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于租佃制的解釋
摘要: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土地流轉更具經濟效率毋庸置疑。文中以狹義的土地流轉為研究對象,回顧了我國農村地權結構變動及“三權分置”格局的形成;總結現有文獻對租佃制度經濟效率的研究結論,分析傳統租佃關系與現行土地流轉之間的區別和聯系;以1978年和2003年為時間節點,從制度總盈余的角度對自耕農、定額地租及分成地租等不同地權結構的經濟效率進行對比,提出當前階段普遍存在的分成地租契約形式一方面來源于土地承包者對風險的厭惡,另一方面由土地經營者“內部化”交易成本的動力和規模化生產比較優勢的內在屬性決定。此外,資本密集型的規模化大生產要求制定長期的土地流轉契約以回收前期固定成本投入,單個經營者可同時通過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降低長期平均成本和生產風險。
關鍵詞:地權結構;土地流轉;制度盈余;分成地租
1、引言
加快推進土地流轉、提高土地產出率是實現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方面。主流經濟學認為,集體所有制下的土地產權邊界模糊是造成農村土地生產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2016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細化和落實承包土地“三權分置”辦法,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利。根據《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截止到2016年,我國土地流轉面積占全國承包地面積的比例約為1/3;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沿海地區相對內陸地區土地流轉比率更大,約為1/2。土地流轉是生產要素大規模集中的標志,也是實現農業產業化的重要前提。求木之長者,必固其根本。作為現階段農業經濟發展重要的生產要素,土地“三權分置”使土地的資產功能與生產要素功能相分離,實現了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的產權角色分工,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的集約化、規模化和專業化程度。
廣義的土地流轉包括土地互換(農戶之間為方便耕種而對各自承包經營權的簡單交換)、出租(農戶將承包經營權出租給其他經濟組織)、入股(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經營)、宅基地換住房和承包地換社保、“股份+合作”(農戶以土地經營權為股份共同組建合作社)等;狹義的土地流轉源于規模經濟,特指農戶與經濟組織(新型經營主體)之間土地經營權的交易關系。文中以地權結構變動和“三權分置”格局的形成為始,總結了傳統租佃關系與現行土地流轉之間的區別和聯系;從制度總盈余的角度出發,通過分析土地流轉雙方的風險承擔屬性和利潤最大化需求,為當前土地流轉契約形式多以“長期”和“分成地租”為主提供一個經濟學解釋。
2、地權結構變動及“三權分置”格局的形成
地權結構變動直接影響財富分配或資源配置,而資源配置下生產要素組合的靈活性決定了農業的生產效率。建國以來,我國土地制度經歷了數次重大變革,其中既有政治因素的考慮、也有經濟制度的影響。農村地權包括土地所有權、承包權以及經營權,農村地權結構變動是指農村地權(不含宅基地)內容和責任主體隨著時間的變化。
以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主體遷移和相互剝離為依據,我國農村地權結構的變動大致可以分為五個階段,如圖1所示。第一階段為1949年~1952年,農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地權結構中僅包含農戶一個主體;第二階段為1953年~1955年,黨中央號召開展農業互助合作運動、推行互助組和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戶以土地入股,交由合作社統一經營,此時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農地所有權歸農戶,經營權歸集體;第三階段為1956年~1977年,從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并統一經營,地權結構中僅包含農村集體這一概念;第四階段為1978年~2002年,以“包產到戶、包干到戶”為內容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承包權和經營權逐漸從集體剝離歸農戶所有,農村地權結構包含農村集體和農戶兩個主體;第五階段為2003年至今,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頒布為標志,受農村勞動力的非農轉移和農業規模化生產的影響,土地的流轉需求使經營權從農戶逐漸剝離,表現為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承包權歸農戶所有、經營權歸實際生產者所有,地權結構中包含農村集體、農戶以及土地經營者三個主體。
可以看出,第一階段向第二階段轉變是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地權結構由單一主體變為雙主體,經營權從農戶向農村集體遷移,主要為了提高生產效率以及避免由于農戶生產資料及經營能力不同而導致的貧富分化;第二階段向第三階段轉變為土地所有權從農戶向農村集體的遷移,此時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再次合并為同一主體所有,地權結構由雙主體變為單一主體;由于集體產權激勵機制較弱、監督成本較高、農業生產效率低下,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再次分離,第三階段向第四階段轉變,地權結構再次由單一主體變為雙主體,“土地承包權”的概念出現;第四階段向第五階段的轉變表現為經營權從承包權中剝離以及地權結構從雙主體變為三主體,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格局由此形成。
不可否認,地權結構變動帶來了經濟效率的提升,有其歷史發展的必然性。據統計,1978年~1984年農業產出的總增長中,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作的貢獻為48.69%。在分散化的小農經濟體制中,生產效率由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決定,那么改革開放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帶來的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以及雙主體的出現就是必然的;現階段,農業生產成本過高促使分散化的小農經濟向規模化大生產轉變,實現產業化的前提就是土地的大規模集中,那么經營權與承包權相分離、新型經營主體通過支付地租獲得大量土地以實現農業生產的規?;彩潜厝坏?。產權的不斷明晰和剝離減少了農業生產的交易費用,增加了土地資源配置的靈活性,是市場經濟制度下的必然產物,也是社會發展歷史進程的一部分。
3、租佃制度及其現實意義
租佃制度是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前提條件下所產生的一種土地經營制度,租佃制度的發展變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著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之間關系的發展演變。
傳統觀點認為土地租佃無論從經濟效率還是公平的角度都劣于自耕農。通過觀察愛爾蘭的農業,英國古典經濟學家穆勒提出自耕農制度是最有效率的,只有存在較顯著的規模經濟時自耕農經濟才不是農業制度最有利的形式,原因在于租佃制中農民受地主的剝削而導致貧困與經濟效率低下。與此相反,德懷特﹒希﹒帕金斯(Dwight H.Perkins)在《中國農業的發展(1368~1968)》一書中提出,租佃制度的有效性由土地契約形式、契約規定的土地出租面積、農戶數量及其變化趨勢決定。通過考察中國14世紀中葉至20世紀之間土地分配和租佃制度對農業生產增長的影響,他認為土地租佃并沒有表現出阻礙或破壞生產力發展的作用。張五常(1969)以臺灣農業為例,認為無論從理論上還是經驗上土地租佃會導致資源配置無效都是一種錯覺。經君健(1987)探討了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本質聯系,指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是以商品交換關系為條件的。佃農沒有足夠的連成大片的田地以及足夠的勞動力來進行多種生產活動,不可能實現自給自足,地主面臨著收入“單一”和需求“多樣”之間的矛盾,因此勢必會產生“地主制經濟”。趙岡(1997)從制度學派的角度分析了租佃制的成因和起源,提出租佃制是市場發展的產物且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以法令廢除租佃制的國家與地區(日本和臺灣)現在都在設法恢復此一經濟制度。蘇文(2005)分析了傳統租佃制及其在理論上的兩大認識誤區,提出“如果傳統農村中佃農的處境未必像過去一些著述說的那么絕望,那么自耕農的境況則未必像另一些著述說的那么值得向往”。王昉(2006)通過考察傳統社會中租佃制度對農業產出的作用得出了積極的結論:租佃契約對農業生產和投資的激勵導致了租佃率的不斷上升,因此租佃關系是一種有效的經濟組織方式。秦暉(2007)對歷史統計學的資料進行比較和計算后證明:傳統中國土地并不那么集中、租佃制并不發達,把地權問題和地權不均說成是中國傳統社會的首要問題及引起社會沖突和社會危機的主因,從而把平均地權說成是解決這些問題的主要手段,是沒有任何根據的。通過對趙岡(1982)的研究結論“在中國所謂封建社會的兩千年中,土地不是越來越集中,而是越來越分散”進行探討,秦暉(2007)認為租佃制并沒有導致財富分化,且其在經濟上是富有效率的。龍登高等(2010)認為佃戶農場相當于“農業企業”,佃農具有企業家的性質,且其生產效率至少不比一般自耕農要低。連雪君等(2014)提出土地產權細碎化增加了集體協商成本、監督管理成本以及農戶的信息成本,解決這一困境的關鍵在于改變細碎化土地產權的結構、實現單個農戶產權的局部集中。作為一種特殊的“租佃”關系,在推進農業規?;笊a的條件下,土地流轉可以提高農業生產率毋庸置疑。
二元經濟體制下,土地流轉即“小地主、大佃戶”,是在產權自由且獨立的前提下,土地承包者和土地經營者對一定時期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易的關系。從形式和最終目的上看,土地流轉與傳統租佃制度一樣,都是將土地耕種處置權利由一方讓渡給另一方,且兩者都能獲取相應收益。兩者的區別在于:1)租佃關系立足于土地私有制,土地與其他商品一樣可以自由交易,土地流轉則建立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農戶與新型經營主體之間對土地經營權進行交易;2)租佃關系的合約形式包括定額地租、分成地租以及工資制三種,土地流轉的契約形式僅包含定額地租與分成地租兩種,目前大多采用定額制,規?;笊a中因機械對勞動力的替代使土地經營中需要的勞動力很少,工資制僅作為個別現象存在;3)傳統租佃關系中土地所有者與農民的契約關系并不對等,土地流轉中的主客體實際上均為“農民”,區別僅是土地經營面積的大小,且土地流轉雙方在產權關系中是完全對等的;4)傳統租佃關系的定額地租或工資制中佃農有規避風險的偏好,土地所有者對“偷懶或卸責”的監督成本很高,而土地流轉因新型經營主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監督成本很低;5)傳統租佃關系中的地租包括實物地租、貨幣地租及勞役地租三種,土地流轉中僅保留貨幣地租這一種形式。
傳統農耕技術下,小農場相比大規模農場更具效率,租佃制將“大田產”轉化為多佃戶經營的小規模家庭農場;現代化機械技術和生物化學技術條件下,規?;洜I降低了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租佃制可以將分散化的小農經濟轉化為大規模農場。速水佑次郎(Yujiro Hayami)等(2000)通過對日本農業的研究發現,農民對土地的依賴以及土地升值預期使得土地產權轉移的交易成本逐漸升高,租佃制由于不受土地產權規模的限制、增加了生產制度的靈活性,可以使經營單位選擇最有利的生產規模,從而促進農業經濟增長。從總體上看,土地流轉繼承了租佃制的優勢,發揮了租佃制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之間矛盾的靈活性,同時規避了傳統租佃關系存在的風險,解決了自耕農效率低下的問題,能夠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當前經濟條件下應是一種合適的選擇。
4、不同地權結構的制度總盈余比較分析
根據前文第二節的分析,第一階段至第三階段,我國土地制度從農戶私有私營轉為集體公有公營,第三階段到第四階段,農村土地轉為集體所有、農戶私營,當前又顯現出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戶承包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際生產的趨勢。本節分別以1978年和2003年為時間節點,基于制度安排的總盈余對比分析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自耕與土地流轉的總效率,并闡釋當前階段土地流轉的契約形式大多采用“分成地租”的經濟學內涵。
4.1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1978年后,我國土地制度改革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代替人民公社制,兼顧了公平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相比集體經濟,“包產到戶、包干到戶”一方面節約了集體經營所需要的監督成本,另一方面因強調土地經營穩定而大多簽訂長期契約,鼓勵了農戶對土地的持續投入,改良后的土地能夠獲得確定的產出。農戶以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得到了直接的農業產出和資本增殖的收益,是農業生產資本積累和勞動收入份額提高的重要條件。
基于制度安排的總盈余探討農業生產的最優模式,均衡狀態下總盈余最高的地權結構將被選擇。在土地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的前提下,假設M1和M2分別代表村集體和農戶家庭,農地產權表現為土地所有權(LD1)、土地承包權(LD2)、土地經營權(LD3)三種形式。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中,土地所有權歸M1,農戶M2從村集體M1手中以價格P1獲取土地承包權(LD1)和土地經營權(LD2);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的交易成本為T1(包括獲取土地承包權的契約成本、農業公共設施建設的集體協商成本、生產的監督管理成本以及土地利用決策的信息成本等);農戶的總投資為E1,總收益為R(E1);勞動力(L0)為M2自有,成本不計。當土地承包經營長期且穩定時,P1=0。
因此,家庭聯產承包的制度總盈余為:
S1=SM1+SM2=P1+R(E1)-E1-P1-T1=R(E1)-E1-T1(1)
其中:SM1=0;SM2=R(E1)-E1-T1。即自耕條件下農業生產的總盈余全部由農戶獲得;只要他面臨的耕種風險及交易成本低于其獲得的總收益,那么選擇自耕就是有利可圖的。
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結構的變化,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弊端日漸凸顯,包括:1)因自然條件不同形成的優劣地塊差別間接增加了同一產出下劣地農戶的生產成本,同時由于平均土地經營面積較小,生產效率低下;2)地區之間資源稟賦、氣候條件及人口結構差異很大,按照戶籍平均分配土地的公平性十分有限,生產資源嚴重浪費,形成無效的帕累托配置;3)農民向非農行業的轉移增加了農戶耕種的機會成本,資本密集逐漸取代勞動密集成為農業生產的主要方式,撂荒現象不斷增加,歸集體所有的土地與農民廉價勞動力之間優勢資產互補的關系逐漸消失;4)土地細碎化及承包經營權的明確界定導致整個地區農業的發展受制于農戶個體的不同意愿,整體陷入“反公共地悲劇”,尤其在農業公共設施的建設領域;5)土地產權細碎化也會導致勞動、資本、生產時間的"細碎化",提高農戶生產決策的信息成本;6)分散化的小農經濟使得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交易成本居高不下,農產品質量標準不統一,國內、國際市場都嚴重缺乏成本競爭優勢。由此,以實現規模經濟為目標、可以將一部分交易成本內部化的土地流轉開始代替小農經濟在沿海省份率先出現。
4.2土地流轉制
村集體擁有的土地絕大多數承包給農戶家庭,少部分以“自留地”形式存在。農戶既可以選擇自行耕種,也可以選擇將土地流轉給新型經營主體進行生產,同時也有將“自留地”直接承包給新型經營主體的現象。但是,現實中村集體保留的土地很少,因此文中討論中忽略由村集體直接流轉給新型經營主體的部分,假設將全部土地承包給農戶,再由農戶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新型經營主體。由此,新型經營主體將土地、勞動力、資本和技術等生產要素組合起來從事農業生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通過規模經濟獲取收益。依據奈特(2005)的風險理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自然災害、經營不善、市場價格變動等不確定性下依據有限的知識做出生產決策,每個決策能獲得唯一的產出。
土地流轉的契約關系中,新型經營主體通過承擔生產風險獲得剩余;農戶通過出讓土地經營權獲得財產收益、通過出讓勞動力獲得非農產業收入,兩者對最終農業產出的分配表現為盈余產前分配(定額地租)和盈余產后分配(分成地租)兩種。當前階段,若土地經營方的目標為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土地租金大多采用分成地租的形式。如果分成地租是佃農經濟中更具資源配置效率的選擇,那么在農業產業化和規?;臈l件下,分成地租的契約形式是否同樣實現了經營者的最優?以張五常(1969)的佃農理論為開端,除探尋經濟規律之外,描述經濟現象也成為了學術研究的重要部分。下文將從制度總盈余的角度出發,解釋當前土地流轉中分成地租契約形式中所蘊含的經濟學意義。
4.2.1定額地租
定額地租屬于盈余產前分配。初始狀態下,村集體M1擁有土地所有權(LD1),農戶M2擁有勞動力(L0)、且在非農產業獲得的收益為A,新型經營主體擁有資金和技術。農戶M2從村集體M1手中以價格P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成本為T1,因農戶不具體從事實際生產且承包權長期穩定,因此P1=T1=0。隨后,農戶將土地經營權(LD2)以固定地租(現值為R)流轉給新型經營主體(M3),交易成本為T2。假設新型經營主體得到土地后只能從事農業生產,并擁有產出的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在不確定性中獲取企業家才能報酬和風險收益。其生產總投資為E2,總收益為R(E2)。
因此,固定地租模式下土地流轉的總盈余為:
S2=SM1+SM2+SM3=P1+(R-P1-T1+A)+R((E2)-E2-T2-R)=R(E2)-E2-T2+A(2)
其中:
SM1=0;SM2=R+A;SM3=R(E2)-E2-T2-R
可以看出,固定地租模式下,農戶規避了全部風險,獲取固定收益(R+A)。在自由交易的前提下,新型經營主體有使總盈余S2的凈現值實現最大化的動力因為給定任何非最優投資E2,總能找到能使總盈余S2的凈現值最大的E'2*,并通過在基期的一次性轉移重新分配所增加的盈余。
根據產權理論,最優的地權結構分配應使總盈余S最大,即比較(1)式、(2)式與(3)式在均衡狀態下的S值大小。若交易成本為零(T2=T3=0),由于存在規模經濟且農戶可以從非農行業獲取勞動力收益,S2>S1且S3>S1是顯而易見的;若交易成本不為零,受當地非農產業經濟發展水平、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及契約協商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內陸地區大多選擇自耕、沿海地區大多選擇土地流轉,具體體現為沿海地區的土地流轉率高于內陸地區。
土地流轉的契約形式是在特定條件下農戶和實際生產者之間風險分擔和提供激勵的兩難沖突之間的最優折衷。張五常(1969)的研究認為:當生產中風險很高、生產者的努力水平很難測度時,分成地租是最有效的;而當風險很小時,固定地租最有效率。(2)式和(3)式中,E2和E'2由經營者的實際生產決策決定,若實際經營者的總投資不受地租繳納形式的影響,即E2=E'2,那么定額地租和分成地租的經濟效率完全由兩種契約形式的交易成本(T2和T3)決定。一般情況下,T2>T3,即定額地租的交易成本大于分成地租,原因在于定額地租模式下農戶難以監督實際生產,或土地交易市場的缺乏提高了交易雙方的信息收集成本。此外,在農戶厭惡風險且可以在非農行業獲得更高收益的前提下,為了保持契約生效后雙方從事各自生產的獨立性,土地流轉契約傾向于選擇更為便利的契約形式,此時分成地租比固定地租更具效率,即S3>S2。
佃農理論提出,在傳統的租佃關系中,若交易成本為零,不同的合約安排效率相同;若交易成本為正,為了規避風險和交易費用,資源配置方式呈現出多元性。地權管制范式下的分成地租之所以提高了農業產出率、實現了資源配置的最大效率,是因為權力約束避免了某些行為主體侵犯并占用他們沒有比較優勢的屬性。同樣,我們也可以認為,在實現農業生產規?;哪繕讼拢苑殖傻刈庵贫ㄍ恋亓鬓D契約限制了農戶在農業生產經營中的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新型經營主體通過專業化組織實現由社會分工帶來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并將一部分交易費用"內部化",相比分成地租更具效率。
4.3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條件下的土地流轉契約期限
近代中國農地規模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人口流動導致"不在地主"的出現以及土地所有權的分散化;二是現代農業生產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實現了內部規模經濟、導致了土地經營權的集中化。在分成地租模式下,生產風險由經營者獨自承擔,土地最優經營規模由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共同決定(圖2)。
圖2中,分散化的小農經濟條件下,APC為平均生產成本曲線,ATC為平均交易成本曲線,兩者權衡下的最小平均總成本為曲線AC的最低點,對應的最優經營土地經營規模為A;規模化農業生產條件下,現代化農業技術的應用降低了生產成本,曲線APC向下移動為曲線APC',信息技術進步降低了協商成本和監督成本,曲線ATC向下移動為曲線ATC',兩者權衡下的最優土地經濟規模為A。租佃制使土地經營規模脫離了產權限制,促進了生產效率的提高,在不影響承包者和經營者滿足水平的條件下實現了帕累托改進。
通過實現內部規模經濟提高生產效率后,單個經營者傾向于通過范圍經濟進一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出。對于農業生產者而言,范圍經濟指通過耕種、養殖等多樣化經營模式增加產品品種、延長產業鏈以保證“清潔糧源”和“加工水平”從而提高產品質量。生產規模和范圍的擴大要求增加土地、勞動力及資本要素投入數量,因此,相比小農經濟,規模化大生產條件下的農業由勞動密集型轉換為資本密集型,經營者對機械、廠房等固定成本的投入成倍增加,平均可變成本和平均成本下降。這種情況下,需要制定長期的土地流轉契約以保證農業經營者回收前期投入并獲取平均利潤。
由此可見,土地流轉應以制定長期、分成地租形式的契約為主。在農業平均利潤率低于其他行業的前提下,應以降低交易成本為目標提高承包者和經營者制定土地流轉契約的便利性,同時鼓勵經營者擴大生產范圍、降低耕種風險,通過多樣化的經營方式和產品形式提高企業收益率,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農業生產。
5、研究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農村地權結構變動及“三權分置”格局的形成具有其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其原因不僅在于產權明晰和剝離是市場經濟體制深化的前提,也來源于不同主體對經濟效率最大化的追求。同時,即便存在很多的不同之處,傳統租佃制度對當前“小地主、大佃戶”的土地流轉模式仍具現實意義。土地流轉之所以更具經濟效率,是因為它通過專業化分工發揮“三權分置”前提下各主體的比較優勢;農戶作為風險厭惡者,傾向于選擇分成地租并在非農行業以工資制獲得勞動力收入以最大程度的規避風險;新型經營主體作為利潤追求者,傾向于選擇分成地租以降低交易成本、保證生產決策的獨立性、限制農戶對自身規模經濟比較優勢屬性的侵犯。此外,在資本密集型的規?;笊a條件下,制定長期的土地流轉契約對于單個經營者回收前期的巨額資本投入更為有利。為了提高整體收益率、彌補農業對社會資本吸引力不足的劣勢,政策制定者應以降低交易成本和實現規模經濟為目標促進土地流轉,鼓勵經營者通過范圍經濟提高收益、降低風險。
作者簡介:曹博,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員;趙芝俊,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學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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