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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應恒等: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還能否實現弱者的聯合?

[ 作者:周應恒?胡凌嘯?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9-13 錄入:王惠敏 ]

 ——基于中日實踐的對比分析 

  內容提要:本文架構了以實現“潛在利潤”為核心的分析框架,旨在討論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實現“弱者聯合”的可能性。研究結果表明:農戶特征的差異性、制度環境、市場環境和政策環境都會影響農民合作的潛在利潤,進而決定農民合作能否實現及以何種形式實現。日本農協成功實現“弱者聯合”的經驗,驗證了文章分析框架的適用性;而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分析發現,中國現在實現“弱者聯合”的諸條件發生了根本變化,要想在中國實現有效的“弱者聯合”變得異常艱難。

  關鍵詞:合作社、潛在利潤、小農戶、日本農協

  一、問題的提出

  小農戶的組織化是中國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條件,盡管達成這一政策共識經過了諸多曲折,但以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實施為標志,大力發展合作組織的政策如今已基本確立。在該法實施后,中國農民合作社“蓬勃發展”,表現為各地報告的合作社數量、成員數量和出資總額的成倍增長(見表1)。不僅如此,中國對合作社的財政支持和政策優惠力度不斷加大,透露出中央政府積極推動農民合作的決心和愿望。然而,伴隨合作社的“紅火”出現的卻是學界對中國合作社發展的擔憂,甚至是批判。合作社的“泛化”(馬彥麗,2013)、“異化”(應瑞瑤,2002)和“漂移”(黃祖輝、邵科,2009),迫使學界不得不理性看待中國合作社的發展數據,不能放大合作社對農民的實際帶動能力(潘勁,2011)。中國的學者們也開始探索和爭論中國合作社應遵循的本質I生規定(應瑞瑤,2002;馬彥麗,2013),并以此為依據去檢視中國到底有沒有真正的農民合作社(鄧衡山、王文爛,2014),得到的結果令人失望。更有學者直接指出中國80%以上的合作社都是徒有虛名,或是出于政績需要,或是為從中牟利而設(《八成農合社被指“空殼”農業部“設檻”推示范社》,與之相對,有些學者則認為,應當注意合作社發展可能帶來的帕累托改進(徐旭初,2005),不能用抽象的概念來框定合作社的實踐,農民受益是關鍵(韓俊、曹杰,2009),現實中的合作社是否為合作社,不在于它們理論上是否符合某種原則,而在于實踐上究竟如何(徐旭初,2006)。

  誠然,最經典也有些理想化的國際合作社原則在各國落地時,由于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發展水平的差異,都需要經歷“本土化”的過程,并以此為依據最終形成適應本國的合作社形式。因此,合作社要在中國發展,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中國化”這一環節必不可少。但無論是要堅守那些最本質的規定,還是要變通地接受現實中的合作社,都不能放棄一個評價合作社的重要標準。為此,應該回歸到最本質的問題上:中國農業部門需要農民合作社的目的究竟是什么?農業部門需要的不是一個“名實分離”(熊萬勝,2009)的農民合作組織,而是需要一個能夠使中國分散、弱小、獨立經營的小農戶規避市場風險、減少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保護自身利益、實現規模經濟(Sexton,1986;Fulton,1995)的、實實在在的組織化經營主體。“弱者的聯合”,才是中國農業部門需要合作社的根本目的。再回頭審視中國現在的合作社,還能否實現“弱者的聯合”,解決小農戶和大市場對接的問題呢?學界似乎并沒有直接回答這個問題,但通過學者們提供的經典案例和分析(鄧衡山、王文爛,2014;馮小,2014;黃勝忠,2014;趙曉峰、付少平,2015),也能夠找到一些答案的痕跡。當合作社成為下鄉資本的包裝(馮小,2014),被政府、企業、鄉村精英等“為我所用”的時候,“弱者的聯合”似乎變得困難。

  誠然,最經典也有些理想化的國際合作社原則在各國落地時,由于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發展水平的差異,都需要經歷“本土化”的過程,并以此為依據最終形成適應本國的合作社形式。因此,合作社要在中國發展,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中國化”這一環節必不可少。但無論是要堅守那些最本質的規定,還是要變通地接受現實中的合作社,都不能放棄一個評價合作社的重要標準。為此,應該回歸到最本質的問題上:中國農業部門需要農民合作社的目的究竟是什么?農業部門需要的不是一個“名實分離”(熊萬勝,2009)的農民合作組織,而是需要一個能夠使中國分散、弱小、獨立經營的小農戶規避市場風險、減少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保護自身利益、實現規模經濟(Sexton,1986;Fulton,1995)的、實實在在的組織化經營主體。“弱者的聯合”,才是中國農業部門需要合作社的根本目的(“‘弱者的聯合”實際上有著豐富的內涵,對中國農村而言,它既可以理解成為農民在鄉村治理上形成的一種管理制度,也可以理解成為農民為某種經濟目標而形成的合作組織。本文關注的重點是后者,故而不對前者展開細致地討論。)。再回頭審視中國現在的合作社,還能否實現“弱者的聯合”,解決小農戶和大市場對接的問題呢?學界似乎并沒有直接回答這個問題,但通過學者們提供的經典案例和分析(鄧衡山、王文爛,2014;馮小,2014;黃勝忠,2014;趙曉峰、付少平,2015),也能夠找到一些答案的痕跡。當合作社成為下鄉資本的包裝(馮小,2014),被政府、企業、鄉村精英等“為我所用”的時候,“弱者的聯合”似乎變得困難。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自《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出臺以來,“合作社”一詞的使用越來越泛化,但是諸如土地股份合作社等農民合作組織均以“合作社”命名并不妥當。由于本文所講“弱者的聯合”是出于經濟目標而實現的合作,“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法律上的定義就是一種經濟組織,所以二者是相匹配的。馬彥麗(2013)也對中國各類農民合作組織進行過辨析,讀者可以參考。) 。不難看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兩個重要屬性是它的互助屬性和經濟屬性。之所以要形成這種互助性經濟組織,都源于參與主體對組織潛在利潤的追求,獲取潛在利潤的難度大小成為“弱者聯合”能否實現的關鍵所在,這也是本文選擇潛在利潤為核心構建分析框架的立意來源。

  本文的結構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提出問題。第二部分構建以潛在利潤為核心的分析框架,從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兩個方面展開分析“弱者聯合”實現的條件。第三部分通過分析與中國農業生產條件和農耕文化相似的日本實現“弱者聯合”的成功經驗,對第二部分提出的分析框架的適用性進行檢驗,同時對比分析在現有條件下,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還能否破解“弱者恒弱”的難題,實現小農戶之間的“弱者聯合”。最后一部分對全文進行總結并提出進一步思考。

  二、以實現潛在利潤為核心的分析框架

  組織的成立都是以追求共同利益為前提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樣如此。鄧衡山等(2011)曾依據諾斯的制度變遷理論,闡釋了中國農民的組織化可以理解為農民在意識到形成合作組織會帶來潛在利潤后而采取的理性行為,郭紅東、蔣文華(2004)也持類似的觀點。這些潛在利潤包括節省交易成本、降低市場風險、提高農戶在市場談判中的地位、通過組織投資增強個人投資、減少信息不對稱程度等方面。但是,進一步分析會發現,潛在利潤的實現并非如想象中那么容易,它也受到眾多因素的影響,而這些因素對實現潛在利潤的影響將會對農民之間的合作行為產生顯著作用,甚至決定合作社的最終形態,這一分析機制也是回答本文提出問題的關鍵所在。本文認為,影響潛在利潤實現的因素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個是組織內部構成層面,即農戶特征,主要包括農戶的生產資本、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第二個是組織外部環境層面,包括制度環境、市場環境和政策環境。需要強調的是,二者并非簡單的并列關系。本文將簡要分析以上因素如何對實現潛在利潤造成影響,進而影響到合作的結果,圖1展示了本文的分析框架。

  組織的成立都是以追求共同利益為前提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樣如此。鄧衡山等(2011)曾依據諾斯的制度變遷理論,闡釋了中國農民的組織化可以理解為農民在意識到形成合作組織會帶來潛在利潤后而采取的理性行為,郭紅東、蔣文華(2004)也持類似的觀點。這些潛在利潤包括節省交易成本、降低市場風險、提高農戶在市場談判中的地位、通過組織投資增強個人投資、減少信息不對稱程度等方面。但是,進一步分析會發現,潛在利潤的實現并非如想象中那么容易,它也受到眾多因素的影響,而這些因素對實現潛在利潤的影響將會對農民之間的合作行為產生顯著作用,甚至決定合作社的最終形態,這一分析機制也是回答本文提出問題的關鍵所在。本文認為,影響潛在利潤實現的因素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個是組織內部構成層面,即農戶特征,主要包括農戶的生產資本、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第二個是組織外部環境層面,包括制度環境、市場環境和政策環境。需要強調的是,二者并非簡單的并列關系。本文將簡要分析以上因素如何對實現潛在利潤造成影響,進而影響到合作的結果,圖1展示了本文的分析框架。

  (一)農戶特征對潛在利潤的影響機制分析

  農戶對潛在利潤的追求是合作社形成的內在動因,因而農戶特征和潛在利潤之間的關系對合作社的成立和發展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這里首先要說明本文選擇生產資本、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作為農戶特征的初衷:本文想用生產資本反映農戶在資源稟賦(包括土地和生產資料等)上的差異,用人力資本反映農戶在經營管理等能力上的差異,用社會資本反映農戶在銷售渠道建立、跟政府打交道等能力上的差異,當然以上三方面也可能存在交叉,這里不做細分。農戶特征對合作潛在利潤差異的影響主要是由農戶之間的特征差異帶來的,這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農戶特征的差異使得農戶對各自認定的“合作潛在利潤是什么”存在差異,其二是特征差異的大小決定了農戶各自的“合作潛在利潤有多少”存在不同,這兩種影響非常重要。第一個方面決定了農戶組建合作社的目的是否能夠基本達成一致,而第二個則決定了農戶組建合作社的動機是否足夠強烈以及其在合作社中將扮演的角色。具體來講,對于同質性較強的農戶而言(例如農戶之間尚未分化,都是經營規模細小的農戶,即“弱者”主導),他們組建合作社的潛在利潤相似且利潤大小也無多大差異,即組建合作社的目標更容易達成一致,同時組建合作社的動機也近似,從而更有利于“弱者聯合”的實現。但是,對于異質性較強的農戶而言(例如農戶在經營規模等方面出現了明顯分化,強弱對比鮮明),他們在追求的潛在利潤以及成立合作社以后獲得潛在利潤的多少等方面,都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導致具有不同資源稟賦的農戶參與合作社的動機和目的不同(林堅、黃勝忠,2007),而由于“弱勢農戶”在三類資本上明顯處于劣勢,參與合作社能夠分享到潛在利潤的份額也相當有限,其合作動機不夠強烈。所以,農戶特征差異過大造成的異質性,使得“弱者的聯合”不易實現。那么,特征差異不大或者說同質性很強的小農戶是否就一定能夠實現“弱者的聯合”?也并不一定。這是因為農戶特征的同質性只是實現“弱者聯合”的一個必要條件,相應外部環境的缺失使得“弱者的聯合”同樣難以實現。

  (二)外部環境對潛在利潤的影響機制分析

  制度環境、市場環境和政策環境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形成的過程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此三者也成為實現“弱者聯合”的決定因素。

  制度環境對實現潛在利潤的影響可能并沒有那么直接,但是制度環境可以為農民組建合作組織、追求潛在利潤提供重要的基礎,能夠提高農民對組織化產生潛在利潤的認識程度和接受程度,而這對于農民能否白發組建合作社至關重要。

  市場環境對實現潛在利潤的影響表現在它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合作組織實現潛在收益的成本高低,即合作的難易程度。要想實現組織化后的潛在收益,必須考慮到組織化的成本,只有當合作的收益大于合作組織的成本時,農戶才會選擇合作(郭紅東、蔣文華,2004)。在產品匱乏、且開放程度并不高的市場環境中,農民生產的產品同質性很高,一方面農民通過合作獲得的潛在收益相對較高,同時由于面臨的競爭并不激烈,所以實現合作的成本也相對較低,最終使得合作有可觀的潛在利潤可圖。但是,如果在產品過剩、競爭激烈、開放程度較高的市場環境中,農民想要簡單地通過合作來獲得潛在收益,就變得不那么容易了。這時就需要合作社成員能夠具有更好的經營管理能力,以獲得更好的銷售,合作社的主要經營活動從以生產為導向向以市場為導向轉變(黃勝忠,2014)。開放競爭的環境壓縮了弱勢農戶組建合作社的生存空間,使其難以獲得適宜合作社成長的條件。

  政策環境對實現潛在利潤的作用,更多的是一種保障。這里的政策環境既包括法律法規,也包括一般的支持政策。合作社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有助于明確合作社的地位,同時對合作社可以從事的活動進行適當界定,這一方面限定了潛在利潤的獲取范圍,另一方面也約束合作社必須在一定的規則下獲得潛在利潤。一般的支持政策包括財政支持、貸款支持、稅收優惠等,這些政策可以直接增加合作社的潛在收益,或者直接降低合作社的運營成本。但是這些政策如果使用不當,會使得政策本身成為一種變相的潛在利潤,這將會對合作社成立的動機造成極大的扭曲。

  綜上分析,想要驗證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還能否實現“弱者的聯合”,可以基于潛在利潤這一概念,從農戶特征和外部環境兩個維度展開回答。為了增強文章的說服力,本文通過分析日本成功建立農協實現“弱者聯合”的案例,與中國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做對比分析。之所以選擇日本,是因為日本與中國同處東亞,與中國的農業資源稟賦、農耕文化相近。在日本,農戶經營規模細小,農協成功地解決了該國國內小農戶的諸多問題。參照日本農協發展中國農民合作社,是中國理論界和政策實務界的期待(“無論是學位論文,還是期刊論文,中國都不乏對日本農協的研究,盡管這一現象并不一定表明中國學界對日本農協的推崇,但也不難看出中國學者抱有以日本農協為參照、發展本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期待;另一方面,中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農業部門派出考察團赴日本專門考察農協的案例很多,政策實務界同樣有參考日本農協的愿望。)。以日本農協為“參照物”進行對比分析,不僅可以說明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問題,也是對理論界和政策實務界“期待”的一種回應。

  三、中日農民合作社實踐的對比分析

  農協在日本的農業領域扮演了重要角色,作為農民合作的載體,日本農協有效地提高了小農戶的組織化程度。與專業合作組織相比,日本農協的業務具有綜合性的特征。農協既是Et本農民經營活動的指導者,組織農民與大市場形成對接的支撐平臺,也是日本農民培訓、農村福祉的提供者,還是日本農業政策的執行者。除了農產品的共同運銷和物資供銷等服務收入外,保險和金融保險收入是其主要收入來源(周應恒等,2013)。結合文章第二部分提出的分析框架,對照日本農協的發展史,可以發現,日本農協的成功能夠提供分析框架中提到的支持“弱者聯合”的必要條件,而這些條件可能已經在中國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

  (一)兩國國內農戶特征差異程度截然不同

  1.日本成立農協之時,農戶之間具有很強的同質性,這得益于農協的成立緊跟農地改革這一現實。1946年日本制訂了《農地改革法》,由日本政府從地主的手中買入土地,并低價流轉到農戶手中,這使得90%以上的農民成為了自耕農戶。土地改革使得日本確立了小農土地所有制基礎上的農業家庭經營體制,與中國的家庭承包責任制一樣,日本的土地改革在調動農民生產積極}生的同時,也導致了農業的生產較為分散和零碎,失去了規模經營所產生的效應。但與中國不同的是,日本在實施農地改革以后,為了保護農地改革的成果,防止農戶的兩極分化、以及自耕農再次淪為佃農,很快于1947年制定并通過了《農業協同組合法》。農協的事業包括信用、購買、銷售、農村工業、農業作業共同化、農地改良、農地管理、農業災害共濟、會員文化及生活的改善、團體協議締結等方面。

  日本農地改革后基本實現了“耕者有其田”,但是農民的稅負較為嚴重,農民對增產增收有著強烈的需求。同時,這一階段日本農業還有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農戶尚未分化,絕大多數是年輕的農業勞動力,同質性很強,且農業收入是農戶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因此他們有著共同的奮斗目標。在這種背景,日本農協成立恰逢其時。該階段農戶在生產資本、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各方面都具有很強的近似性,合作給他們帶來的潛在利潤較為一致,因此,農戶之間有著強烈的合作需求,而目標的一致性也使得“弱者聯合”得以實現。

  2.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出臺之時,農戶分化已經十分明顯,農戶間的異質性突出。中國1978年開始的農村改革所確立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日本農地改革作用相似,但是,意味著使中國農民合作社合法化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相對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卻滯后了近30年。經歷了30年的改革,中國農業生產力得到了釋放,農業快速發展,但是,隨著非農就業機會的增加,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造成農民分化日益嚴重,異質I生突出,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目標出現了差異。一部分農戶由于自己經營能力和其他資源稟賦方面的優勢,成為農村的“精英人物”,但這種農戶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而大多數農戶還是傳統小農戶,這二者在生產資本、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各方面的差異很大,導致合作給他們帶來的潛在利潤并不一致。同時,對于小農戶而言,雖然他們種植規模相近,但他們在兼業程度等方面存在的差異使得農業于他們的重要性大不相同。對于少數農村的“精英人物”而言,他們有意愿、有能力組織創建合作社。他們生產經營的規模大,承受的市場風險大,因此,更愿意聯合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商品銷售量,從而增強在市場上的談判地位,更有效地抵御市場風險(張曉山,2004)。換句話說,合作給他們帶來的潛在利潤更大。同時,這一群體在生產資本、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上的優勢讓他們能夠承擔合作社的創建成本和運作成本。

  但是,對于大多數弱勢農戶而言,無論在生產資本、人力資本還是社會資本方面,他們都是缺乏的。這導致一方面,小農戶難以承擔組建合作社的組織成本,“精英人物”越來越主導“合作社”的形成,使得小農戶發展合作社的機會更小;另一方面,為了謀求發展,由“精英人物”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其組織的發展目標必然與他們的個人目標更加接近,因此他們對社員也會有所選擇。目前,發展好的專業合作社,往往是“精英人物”主導,他們會設立門檻,排斥小農戶(張曉山,2009),小農戶加入合作社的空間也被壓縮,即使他們加入“精英人物”組建的合作社,也只能充當惠顧者的角色,通過合作社獲得產品銷售的“帕累托改進”(林堅、黃勝忠,2007)。可見,不僅僅是小農戶自建合作社的潛在利潤空間被“精英人物”建立的合作社所擠占,而且他們加入“精英人物”建立的合作社能夠獲取的“潛在利潤”也十分有限。

  也正是由于農戶間異質性的存在,使得“弱者聯合”的難度越來越大。日本農協在發展了四五十年后,同樣遇到了農戶分化導致的問題,這些問題導致現在的農協發生了巨大變革,如一些大戶不再利用農協提供的服務,而是白發成立農業經營法人去從事農業活動。即使已經成功實現“弱者聯合”,在出現農民特征分化的時候,日本的農協組織尚要受到巨大的沖擊,中國想要實現已經高度分化的農戶之間的聯合,其難度可想而知。

  (二)兩國農戶面對的外部環境迥異

  1.日本農協成立之前已有良好的制度基礎,而中國在這方面卻是缺乏的。日本農協正式成立是在1947年,但在這之前,日本就已經存在包括購買組合、銷售組合、信用組合等組合在內的農民組織,而且以信用組合發展最好,在日本的農民組合中一直處于領先地位。在農業發展初期,農產品供不應求,在該階段基本不存在銷售的問題,所以銷售組合的作用最為微弱。后來這些組合逐漸發生演變,在日本形成了大農會這一綜合性農民組合組織。這些產業組合的建立和發展,已經讓農民初步形成了合作的意識,同時為后來農協的出現提供了組織雛形。值得關注的是,日本信用組合的發展對后來日本農協的建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信用組合成立初期,法律不允許其兼營其他種類的事業,農民儲存的資金無法向農業其他組合轉移。但是,在明治39年,日本對《產業組合法》進行了修改,允許信用組合兼營其他事業,這使信用組合調節組合間的資金不足的問題成為可能,也為購買、販賣組合進行擴大購銷,節約流通資金成為可能。信用組合的建立有多種意義,它首先為農民提供了一種存儲資金的渠道,占領了農村金融市場,這為日后日本農協在農村金融事業上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再者,允許兼營的法律規定打通了“農村資金農用”的路徑,保證了農村資金不能外流到農業以外的部門,有效解決了農業發展過程中資金短缺的問題。良好的制度環境使得日本農協的成立成為一種很自然的過程。中國在上世紀50年代就出現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萌芽,但后來由于合作運動出現了急躁冒進的傾向,對中國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1950年,中國的土地改革運動使得農民“耕者有其田”。為了克服農戶單個生產的種種矛盾,全國許多地區的農民自發地組織起來,開展互助合作活動,并由此產生了互助組,后來,為了追求更加完善的合作形式,很多地方又出現了初級農業合作社(馬曉河,1999)。互助組、初級社實際上是具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雛形(馬彥麗,2013)。但是,由于在向高級合作社的過渡中,中央政府操之過急,利用行政命令違反農民的自愿原則,使得農民自發合作的基礎被強行扭曲。而隨后的人民公社制度,則從根本上違背了農民的意愿,違反了生產關系要適應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基本規律(馬曉河,1999)。高級合作化、特別是人民公社化以來,中國農民合作的制度環境遭到了破壞。改革開放以后,中國農民組織的發展緩慢,這一方面可能源于政治上的擔憂,但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農民合作缺乏制度環境的支持。

  2.日本農協成立時面臨有利的市場環境和政策環境,但同樣的市場環境在中國已不存在,中國的政策環境卻造成了“扭曲”。日本農協成立之初,正值二戰結束。當時日本經濟蕭條,人們生活貧困,整個國家處于商品嚴重短缺的時代。此時的農業生產力并不高,農民只要通過聯合就可以極大的提高生產能力,在農產品供不應求的市場環境下,增加收益。對潛在利潤的追求是“誘致人們去努力改變他們的制度安排”的主要原因(潘勁,2011),而此時日本的市場環境讓農民聯合有著巨大的潛在利潤,農民有著強烈的合作意愿。而且日本農村百廢待興,農村內部的事務缺乏部門的介入,農協不僅僅可以占領農產品的生產、銷售等領域,在農民生活及其他領域也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不僅如此,當時日本農產品市場的開放程度很低,并沒有太多來自國際市場的沖擊,這降低了農民聯合起來成立農協的難度,同時為成立的農協組織獲得更多的潛在利潤,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因此,日本農協成立之初的市場環境是農業得以成功的關鍵所在。而在政策環境層面,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日本政府為了推動農村農業的發展,亟需一個組織機構代政府執行支農政策,因此,日本政府對于扶持農協表現出極大的興趣,給予了強有力的政策扶持。農協在生產資料的銷售和糧食購銷上都曾被賦予壟斷地位,讓農協在農村和農業發展中的作用進一步深化。商品短缺、缺乏國際競爭的市場環境給日本農協創造了良好的成立環境和發展空間,加上適宜的政策環境,農協最終實現了“弱者的聯合”。

  然而在中國,商品短缺的時代已經不復存在,“賣難”才是合作社要優先解決的問題。因此農戶依靠簡單地聯合就能盈利的市場環境已經不存在了,合作社的成立和發展必須要有一定經營管理能力主體的參與,這增加了合作社成立的難度。農民要想獲得合作的潛在利潤,就必須承擔經營管理的成本,這無疑是弱勢農戶難以承受的。

  日本農協實現“弱者聯合”也得益于其自身的綜合性,這使得農協開展的業務活動完全滲透到農民的生產生活中,農協的各項事業之間互相補充,共同促進了農協的持續發展。但在中國,供銷社從事農資銷售及農產品販賣、農信社吸收農民的存款,這些本應該屬于合作社的職能被剝離,致使合作社和其他部門構成了直接的競爭關系,合作社想要實現綜合性、以補充其功能的空間幾乎沒有,或者說,合作社的潛在利潤空間被進一步壓縮(進行資金互助正是合作社的優勢,但目前這個優勢業務在中國還不能開展,這使得合作社的效率優勢更難以顯現,也削弱了農戶對合作社的需求(鄧衡山、王文爛,2014))。中國“弱者聯合”不易實現的另一個不利的市場環境,是當前農產品市場的競爭越來越激烈。這體現在,由于中國市場開放程度不斷提高,國際農產品大量涌入加劇了國內農產品市場的競爭程度,迫使農民合作社要直接參與國內與國際兩個市場、承擔雙重競爭壓力,這增加了農民獲得合作潛在利潤的難度。在政策環境上,中國雖然出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但是由于并沒有政策法規對于違反法規的情形做出相應規定,使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的有關條文成為合作社組建和經營的指南,以及獲取政策優惠的條件,而不是具有普遍強制意義的法律條文(鄧衡山、王文爛,2014)。按照該法,5名符合一定要求的農戶就可以組建合作社,這使得合作社成立的門檻極低,而政府給予合作社的政策優惠反而成了一種“潛在利潤”,成為合作社主導者的追求對象,很多學者也都發現,中國有大量合作社是為了追求政策性收益而成立的(張穎、任大鵬,2010:馬彥麗,2013),而隱藏在政策收益背后的政府與這些主導者之間的庇護關系,在實踐中衍生出一種結構性的排斥機制,對資源稟賦較差的利益主體及其領辦的合作社發揮著強烈的排斥功能。這既不符合國家的政策意圖,也不利于真正保護弱勢農戶的正當合作權益(趙曉峰、付少平,2015)。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日本農協之所以能夠實現“弱者的聯合”,有其必要的內在因素和外部條件。而從目前中國的條件看,想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實現“弱者的聯合”,其難度非常之大。

  四、結語及進一步思考

  農民成立合作社的源動力在于對合作潛在利潤的追求,因此,潛在利潤能否實現,決定了合作社能否成功建立,也決定了合作社的發展是否可持續。農戶特征差異的大小決定了合作社參與主體追求的潛在利潤是否趨于一致,但同質性也只是實現合作的必要條件;制度環境、市場環境和政策環境則是農民追求潛在利潤的重要外部條件,決定著實現合作潛在利潤的成本和難度。只有在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同時具備的條件下,“弱者的聯合”才更容易實現。這一分析框架很好地解釋了日本農協實現“弱者聯合”的案例,而從與日本農協發展經驗對比的結果看,中國現階段想要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實現“弱者的聯合”,是相當困難的事情。其背后的邏輯在于“弱者聯合”型合作社的潛在利潤空間小、且實現的成本高,而以農村“精英人物”主導的合作社又對弱勢農戶形成了排斥,使得他們更難分享合作的成果。因此,本文提出的分析框架很好地解釋了中國農民合作的問題。

  但是要意識到,中國農業在未來很長的一段時間還將保持以小農戶家庭經營為主的格局(假如到2030年,中國的城鎮化水平達到70% (楊慶蔚,2013),而中國總人121在15億人左右,那農村仍有4.5億左右的人口,大約1.5億個農戶。假設屆時中國能夠保住18億畝的耕地紅線,且隨著適度規模經營的推進,一部分農戶實現了規模經營,若以200畝作為這部分農戶的平均耕地面積,900萬戶就將占用全部的耕地,這與1.5億戶農戶相差太遠,所以小規模家庭經營未來還將是主導。),這也符合全球農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周應恒等,2015)。所以,中國還必須著力解決小農戶組織化的問題,這也是中國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需要。在2015年的全國“兩會”期間,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議案被聯名提出,這或許意味著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又將迎來一次新的契機。本文認為,這其中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引起重視:首先,中國農業部門堅持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目標是什么?這個問題決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到底要堅守哪些原則。如果是為了實現“弱者的聯合”,在當前困難重重的局面下,又該如何應對?其次,面對中國構建新型經營體系、推進規模經營、推動農村產權改革等多條政策主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定位是否需要做相應地調整,以適應中國農業經營體制和政策體系的需要?最后,小農戶的聯合是中國必須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是不是只有農民專業合作社一條可行路徑?是否能夠依靠其他的方式提高小農戶的組織化程度?無論如何,合作社是具有發展階段性特征的(周應恒,2012),如何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更符合中國的現實需要,仍需要更多的探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研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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