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年多以來,關于中國農村土地確權的各種討論已經有很多,反對和支持的聲音都不少。我在查閱相關的文章之后發現,這個爭論的背后還是圍繞“農地私有化”和自由市場交易問題而出現的老話題,關于此,我曾經專門寫過兩篇針對賀雪峰教授的書評,其中一篇題目是《神話與猜想—<地權的邏輯>讀后之所思》,另一篇題目是《學術對話中的“方法論徹底性”原則—以文貫中、賀雪峰的爭論為例》。在我看來,拋開各種細節分歧,關于中國農地確權的爭論之核心在于農民“是否應當享有真正的農地轉讓權”,或者說“是否可以將自家承包的土地自由處理并由此受益”,顯然這是一個很重大的話題。
支持農地確權一方提出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一是依托市場的力量整合中國農村土地資源,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二是穩定民心,鼓勵農業生產者進行長遠性投資;三是通過有償轉讓農村土地,讓更多農民有足夠經濟實力進城購房定居,推動中國的城市化進程;四是規范農地征遷補償,在某些情況下降低強制征遷的發生率。反對農地確權一方提出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它會導致土地兼并和農民內部貧富兩極分化;二是它會弱化農村集體組織(村兩委)的權力,不利于農地的定期(按人口)調整;三是它可能會抬高政府的征地成本,影響國家的發展優勢;四是它違背了很多農民的意愿,可能影響農村社會穩定。
帶著對以上爭論的思考,我對山東老家農村進行了多次調查,得知:當地在改革開放后就實行了“宅田合一”的制度,即農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統一面積標準,按人口數進行定期分配(因此本文不對宅基地和承包地進行區分),但自從1996年之后,全村范圍的農地調整再也沒有進行過,只有極個別小組曾調整過一次,這導致如今的土地分配情況已經與各家戶的實際人口數量嚴重不符,人口增加卻尚未分得承包地的農戶對現狀很是不滿,甚至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計劃生育罰款等一些行政費用。那么,這個村莊為何20年來都難以進行土地調整呢?我經過調查分析,總結出了如下三個方面的主要原因:
其一、國家在最近十多年里多次強調“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權”、“原則上五十年不動”等原則性政策,導致村干部難以積極推動這項工作,加之部分村民以此為理由對土地調整進行抵制,更增加了這項工作的開展難度;其二、本村曾發生過高速公路征地事件,當地的土地補償款是被下發到個體農戶手中的,有少數農戶的幾乎全部土地都被征用、并且分得了大額補償款,如果進行土地調整,這些農戶的人口又已相對減少,就必然無地“可拿出來”用于再分配,其他農戶自然也不愿意拿出自家土地用于再分配;其三、本村還有近千畝的開荒地被村集體有償承包出去(按照土地承包法,已違反機動地面積不超過5%的規定),在這部分土地分配完畢之前,人口相對減少的農戶自然有理由拒絕不利于己的土地調整。
在調查過程中,我首先發現了反對農地確權的第一種人,那就是“暫時少地”的農民;他們認為,在目前這種狀態下進行農地確權,意味著自家要永遠處于“缺地”的境地,顯然有失公平。經過進一步了解卻又發現,他們大多也支持讓農民享有更大的土地處置權特別是轉讓受益權,也希望提高自己在征地拆遷補償洽談中的話語權,也就是說,他們反對在現有的土地分配情況下進行土地確權,并不代表他們反對“農地確權”本身,從這個意義上說,他們還不算真正的反對派。緊接著,我又在調查中發現了反對農地確權的第二種人,那就是基層鄉村干部,他們毫不含糊地指出,農地確權不利于基層政府工作的開展,土地是最重要的資源,官員一旦失去對這項資源的支配權,他們在農民心中的地位必然下降;更重要的是,他們必然會因此而失去很多“暗中牟利”(比如代表集體簽約賣地時)的機會。
回到中國學界的爭論,我們就不難發現反對農地確權的第三類人,他們就是以賀雪峰、李昌平等為代表的所謂“左翼”知識分子,關于他們提出的反對理由,前文已經交代。那么這些理由可否成立呢?首先,即使在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定期的農地調整也已經難以為繼,因此不是“農地確權”才導致調整困難;其次,目前農村的貧富分化已經比較嚴重,它主要源自農民的經營能力差異和各項權利的不平等,“農地確權”是否會繼續加劇這種分化,還不得而知;再次,部分少地農戶反對目前的土地確權,實是針對土地分配不均,而不是確權本身,任何村莊任何年份都會發生家庭人口變動,因此永遠都會存在這個問題;再次,確權會削弱鄉村基層政府的實際權力,影響政府的征地拆遷工作,這倒是一個明顯的事實,但是在這個圍繞征地拆遷發生大面積腐敗的時期,“農地確權”難道不正當其時嗎?
反觀支持農地確權一方提出的理由,可以說,條條切中要害,正好抓住了當代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瓶頸。可以展望到,農地確權,不僅可以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充分發揮市場功能,提高其使用效率,更是可以鼓勵更多農民通過果斷將自家的土地權益“變現”而更好地進入城市,從而為正在日益疲軟的中國經濟加入一副強心劑......總而言之,廣大農村的宅基地和耕地目前被大量閑置浪費,而不能轉化為國家的經濟發展資源,根本原因就在于之前的村莊集體定期調整之慣例已經普遍失效,而新的流轉政策遲遲未能出臺。顯然,農地確權的關鍵并不在于名義上“確什么性質的權”,而是承認其進行市場流轉的合法性;只有首先從法理層面解決農地之上附帶的各種權益的可交易性質,農地才能被轉化為真正的經濟資源。
作者系浙江師范大學法政學院教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愛思想網 201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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