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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謙:合作社制度是促進平衡充分發展的重要制度供給

[ 作者:楊謙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2-11 錄入:王惠敏 ]

最近農業部屈冬玉副部長有一篇講話廣為傳播,文章題目是《以信息化推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文中提到了國外推進小農現代化的經驗和模式,其中也包括組建合作社,舉了荷蘭為例。但是文章表示,這些模式顯然不符合中國的國情,例如荷蘭與我國的發展程度不同。我贊同文章提出的要用信息化來推進小農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但是,對文章所認為的組建合作社來幫助小農實現農業現代化不適合中國國情的觀點,我實在難以茍同。尤其是作者作為農業部的領導,其觀點必定具有較大的影響力,會對從事合作社的工作者產生一定影響。所以,我想談一些不同的看法與之商榷,希望能夠引起大家的討論。

按照測算,估計到本世紀中葉,仍然可能會有1億農戶從事農業,所以,中國作為小農國家很可能是一個較長的歷史的現實。這的確是中國實現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一個困難。如何讓小農與農業現代化對接,是非常值得研究的方向性問題。

在這個過程中,會存在兩個不同的政策導向。一是純粹的市場化導向,說白了就是寄希望于利用資本和市場的力量逐步改造農村,轉移農民。在實施過程中,它體現為產業化傾向,即以產業發展程度作為評價標準來進行政策選擇;另一個是組織化導向,就是寄希望于通過組織小農,讓小農能夠以組織化的方式進入市場,逐步接受市場的改造和影響,以完成小農經濟與社會的徹底轉變。這兩個導向的差異在于,對小農被卷入現代化過程中的利益獲得程度存在不同的判斷。前者認為,通過現代化的進程,小農會逐步對接市場獲得越來越多的利益;后者則認為,小農如果沒有組織化,被卷入現代化進程往往會無法保證自己的利益和權益,也許收益可能會有所提高,但是很有可能是一種新的工農剪刀差形式,是另一種利益的轉移方式。

產業化和組織化,是小農向現代化邁進過程中的一對矛盾,組織化往往是產業化的基礎和落腳點,即有了組織化的產業化,利益的歸宿是農民;產業化是組織化程度不斷提高的進程,只有通過產業化,不斷提高組織化的利益獲得,組織化程度才能不斷提高。究竟哪一個是主要矛盾,具體到不同的國家,可能會有不同的情況。我認為,從中國的現實講,以中國小農的數量、經營規模和組織化狀況看,組織化是中國農業農村現代化的主要矛盾。即并不是產業化程度不高,而是農民組織化程度不高,阻礙了產業化程度的提高和農業現代化的步伐。產業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但是 以資本利益為導向的組織化,最終都是服務于資本,不可能真正讓農民做主,也不可能真正以農民利益為導向。

盡管現在中國已經有超過200萬個合作社,但實事求是的講,這個數字真不能完全解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合作社的規模偏小不說,真正的合作社,能夠起到組織農民進入市場的合作社很少,即便是我們能夠看到一些大規模的合作社的案例,但是這些合作社真正起作用的是又往往是參與其中的資本。做的好一些的合作社,還可以給社員實行利潤返還,一定意義上保證了社員的權益,而大多數合作社連這一點都做不到。因此,在中國,合作社的潛力根本就沒有完全釋放,農民組織化的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在這種情況下,產業化的推進,換句話說就是資本的推動,其結果必然是農民利益無法保證。

我非常贊成屈部長提出的利用信息化來推進小農與現代化對接。這種信息化應該理解為是國家加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讓小農可以充分獲得與城市像媲美的信息化服務,直接使小農在信息上消除城鄉差別。但是,基礎設施的完善,并不必然就是現代化的現實,就如同道路修好以后,農民依然還有一個如何發展的問題。基礎設施是一種公共服務,如果農民組織化程度過低,基礎設施的公共服務越充分,有可能農民的討價還價的能力越弱,面臨的市場壓力就越大。

有一種誤解需要澄清。即互聯網出現以后,有一種觀點似乎是說互聯網的發展有利于平民創業,所以對社會的弱者是絕好的機會。我認為這種說法看起來有道理,但從現在的情況看,互聯網強化的是贏者通吃的功能,也實際上強化了資本的組織化過程,只不過這個組織化過程與傳統的資本積累有所不同。作為產業鏈的高端,互聯網集聚了資本、人才等最優質的資源,確實可以使一些有創業夢想和規劃的人有了與資本結合的機會,但最終互聯網產業鏈的利潤分配卻越來越有利于頂端資本。因此,農業現代化的確離不開信息化的應用,但是如果農民沒有組織化,在這個過程中是很難獲得實實在在的利益的。最近幾年農村電商發展非常迅猛,我們也的確可以看到一些農產品通過電商解決了銷售增值的問題。但是,第一,這種情況仍然不多見,至今電商的下行仍然占較大比重,而農產品上行依然的痛點;第二就是在農產品上行的整個價值鏈中,農民獲得部分也依然很低。最大的增值部分依然還是電商供應鏈當中的商業流通部分,僅就比例而言,與傳統的商業差別并不大。麥肯錫剛剛發布的報告也顯示,數字化的去中介化讓價值逐步轉向平臺,這對處于產業鏈“低端”的小農肯定不是福音。

所以,我覺得當今中國農民的問題,最主要的還是組織化程度太低,與現代化的市場無法真正對接。不提高組織化,就不可能有均衡發展的產業化。所以,在產業化和組織化兩個政策選擇中,我覺得政府有關部門應該把更大的力量放到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上。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對農業部副部長這篇文章的觀點持有異議。我認為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的不理想,并不是合作社不適合中國的農業發展程度和中國國情,而是我們全社會對合作社的功能沒有正確的認識,對發展合作社并沒有給予充分的支持,對合作社的發展環境還沒有傾力打造,說到底,是還沒有把合作社真正作為農民組織化的主要組織資源。例如,國際合作社發展有很多成熟的做法和規則,我們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卻加上了很多的限制;另外,合作社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即便是在國外發展都需要社會工作者的輔導幫助和引領,而在中國,對合作社輔導非常缺乏,大量的資金拿去進行補貼,卻很少有資金投入到培養合作社輔導者的工作上。以致于很多國外合作社組織要靠非政府組織在中國來輔導合作社。再有,對合作社的發展,有關部門滿足于統計數據,追求數量,談到合作社的成績就用合作社的數量說話,缺少從根本上,例如從經濟、社會等角度全面的分析和評估。

黨的十九大提出,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要牢牢把握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和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隨著社會發展進步,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顯然,這不僅僅是一個經濟發展方式的問題,而是治國理政理念的轉變,也是馬克思主義關于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理論的具體體現,更是社會主義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在這個過程中,減少貧富差距,為社會弱者提供更多的權益保障,是不可或缺的政策選擇。除了通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調節分配政策之外,其實還必須為弱者在市場經濟中提供一個創業發展的制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資本的沖擊。合作社就是這樣一種組織制度。改革開放40年發展的歷史說明,中國農村不缺少市場經濟的元素,缺的是組織化的元素。把合作社制度作為滿足農民對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制度供給,是一個適應社會主要矛盾轉化的必然選擇。

轉變發展方式,使發展更加平衡和更加充分,讓我們看到合作社發展的更大空間。發展依然是基礎條件,沒有充分的發展,不可能有社會主義強國的實現;而平衡則是關鍵指標,沒有均衡的充分發展,就不可能有共同富裕的民族復興。希望全社會都能夠就此重視合作社,研究合作社,利用合作社,讓合作社發展成為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成果之一。這是合作社工作者的歷史使命。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作者的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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