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民主,促生產;共和諧,齊發展”。是的,十八大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基層政協作為實行協商民主的主渠道,應該正確認識自身所具備的優勢和基礎,清醒看到開展協商民主所受的限制和存在的問題,抓住機遇,大膽探索,為推進基層協商民主,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出積極的貢獻。
一、加深對基層政協協商民主重要意義和主渠道的認識
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重要民主形式。首先,十八大就“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進行論述,它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要求,體現了黨中央對協商民主和人民政協工作的高度重視,搭建了廣闊的舞臺,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其次,縣人民政協作為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擁有組織上的廣泛代表性、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和黨派之間合作的真誠性,在推進協商民主發展方面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再次,縣政協民主協商有著自己的特征和功用:統籌兼顧,有利于拓展民主政治的廣度與深度;平等協商,有利于實現最廣泛的政治參與;吸納包容,有利于促進決策科學化與民主化;凝心聚力,有利于鞏固穩定團結的社會基礎。
二、目前基層開展政協協商民主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問題主要表現在政協協商活動缺少法律層面上的規范和保障。對人民政協的組成及其職責、權限等沒有其他專門的法律作出規定;對具體的工作內容、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等沒有較為具體的、操作性較強的表述;政治協商的程序化建設沒能真正地得到當地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很好的落實到位。究其原因為多元梗阻,新形勢下協商民主的難題,利益多元削弱了公民政治參與的期望,傳統政治參與抑制了公民參與的主體意識;精英決策和法律模糊限制了公民政治參與的權限。
三、進一步推進基層政協協商民主的路徑
(一)深入學習,強化領導,科學規范
一是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廣大政協委員要加強對人民政協基本知識、基本理論的學習,深刻理解和領會黨的歷屆領導集體關于人民政協重要地位、作用。作為協商的另一方面,要加強各級黨委、政府和職能部門尤其是主要領導同志對黨的統戰、政協政策和理論的系統學習;二是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確保基層協商民主在正確的方向上推進。在發展基層協商民主中,既要發揮人民群眾主體作用,又要重視黨組織的領導和引領作用,確保基層協商民主有序推進。同時,要進一步總結和提煉協商民主經驗,使其更加制度化、規范化,并在更多層面、更寬領域推廣。
(二)推進立法協商,完善協商制度,健全有效機制
第一,人民政協參與立法協商,應明確政協參與地方立法協商的性質與功能。政協立法協商要具有建議性,建設性,參考性;政協立法協商的效力主要體現在政治上而不是法律上;在制度上,要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和完善人民政協參與地方立法協商的程序設計,通過制度化的程序,規范政協參與地方立法協商的活動,提高地方立法協商參與的實效性;在操作上,要不斷健全和完善政協參與立法協商的運作機制,以增強立法協商的科學性和實效性。
第二,要加強制度建設,推動基層協商民主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制度規范包括建立社情民意分析會議制度、建立重要社情民意信息報送制度、建立通報、獎懲制度等。要以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健全符合實際、內容完備、配套齊全、科學管用的協商制度體系,建立相互銜接的協商機制。
第三,地方黨委應當黨委政府應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剛性制度,為政協發揮作用提供保證。把踐行協商民主作為落實“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抓手,按照“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議事規則和工作規程。進一步健全協商民主的有效機制,增強協商運行的規范性。要解決好 “納入決策”問題、“知情協商”問題和“落實反饋”問題。
(三)發揮主體作用,健全界別協商,實現協商對接
政協委員是政協工作的主體,也是政協協商民主活動的主體。要努力為委員創造良好的履職環境,充分調動委員履職積極性,發揮委員在協商民主活動中的主體作用。加強委員學習培訓,強化委員的服務和管理,健全委員激勵制度。
要擴大政治參與,積極探索發揮政協基層協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擴大參與主體的范圍,在實踐中鍛煉民眾的民主協商能力。人民政協作為黨團結各界的橋梁與聯系群眾的紐帶,人才薈萃、聯系廣泛,上情下達、下情上達,這些獨特優勢更有利于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要盡可能將基層社會的各種社會主體納入到民主協商活動中來,特別是注意把在社會轉型中出現的新社會群體、新社會階層納入到參與主體中來。要逐步培養組織化和成熟的參與主體,提高社會團體的自我管理能力,提倡對話、溝通,提倡尊重、包容,理性參與,謀求共識。
要健全界別設置,使政協界別能夠順應時代發展要求。要充分體現其應有的包容性,增強界別的代表性;要規范界別活動,在政協的會議、提案、調研以及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動中,突出界別的聲音,構建政協委員與界別群眾的聯系平臺;要健全界別組織機制,拓展界別活動方式,加強界別工作的規范化,并借助網絡優勢,及時反映各界群眾的利益訴求。
要實現政協民主協商與社會協商的對接,以人民政協的民主協商引領社會協商,推進社會協商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四)全面把握實情,精選調研課題,加強隊伍建設
要吃透與調研課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盡可能多地掌握本地基層的實際情況,努力了解周邊政協的相關做法和經驗。在充分準備的基礎上,召開好各種類型的座談會,實地考察具有代表性的相關典型,走訪群眾聽取意見反映,帶著問題去先進地方學習,借他山之攻己之玉。
要圍繞中心精選議題,提高協商民主的針對性。要把握選題原則,堅決維護核心,緊緊圍繞中心,傾力服務大局,真情想著群眾;要明確選題思路,堅持緊貼黨委政府中心工作選題,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點精選議題促發展,圍繞群眾關注的熱點精選議題促民生,圍繞社會各界關注的難點精選議題促和諧。重點要突出改革發展、民生改善、權力規范等。要注意選題方法,做到全局的有關重點、熱點課題與拾遺補缺的有關難點、疑點問題相匹配,接受黨政主要領導點題與自身主動找題相結合,適度前瞻思考與切實推進實際問題解決相統一。
要突出固本強基。進一步加強協商隊伍建設,增強協商民主的質量和水平,大力提高政協實踐協商民主的整體能力。一要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和群眾團體的重要作用,尊重和保障他們在政協的各種會議上以本界別的名義發表見解和主張;二要進一步提高委員整體素質。完善委員推選制度,改善委員產生的程序和方法,優化政協委員構成;三要發揮好政協專門委員會的基礎作用,逐步規范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和編制;四要進一步加強政協干部隊伍的能力建設。強化政協干部政治理論和政協業務及各門類寬領域知識的學習,深入推進學習型、服務型、效能型、創新型、和諧型機關建設,不斷提高政協工作科學化水平。
(五)規范協商程序,把握協商層次,創新有效形式
規范協商民主的程序關鍵是對協商的時間、內容,協商成果的處理機制等有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協商計劃或協商議題的確定有明確的程序性,對協商結果的實施和監督,包括落實情況的通報、反饋等要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協商前,提前若干天通知參加協商者,并提供相關的資料,讓他們有充足的時間調查研究和討論。協商時,發表政見的具體程序也應有細致的規定。
要把握協商層次。圍繞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在政協全委會上進行整體協商,圍繞年度內或近期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在政協常委會議上進行重點協商,圍繞黨委、政府正在組織或即將組織開展的重點工作在主席會議上進行專題協商。
要創新有效形式。提升協商民主的操作性有例會式專題協商、視察式現場協商、論證式決策協商、評議式即時協商等。政協各種例會、視察、調研、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協商途徑和形式。對重大決策部署的出臺,經濟社會發展整體規劃、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的重大事項,一般應采用全體會議形式,對于經濟社會發展中某一方面、具有較強專業性的議題,則以專委會對口協商形式,應緊緊抓住專題協商“抓戰略性問題、黨政高層領導出席、形成對話和互動的機制、提出比較成熟的意見建議”的特點,切實做到參政參到關鍵處。
要結合新形勢、新任務,充分發揮現有協商平臺作用。要扎實推進獻策牽線活動,進一步創新協商形式,不斷加大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力度。做到五個“相結合”:“請進來”協商與“走上門”協商相結合;會議上通報式協商與個別事前溝通式協商相結合;通過調研或專項民主評議(測評)形成書面建議后的定期規范協商與緊急重要情況下的口頭建議等不拘形式的不定期靈活協商相結合;委員提案辦理的個別協商與界別活動邀請政府或部門領導聽取建議的集體協商相結合;開通社情民意直通車的簡報協商與邀請市民代表旁聽政協會議的廣泛協商相結合。
(六)開展民主懇談,跟蹤反饋督查
首先,要與群眾面對面廣泛開展“民主懇談”。積極反映社會各界的利益訴求。協商民主的核心理念是公共協商、對話、討論、辯論、審慎與共識,要強調參與性、公開性、平等性、多元性、程序性。參與性即自主選擇、自愿參加,邀請利益相關者,在相關行政區的全體公眾中隨機抽樣產生參與者;公開性即民主懇談會的信息公開,討論的內容公開,協商和決策的過程公開;平等性即無論何種類型的民主懇談會,參與者沒有身份限制,所有的參與者都有平等的發言權;多元性即呈現出社會階層的分化和利益的多元化,而民主懇談正是為各社會利益群體搭建了反映其多元利益訴求的平臺。
“民主懇談”一般都遵議題選定、通告、討論和決策、掛牌銷號和反饋監督機制。民主懇談有對話型民主懇談、決策型民主懇談、參與式預算、黨內民主懇談、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等類型。通過逐步擴大社會公眾有序參與,建立健全對話、溝通、討論、協商機制,落實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在公開、平等、理性的協商過程中達成干群共識,實現官民共治,充分體現出十八大報告所要求的“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的作用。
其次,要強化跟蹤反饋督查。政協在每次會議、提案、調研、視察、評議等協商成果出來后,要做到層層有人抓,件件有落實,并隨時掌握辦理進度;政協對送達黨委政府的每一份常委會通報、主席會報告、提案、調研視察報告、民主評議報告、社情民意信息等,都要建議及時反饋辦理意見,并在年末的政協常委會議上聽取政府采納落實情況的專題通報;政協要結合實際,著力探索協商民主成果轉化和運用的聯合督查新機制。
(七)提高報告質量,利用科技手段,增強活力成效
要著力提高報告質量調研報告。做到說話留有余地,不講過頭話,不夸大,不縮小,成績講到位,問題找準確,道理講清楚,建議有深度。在調研報告提交協商前多次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干部群眾對提出的問題、建議進行研究論證,使之進一步切合實際,入情入理,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要有效利用現代科技手段。不斷推動政協工作上新臺階。充分認識網絡的重要性,有效利用政協網站,積極開展網上議政、建立網絡交流互動平臺,實現“網絡政協”與民眾的無縫對接,進一步提高政協工作的開放性。
要增強協商民主的活力和成效。應去粗取精、去偽存真、集思廣益,提出合理中肯的對策和建議,真正做到建言建在點子上。要建立跟蹤督辦機制。就協商成果轉化過程中的問題及時溝通提出建議,對不斷變化的新形勢,在原有的基礎上更加大膽地實踐,積極地探索各種行之有效的協商形式,促進協商成果落實生效,提高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實際效果。
四、體會和啟示
推進基層政協協商民主就是“和老百姓有關的事,由老百姓自己商量、自己決定怎么辦”。具體實踐形式可以因地制宜,豐富多樣,但核心的主題、基本的內涵要求不能變。要把握參與人員要廣泛、意見表達要充分、協商過程要公開的原則。
——在制度上力求規范,內容上突出重點,形式上靈活多樣,結果上注重實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要主動爭取凝聚共識,優化協商民主環境 ;創新構筑協商平臺,提高協商民主質量;探索協商有效形式,釋放協商民主活力;促進協商成果轉化,增強協商民主實效。
——持黨的領導、維護核心;堅持事前協商、事中監督;堅持實事求是、講求實效;堅持求同存異、目標一致;堅持依法運行、保障權益。
(作者系政協巴馬縣委員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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