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政策落腳鄉村振興,路徑從“城鄉統籌”轉向“城鄉融合”,思路也從政府主導向更重視市場作用及要素流通轉變。
資源配置不僅要考慮到城市,更要考慮到如何滿足鄉村出現的新業態,調整城鄉土地權利體系來支持城鄉互動。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這意味著農村政策落腳鄉村振興,路徑從“城鄉統籌”轉向“城鄉融合”,思路也從政府主導向更重視市場作用及要素流通轉變。
城與鄉共生共榮
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城鄉統籌”,主要解決“城市有而農村沒有”、兩者差距太大的問題,這對城鄉之間公共資源均衡分配功不可沒,但“城鄉統籌”中政府占主導,市場力量不足。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城鄉融合”的核心是城市和鄉村文化共存共榮,相互依賴需求。“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要解決市場作用偏弱的狀況,打破政府單一主體,破除城鄉二元體制,發展農村要素市場。從現狀看,目前城鄉之間的互動已經開始,人口出現城鄉對流,大量資本開始往鄉村尋找機會;從村到鎮到城,整個體系的連接性在增強,各自的功能分工日趨明顯,專業化也在加深。從“城鄉統籌”到“城鄉融合”,再到“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體現了政府主導下“以城統鄉”思路的轉變,更強調城市和鄉村兩個板塊共生共榮,共同發展。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要在“城鄉融合”的大背景下面對鄉村現代化問題。過去,“三農”政策主要圍繞農業和農民增收來部署,黨的十九大報告在原來提出“農業現代化”的基礎上提出了“農業農村現代化”,彌補了原來對村莊重視不夠的問題。鄉村要振興,村莊的治理制度該如何完善和支撐鄉村文明、鄉村穩定和鄉村發展?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鄉村振興戰略,既顧及到現在鄉村的現實,也預示著下一步鄉村治理等需要一整套制度跟進,意味著“三農”問題相關思路、理念及其制度政策的調整。
人、地、資本有機融合
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的核心是:人、地、資本如何實現融合?
過去,城市對農民進城似乎沒有做好充分的準備,1億多人口在城市中很難以一種體面的方式生活下來。解決這一城市治理問題,除了穩定就業之外還需要補齊公共服務的短板,包括給他們提供住房保障,而這就牽涉土地問題,土地的配置、供應方式等都需要相應地調整。一方面,對于進城務工的農民,要考慮城鎮的產業集聚發展,以及住房市場供給等問題,讓他們能夠安家。另一方面,由于代際差異,很多“農二代”已經離土不回村了,生活方式完全是“城市化”的,政策要順應這個趨勢。目前,已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租賃房的試點,實際上是為了解決相當大一批難以通過商品房來獲得住房的人的需求,其中就包括進城務工的農民。
與此同時,資本也在流動。城市里陳舊的經濟活動回報在下降,未來城市發展取決于創新的經濟活動,落后的經濟活動會往城鄉交界處遷移,進而帶來產業的空間重構。鄉村的經濟活動也在轉型升級,農業的功能、形態和商業模式等正在發生變化,市場在擴大,吸引著資本下鄉。
中國未來很有可能通過城、鎮、鄉村三者功能的分工,來調整城市的形態:城市就是知識密集、產業升級的地方,而鄉村則是文化的、鄉土的、健康的、休閑的、歷史的;在城鄉之間還會有連接城市和鄉村的“驛站”,這個地帶會產生產業重構的空間,有些會成為宜居的小鎮。
在產業空間重構的過程中,土地資源配置對資本在城鄉之間尋求投資的方向、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亟待土地制度改革釋放紅利。資源配置不僅要考慮到城市,更要考慮到如何滿足鄉村出現的新業態,調整城鄉土地權利體系來支持城鄉互動。
土地權利制度安排
農村土地承包期限本質是產權問題,關乎鄉村穩定和農民預期。黨的十九大報告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篇對于農村土地承包期限的完整表述是:“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這兩句話不應分割來看。
自從實行土地承包制度以來,農村土地承包期限歷經變遷,直到2008年提出“長久不變”。在鄉村發展處于歷史轉型關頭,農村土地制度和經營制度仍然是基礎性安排,牽一發而動全身,這也是中央重申基本制度長期穩定并長久不變的重心所在。農民所考慮的是土地能種多久,會不會被收走。而制度的提供者、政策的制定者考慮的是如何使這套制度安排給農民穩定的預期,吃定心丸。“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延續了制度的穩定性,增加了農民的預期,使農民和土地的關系更加穩定。
十九大報告將原來的提法“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給了一個明確說法:“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這是對社會熱議且爭論極大的“期限問題”的回應。因為2028年土地第二輪承包就要到期了,在目前“無期或者延期更長時間”沒有形成共識的情況下,這里采取了一種比較現實的處理辦法。另外,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再延長三十年”不意味著三十年之后要動,因為前面一句“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這是一個前提。對于農民來講,從一開始的承包期15年加上第二輪的30年及其到期后再延長30年,如此一算就是75年,再加上“長久不變”的制度前提,形成了未來政策相對穩定的預期。在筆者看來,這個表述最重要的是:明確了制度的穩定性,穩定預期的核心不在于期限,在于保障農民土地權益。
筆者認為,期限是整個制度有效性的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農民手中土地權利的安排和權能的安排。比如:收益、轉讓、抵押、繼承等,權利越完整,制度安排越可信,制度的功能也就越彰顯。現在農民承包的土地可以使用、收益、流轉,另外經營權可以抵押,這些制度設計、權利安排要做得更實。在承包期限內,農民關心的是土地流轉,未來進城后土地能不能轉讓?這些權利需要得到保護,保護到什么程度,這是農村產權的改革方向。
此外,未來資本下鄉的問題取決于農地“三權分置”的產權設置,包括土地經營權和承包權的相互分離和分別保障,以及集體土地所有的實現方式等。由于“期限問題”只回答土地制度要不要穩定以及穩定多久,解決不了農民土地承包權的保障等問題,因此,農業投資問題、經營權的效果問題、農民土地承包權的保障問題,須由另一套土地權利制度來安排。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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