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治理中,大農對合作社的主導與控制是通過股權和社會資本的"同時動用、相互配合"來實現的,股權控制是基礎,社會資本控制具體的實現形式是社會連帶,當內部和外部的連帶由弱變強時,合作社的效率機制和合法性機制更容易實現。橫向科層型合作社是最理想的治理形態,大農領辦的合作社不必然完全排斥合作社本質規定性所要求的合作社功能,這要求大農在追求效率機制的同時尋求合作社的合法性機制。
一、前言
在家庭承包經營的背景下, 我國政學兩界均對通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來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寄予厚望。近年來, 在政府相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激增、單體規模不斷擴大。據統計, 截止2013年12月底, 全國依法登記的專業合作、股份合作等農民合作社已達到了98.24萬家, 實際入社農戶7412萬戶, 約占農戶總數的28.5%。與合作社數量快速增長相契合的是,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形式與治理模式也呈現出快速分化態勢, 尤其是以龍頭企業、各類大戶和農技部門等大農領辦型合作社已經替代了傳統均衡型合作社, 正演化成為推動我國農村合作事業的主導力量。張曉山 (2009) 、崔寶玉 (2008) 等的大規模調查都驗證了這一現象的普遍存在。
大農領辦合作社, 既體現出大農內在資本擴張和利潤要求的現實沖動, 又凸顯了市場的迫切需求, 還助力于政府的“長期堅持”與“特殊關愛”。由大農領辦合作社, 既是適應大農內在需求和個體特征的應然, 也是實踐中政府和市場選擇的必然。然而, 這些大農領辦型合作社能否真正履行起凝聚小農、促民致富、民主治理的合作社天然使命?也有不少質疑與異議。黃祖輝等 (2010) 認為大農領辦合作社會致使合作社質的規定性發生漂移, 導致自我服務和民主控制徒具形式, 合作社演變為盈利性企業。熊萬勝 (2009) 認為大農領辦合作社容易造成合作社名實分離、泛化與異化。
那么, 響應市場呼喚的大農領辦型合作社, 是應該更加服從和服務于帶有理想主義色彩的應然價值追求, 還是充分考慮各種前提條件的現實選擇?大農領辦合作社是否會必然背離政府推動農村“合作”事業發展的原有初衷?與黃祖輝、熊萬勝等人的觀點有所差異, 也有學者提出不同觀點。張曉山 (2012) 、仝志輝等 (2012) 認為, 大農作為合作社組建的邏輯起點, 沒有大農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合作社企業家, 也不會有成功的合作社。崔寶玉等 (2013) 認為企業家才能的發揮是合作社組建與發展的關鍵所在, 不能因為合作社在發展中存在諸多問題而否定大農在推動農戶合作、帶動農戶增收方面的作用。合作社存在的諸如大農資本控制、名實分離、泛化與異化等問題需要通過合作社逐步發展與規范來解決 (張曉山, 2013) 。
拋卻上述有關大農角色定位與功能體現的爭論, 進而, 我們要去探究、追溯并深入理解大農組建、主導和控制合作社的內在邏輯以及由此產生的治理效應。只有如此, 才能深入認識到大農領辦型合作社價值邏輯的存在基礎, 并對上述爭論有更深刻的根源性認識進而做出符合價值標準和契合實踐的判斷。然而, 目前并沒有文獻對上述問題做出過令人印象深刻的解釋與回答。當然, 相關學者從諸如企業家才能 (廖祖君, 2010) 、資本控制影響效應 (崔寶玉等, 2011) 等視角做了嘗試性解釋, 但這些研究還顯片面和零散。本文擬對既有研究進行改善與修正, 基于合作社治理“雙重控制”視角出發, 將社會資本、股權控制納入統一的分析框架, 來解讀大農主導與控制合作社的內在機理以及治理效應, 以期為深入理解目前廣泛存在的大農領辦型合作社所存在的重大問題提供相對系統、具體和不同視角的思考。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控制機制的討論與借鑒
宮哲元 (2008) 認為小農戶合作面臨的集體行動困境是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緩慢的根本原因, 合作社核心原則的變化源自為促進合作行為的實現而產生的激勵性需求, 于是大農領辦、大農驅動應運而生。林堅等 (2007) 從成員異質性視角出發討論了合作社所有權安排, 認為大農事實上充當了合作社資本家和企業家雙重角色, 他們通過把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相對應, 使得風險承擔者和風險制造者相統一。黃祖輝等 (2006) 提出了基于能力與關系的治理結構分析框架, 認為人力資本和親緣關系、社會關系是剩余所有權配置的重要依據。這說明相關學者早已注意到探求合作社大農控制的動因, 而且, 在討論合作社控制問題時社會資本、企業家才能等概念與理論得到了重視。然而, 在解釋大農控制問題上, 上述學者更多側重于尋求大農控制的動因, 并沒有細致描述大農控制的內在機制、方式及其治理效應,
對大農控制機制與治理效應的分析與梳理既能使我們更深刻理解大農領辦合作社的存在邏輯基礎, 還能夠為上文言及的合作社中大農角色定位與功能實現的有關爭論提供佐證。
目前, 既有文獻在探析合作社中大農控制的機制與方式時大都側重于股權控制, 最有代表性的是崔寶玉 (2008) 等的研究, 他們強調了大農資本控制與合作社功能實現之間的關系, 大農是通過對合作社投入優勢資本從而實現對合作社的治理控制的, 過度資本控制會嚴重弱化合作社的功能實現。然而, 單純強調“股權控制”的分析范式是難以深入解釋和回答具有東方文化背景和豐富社會資本的合作社的組織控制問題的, 也是難以充分挖掘合作社中的控制機制和真正認識到合作社的控制程度問題的。否則, 這難以解釋為什么具有同樣股權控制程度的合作社在合作社凝聚力、民主治理程度、大農感召力等方面卻有顯著差異的現象。作為股權控制研究的補充, 高闖等 (2008) 的研究提供了另外視角的借鑒。其通過對上市公司的研究發現,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控制權的邏輯起點是大股東的社會網絡連帶, 而且, 他們把社會網絡連帶分為強連帶和弱連帶, 進而提出了“社會資本控制鏈分析范式”, 并對社會資本控制鏈的運作機理、基本類型和動態演進做了較為系統的闡釋。趙晶等 (2010) 通過對上市公司草原興發案例的分析, 解釋了社會資本控制鏈如何實現對股權控制鏈的替代最終實現控股股東對公司的終極控制, 這完善了“社會資本控制鏈”分析范式, 使之更具有適用性。
筆者認為, 探討合作社大農控制問題應該綜合考慮股權和社會資本“雙重”控制這兩個方面的影響效應, 在識別大農社會網絡連帶的基礎上, 探尋其通過股權和社會資本的“同時動用、相互配合”來解釋大農對合作社的最終控制問題, 探索在既定的制定環境約束下, 大農如何實現對合作社的主導與控制、如何通過社會關系網絡攝取資源、如何贏得政府信任和社員支持等問題。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雙重控制”機制
周雪光 (2003) 認為組織行為遵循效率機制和合法性機制, 效率機制強調用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 合法性機制不否認效率機制的作用, 但更為強調社會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和觀點力量對組織結構和參與者行為的約束力。實然, 農民專業合作社這種特殊類型的組織其運行機制也不例外, 只不過不同合作社強調的側重點有所差異而已, 并在現實中體現出了不同的治理形態。雖然, 具體目標以及實現方式可能有所差異, 但歸結起來, 在大農領辦型合作社中, 大農的著眼點無非也是效率和合法性兩個層面, 沒有效率, 合作社就沒有市場競爭力, 合作社難以持續發展;沒有合法性, 大農就很難被社員所認同, 合作社難以產生內在凝聚力, 就會產生“皮包合作社”, 合作社也難以持續。只不過效率機制和合法性機制在不同的合作社中作用不同, 合作社組織行為和組織結構也會表現不同。
在大農領辦的合作社中, 大農是通過什么機制來取得效率與合法性的呢?經過在浙江、安徽等地的實地調研, 筆者發現股權控制和社會資本控制在其中扮演著關鍵角色, 股權控制和社會資本控制的相互匹配與同時動用才是大農得以控制合作社的關鍵所在。我們不是故意無視企業家才能在其中的作用, 但企業家才能的具體實現必須依附于合作社的組建、運行與發展, 在大農領辦的合作社中, 合作社的組建與運營又是建立在大農主導和控制的基礎之上的, 企業家才能還不足以成為大農主導與控制合作社的核心機制, 但它會和股權資本和社會資本相互夾雜并對后兩者產生影響。
在股權控制和社會資本控制兩種方式中, 股權控制是起基礎性作用的, 與發達國家成熟、規范的合作社融資制度不同的是, 由于我國小農戶投資能力較弱、抵御風險能力較差, 導致了合作社組建初期就出現了“狼羊同穴”現象———小農戶依托龍頭企業或種植、運銷大戶成立大農領辦的“依托型”合作社, 與有限責任公司 (LLC) 不同的是, 這些龍頭企業或大戶大多是以投資者的身份進入合作社的。這類合作社的資本主要由核心資本和外圍資本兩部分組成, 形成了獨特的“二元”股權結構格局, 核心資本的出資者主要是以龍頭企業或大戶為代表的大農, 他們擁有著較高的出資額度和出資比例, 構成了合作社的核心社員和“權力”階層, 普通社員只傾向提供“臨界資本”, 獲得合作社社員資格身份, 一般出資額度較低且比較平均。在農民專業合作社中, 核心資本和外圍資本具有不同的性質并扮演著不同的角色, 核心資本是合作社組建和運行發展的“主體支撐資本”, 一般不允許退出;外圍資本是合作社的“邊緣資本”, 一般可自由退出。外圍資本奉行的是資本報酬有限原則并主要體現出惠顧者之間的勞動聯合, 核心資本則可能同時表現出資本和勞動的雙重聯合, 甚至極端情況下可能僅體現出惠顧者的資本聯合 (崔寶玉等, 2011) 。大農擁有著合作社較大甚至是絕對的經營權、決策權、剩余索取權和剩余分配權, 這樣, 合作社實際上就演變為資本驅動的內生性股份制組織。對于小農戶而言, 由于資源匱乏, 依托龍頭企業或大戶成立合作社也是一種現實選擇, 不管所依托的合作社資本集中和資本控制程度如何, 農戶最終希求的還是經濟收益的帕累托改進, 只有這個條件得到滿足, 農戶才會真正具有加入合作社并參與合作的激勵。這又會形成一種“倒逼”機制, 推動和驅使大農去側重于合作社運行的效率機制以此來獲得社員的支持, 比如合作社對市場施加影響, 準確把握市場需求信息, 提升市場談判能力, 加強對社員的培訓, 通過贏取政府的信任獲得更多的有利于合作社的發展資源等。
除股權控制外, 社會資本控制是大農得以控制合作社的另外一種方式。科爾曼把社會資本的表現形式概述為義務、期望、網絡和有效懲罰等, 這些形式的社會資本可以通過有意識地創建各種自治組織來形成, 而社會網絡的封閉性保證了相互信任、規范和權威的建立與維持, 保證有效動員網絡資源, 通過促進合作行為來提高組織的效率。農民專業合作社既是一個封閉的組織又是一個開放的組織, 封閉性表現在合作社的成員固定、規模固定, 而且成員之間大多相互熟識;開放性表現在合作社必須與市場進行信息交換、產品交換, 必須贏得政府的支持。封閉性、開放性間雜的組織必然蘊含大量豐富的社會資本, 也必然給社會資本的動用提供廣闊的可供操作的空間。
合作社社會資本可以區分為個人社會資本和組織社會資本。Lin (2001) 提出并強調, 社會資本不平等對財富不平等施加影響主要通過兩個渠道———資本欠缺和回報欠缺。資本欠缺是指由于財富占有和投資的不同導致了不同群體擁有不同數量和質量的社會資本, 回報欠缺則指由于群體間動員策略、行動努力和制度性反映的不同而引起一定量社會資本對于不同個體產生不同的回報。
在合作社中, 就個人社會資本而言, 社會資本對于普通社員和大農來說顯然是有顯著差異的, 普通社員無論是在社會資本的擁有量還是社會資本的回報率 (質量) 方面都會顯著少于大農, 雖然和大農相比, 普通社員的時間機會成本更低, 物質資本更少, 更可能依賴于社會資本中的互惠與共享, 但社會資本是需要投資的, 由于社員缺乏相應的投資能力會限制社會資本的形成, 而且, 普通社員大部分的社會資本是低層次、低回報率的, 缺少高質量的社會資本, 比如與政府之間的關系、與資本持有者和市場伙伴之間的合作等。并且, 社會資本會通過重復交易減少機會主義行為, 重復交易的一個作用就是排除新的進入者, 這對普通社員也不利。就組織社會資本來說, 由于大農在合作社組建和經營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大農就作為了合作社理所當然的代言人, 參加政府組織的合作社相關會議, 與政府官員進行接觸, 向政府提供有關策略建議, 代表合作社去爭取相關資源等, 其可動用的組織社會資本也是普通社員無法相比的。
社會資本在不同合作社中存量不同, 大農運用社會資本的能力、方式和手段也有區別, 這從側面說明為什么同樣是資本高度集中的合作社其內部動員能力、外部爭取資源能力、合作社凝聚力卻有顯著差異。而且, 合作社中大農的社會資本主要是通過連帶的方式構建的, 連帶可以分為強連帶和弱連帶, 弱連帶更多地充當獲取知識與信息的橋梁, 僅僅從政府那里獲取相關市場信息而難以爭取到資金、政府為合作社提供培訓服務較少、在交易網絡中與交易伙伴缺乏深度合作等表現為外部的弱連帶, 合作社僅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和培訓而不幫社員銷售更不給社員分紅, 社員僅僅被界定為外圍社員或邊緣社員而對合作社的認同度不夠等都表現為內部的弱連帶。與弱連帶相比, 強連帶則不僅可以降低不確定性, 還能產生較強的互信, 為連帶雙方提供更為廣闊的交易契約的選擇空間 (趙晶等, 2010) , 伴隨著大農與市場交易伙伴、政府官員甚至大農與社員之間的互動次數的增多、感情力量的增強、親密程度的增高以及互惠互換的增廣, 連帶就會動態變化, 由弱變強, 合作社會獲得政府更多的財政資金支持、更多的扶持項目、更穩定的市場伙伴關系, 與此同時, 大農與社員之間具有更密不可分的合作關系, 社員可以參與分紅, 變為積極社員, 社員對大農的認同感也很高, 上文所述的合作社運行的效率機制和合法性機制更容易實現。合作社股權和社會資本雙重控制的運行機制如圖1所示。
圖1 合作社股權和社會資本雙重控制的運行機制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治理特征與治理效應
“雙重控制”機制下農民專業合作社面臨的治理難題就是“搭便車”問題, 針對此困境, 普特南的建議是大力發展成員參與網絡, 因為在擁有大量社會資本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這個共同體內部, 會促進社員為了共同利益而合作, 這種成員參與的密集網絡是解決合作社治理中公共物品供給的有效機制。
在大農控制與主導的合作社中, 大農是充分利用合作社中密集的社會資本以及由此形成的成員參與網絡, 還是憑借其對核心資本的控制更多地強調與外部的強連帶進而忽略發揮內部的成員參與網絡在合作社治理中的作用, 就決定了大農是合作社的“獨裁者”還是可以集思廣益的“民主治理者”。在實踐中, 哪怕同樣是大農領辦的合作社, 其治理形態也是各異的, 有的突出民主治理過程中的多中心主義, 有的則強調合作社治理過程中大農“威權”, 有的則尋求多中心主義和“威權”之間平衡的中間路線。
根據合作社中社會資本豐富與否與合作社民主治理程度, 基本上可以把我國現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治理形態劃分為四種類型:橫向科層型、緊密網絡型、垂直科層型和稀疏關系型。每一種治理形態都能找到它的現實對照。當然, 這里所述的治理是以大農股權控制和大農掌控合作社主導話語權為前提的, 即使是多中心主義的民主治理方式, 也只是大農“威權”對普通社員的部分讓渡而已。
這四種不同的治理模式凸顯出不同的治理特征, 并最終會映射到合作社的治理效應上。
理想中, 合作社要么會通過強調效率機制或突出合法性機制或探求效率機制與合法性機制的有效平衡, 以尋求減少社員“搭便車”行為、增強合作社凝聚力并促使集體行動有效達成。實踐中, 由于四種治理模式所突出與強調的側重不同, 其相應治理效應也會截然不同。合作社社會資本與民主治理的互動模式如圖2所示。
圖2 資本控制下合作社社會資本與民主治理的互動模式
由圖2可知, 類型1是一種社會資本豐富與社員自主治理因素組合形成的橫向科層運作模式, 這是合作社發展的理想型態。這一型態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兩個顯著治理特征:一是大農具有較高的“威權”, 是合作社的人格化形象和精神象征, 大農對合作社的治理相對開明, 注意授權, 給予社員更多的參與決策的機會, 從而增強大農控制合作社的合法性機制。二是大農強調與政府密切聯系, 積極積累與利用合作社的政治性社會資本對政府官員、市場交易伙伴施加影響, 合作社經常能夠得到政府的項目資助和資金扶持, 合作社在市場交易中也能更多地參與分工而獲得附加收益, 從而強化合作社運行的效率機制。
這類合作社社員的參與程度較高, 自律規范, 合作社具有較強的內生性, 合作社的凝聚力強, 社員能夠自覺地減少“搭便車”行為, 合作社規則能夠得到社員的一致認同, 大農的權力、權威以及合作社運行的合法性和效率機制也能夠得到社員的一致認同。合作社不僅能夠成為集體行動的孵化器和公共物品的促進者與生產者, 還能夠成為政府、社員以及其它行動者網絡中的關鍵一環。橫向科層型合作社有其內在擴張的動力, 擴張的路徑主要有兩條:其一, 合作社為攝取更多資源和形成對政府、社員的持續影響力而大量吸納社員參與, 擴大合作社的規模, 推動合作社的橫向發展;其二, 隨著社員不斷增多、結構日趨復雜, 為使合作社能夠有效運轉并保持強有力的約束力, 合作社傾向于凸顯組織的等級結構, 并進一步強化大農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權威 (吳軍民, 2005) 。
類型2是社會資本豐富與非正式社員自主治理因素組合形成的緊密網絡運作模式。這一型態合作社的治理特征為:一是, 基于密切人際互動和非正式的協調規則, 合作社大農具有“社會活動家”的角色, 強調合作社運行的合法性機制, 突出社員對自己的認同, 積極增強合作社的內部凝聚力。二是, 合作社的大農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合作社內部關系的處理與協調上, 對外不能像橫向科層型合作社中的大農那樣去為合作社爭取更多的政府支持和尋求與交易伙伴的深度合作, 緊密網絡型合作社與政府、市場交易伙伴之間的關系不甚密切甚至帶有不確定性, 凸顯出合作社運行效率機制的欠缺。
與橫向科層型合作社相同, 這類合作社社員有較高的參與意愿與合作需求, 在一些關于市場信息的獲取、知識的共享與傳播等方面集體行動的基本問題上存在著相當的共識。它的社會資本較橫向科層型合作社更為豐富, 合作社更強調平等的、面對面的協商, 諸如血緣關系、朋友關系等在合作社利益協調中的作用能夠得到很好運用, 合作社大農與社員之間良好的人際關系是合作社開展工作的基本條件, 在處理利益紛爭時更多依靠的是合作社中的強連帶關系, 合作社大農對合作社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他們成為了合作社組織創新與凝聚集體行動力量的“政治企業家” (Waarden, 1992) 。然而, 這類合作社未能將穩定的社會聯系有選擇地化為制度聯系, 組織運作過度依賴合作社領導者的道德品質、社會資本存量等, 合作社面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而且, 由于合作社運行效率機制的缺乏, 大農與社員、社員之間的合作就可能會陷入“熟人式”低水平合作, 影響社員經濟收益的帕累托增進, 進而影響合作的持續性與長期性。
類型3是社會資本有限、正式社員自主治理因素組合的垂直科層模式。這一型態合作社有以下兩個治理特征:一是, 合作社的“自律”規范與行動規則并非內生于大農與社員的互動之中, 而是更多地來自于外部如合作社大農甚至是政府的提供, 合作社的社員更多地是去服從大農已經制定好了的規則而非參與制定規則。在合作社治理時, 大農更多地采取的是公司式治理方式, 強調規則的運用和獎懲, 合作社內部社會資本匱乏, 社員難以對大農形成一致的認同感, 合作社運行的合法性機制不足。二是, 合作社充分追求效率機制, 合作社被大農實際上作為公司來進行運營, 這類合作社往往注意協調與政府、交易伙伴的關系, 社員之間的合作更加強調資本的合作, 大農依靠優勢股權基本上攫取了合作收益的絕大部分。
垂直科層型合作社目前所占比重較大。在這種類型的合作社中, 在某些時候社員對于大農來說只具有工具性價值, 合作社極易異化為股份合作公司甚至是獨資公司, 合作社完全被大農所壟斷和把持, 合作社的準入資格有著某種不成文的經濟規模與實力限定, 小農可能無緣進入合作社, 即使進入, 與大農享有的權利也是千差萬別, 合作社成為了“大農俱樂部”, 社員對合作社更多表現為漠不關心, 社員對大農的認同感不足, 合作社內部凝聚力差, 合作社集體行動難以達成。
除異化為公司的合作社外, 還有一種依托政府部門成立的合作社, 例如依托農技部門成立的農資合作社、農機合作社等也大都屬于垂直科層型的合作社, 它們通常由政府出面組織籌建, 并提供必要的資金、辦公場地的支持, 政府主動提供資源或者讓渡一些權力, 合作社的社長、理事也由政府指定, 合作社的服務內容與服務功能通常并非是集體行動與市場選擇的結果, 合作社多具有政府所賦予的某些特定的公共管理權力或資源, 合作社治理中重視制度與規則而對合作社內部的社會資本重視不夠, 對外也更多地依托甚至依賴于政府部門。
類型4是社會資本匱乏、非正式社員自主治理因素組合而成的稀疏關系模式。這一型態合作社凸顯以下兩個治理特征:一是, 合作社運行的合法性機制缺乏, 合作社未能形成任何有效的自律規范, 合作社內部凝聚力極低, 大農不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威權”, 社員對大農的認同度也相當低。二是, 合作社的效率機制欠缺, 合作社并沒有開展實質性經營活動, 社員難以獲得合作收益而極度缺乏合作激勵。
稀疏關系型合作社在我國目前也不在少數。合作社只是具有合作社的外部形式而無內容之實, 它們往往表現為合作社大農出于追求“政策性收益”目標而成立但未能有任何實質性業務開展的“空殼”合作社、“冒牌”合作社。合作社社員之間基本沒有社會聯系, 相互間也不存在必要的分工配套聯系, 社員經營組織化程度沒有出現任何的由松散到緊密、從初級到高級的變革過程。
要說明的是, 以社會資本豐富程度與大農讓渡的合作社自主治理程度為根據劃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治理模式, 體現了合作社發展不同階段、不同個體合作社的不同治理形態, 它是一種動態的演進過程, 各種類型合作社之間并非不可逾越, 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存在著由一種類型向另一種類型轉化的可能。在這四種類型的合作社中, 無疑, 橫向科層型的合作社是理想形態, 對內大農依靠“威權”、民主治理獲取社員認同, 從而取得合作社運行的合法性機制, 對外又可以獲取政府較多支持、與市場交易伙伴構建密切關系而獲取合作社運行的效率機制。回歸到關于現階段合作社發展過程中關于大農角色定位、功能體現的爭論, 不排除現實中大量出現的“皮包合作社”、“冒牌合作社”、合作社異化與泛化、合作社本質規定性發生漂移等現象, 但這不能說明大農主導的合作社治理就完全一定是排斥合作社功能實現的, 最關鍵的是要看大農在追求合作社效率機制的同時是不是同時兼顧了合作社運行的合法性機制, 橫向科層型的合作社恰恰證明了這一點。
五、主要結論
目前, 我國農村合作事業進入到改革開放以來最活躍的創新和發展時期, 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了長足發展。大農領辦的合作社已經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發展的重要組織形式甚至是主要組織形式, 與此相伴隨, 有關大農領辦型合作社的爭論也應運而生并持續展開, 因而, 對大農領辦的合作社的控制機制與治理效應問題進行討論就顯得十分必要, 這關系到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前景和路徑選擇問題。
在大農領辦的合作社中, 大農對合作社的主導和控制主要是通過股權和社會資本的雙重控制來實現的, 股權控制是基礎和核心, 社會資本控制具體的實現方式是社會連帶, 當內部和外部的連帶由弱變強時, 合作社的效率機制和合法性機制更容易實現。大農領辦的合作社不必然排斥合作社本質規定性所要求的合作社功能, 關鍵在于大農需要在追求效率機制的同時去尋求合作社的合法性機制, 在更高層次上構筑這兩者之間的平衡。橫向科層型合作社為我們提供了樣板和典型, 這實際上也是對上述有關合作社中大農角色定位和功能實現問題的解答。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 2014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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