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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華:村治實驗: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樣態及邏輯

[ 作者:馬華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7-02 錄入:王惠敏 ]

以傳統中國鄉村自治以及近代以來農村基層民主的歷史變遷為底色,以“制度”、“組織”和“能力”為核心要件的三場“村治實驗”反映了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樣態和實踐邏輯。一是發展樣態:從傳統農民的臣民意識,經過近代的權利啟蒙,到現代的政治動員,再到自主的農民民主能力建設;從傳統村落“自治”到近代的鄉村建設,到農村集體化,到村民自治,再到協商民主。二是實踐邏輯:農村基層民主逐步實現民主價值與民主技術的統一,民主客體與民主主體的統一,民主的制度、組織與能力的統一,以及民主建設與治理有效的統一。歸結起來,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的實踐和發展是鄉村社會內在需求與現代國家建構雙向互動的民主。這一民主樣態是在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張力中發展,在“適度”與“過度”的微妙平衡中推進,從而體現出鮮明的中國特色。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堅持把國家層面的民主制度同基層民主制度有機結合起來,符合我國國情,集中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特點和優勢,是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保障。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保證人民當家作主落實到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之中。以村民自治為主要載體的農村基層民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40年的歷史實踐表明,村民自治適應了人民公社體制解體后的農村社會治理和改革開放后農村經濟放活的需求,維系了農村社會的穩定,釋放了農村發展的巨大活力,與西方國家從“市民社會”到“民主國家”的發展道路不同,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的成長之路是在特定的歷史脈絡和空間中展開的,是農村社會的民主需求與國家的民主建構之間雙向互動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雙方對接順利則能創造巨大的治理紅利,助推社會和諧與經濟發展,而過于強調社會目標則容易造成基層失控。同樣,國家干預越界則容易禁錮自治的生機。

由于國家建構力量與農村社會力量之間的不對等,雖然農民的民主訴求正在擴大,但農村社會仍缺乏議事、規則、協商等民主制度的基礎要素。農村基層民主根植于中國歷史基因,構成基層民主豐富實踐場域的是廣袤的農村,鄉土生活共同體是其顯著特性,與實現民主的價值相比較,農民更注重生活共同體、文化共同體或共同經濟利益的實現,正如鄧小平曾指出“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很少。”因此,經過大規模制度建設,尤其是經過以“海選”為代表的民主機制發展高峰之后,村民自治在不少地方陷于停滯,形式化明顯,“走過場”問題突出。對此,有學者認為以民主選舉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并不能給農民帶來主動伸張權利的意識和能力。但有的學者則將村民自治看成中國民主政治的“訓練場”和“出發點”,“中國民主建設的突破口”。這一研究思路新近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探索“微自治”以及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

伴隨實踐進程和理論爭議,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問題研究中心(2011年更名為“中國農村研究院”)先后組織開展了三次“村治實驗”,即:以民主制度建設為核心的“水月實驗”、以社會組織建設為核心的“岳東實驗”以及聯合中國社會科學院、南方報業傳媒集團開展的以農民民主能力建設為核心內容的“南農實驗”。其中“南農實驗”從2006年啟動、2011年第二期、2018年接續第三期,實驗歷經12年。筆者通過相對長時段的駐點觀察,嵌入到縣、鎮、村三級實驗場域,貼近觀察農民日常生活的真實場景,諸如:集會、選舉、議事、決策、祭祀、民俗等,對農民生活現場展開參與式觀察,有助于我們準確理解和把握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發展的樣態及邏輯。這三次實驗依次引入制度、組織和能力作為推動村民自治發展的核心要件,其經驗和教訓為我們探索基層民主發展道路提供了充分的啟示。

1、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的歷史空間和結構場域

馬克思指出:“個體主體怎樣理解歷史決定著其對歷史注釋的態度和注釋方式,個體主體的歷史態度和對歷史的注釋方式直接決定了其如何被歷史注釋”。農民作為實踐的主體和歷史的創造者,始終生活在傳統文化積淀下來的現實世界。不理解中國傳統的鄉村社會所置身其間的歷史空間和結構場域,就難以準確認識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發展的歷史脈絡和契機。通過回歸歷史長時段,剖析支撐農村基層民主形態的歷史底色和社會結構,才能準確把握具有“中國特性”的基層民主實踐,進而從解析歷史因子中探尋當下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發展道路。

(一)傳統中國的治理結構與鄉村自治

傳統中國的統治者雖然看起來擁有絕對的專斷權力,但是權力能夠觸及的范圍非常有限,僅僅局限在縣級以上的城市所聯結而成的行政管理線條上。。因此,傳統國家一般是在其權力中心有較大的權力厚度,隨著地理范圍的擴展而逐漸稀薄,而基層社會分散在相對封閉的地理空間內,主權被千千萬萬個碎片化的家族、地主、士紳乃至豪強土匪所分割。以至于國家的權力、成文法典都無法全面、暢通無阻地運行在基層社會,國家并不能完全壟斷合法暴力,國家的權力往往會被其他社會單元攔截。這種帝國集權早發、同時又缺乏現代社會基礎性權力的悖論帶來了許多認識上的分歧。嚴復強調傳統中國的皇權統治,使民“固不足以自由而自治也”,“民智無由以增,民力無由以奮”孫中山則認為在專制制度下,中國人自由太多,除了納糧,與國家沒有別的關系,沒有團體,沒有抵抗力,成一片散沙。

傳統中國疆域空間遼闊,國家行政權無法直接深入到鄉土,只延伸到縣一級,縣以下相對獨立空間存在著一些自治性組織。在縣域內,縣政的權力承接皇權,代表的是正式國家權力,然而事實上“皇權不下縣”,甚至“皇權不出城”。皇權通過衙門里的胥吏和作為地方代表的“鄉約”等來連通自治的鄉村社會。皇權對鄉村社會的統治手段還包括未被納入國家官僚體系的保甲制度。保甲制是圍繞征稅和社會治安而創設的鄉里管理制度,卻是皇權-臣民意識烙印在農民思想的保障,以皇權為代表的國家無需對鄉村社會的公共服務負責,但繳納“皇糧國稅”是天經地義之事。更為重要的是,保甲制從組織和制度上對傳統的“鄉紳自治”形成了巨大的沖擊,在鄉村社會形成了“贏利型經紀人”。傳統鄉紳階層,作為儒家思想的“守衛者”和鄉村社會的“領導者”,不僅在入仕的現實選擇面前迫切想接近皇權,而且在意識形態上是皇權的堅定支持者和維護者,他們沒能成功地適應現代時期,(在市場形成的地方)反而搖身一變成為依靠政治關系來收租的群體,進而壓制農民的個體意識和民主能力。毛澤東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指出:“這四種權力——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縛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條極大的繩索。”而手握這四條繩索的正是鄉村社會的士紳階層。

(二)近代啟蒙與鄉村建設

近代民主思想的啟蒙伴隨著傳統向現代社會轉型而展開。中國近代啟蒙學者對民主的認識,是以儒家思想作為理論依托的,他們以“民本”來解釋“民生”,以“重民”來闡述“民權”。通過中西方不同文化之間的比較,發展出民主政治的中國雛形。不過,對于中國的農民來說,“民主”是個新話題,“五四運動”和鄉村建設運動的民主啟蒙,劃開了中國農村民主發展的一線曙光。

“五四運動”在中國近代民主政治進程中具有思想啟蒙意義。自“五四運動”后,中國開始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中國知識分子開始吸收近代西方的自由、權利等理念。在新文化運動中,中國的民主進程向前邁了一大步,動搖了專制統治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中國知識分子在運動中受到了一次民主與科學的洗禮,后期許多思想家傳承了“五四精神”,開始自覺實踐民主。在新文化運動的指引下,秉承科學精神和民主理念的部分新型知識人,逐步認識到鄉村凋敝對于國家衰敗的重要影響,試圖通過鄉村建設振興鄉村。

當時中國農村社會處于崩潰的邊緣,軍閥混戰、農業衰敗,農民生活艱難。一些有志之士懷著“民族再造”的偉大夢想,掀起了一股“救活農村,拯救農民”的鄉村建設運動。較為著名的主要有:中央政府或地方軍閥主導的“江寧實驗”、“山西村政建設”、“廣西鄉治”等,以及梁漱溟、晏陽初、高陽等知識分子主持的“鄒平實驗”、“定縣實驗”、“無錫試驗”等等。不過,轟轟烈烈的鄉村建設實驗多以失敗告終。回顧當時的鄉村建設運動,有許多值得借鑒的經驗,如民主建設方面,建立了村民會議、村學鄉學、公民服務團等頗具民主性質的組織,或多或少給農民帶來了民主知識和理念。

(三)政治動員與農村集體化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從土地革命到土地改革再到人民公社化運動,農民先后經歷了“打土豪、分田地”、“農民土地所有制”再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的歷史性轉變。這個時期,被廣泛動員起來的農民成為了中國革命和建設的主力軍,爆發出巨大的政治能量,農村民主形態呈現出單向度、革命性、運動式的特點。

為完成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務,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鄉村社會先后開展了三次“土改”。第一次“土改”發生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開展土地革命,制定出“土地綱領”,規定土地革命必須依靠貧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土地所有制為農民土地所有制。第二次“土改”發生在解放戰爭時期,相對前一次“土改”的主要變化體現在,把抗戰時期的減租減息政策改變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這次土改比較徹底,不僅滿足了農民的土地需求,而且還解放了生產力,促進了解放戰爭的迅速勝利。第三次“土改”發生在建國初期,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了沒收、征收、分配土地的原則和辦法。相對前兩次“土改”,新法的主要變化是保存富農,目的是孤立地主,保護中農和小土地出租者,穩定民族資產階級,以便早日恢復和發展生產。土地改革運動改變了農村的結構形式和階層、階級狀況。土改前,地主階級占有大部分土地,以地租形式剝削農民,土改后,地主、富農占有的土地明顯減少,中農所占的比重改變不大,而貧農占有土地明顯增加。盡管這種以土地利益為導向的政治動員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平等意識和參與意識,然而這種參與并非以農民為主體的自主參與,而是動員式的被動參與。

在集體化時期,國家權力呈現出超強的控制能力。集體化運動從制度上確保國家對農業資源的汲取能力,依靠“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統一經營機制以及后來的統購統銷制度,國家源源不斷地從農村獲得剩余勞動產品。由此造成了農民個體意識被集體意識強力吸納,主體性逐漸減弱,自主能力喪失,需要依靠國家來配置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集體化時期頻繁且高強度的國家動員瓦解了鄉村社會的傳統組織,盡管有利于中央政策自上而下的貫徹執行,卻扼殺了農民個體自由的成長,嚴重壓縮了鄉村社會的自治空間。

2、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發展的當代實驗

村民自治是當代中國一場宏大的民主實驗,由社會自主產生,國家予以確認并進一步推動,整個中國的鄉村社會都是實驗場。然而現實的中國鄉村社會遠比想象的復雜,村民自治在數十萬村莊中的實踐過程讓決策部門、實踐部門和理論界充分感受到:民主的理念、制度與實踐在廣大農村社會的匹配和調適,是難以簡單通過充滿激情的政治運動實現的。在缺乏民主傳統而又面臨快速市場化發展的農村社會,村民自治的實踐推進需要在國家決策、地方治理和農民需求之間尋求平衡點。新時期的“村治實驗”,即社會層面的基層民主“小”實驗,就是在這個大背景下產生的, 

人民公社解體后,農村出現了許多自發成立的自治組織。國家順應社會發展形勢,將村民自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制度上予以確認,并試圖從法律上進行規范。不過“制度下鄉”卻遭遇到鄉村社會“地方性知識”的抵抗,使基層民主出現“制度失靈”。人們發現自治并不必然導致民主,民主選舉也不等于民主制度的全部,制度(選舉制度)僅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之一。托克維爾考察了美國民主的社會基礎后指出,在民主國家里,全體公民都是獨立的,他們不能單憑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事業,如不學會自動地互助,就無法保護自由。而中國的農民“好分而不善合”的病癥,也成為發展基層民主政治的重要障礙。把“原子化”的農民組織起來,擴大民主政治的社會基礎,一時間成為基層民主的實踐方向。在此背景下,學術界開展了兩次頗具代表性的村民自治實驗。

1.著重于制度建設的“水月實驗”

1996年,課題組在張厚安教授的帶領下,選取湖北省黃梅縣水月庵村,開展“民主管理”實驗,簡稱“水月實驗”。“水月實驗”主要關注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設,主要目的是在農村基層民主實踐中檢驗制度的成效與不足。

課題組入村調查后發現,《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雖然實施多年,在水月庵村的自治實踐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突出表現在村兩委班子癱瘓和村民自治有名無實。課題組把規范民主選舉制度作為工作的切入點,在此過程中,課題組只是宣傳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程序、規范、技術等方面進行指導,觀察而不直接干預選舉過程。當地鎮黨委政府對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和選舉也不設框框,選舉結果由事先確定的民主程序來確定。在課題組與當地黨委政府的監督下,選舉順利進行。選舉后的村委領導班子有很多事情要做,其中最為迫切的是編制符合水月庵村的《村民自治章程》。為了制定一套切實可用的章程,課題組首先發動群眾與村干部一起發現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其次,經村民代表會議選舉成立了專門的“水月庵村民自治章程編寫小組”,并派專人參與指導,費時兩個月,編寫出一套《水月庵村村民自治章程》。然而,讓課題組深受打擊的是,該章程剛一實施就遭遇挫折,其有效性和權威性受到嚴重影響。原因在于其只側重制度建設,忽視了組織建設、能力建設等相關民主要素的跟進,結果使得轟轟烈烈的實驗只進行了兩年就被迫中斷。

水月實驗至今已經有了22個年頭。實驗的發起人之一張厚安先生曾于2000年重返月村走訪。2005年8月20日,為重現當年的村治實驗景況,徐勇教授帶領其博士生重訪湖北省黃梅縣小池鎮水月庵村。重訪該村后徐勇教授認為,與實驗前相比,現今村莊外出人員增多、胖子增多、有錢人增多,在他看來由于市場的關系,村莊與外部的聯系更為緊密了。由此,月村已經走上一條穩步發展的道路。此外實驗后的村務公開更加具體,農民在了解公開的內容后更容易理解和支持村委會的工作。通過換屆選舉,農民可以選自己認為好的干部,選能維護村民利益的干部。群眾對村委班子的期待是:不能營私舞弊,貪污受賄。

此外,課題組還發現村民自治在農村有著頑強的生命力,與當初展開村治實驗相比,主要的變化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以前村干部是上面任命的,現在是民主選舉、民主推薦;二是沒有實行村民自治之前,村民對村干部的看法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村干部與上級領導保持一致,所做工作與群眾有矛盾;二是上面負擔過重,收取稅費太高,村民有誤解,以為交的錢都進了村干部的荷包;三是村干部工作方方面面壓力過重,大部分精力和時間都用在應付上面的工作任務,只考慮上面,老百姓的具體問題解決不了,群眾抱怨多。如今重返月村調查后發現,這些看法已經被負擔減輕、村干部民選所取代。

水月實驗在探索村莊制度化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經驗,但時至今日村莊內仍然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計劃生育工作,主要是生育觀念問題;二是稅費比較重;三是村民法律意識很淡薄,對村里事務抱著無所謂的態度。這些就導致農民對村干部不信任,農民對村里工作不太支持,干群關系不太融洽。“水月實驗”表明,從制度求民主,只是邁出了基層民主進程中的一小步,中國農民背負著沉重的歷史包袱,緩慢的行走在民主道路上。

2.著重于組織建設的“岳東實驗”

2004年在安徽省蒙城縣岳坊鎮岳東村開展的“岳東實驗”,旨在提高鄉村社會的組織化程度,增強農民的合作能力,尤其強調充分挖掘村落自身資源。主要任務是激發村莊活力,提升村民的參與意識及參與能力,最終實現可持續性發展。

課題組經過對岳東村的需求評估調查后認為,該村的組織化程度非常低,農民可以尋求的合作空間較大,應對治安問題,可以成立普法協會;應對農副業發展,可以組織養殖協會;應對教育等問題,可以建設鄉村書屋等。課題組以一定的外部資源輸入為契機,以組織構造為平臺,讓農民在組織化建設中培養合作意識,進而促進他們對村莊公共事務的關注和參與。在這種理念的指引下,課題組先后在該村進行了養雞協會、普法協會、鄉村圖書館、老年人協會等項目實驗。然而最終以失敗告終。

反思岳東實驗,困惑在于,為什么每個實驗項目都進行了科學評估卻終歸失敗?農民為什么難以適應現代組織?在托克維爾看來,各種各樣的社團,不管是經濟的、社會的、宗教的、文學的社團都是有價值的,參加社團有助于公民培養集體行動與合作的習慣和能力。事實上中國農民更習慣于基于血緣理性的家戶合作或基于地緣理性的鄰里互助,以契約理性為原則的現代合作組織很難適應沉淀數千年的宗法社會結構,更無法建立符合現代民主要求的社團組織。因此,岳東實驗的經驗教訓是必須推動農民從強制的共同體中解放出來,充分發展農民的個體自由,建立自愿聯合的共同體,或許才能提高農村的組織化程度并最終促進農村民主發展。

3、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發展新實驗

反思“水月實驗”的制度建設和“岳東實驗”的組織建設,可以發現以往的基層民主進路是在鄉村嫁接國家制度、植入社會組織,但因為缺乏鄉村內源性的支撐力量或忽視村落傳統知識、習性,無法將外在的制度、組織與內在的鄉土基因調適,實驗效果欠佳。究其原因在于,以往的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多是以外人的身份帶著有色眼鏡進入鄉土社會,而“狡詐”的農民“極力配合”進行“表演”,當外來者在場時是一番情景,離開時鄉村社會又是另一番情景,這種景象并不陌生,農民的“表演秀”在基層政治實踐中一再上演。以至于,梁漱溟先生曾慨嘆“號稱鄉建運動而鄉村不動”,更確切地說,實際情況是外人在場時“鄉村在動”,外人離開后則是“鄉村不動”。另外一番現實場景則是,在經濟和宗族比較發達的南方農村,農民自己組織的宗族活動如火如荼,例如:年例、點花燈、游神、吃新丁、宗親會、修繕祠堂等,有些甚至花費數千萬也在所不惜,卻對村莊的公共事務表現出冷漠。是農民缺乏自我組織能力還是我們的思路有問題?帶著這些疑問,南農實驗課題組于2006年至2018年在廣東開展了前期以提高農民民主能力、后期以提高農民發展能力為目標的“南農實驗”。

(一)實驗設計

“南農實驗”是以農民為實驗主體,由研究機構、媒體以及地方政府等多方共同參與的“村治實驗”,著重探討如何通過提高農民的民主能力進而實現優化民主治理。四個實驗點分別是廣東省博羅縣鐵村、吳川市能村、蕉嶺縣育村、連平縣坪村。實驗村的選取是由媒體首先發布選點公告,村莊自主報名,組織專家篩選來確定的。從選點結果來看,四個實驗村經濟發展程度和區域文化差異顯著,其中經濟條件最好的是鐵村,能村次之,然后是坪村和育村。

“南農實驗”總體理念是在以往村治實驗的基礎上,尊重農民的主體意識,發掘農民的主動性,以能力建設為核心,以制度化建設為目標,以組織化建設為橋梁,構建能支撐村民自治穩定運行的“三角支架”系統,系統推進制度、組織與能力建設。借用弗里茨?海德改變態度的認知平衡理論,民主要得以發展首先要有一個供其實踐的平臺,村民自治正是農民群眾率先創造出的實踐平臺,這一平臺與對它起作用的各種要素緊密聯系在一起,此平臺能否穩定支撐農民的民主實踐,取決于平臺外的各種支撐要素間的關系狀態。假設G代表這個村民自治平臺,S代表與這個平臺有關聯的制度要素,O代表與這個平臺有關聯的組織因素,A代表與這個平臺有關聯的能力因素,O-S-A共同構成支撐村民自治平臺的環狀封閉系統,如圖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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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的第一步用四個月的時間進行需求評估調查,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制定出詳細的實驗方案;第二步是用10個月的時間實施方案,實質性提高農民的民主能力,主要包括表達、合作和監督能力;第三步用數年的時間進行總結與反饋,根據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給予指導,分析實驗的內部效度和外部效度,評定其對協商民主和基層社會治理的作用。

(二)農民的民主能力現狀評測

南農實驗首先在未干預的狀態下,采取定量研究方法對農民的民主能力進行了測評,測評的對象包括四個實驗村的鄉鎮人大代表、村干部、村民代表以及普通農民,測評的內容主要是表達、合作和監督能力,限于篇幅本文僅以普通村民的評估數據為例進行分析。

1.表達能力

四個實驗村普通村民總數是10700人,四個實驗點調查總數為500人左右,所占比例約為5.0%。考察的內容涉及到普通村民的對土地、醫保、選舉、法律等方

面的了解程度。以農民利益維護能力為例:課題組用了“利益受損時通過什么途徑來解決”的指標。調查數據顯示:44.3%的村民會找村干部,5.4%的村民會找長輩,16.6%的村民會找司法部門,還有16.2%的村民選擇私了。測評結果顯示,村民法律知識欠缺,大部分村民選擇有事找村干部來解決,很少有主動尋求法律解決的意識。在村民看來,“打官司”也就意味著撕破臉,除非迫不得已,農民無法也不想通過法律渠道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由此看來,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并不必然帶來法治的進步。

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是測試普通村民利用語言文字技能表達自身利益的能力。課題組設計了一些較為復雜的語句,需要一定的思考才能做出正確的回答,四個實驗村村民回答正確率分別是,鐵村93.6%,能村56.9%,育村為64.0%,坪村60.0%。數據結果顯示:鐵村村民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強于另外三個實驗村。鐵村是四個實驗村中經濟發展程度最高的村,但這并不意味著該村更加重視教育,恰恰相反,調查中發現該村青少年輟學率很高,許多人初中沒畢業就開始“跑社會”掙錢了,“當老板”是他們最大的夢想。在村村民也多是初中小學文化程度,與其他實驗村差不多,甚至還不如吳川的能村和蕉嶺的育村。受教育程度并不高的鐵村為什么語言文字表達能力較強?鐵村地處經濟發達的珠三角,處于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型過程中,周圍到處是來自全國各地操不同口音的外來人口,普通話顯然比白話、客家話更有利于交往,而且頻繁交往也有助于提高他們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其他以農業為主的實驗村,與外界交往相對較少,尤其是坪村和育存屬于典型的客家村落,宗族底色濃厚,人們交流語言多是白話、客家話或潮汕話,識別和運用普通話和復雜書面文字的能力相對較弱。基層民主是農民直接參與的民主,許多公共事務及其決策需要討論,能否在會議等各種公開場合快速、及時、準確將自己的利益訴求表達出來并且有說服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顯得尤為重要,這也是協商民主的應有之義和社區治理的內在要求。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在公開場合,具備良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能夠在技術上避免“當面說不清背后搞小動作”的暗箱操作。

2.合作能力

南農實驗發生在中國農村正處于市場力量重組、社會理性重建的關鍵時期。在市場理性的驅使下,農民的合作意愿、合作能力有了哪些新的變化?針對此問題,課題組對四個實驗村的農民合作能力現狀展開評測,評測的方式除了問卷和訪談外,還以合作項目為抓手觀察和研究農民的合作能力。

鐵村村民的合作意愿主要集中在代耕農(在鐵村租種田地的外地人)身上,本村村民收入主要來源是務工,農戶并無太大的合作意愿。坪村是一個謝姓為主的客家村落,有較強的宗族內聚力,宗族合作意識較強,但基于契約精神的現代合作理念欠缺。例如:2006年5月成立了坪村農民經濟合作社,把住房改造和水蜜桃項目作為工作重點。起初合作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完成了住房改造一期工程,后來合作社運行越來越困難,主要原因是忽視了農民的主體性,大眾參與變成了精英把持。能村的宗族氛圍濃厚,村民在宗族活動中捐款積極,傳統的禮俗社會不僅為村落共同體提供了穩定的秩序,而且能夠讓村民找到精神上的合作空間。經濟上的合作空間主要表現在西紅柿的種植與銷售、水利合作、村莊道路修建等公共事務。能村的合作組織遇到了“岳東實驗”和坪村合作社類似的問題,宗族活動的內聚性未能轉化村莊公共事務合作的有利條件,合作組織因為挑戰了村“兩委”的權威而受到村干部的抵制,少數精英過分主導而忽視了普通農民的主體性,最終導致該理事會名存實亡。合作組織較為成功的案例是育村,育村以祠堂為中心圍祠而居形成了四個自然片區,每個片由一個宗族自然延續的片長來負責協調本片的相關事務,完善的宗族治理架構為村莊的運行提供了穩定的秩序,課題組嘗試將傳統宗族權威與村兩委銜接,架構體制內外雙方溝通的橋梁,以具體的項目為引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評測結果表明,農民有合作需求與合作愿望,卻難以組織起來共同處理村莊的公共事務,合作不起來是鄉村社會的常態,而合作成功卻成了偶然。除了人們普遍認為的制度、信任、文化等原因外,農民合作能力的積極引導應該引起重視。因此,課題組始終強調和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在項目實施中與村民一起調查、分析和規劃,讓他們在參與行動中提高合作意識和技能。此外,課題組倡導在遵守規則前提下的“理性”參與,通過溝通與合作增強人們之間的信任感,反過來信任感的增強又能加強合作。

3.監督能力

近年來,“小村官、大腐敗”已經成為中國社會轉型期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村官雖小,一旦貪腐,造成的社會危害極大,直接損害農民利益,嚴重影響基層社會穩定。造成“村官腐敗”的主要原因是監督缺失或者乏力,尤其是沒有將村官權力置于村級治理的選舉權、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四權同步”的整體程序和環節中,需要構建“四權同步”監督機制來治理村官腐敗。

從問卷調查中可以看出村民的監督的意愿。對“您認為完全由本村村民來監督村干部是否可能?為什么?”只有37%的村民認為可能,而超過60%的村民則認為不可能。回答可能者給出的主要理由是“村民了解村里情況,了解村干部的作為”,而回答不可能者的主要理由則是“村民的力量不夠大、村民的監督能力不強、怕得罪村干部等”。由此看來,受自身的文化素質、政治認知及所處的社會文化環境等因素的制約,村民要么不敢監督、要么輕易被監督對象收買拉攏,這些因素都導致了村民的監督意識弱、監督能力差。此外,由于村務公開的內容不夠具體和規范,村民普遍不信任公開的內容,在村務公開內容中,村民主要關注的是村莊財務開支狀況,其他諸如村莊發展規劃、法律知識等并不被村民所重視,這說明群眾只關心與自己利益聯系密切的經濟事務,對村莊其他公共事務缺乏關注。

(三)農民民主能力訓練

通過課題組對農民的民主能力進行的全方位評測發現,普通村民表現出的表達意愿不足、表達方式缺乏理性、越級上訪以及群體性事件等成為基層政治表達的顯著特點;他們普遍存在著相互合作的需求,但對合作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不夠了解,加上農民生活在傳統社會結構而構成的圈層網絡中,對現代合作理念缺乏認識,以契約為基礎的現代型合作能力尚未建立,農民難以形成可持續的合作關系;而對于基層民主最為重要的民主監督方面,他們表現出了監督意識薄弱,監督能力不強。針對農民的這些民主能力存在的問題,課題組采取了“三步走”方略來提升農民的民主能力:第一步從利益著手,讓農民學會辨識自身利益,提出自己的利益主張;第二步從契約意識入手,引導農民突破傳統圈層局限,培養他們主動參與現代合作的能力;第三步從建立村級權力制衡機制著手,挖掘鄉村內生監督資源,提高農民的監督能力。

1.民主方略之一:利益表達能力訓練

基礎能力訓練:表達能力是實現基層民主的前提條件。從外部為有幾千年文化基因的中國農村社會機體植入一個嶄新的“民主”器官,這其中既需要有以知識分子、政治家為代表的專業醫生,也需要被植入者掌握一定的相關知識以及做好被植入的準備。在此背景下,課題組展開了以新型農民培訓為切入點的基礎能力訓練,其目的是通過基礎能力訓練,讓表達者具備辨別自身利益的能力。課題組希望通過一系列培訓,使得農民在識別自身利益并經由制度化渠道獲取利益的能力得到明顯提升。具體培訓情況見表1:

表1“南農實驗”四期農民培訓班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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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農民參加培訓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每次開展培訓鎮村干部都需要給參與培訓的村民每天20元的誤工補貼,農民不喜歡課堂講授式教學,喜歡在解決具體的問題中學習現代知識。此外,課題組還開展了送書下鄉和圖書館建設項目。在實驗村中,最早開展這項活動的是坪村,其次是鐵村和能村。三個村的圖書館書籍、報刊雜志擁有量多達2萬冊(份)。不過遺憾的是,經歷了一番熱鬧景象后,三個村的圖書館都走向了沒落,圖書館無人管理、書籍雜志堆放凌亂和大量遺失的問題突出。文化下鄉緣何難以入鄉?引起了課題組的反思,一方面當下農村很多都是由老人、婦女、兒童構成的留守型人口,人口結構問題是制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讓農民有了更為便捷的信息獲取渠道,再加上書屋運行管理成本無處承擔,圖書更新緩慢,最終造成送書下鄉項目陷入停滯,在此情景下課題組開始關注婦女、兒童的能力提升問題。

婦女權益論壇:現代民主政治不應該把農村婦女排除在外,針對南方宗族地區婦女權益意識薄弱,課題組在能村召開了首屆婦女權益論壇,討論孩子的成長與教育,如何看待村莊的發展等。這是該村歷史上首次婦女大會,有50多人參會,甚至比平時的村民會議人數還多。會上婦女們討論熱烈,婦女在公開場合有了表達自己想法的機會。隨后,在育村開展了婦女學習班,由村中婦女精英發起,在此之前,育村歷史上從未有過以婦女為主體的相關組織。第一期有22位婦女參加,培訓內容有婦女生殖保健、家庭觀念轉變、婦女權益保護、婦女參政議政等。通過婦女權益論壇,構造出婦女了解自身權益的公共空間,通過公共意識的培育,婦女參與村莊公共生活的范圍越來越大。首先,提升了婦女的主體意識,激發婦女對其個人合法權益的重視,婦女開始自覺關心國家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與實施,把個體的發展同社會發展緊密聯系起來,在實踐中增強利益表達能力;其次,開辦學習班和論壇,為婦女利益表達提供了一個實踐平臺,大大提高了婦女政治參與的廣度和深度,提高利益表達的層次和影響力。

2.民主方略之二:合作能力訓練

項目引導:具體方案是通過有秩序的共同參與,讓利益主體學會通過對話協商來協調彼此關注的共同利益,最終產生共同的行動。課題組在坪村開展了公司+農戶形式的坪村合作社項目;能村圍繞水利灌溉、西紅柿種植以及環村公路問題展開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育村選擇了曾坑公路項目;鐵村選擇了代耕農協會項目等。項目參與法的核心思路如圖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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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圖分析,項目參與法的核心理念在于為實驗對象輸入“公平、公開、公正、參與”的民主理念。在項目系統內,課題組為項目參與者提供了組織平臺、制度保障、理論支撐,村民始終是實驗的主體。在每個項目實施之前,課題組都會圍繞項目設計詳細的議事規則,多次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干群對話會議等,通過會議討論的形式鍛煉村干部以及普通群眾的語言表達、利益辨識和共同行動的協作能力。例如:課題組以曾坑公路項目合作為切入點,引導各片宗族理事會負責動員村民和外出鄉賢捐贈支持公路建設,協助村兩委向上級爭取相關修路資金等,最終使得曾坑農民期盼60多年的公路得以順利建設。該項目成功以后,育村又成立了自來水理事會,成功解決了全村的用水問題。

事件介入:事件介入法是課題組為解決宗族派系矛盾而采取的一種理性合作方法。南方農村因村委會選舉引發的宗族矛盾較為常見,給鄉村社會的穩定帶來了消極影響。以育村為例:該村宗族派系復雜,選舉引發出支持前任書記的一派和支持現任書記的一派,雙方互相攻擊,矛盾不斷。課題組采取事件介入法,第一步是找出不同派系的主要利益關切,林字輩是勝選方,迫切需要村莊盡快恢復秩序,村民迫切希望落選的華字輩能說清楚高速公路補償款的事情。華字輩擔心前任書記落選后自身的現實利益受損,希望現任書記低調處理高速公路補償款問題。課題組介入后為雙方搭建理性交流的平臺,結果在有效溝通后,雙方各自作出讓步,減少了矛盾,增加了信任。在課題組看來,解決糾紛的關鍵是要讓育村村民能理性接受高速公路征地款事件的處理意見。首先要有權威獨立的調查,經過縣紀委的調查,育村村民很快看到了最終的調查結果,村民在半信半疑中逐漸開始理性思考自己的行為。隨后,課題組多次走訪雙方的派系人員,最終讓水火不容的新老書記坐下來對話,消除了因選舉造成的矛盾。通過一系列的理性協商,使得不同派系之間認識到了只有合作才能共贏。這種方法的關鍵是讓派系之間理性地看待自身的利益所在,并通過相互合作去實現自身的利益,最終彌合派系紛爭。

3.民主方略之三:監督能力訓練

涉農媒體介入:基于新聞媒體特有的社會監督功能,課題組將合作方之一的南方農村報引入進實驗現場,對實驗村展開最為直接的介入式觀察。此前,新聞媒體的自我定位是中立的事件觀察者和報道者,但在南農實驗中,在廣東農村地區有著廣泛影響力的南方農村報卻史無前例地介入到村務管理當中。實驗村莊存在復雜的利益糾紛,原本應該公開的村務信息不透明,尤其在涉及征地補償等村莊重大利益的事情上,宗族派系之間互不信任,矛盾摩擦不斷,嚴重影響到村莊治理,如育村的高速公路補償款分配事件。南方農村報的記者了解到情況后,作了一篇題為《10萬?104萬?更大的數目?——蕉嶺育村征地補償疑云重重》的報道,引起了強烈的反響,給課題組、當地政府、村干部帶來了巨大壓力。不過,媒體的介入卻意想不到地發揮了獨特的溝通作用,被懷疑者借助媒體還了自己的清白,懷疑方通過媒體了解到事情真相,地方政府則通過事件公開化解了干群之間的誤會。涉農媒體介入村務監督后,其新聞媒體的作用也逐漸改變,不只是報道新聞事件的真相,而且直接參與到農村社會的公共事務中來,將批評社會與建構社會結合起來,無意中發展了新聞媒體的理念。

建立村務監事會:實驗組在焦嶺縣首創了“村務監事會制度”,這一制度對“誰監督”的問題做出了回答,它結合國家和社會力量,將國家權力和村莊內部力量共同作為監督主體,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來實現村莊民主監督。國家和社會的互動,國家權力和鄉村內生力量的結合,是蕉嶺“村務監事會”制度實踐的主要理論依據。這一制度的核心內容可以概括為,“一個機構”、“兩個明確”、“三個定期”、“四個渠道”。具體來說,“一個機構”即“村務監事會”明確監督主體。監事會組成人員由村民代表會議民主推薦產生,由本村的黨風廉政建設監督員、老干部、老同志、人大代表等各類有較高威信的村民5人組成。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和村財務人員不能進入監事會。“兩個明確”規范監督職責,即明確監事會只參與對村務的監督與檢查,參與監督村級重大事項的決策;明確監事會的監督內容為村務公開、財務收支、重大事項、政策落實、意見處理等。“三個定期”規范監督程序,即定期收集匯總群眾的建議向村委會反映;定期召開監事會成員會議研究布置工作;定期向鎮紀委反映監事會工作開展情況。“四個渠道”保障監督效果,即監事會代表村民監督村干部“合適”,監事會成員利用自己的威信監督村干部“合情”,監事會自身處事公正、實事求是來監督“合理”,監事會通過法律制度等正規渠道來解決問題“合法”。目前,這一制度的部分經驗已經上升至村組法在全國得到了推廣。蕉嶺村務監事會的運轉流程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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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驗效果

“村治實驗”的三地不同實驗結果顯示,以制度、組織為核心要素的湖北黃梅實驗和安微蒙城實驗均以失敗告終,而以制度、組織、能力建設為核心的要素的廣東南農實驗卻相對成功,比較三地實驗條件來看,南方農村普遍存在的宗族自治基因更加有利于“村治實驗”的完成,這也有效印證了十九大提出的要加強自治、法治與德治相結合進而實現農村有效治理的科學判斷。不同于嚴格的自然科學實驗,“村治實驗”復雜、多變,實驗周期長,不確定性因素多,因而實驗結果難以直接與實驗設計嚴格對應,對其評估更需要從多方面進行考量,不能僅限于最初實驗設計時的標準,還要看實驗對農民是否有切實的影響。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實驗方人手、資金越來越難以應對不斷延伸的實驗需求,“南農實驗”僅在蕉嶺縣的育村延續至今,而且實驗場域由原來的育村延伸至整個縣域空間,實驗內容也由原來的農民民主能力建設擴展至以鄉村振興為核心的農村綜合改革。

經過十年的實驗持續推動,蕉嶺縣已經由原來默默無聞的粵東小縣一躍成為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試點縣,廣東省農村綜合改革先進典型和樣板,南方農村改革成效顯著的現場教學點。在筆者看來,蕉嶺縣之所以成效顯著,一方面是國家對“三農”問題的重視為蕉嶺縣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另一方面是蕉嶺縣找到了客家宗族傳統如何融入現代治理體系的有效路徑,在課題組的引導下實現了傳統治理資源與現代治理體系的有效銜接。此外,作為親身經歷者和實驗操盤手,筆者深深感覺到鍛造一支懂三農、愛三農的干部隊伍非常重要。2018年三月底筆者帶領五名研究生對育村進行了十周年回訪,回訪期間看到育村的新變化增強了課題組啟動第三期的信心。

1.農民的民主能力得到提升

利益表達理性化和法治化。這是傳統社會走向現代社會的重要標志,也是民主政治運行的基本條件。南農實驗不僅對實驗村農民進行了政策法律等培訓,而且也引導農民通過民主協商、法律途徑處理和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從婦女權利來看,育村婦女的表達能力顯著增強,社會地位有所提高,家庭暴力已經鮮見,帶來了家庭關系和諧。在2011年的山林承包毀約事件中,大多數村民與承包人、村干部和鎮干部發生了多次沖突和角力,但都是圍繞承包合同進行對話和溝通,用村干部的話說,“在副鎮長面前,當事人之間儼然就是法庭式的辯論,而不是以前那種不講理的爭吵。”

監督行為制度化和常態化。村務監督是南農實驗在育村開展工作的切入點,也是南農實驗最為突出的成果。2010年村務監督制度被正式納入《村組法》后,成為基層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但實施了一段時間后,許多地方的村務監督的作用逐漸減弱,以致于很多人認為村務監督也“淪為形式”。事實并非如此,而是村務監督的制度化和常態化使監委會成員在村莊公共事務中出現的次數減少了,給人們造成了“不起眼”的主觀印象。事實上,為了落實村務監督制度,各地對村莊的開支和村干部權限和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就村莊開支來說,超過一定的數額必須有監委會成員的簽字。嚴格而詳細的監督制度大大增加村干部的違規成本,村干部違規行為的減少也就意味著村監委會成員的監督行為減少了,這恰恰表明監督制度得到良好運行。育村的村務監督即是如此。在每個月更新一次的育村村務公開欄里和片區小賣部的外墻上(村務公開欄系課題組十年前在四個片區設置又稱民主墻),課題組看到,2017年年底到2018年3月份的村莊各種財務支出的明細表上都有監委會成員的親筆簽名。

基層協商民主取得新進展。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發揮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作用。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諦。事實上,在育村這個宗族氛圍濃厚的客家村莊,村里一直有民主議事的傳統,過去議事主題主要是宗族事務,“南農實驗”實施以來,課題組嘗試把宗族理事會和村民議事會結合起來,建立村民理事會,討論、商議、參與村莊公共事務。現在育村把村民理事會制度下移至村民小組,建立了17個村民理事會。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村民理事會多渠道籌資、組織召開鄉賢座談會、動員群眾投工投勞參與村莊各項建設,在村莊治理和公共設施建設中發揮了突出的作用。結合十九大精神,育村嘗試著把理事會、監事會、議事會等制度整合為協商議事會制度,制定了協商議事會章程。2018年3月23日,村“兩委”班子將村民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村民代表共53人召集起來,召開了第一屆協商議事會,討論通過了育村的生活垃圾處理實施新方案。

2.鄉村社會零和博弈的怪圈有所突破

干部關系改善。在復雜的鄉村社會中,“當家人”之間的關系是各種社會關系的核心。村民自治制度也不例外,在多數村莊,競爭激烈的選舉常常會加劇當選干部與落選干部之間的矛盾沖突,“成王敗寇”的心理不時顯現,落選干部及其支持者不能心甘情愿接受選舉結果,甚至有意刁難、阻礙現任干部的正常工作,對于村莊公共事務來說,當選與落選都是兩敗俱傷,形成了鄉村關系社會“零和博弈”的怪圈。而民主制度成熟的重要標準,是對合法選舉結果的承擔和對當選者權威的認同,立場和選舉結果的不同并不會影響雙方的“關系”或“情感”。以前,育村干部關系緊張的焦點集中于村支部書記前后繼任者之間的矛盾,雙方在村莊公共事務上明里暗里互相較勁,嚴重影響村莊發展。“南農實驗”的實施,為改善雙方關系提供了良好契機,課題組首先用農村社會傳統的方式(安排酒席)安排了前任書記與現任書記會面,讓兩人在“場面”上握手言和,隨后在各種會議中理性討論村莊公共事務,最終化解了雙方的心結。

干群關系和諧發展。在派系復雜的農村社會,干群矛盾部分源自干部之間的矛盾,尤其是在選舉中凸顯出來的當選者與落選者的矛盾,從這個意義上說,干群矛盾是當選干部與落選干部支持者之間的矛盾。隨著當選干部與落選干部之間矛盾的化解,干群矛盾也有所緩解。另一方面,影響農村干群關系的主要因素表面上是村干部的貪腐行為與行事霸道等,深層次的原因在于制度、組織和能力問題。育村同樣如此,“南農實驗”啟動后,在課題組的推動下,村民、村干部、鄉鎮干部、縣委干部、新聞媒體、科研機構都參與進來,多重舉措,共同努力,形成了一個特殊的“壓力場域”。在這個帶有共同監督性質的場域內,無論被迫還是主動,每個主體都行動起來,消除了芥蒂,增強了信任,達成了共識,干群關系趨向良性發展。

宗族矛盾化解。相比北方,南方農村社會的宗族關系對鄉村治理和基層民主的影響要大得多,不同宗族團體圍繞民主選舉、基礎設施建設等村莊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產來爭奪話語權和現實利益,由此導致宗族之間尤其是不同族姓之間矛盾沖突時有發生。南農實驗村莊也有這樣的特點,育村丘、黃兩姓之間矛盾由來已久,最早在370多年前兩姓宗族因爭水交惡,發生大規模械斗,互有死傷,后來在祠堂發下互不通婚的毒誓。上個世紀70年代末因為山林糾紛又發生過一次沖突,直到現在山林糾紛問題仍然懸而未決。而在村莊政治中,由于黃姓人多勢眾,丘姓總是吃虧。前任書記也曾試圖解決緩和矛盾,卻因種種原因未能實現。2014年現任書記上任后,借助國家和蕉嶺縣的優惠政策,多方籌資,統籌全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并適度向丘姓所在的南坑村傾斜,2014年修了連心路、連心橋,2015年建成南坑村文化活動中心。丘黃兩姓宗族之間正式的溝通交流越來越頻繁,2016年育村舉辦了丘、黃兩姓參加的運動會。同時,育村老人協會、婦女協會、退管會、退伍軍人之家等社會組織不僅積極參與村莊公共事務,還經常組織內部活動,無意間搭建了丘、黃兩姓溝通的橋梁,對化解宗族矛盾起到了助推作用。

3.農村基礎設施顯著改善

中國農民講求實惠,基礎設施建設則是最能帶來看得見、摸得著的實惠。然而,鄉村基礎設施建設需要一定規模的資金投入,一般集體經濟較弱的村莊難以負擔,而“南農實驗”以農民能力建設為撬杠,發掘和培育農村的內生動力,使實驗村實現了“舊貌換新顏”,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個接一個,曾經臭氣熏天的池塘變成了漂亮的荷花池,泥濘的道路變成了干凈整潔的水泥路,公園、涼亭、文化活動中心相繼出現,蓄水池、自來水管道、污水處理中心建設完成,曾經臟亂差的村莊變成了真正的美麗鄉村。談及村莊的新變化,育村干部群眾無不歸功于“南農實驗”帶來的新理念。就連2018年的該村村門的新年對聯都與以往有很大不同,過去的村門對聯大都以強調宗族團結為主要內容,今年的村門對聯則為:產業興旺農民甩掉窮帽子,治理有效村莊親如一家人,橫批:富美育村。

4、結論與討論

民主目標的實現,前提是找到適合特定國家和社會需要的民主發展機制,理解其內在邏輯。基層民主發展的“村治實驗”把農村基層民主的實踐與理論研究融為一體,把外部變量與內生變量融為一體,打破了實踐的路徑依賴和理論的思維定式。三場“村治實驗”的過程和結果充分展現了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發展樣態和實踐邏輯。

(一)農村基層民主發展樣態

1.“臣民—啟蒙—動員—自主”的進路及其樣態,這是農民民主能力從無到有、政治參與從被動到主動的過程。

長期以來,中國農民被排除在民主政治之外,被認為天生與民主不相容。儒家思想不時強調“民本”,但其根本目的是維護宗法皇權,無法與現代民主理念相提并論。在專制的高壓下,這些民主的“因子”很難成長為真正的民主因素,中國農民對至高無上的皇權頂禮膜拜,不可能產生現代民主觀念與民主能力。這種臣民型的政治文化影響深遠,至今仍是鄉村社會民主化進程的重要制約因素。鄉紳是皇權的堅定支持者和擁護者,也是農民個體意識的壓制者,一旦他們認識到皇權制度的腐朽與現代民主政治的優越性,部分開明士紳則有可能接受現代民主觀念。現代民主的啟蒙即發生在這部分士紳階層的身上,進而經過政治宣傳或鄉村建設運動傳遞給普通農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被動員起來的農民成為中國革命和建設的主力軍,根據地政權的政治實踐一定程度上鍛煉了民主能力。經過土地革命與改革,農民獲得了夢寐以求的土地,逐漸萌生個體意識,卻被集體化運動強行吸納,農民的自主權喪失。直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釋放了農村的經濟活力,肯定了農民的利益需求,農民的個體意識和民主能力才真正成長起來,成為村民自治的基礎。

2“村落自治—鄉村建設—人民公社—村民自治—協商民主”的進路及其樣態,這是農村基層民主從無到有、從國家建構到社會自主、又從社會自主到國家建構,再到國家建構與社會自主雙向互動的曲折往復的過程。

傳統鄉村社會的村落自治與民主自治同為“自治”,但兩者的內涵與目的有著本質的不同,一個基于消滅個性的強制型共同體自治,一個是基于個體自由的契約型共同體自治。因此,傳統的村落“自治”并不能自然而然轉變為現代意義上的民主自治。隨著西方文明的滲入,民主被引入到中國的鄉村社會,開明紳士階層主導發起的鄉村建設運動開啟了農村社會的民主化之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根據地政權實施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成為后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之一。在人民公社體制下,國家政權的強大力量消解了傳統的村落組織,同時也嚴重壓縮了農民個體自由的自治空間。改革開放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普遍推行,瓦解了人民公社體制,為村民自治奠定了堅實經濟基礎。新世紀以來,當國家權力再次強力介入鄉村社會之時,村民自治則異化為以實現國家目標為主的“村干部自治”,農村基層民主走向了死胡同。國家則不得不再次后退,讓權于農村社會,擴大農民的自主參與,“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協商民主和協商治理成為農村基層民主發展的新方向。

(二)農村基層民主實踐邏輯

1.民主價值與民主技術的統一

自上個世紀被引進以后,民主成了中國的一面旗幟,也是中國共產黨長期堅持的奮斗目標,“實現民主”早已成為共識,如何實現民主價值卻爭論不休,不僅沒能達成一致,反而因為路徑的分歧致使基層民主實踐屢屢受挫,甚至對民主的價值也產生了懷疑。回顧中國基層民主數十年的實踐,“人民當家作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受到廣泛認可,但我們重視民主的核心價值,卻缺乏對民主化具體進程的深入思考;重視民主的制度設計,卻缺乏落實制度的操作程序和操作規則的精細設計。亨廷頓早已告誡過,選舉不是民主的全部。在俞可平看來,“民主像個陀螺,除了強調使民主運轉起來的程序和機制外,還強調民主也像陀螺一樣需要推動力和技巧。”長期以來,有關基層民主發展路徑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對自治制度的探索,而制度實踐則屢遭操作困境,因此必須將研究視角從價值層面的民主轉向技術層面的民主。

一是民主技術有助于提升農民的民主能力進而實現民主的價值。西方社會經過數百年的發展,民主技術已經成熟,而中國的民主化進程才在磕磕絆絆中艱難行進了100多年,民主技術的應用程度偏低,而且主要集中在選舉技術上。中國農村社會缺乏運用民主技術的動力。在農村基層民主制度中,并不缺乏自治制度的規則,卻缺乏落實制度的技術規則。如開會的技術規則,羅伯特議事規則在西方社會不斷完善與發展,為多種會議所遵守,而中國農村開會卻缺少這樣嚴格的規則,多數村民議事會都是在吵吵鬧鬧中不了了之,形不成任何有建設性的決策建議,嚴重挫傷了與會者的積極性,極大地傷害了民主價值。“南農實驗”開展的能力提升訓練,不僅讓農民在民主實踐中學會運用民主技術和工具解決實際問題,還能強化農民對民主價值的認同,實現民主理想向民主價值的轉化。

二是民主監督技術是提升農民監督能力、行使有效監督的最有效手段。民主監督形同虛設是農村基層民主難以向前推進的重要原因。中國農村社會缺乏適用的民主監督技術,農民不是不想監督,而是無法監督、無力監督。“南農實驗”倡導的“村務監事會”制度,為增強監督能力提供了平臺。“村務監事會”在村兩委、村民會議等之外,專職行使監督職能,將權力制約和制衡機制引入到村民自治,把精細的民主技術與地方傳統結合起來,很好地發揮了監督作用。南方社會宗族氛圍濃厚,課題組把既有公益心又德高望重的宗族長老吸納進村務監事會,地方政府紀委作為外部監督的關鍵力量也參與進來。為保證村務監事會權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設計較為嚴格的村務監事會條例。這為民主監督提供較為完備的技術規則,從而克服了村務監督的難題。

三是信息技術引入基層民主政治,有利于培育農民的民主意識及規范村務管理。現代社會是信息型社會,隨著媒介的日益發達尤其是互聯信息時代的到來,農民已經不再隔離在信息之外,農民對外部信息的獲取意愿及獲取能力都得到很大發展。因此,重新理解信息與民主政治的發展之間的關系不僅可行而且必要。現代政權的合法性問題已經與信息傳播密切聯系在一起,政治權力行使者對政治信息的收集、占有、發布、傳播方式已經關系到授權者對其信任程度。“南農實驗”將涉農媒體引入到村務管理當中,通過與新聞媒體的合作探索信息技術對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影響。實驗表明,新聞媒體對村務管理的介入不僅有利于培育村民的理性意識,塑造強大的輿論空間,也有利于減輕地方政府的治理成本,公開、公正的信息披露更有助于地方政府合法性的建立。

2.民主客體與民主主體的統一

鄉村社會的基層民主建設原本應該以農民為主體,事實卻并非如此。在農村基層民主實踐中,國家與農民的關系同時也體現為民主客體與主體間的關系。從早期的民主實踐到近代發展民主的嘗試,再到當下人民民主主體地位的確立,農民主客體間不同身份的轉換體現出中國基層民主政治特有的成長邏輯,即先有農民民主的形式再有農民民主的實體,國家能力強于農民能力,農民雖然有了民主主體的法律地位,但缺乏獨立行使民主主體權利的能力。馬克思認為農民“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別人來代表他們……小農的政治影響表現為行政權力支配社會。”

雖然村民自治制度確立了農民的民主主體地位,但是在實踐中,農民卻異化為民主客體,常常被動參與農村公共事務。這種異化有兩個方面的表現:第一,村民自治源自于農村社會的內部動力,其制度供給卻來自于國家,忽視了廣大農村社會的差異性和與農民政治生活的適應性,再加上壓力型體制下地方政府目標多樣化的制約,農民的主體意識很難得到體現。二是從傳統社會走過來的中國農民習慣了被動接受國家的政治安排和外來力量的引導,學習并運用現代民主技術相當困難,在基層民主政治實踐中的主動性非常弱,他們“永遠不能從事獨立的運動”因此,“南農實驗”的設計很明確,把農民的主體性建設作為明確目標,取得了顯著效果。

3.民主的制度、組織與能力的統一

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歷程顯然與西方不同。西方的民主歷程表現出制度、組織與能力的同步發展。以雅典民主為代表的古典民主,從擲豆子、陶片放逐、抽簽再到公民大會、500人會議、陪審法庭等民主實踐中塑造出一個成熟的民主制度體系,雅典公民的民主意識和民主能力得到普及,進而奠定了古典民主的基石。西方現代民主則是在古典民主的基礎上發展而來。而在中國,民主是舶來品,引進之初,人們最先關注的是民主制度,最先建設的也是民主制度,當民主制度建設受挫時,人們才注意到社會組織建設、民主能力建設。整個民主發展進程中,制度先于組織和能力,三者有非均衡發展的特點。從中國鄉村社會的傳統歷史記憶中,很難尋找到一片與現代民主關系密切的土壤,臣民型、動員型政治能力深深地烙印在中國農民的身上。改革開放后,建立了以村民自治為代表的基層民主制度,但這種外部誘導型的制度供給仍然沒能改變中國農民被動參與政治生活的現實,由于基層民主制度缺乏組織、能力等內生性資源的支撐,運行成本過高,制度效應遭到削弱。直到近年來村民自治陷入停滯,人們才開始把制度供給、社會組織發育、民主能力提升結合起來,從而使農村基層民主發展同時獲得外源性推動力量和內生性基礎力量。

從制度建設到能力建設的路徑轉換為深化村民自治的治理成效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幾千年來的儒家傳統已經結構于鄉村社會,并沉淀為地方性的思維習慣,因此要建設農民的民主能力還任重道遠。孫中山先生曾言:“民權何由而發達?則從固結人心、糾合群力始。而欲固結人心、糾合群力,又非從集會不為功。是集會者,實為民權發達之第一步。然而中國人受集會之歷禁,數百年于茲,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會之原則、集會之條理、集會之習慣、集會之經驗,皆闕然無有。以一盤散沙之民眾,忽而登彼于民國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無措,不知所從,所謂集會則烏合而已。是中國之國民,今日實未行使民權之第一步也”。中國農村正處于現代化轉型的關鍵時期,如何在現代化過程中將廣大的農村社會和人口組織起來,將傳統農民帶入現代民主政治體系之中,是較長時期內中國政治的一個重大問題。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創造了一個農民大國在快速的工業化進程中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民的邊緣整合的奇跡,呈現出與動蕩不安的第三世界的農村完全不同的景觀。盡管它的發展還存在不少問題,社會的發展也日漸給它提出了大量的新課題和新挑戰,但是,它所開創的道路是符合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發展實際的,它所探索和創造的民主發展經驗和智慧也必將成為中國式民主發展的重要知識資源。

4.民主建設與治理有效的統一

在傳統社會治理中,公共權力的配置和運作呈現單向性,即作為被統治者的民眾無權選擇誰擁有權力并發號施令;權力運作則呈自上而下的單向運用,無須獲得被統治者的同意和參與。這樣一種治理格局一方面凸顯了公共權力行使的專斷性,另一方面無法抑制公共權力以毀滅社會的方式無限度運用。中國古代王朝更替和農民起義都是這種治理模式必然的產物,因為民眾既缺乏“發言權”,也沒有“退出權”。而現代化社會中,公共權力配置基本由選民的選票支配,而權力運作也增加了橫向和縱向的對公共權力的民主監督和參與,因此,能夠動員國家和社會的力量共同致力于良治的構造。

中國基層民主從產生伊始,其內在驅動力就來自國家和鄉村社會兩者對有效治理的共同訴求。以村民自治為主要載體的“村治實驗”演進歷程表明,當我們在推進民主發展時,如果失去對有效治理這個目標的時刻對標,而單向突進的開展民主制度建設,特別是試圖通過民主選舉完成村莊公共權力的合法性生產和授予,就會發現民主的制度、程序和形式的發展會出現事與愿違的景象。一般而言,民主選舉是一種有助于公眾歸順既定政治秩序的象征性儀式。它有助于“撫慰在具體政治行為方面產生的不滿和疑慮,增加對本制度合理性和民主性的認識, 進而培養順從未來的行為習慣。”但是,這個過程的實現卻并非可以一蹴而就的。早期關于民主制度建設和社會組織建設實驗的失敗表明,發展民主的過程必須與實現有效治理的目標緊密結合。反之,競爭性的民主選舉和對抗性的民主監督往往變成撕裂村莊的導火索,從而導致民主建設與有效治理的雙輸。

總之,民主的價值受到普遍接受,民主發展的具體路徑和機制卻因不同的國家治理模式、政治經濟發展程度、歷史傳統和文化價值觀而有所不同。正如托馬斯?杰斐遜所言,“我知道,除了由民眾自己來保管社會最基本的權力之外,沒有任何其他方法是安全的,如果我們認為他們不具有足夠的智慧和健全的判斷力來進行管理的話,那么我們的補救辦法不是去剝奪他們的權力,而是告訴他們如何進行自由的行動。”本文對農村基層民主實驗的討論,就是試圖根據實踐經驗追尋如何促進人民“自由的行動”的適當道路,民主的行動能力所生成的持續不斷的刺激源,才能激活作為適應器的農村社會組織力量,進而構造民主制度運轉起來的內生動力。

    作者簡介:馬華,山西大學中國城鄉發展研究院教授 山西省青年三晉學者特聘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 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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