個女的有缺點,別人都不要,嫁不了。離了婚,回娘家還要受氣,吃喝都要靠娘家,娘家人就有意見了。現在女的都可以出去打工,可以自己養活自己,有生存空間,父母也管不住了。以前婦女離了婚就難找,而現在女的還沒離定,就有人上門提親了。”(對C村村民WLY的訪談記錄)

案例六:C村28歲村民CLK,家庭條件一般,平時外出務工,妻子在家帶孩子。2013年妻子在網上和一個男的談戀愛后跑了。后來妻子要求離婚,男方不想離婚,2013年女方就起訴到基層人民法院,法院判決離婚,孩子歸男方。離婚后隔了不到1年,男方在親戚朋友幫忙介紹下于2014年再婚,娶的是二婚女,還給了彩禮6萬元,加上送三金以及辦結婚酒席等共花了10萬元,全部是男方父母借錢支付的。(對C村村民CLK的訪談記錄)

案例5和案例6反映了婦女在不同時期的離婚和再嫁成本,過去社會對婦女離婚有一種污名化機制,婦女離婚首先要承受很大的社會輿論壓力,這會直接導致婦女在婚姻市場中的嚴重貶值,即使再嫁也是下嫁。而現在的中青年婦女一代在婚姻市場上占據絕對優勢,在婚前可以通過索要高昂彩禮獲得了婚姻市場要價權,形成了家庭在婚姻市場中的分層,位于中下層的男性則面臨被甩出婚姻市場而打光棍的風險[9]。與此同時,村社也出現了離婚去道德化的過程,婦女離婚不再受社會規范和輿論的約束,婦女離婚后無任何社會成本和經濟成本,可以像頭婚女一樣搶手。這將使得處于中下層的男性面臨雙重危機,不僅婚前面臨娶不到媳婦打光棍的危機,而且婚后也面臨媳婦可能隨時提出離婚導致家庭解體的風險。就如同案例6中的CLK離婚后,再娶二婚女也要花10萬元。

四、農村離婚新秩序形成的深層機制

農村離婚率的攀升和婚姻秩序的嬗變為眾學者所關注,外在的結構和內在的價值變動都可能導致婚姻的不穩定性和離婚的大量出現,但這不足以解釋新近農村出現的婦女主導的離婚新秩序。農村婚姻家庭解體的風險不僅不是由男女兩性共擔,而且在男性中也不是平均分配,這需要我們進一步追問農村婦女主導離婚的新秩序形成的深層動因。筆者將從階層分化的視角,通過三大機制來勾連階層分化與農村婦女離婚,一是階層分化和競爭機制,二是婚姻市場的結構性失衡機制,三是社會流動與婚姻排斥機制。

1.階層分化與地位競爭機制

大規模的打工經濟興起是在2000年前后。打工經濟興起后,市場和社會成為獨立分配資源的系統,農民由清一色從事農業勞動、收入水平相對平均的小農群體,開始分化成在市場中從事不同職業、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不同階層。在城鄉二元結構和貧富懸殊日益加大的背景下,農民、農民工和城市的失業工人一道構成了中國龐大的底層社會[10]。在中國底層群體資源稀缺的制約下,由于農村社會內部也出現了一定程度的階層分化,同一階層內部和不同階層之間出現了高度的社會競爭,每個階層都出現了很強的地位焦慮與地位恐慌,擔心自己在競爭中被村莊社會“甩出去”,其中以中、下階層農民的焦慮尤甚。

由于階層分化帶來的村社地位競爭具有社會排斥性,正如凡勃倫提出的有閑階級正是通過炫耀性消費來實現社會區分,村莊的中上階層通過炫耀性消費來標識獨特能力與社會地位,這是一種“求異”的邏輯,即要把別人遠遠甩在后面。不想被甩入村莊底層的中下層村民,需要不斷模仿和拼命追趕由中上階層掀起的以炫耀性消費為載體的社會競爭風尚,這是一種“求同”的邏輯,即要跟得上中上層的步伐而不落隊。中上階層的“求異”和中下階層的“求同”,加劇了村社內部競爭的烈度,使得村莊消費競爭從儀式性象征消費競爭轉向包含儀式性消費和日常性消費的全方位競爭。

炫耀性消費成為各階層標識自我的社會符號,農民在消費時所注重的不再是物品的使用價值本身,而是消費物品所代表的一種身份符號,通過對這些消費的投資,給人帶來意義交換的符號收益[11]。農村各個階層毫無例外地踏入這種社會區隔的游戲中,不僅相互攀比,而且刻意制造消費的層級化,反映出各階層急于在村莊社會展示差異的一種“地位焦慮”。人人都拼命地表現,期待獲得成功,達不到標準心里就不痛快,便產生恥辱感。就如同案例2中的XYL一樣,當看到和自己一起長大并不比自己強的麗麗,嫁個有錢的老公后,吃穿打扮等都比較好,而自己的“窮光蛋”老公無力參與社會消費競爭時,心里不痛快。

地位焦慮在不同階層的農戶中有不同的分布,擁有更多物質資源和關系勢能的上層農戶,地位焦慮較少,釋放地位焦慮的手段和空間也較多。在階層分化和社會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婚姻也成為階層分化和社會排斥的一種手段,婚姻的消費水漲船高就是表現。在婚姻市場中,上層農戶通過提高婚姻彩禮和婚姻儀式性消費等方式來提高婚姻成本與門檻,從而將一部分下層農戶甩出婚姻市場。同時在婚后過日子中,又通過提高吃穿用等日常性消費再將一部分農戶甩出村莊社會地位的競爭。因此,農村階層間競爭帶來的地位焦慮,有向中下層農戶分配轉移的集中效應,中下層農戶承擔了巨大的壓力。下層農戶因其地位焦慮的強烈,而釋放焦慮的空間有限,為了釋放焦慮和化解壓力,就可能在有限的選擇中走極端,其中包括犯罪、從事性工作,以及下文要提出的婦女離婚。

2.婚姻市場的結構性失衡機制

改革開放和打工經濟興起后,傳統相對封閉的區域性通婚圈被打破,婚姻資源不再局限于婚姻圈地域內部進行流動,而是形成了開放性的全國婚姻市場。由于我國性別比嚴重失衡,據有關統計,到2020年我國將形成3000萬結構性光棍,女性在婚姻市場上占據主導優勢。由此,在全國性婚姻市場上,婚姻資源的配置就呈現性別、城鄉和區域的差別,婚姻資源的配置呈現結構性失衡狀態。女性在婚姻選擇中不再局限于地域性婚姻圈內,而是出現了梯度性的婚姻遷移過程,即由農村流向城市,由中西部流向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由交通不便的偏遠山區流向交通便利的平原郊區[12]。中西部農村的女性資源流失比較嚴重,而又沒有女性資源流入,中西部農村婚姻資源配置的結構性失衡加劇,女性資源的稀缺形塑了女性在婚姻市場中的要價權力和男性之間更加殘酷的競爭格局。所以,我國婚姻市場的結構性失衡是農村婦女能將婚姻作為實現社會地位流動手段的前提條件。

由于大規模的婚姻遷移而導致婚姻擠壓,使得北方農村地區,特別是貧困地區和偏遠山區成為重災區。北方農村地區內部的婚姻市場競爭就會更加激烈,不僅是村莊男性與男性之間的個體較量,更是家庭之間的整體性競爭,而且這種競爭已經越出了傳統村社的邊界,甚至需要與城市和發達地區農村的男性進行競爭,實質上出現了家庭在婚姻市場中的分層。我國1990年人口普查反映,在務工經商遷移的725.4萬人中,男性占69.4%,女性占30.7%,;而在410.9萬婚姻遷移者中,男性僅占8.6%,女性高達91.4%。換句話說,外出男性的93.4%為務工經商者,而女性有62.8%屬于婚姻遷移[13]。早在90年代初改革開放不久,就已經出現了性別分化的婚姻遷移,在打工經濟興起后,婚姻遷移的廣度和深度都在加大。C村屬于典型的北方村莊,在生育上有很強的男孩偏好,性別比失衡較為嚴重,女性在婚姻市場上具有很強的要價能力,主導了婚姻中的結構性勢能。但是農村婦女在婚姻市場上的優勢和主導離婚并不能完全劃等號,下面需要解釋的是村莊已經締結婚姻的中下層家庭的婦女為何現在容易主導離婚。

3.社會流動與婚姻排斥機制

婦女在婚前通過索要高額的彩禮來抬升自己的價值,如果要的彩禮少,則會被村民視為“不值錢”“廉價貨”。在婚姻市場中越有能力要價高,越說明女方條件好。而男方越是能支付得起婚姻要價,給付高額彩禮、建漂亮樓房甚至在城里買房,越說明男方家庭條件好。在婚姻競爭的高度壓力下,村莊中下層男性為了娶到媳婦,往往在結婚前對女方比較慷慨大方,滿足女方的消費需求,以求獲得芳心。男性只有成家后才有資格參與社會競爭,而如果成了光棍那就成為村莊的邊緣者,永遠喪失了參與社會競爭的資格,沉淪在村莊底層的命運不可扭轉。對于中下層男性而言,結婚后希望妻子的消費能收斂,和自己一起勒緊褲腰帶過日子實現家庭積累,從而慢慢提升階層位置。但是婦女一向被作為村莊中的外來者,由于人生歸屬和村莊成員權的不確定性,使得婦女對于村社內部由于階層分化帶來的地位競爭壓力更為敏感。

村社內部的社會競爭是以家庭為單位,婦女需要依托家庭來參與社會競爭,換言之,婦女所在家庭在村莊中的位置決定了其在村莊的地位。如果某婦女的家庭在村莊中處于上層,那么該婦女在村社中的地位自然也就高;反之,亦然。農村婦女一般受教育程度不高,在市場經濟分工中只能從事低附加值的輕體力勞動,以餐飲、保潔、家政、工廠加工業等為主,工資比較低。村社內部的分化由市場經濟分工中的位置決定。農村婦女在市場競爭中和男性相比并沒有優勢,很難完全通過自己打工掙錢來明顯提升家庭收入和消費水平,從而提升家庭在村莊的位置。因此,農村婦女在村莊中地位的獲得,就需要靠“嫁得好”。

過去在村莊經濟分化不明顯和社會地位競爭不激烈時,“嫁過來”的婦女還可以通過精打細算和省吃儉用,合理安排家庭收支,和丈夫一起勤儉持家實現家庭積累,從而在村莊過日子的競賽中慢慢提升家庭地位。而在階層分化帶來村莊地位競爭加劇時期,形成的以儀式性消費和日常性消費為載體的全面競爭,婦女無法再通過節儉日常性消費來實現家庭積累,而需要參與到日常消費風尚攀比中去。由于階層分化而帶來的地位競爭,作為外來者的婦女對由于競爭而形成的“地位焦慮”尤為敏感,但是中下層婦女釋放焦慮的空間極其有限。有學者觀察到可能的途徑就是通過出賣自己的身體和美色來換取高額報酬,比如中部某些農村就已經出現大量農村婦女外出從事性工作的現象[14]。相較于通過從事性工作等非法方式來獲取高額收入,對于農村中青年女性而言,不如利用婚姻市場的結構性失衡形成婚姻主導權,婚姻則成為實現社會地位向上流動的合法手段。這也是為什么越來越多年輕婦女以丈夫不懂浪漫或不會情感表達為由,家庭沖突越來越多,趁年輕就趕緊離的內在原因,因為浪漫情感是需要用物質或消費來表達的。婚姻對于農村男性成為社會排斥的手段,而對于婦女則成為社會流動的工具。

五、結論

隨著打工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深入,不僅由于城鄉貧富差距懸殊而形成了龐大的農村底層社會群體,且在底層社會內部也開始出現了階層分化的趨勢,而婚姻成為階層分化和社會排斥的工具。本研究表明,農村婦女主導的離婚新秩序,不僅僅是內在的婚姻價值變動問題,更不僅僅是外在結構的變動所導致,而是底層社會內部問題的集中呈現。本文運用階層分析的視角來揭示婦女主導離婚新秩序的深層機制,底層社會在結構性資源匱乏的約束下,由于出現階層分化導致同一階層內部和階層之間出現了高度競爭,各階層都出現了很強的“地位焦慮”。由于不同階層掌握的資源和釋放焦慮的空間不同,導致地位焦慮的分配有向中下層轉移的集中效應。

過去農村中下層男性還可以通過婚前給付高額的彩禮而娶到媳婦,再通過夫妻勤儉持家實現家庭積累從而慢慢提升在村莊中的地位。但是在階層分化程度日益加深的情況下,社會性競爭加劇。社會競爭的內容從過去的儀式性象征消費轉向儀式性消費和日常性消費齊頭并進,婚后的日常性消費也成為社會地位競爭的表現。中下層男性的家庭維系和再生產面臨危機,即使支付高額彩禮娶到了媳婦,也面臨因為養不起而導致婚姻解體的風險。正如一位農民說:“兒子養不起媳婦,媳婦就要離婚。”由于女性資源不斷向城市和東部發達地區轉移和積聚,落后地區婚姻市場的結構性失衡加劇,就會進一步加劇底層社會內部的競爭,并導致中下層農民的“弱勢積累”問題[15]。

在階層分化背景下,農村婦女將婚姻作為實現社會地位向上流動的手段。農村中下層男性在婚姻市場中不僅面臨婚姻締結的危機,還將面臨高價結婚后家庭再生產的危機,這可能加劇農村階層固化的趨勢,一部分中下層男性家庭將通過婚姻被甩出村莊社會結構之外,成為村社的邊緣者。C村村民說:“現在離婚對女的沒什么傷害,對男的以及男方家庭傷害極大。家庭經濟薄弱的,會因此而多年翻不了身。”由于為兒子娶媳婦是北方農村的人生任務,正如文中案例顯示的兒子離婚后再娶媳婦的責任也是父母的。社會競爭的壓力在家庭內部通過代際關系繼續傳導給父母,代際剝削嚴重,中老年人的處境堪憂。北方農村出現的婚姻家庭危機,實質是城鄉二元結構資源積聚背景下,底層社會面臨的系統性危機,需要國家政策做出應對。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城市化過程中農民工戀愛、婚姻問題研究”(批準號:15CRK020);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創新創業項目(2015650011)]

張雪霖: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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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青年研究》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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