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50年代中國的農業合作化—集體化運動不僅是一場旨在消滅土地私有,建立集體化農業體制的經濟運動,更是一個具有強烈意識形態先導的社會改造工程。由于意識形態的剛性制約,使得這場運動的緣起、過程及最終歸宿都顯現出關聯緊密的、固化的特征。因此,將農業合作化—集體化運動做分期處理,認為后期錯誤主要是最高領導人抉擇失誤的觀點就值得商榷。
(一)農業合作化—集體化運動的重新審視
195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后的第一個十年,在農村出現了三場大規模的土地制度變遷:土地改革、農業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這三場相互區別卻又緊密聯系的運動,是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成功以后,按照預設的道路在農村所進行的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實踐。這一實踐將分散的個體化小農經濟改造成為集體化大農業,讓傳統農村的生產、經營和組織狀態都發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變化。但是,這一巨大變化的結果,卻不是如運動的發動者和參與者所期盼的“理想社會”的降臨,而是整個農村、農業和農民徑直跌入1950年代末至1960年代初的三年災難性境地。若再放大歷史的視野,將考察范圍擴大到1950~1970年代,則可以看到,從土地改革兌現革命承諾,農業生產恢復,到人民公社二十多年間農業生產停滯不前,中國農業經歷了一個從最初的恢復性增長到跌入低谷,最終導致低速徘徊的變局。那么,應如何看待這段先盛后衰的歷史?如何解讀建國后30年間在農村土地制度與生產領域所出現的變化?重新審視在這一變局中處于承上啟下地位的農業合作化—集體化運動①就顯得十分必要,因為,正是通過農業合作化—集體化運動,才改變了傳統中國農村一以貫之的土地制度,實現了從農民家庭經營向集體經營的轉變。
應該說,無論從歷史研究或者政治定性的角度,這都已經不是一個新鮮的話題,早在1981年6月中共中央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就對這個問題給出了官方的答案。其對農業合作化運動有三點評價:(1)無論是在個體農民意愿還是社會主義的經濟需求層面,農業合作化的方向都是正確的;(2)農業合作化運動取得了巨大的成績;(3)在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存在著偏差。“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農業合作化以及對手工業和個體商業的改造要求過急,工作過粗,改變過快,形式也過于簡單劃一,以致在長期間遺留了一些問題”。總之,認為農業合作化的方向正確,成績顯著,失誤的原因主要是運動的后期存在著工作上“四過”,簡而言之,農業合作化的進程“過快”了。
中央長期主管經濟工作的元老薄一波在回顧農業合作化運動時總結道:“如果土改后不急于立即向社會主義過渡,不立即動搖私有制,而是繼續實行新民主主義政策,在充分發揮土改所帶來的農民個體所有制積極性之后,才去動搖私有制,同時根據我國國情對我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道路究竟應當怎樣走作廣泛而深入的探索,那樣,不僅對生產力的發展可能更有利些,而且也可能不至于搞成后來那樣千篇一律的集體化模式。”②薄一波認為,農業合作化運動失足的原因在于沒有認清新民主主義的長期性,沒有顧及生產力發展,農業合作化的發展“過早”了。
長期以來,學術界對農業合作化運動的研究主要是在以上兩大權威性論述的框架內展開的。其實,無論“過早”還是“過快”,都隱含了一個預設,那就是認為農業合作化的道路選擇本身正確,只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偏差。于是,學術界關于農業合作化運動的評價,就多集中在諸如何處出現偏差,為何會出現偏差,合作化運動的得與失以及最終如何失足等方面。總之,是在從“二分法”的視角來看待這場運動,即前一階段正確且健康,后一階段失誤且失足,凡此種種,不一而足。然而,問題在于,農業合作化絕不僅僅是一場孤立的農村經濟變革,而是中共在其武裝的政治革命勝利以后,以非武裝方式開展的具有更為宏大目標的社會革命——“不斷革命”序列中的一環。因此,當我們將農業合作化運動納入到社會主義—共產主義這一更為宏觀的社會革命鏈條中去考察時,就會發現上述論說范式其實缺乏解釋力。例如,農業合作化的道路是不是一個既定的選擇?合作化的目標是否就是集體化?合作化如果不“過快”、不“過早”,又是否可以改變最終的結局?諸如此類,都不是“過快”和“過早”論所可以解釋的。相反,只有將其視作一個按既定目標展開的規劃性變遷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再到“共產主義”過渡鏈條中的一個有機構成,它在歷史發展中的坐標才能夠得到清晰和完整的呈現。
因此,當我們轉換角度,將1950年代的農業合作化視作社會主義革命的實踐時,就會發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話語在這場運動中起著最為基礎性的引導作用③。在中國共產黨關于未來社會的規劃之中,合作化就是作為中國農業經營和農村經濟社會組織的基本制度而設計的,而這一基本設計的理論來源,就是馬克思主義關于農業合作化的基本理論和蘇聯農業合作化的歷史實踐。也就是說,它其實是一種剛性的意識形態理論與實踐在中國場域的投射。這種意識形態及其實踐不僅預設了中國農業合作化的道路選擇,而且在理論與實踐上還構成了一種約束力極強的范本,不僅影響著合作化運動的進程,并且成為在此一過程—事件中弭平若干政策分歧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
(二)預設的理論與剛性的規范
農業合作化并非中國共產黨的創舉,而是國際共產主義運動關于農業改造理論在中國的實踐。所以,要回答中共為何選擇“土地改革—互助組—合作化—集體化”這一改造和發展模式,就必須首先考察農業合作化理論的發展及其與中共的關系。
這首先要溯及近代以來歐洲社會產生的合作思想以及馬克思、恩格斯關于農業合作化理論。一般認為,近代歐洲合作制思想產生于產業革命以后,其基本背景是生產社會化和生產資料私人占有之間的矛盾。馬克思、恩格斯長期生活于19世紀的英國,一方面,他們看到了由于資本主義原始積累而進行的圈地運動使得大量農民失去土地;另一方面,又看到了機器化大生產的農場經營優于小農個體經營。正是在這種背景下,馬克思提出土地國有化的主張,他認為土地國有化不但可以保證土地集中,提高生產效率,還可以保證小農免于剝削。在《論土地國有化》中,馬克思提到:“1868年,在布魯塞爾代表大會上,我們的一位朋友說過:‘科學決定小土地私有制要滅亡,正義則注定大土地所有制要滅亡,因此,二者必居其一:土地必須或者成為農業協作社的財產,或者成為整個國家的財產。未來將決定這個問題。’與此相反,我認為,社會運動將做出決定,土地只能是國家的財產。”④恩格斯在《法德農民問題》中指出:“我們的黨一掌握了國家權力,就應該干脆地剝奪大土地占有者,就像剝奪工廠主一樣。”⑤而這部分土地,所有權歸國家,經營權歸現在已經在這些土地上耕種的且已組織合作社的農民。這種設想無疑成為其后社會主義國家進行土地改革的理論緣起。對于個體小農經營,馬克思認為:“小塊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質來說就排斥社會勞動生產力的發展、勞動的社會形式、資本的社會積聚、大規模的畜牧和科學的不斷擴大的應用……生產資料無止境的分散,生產者無止境的分離,人力發生巨大的浪費,生產條件日趨惡化和生產資料日益昂貴,是小塊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規律。對于這種生產方式來說,好年成也是一種不幸。”⑥應該說,馬克思看到了土地細碎化給農業生產帶來的弊端,但是,如何將分散的小農組織起來,他們卻認為不能采取像對待大地產占有者那樣的方式,而是提出了“改造小農”的思想,改造的方式是通過組織合作社。馬克思指出:“我們對小農的任務,首先是把他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占有變為合作社占有,但不是通過暴力,而是通過示范和為此提供社會幫助。”⑦馬克思、恩格斯設想的合作社是由低級向高級發展,最后直至完全公有制的一種形式。甚至農業的合作化只是手段,共產主義才是終極目標。對于這一點,恩格斯曾明言:“至于在向完全的共產主義經濟過渡時,我們必須大規模地采用合作生產作為中間環節,這一點馬克思和我從來沒有懷疑過。”⑧換言之,合作社發展的前景就是要把小農土地私有制轉變成為共產主義的公有制,農民協同勞作。可見,雖然對待小農私有制和資本家大地產的手段不一樣,但其最終歸宿卻無二致。由此也可以看出,馬克思、恩格斯有關農業合作化的思想與一般西方農業合作的思想基礎不同,它是直接指向公有制的。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化理論內含了集體化和國有化的目標。
無疑,馬克思、恩格斯的農業合作化理論是建立在兩個可被稱作充滿“現代性”特征的信念之上的,一是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優于小塊地經營,大生產優于小生產,有助于農業生產率的提高;二是公有制要優于私有制,強調土地的集中要以公有制為基礎,要以土地公有制代替土地私有制,土地的所有權必須收歸國有。這樣,馬克思、恩格斯這種充滿極端現代主義意識形態的理論就為此后世界范圍內的共產主義運動中的農業改造和發展理論奠定了基礎。
十月革命以后,馬克思主義終于在俄國有了一個實踐的舞臺。列寧贊同馬克思、恩格斯的看法,認為小農經濟是沒有出路的,“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環境中,小農的自然經濟只能混一天算一天,慢慢地被折磨死,絕對不會有什么繁榮”⑨。而俄國小農人數眾多,在農村本身就存在很多買賣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之類的自發合作組織。基于這種現實,列寧主張廢除土地私有制,并且將各種合作組織收歸國有,從而在公有制基礎上實現農民合作化。但是,1918年夏到來的戰爭中斷了上述進程,俄國轉而實行戰時共產主義。列寧一度決定借戰時共產主義的施行,建立更大規模的“共耕社”,實現農業的全面國有化。但結果卻是很快引起富農不斷的暴動,糧食大面積減產,通貨膨脹上升。鑒于此,列寧放棄了戰時共產主義,轉而實行新經濟政策,承認土地的私人經營,放開商品流通市場,其實質是農業社會主義嘗試受挫后,向小農經濟的回歸。
列寧做出了較為務實的選擇,但是,這對于整個改造理念,卻只是一種暫時的妥協,因為無論改造小農的過程需要多長時間,最終的目標——土地的全面國有化,大規模的共同生產是沒有任何變化的。新經濟政策的實施并不代表列寧認可土地私有制與小農經營,恰恰相反,新經濟政策始終只是一種向社會主義全面過渡的手段。直至去世前一年,列寧還口授了《論合作制》一文,反復強調合作社是一種引導農民向社會主義過渡的重要手段。
列寧的繼任者斯大林奉行新經濟政策直至1927年,此后便逐漸走上農業集體化的道路。這是因為,當蘇聯的經濟情勢緩和以后,黨內高層便不滿足于緩步漸進地建設社會主義,尤其是新經濟政策跟他們當時所認為的社會主義的許多原則相抵觸。新經濟政策鼓勵了小生產者的積累,使得農村中出現分化。于是,當1927、1928年連續出現嚴重的糧食收購危機后,蘇聯就啟動了集體化進程。在斯大林等人看來,造成糧食危機的根源在于新經濟政策導致農業生產過于分散,生產力過低,滿足不了工業化的需要;新經濟政策促使私有制的發展,導致了農村中階級敵人的復辟。所以,問題的解決之道在于依照大生產優于小生產的理論,將農民組織起來,實現全面集體化,以促進農業的發展。
相較于列寧的合作社思路,斯大林的農業集體化主導型更強,實質上是國家強力將農民組織起來。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要故意犧牲農業,相反,集體化的發動者真心相信農業在集體化模式下能夠取得遠比小農經營更大的發展。所以,斯大林的農業集體化理論被認為是對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的農業合作化理論的繼承與發展。
至此,在國際共運中形成了一個完整、剛性且不容置疑的農業合作化理論體系,這個體系至少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1)在農業生產和組織形式上,公有制優于私有制,大生產優于小生產;(2)逐漸改造小農,引導他們走上合作化道路,并最終實現全面的集體化。它們構成了馬列主義關于農業改造與發展理論的核心,為包括中國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所普遍接受。在實踐上,這些國家又紛紛以蘇聯為師,采取了“合作化—集體化”的農業改造模式。
中國共產黨在取得全國政權之前,最早在1927年4月底黨的“五大”即已接受了以蘇聯為師,在民主革命勝利后走農業合作化道路的主張⑩。1943年,毛澤東在《組織起來》一文中也說:“在農民群眾方面,幾千年來都是個體經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這種分散的個體生產,就是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而使農民自己陷入永遠的窮苦,克服這種狀況的唯一辦法,就是逐漸的集體化;而達到集體化的唯一辦法,依據列寧所說,就是經過合作社。”⑾只不過,這一改造的大規模實施要等到民主革命勝利以后。而在這之前,則如劉少奇在一次黨內報告中所說,“過早的采取社會主義政策是要不得的”(毛澤東當時也插話說:“到底何時開始全線進攻?也許全國勝利后還要十五年。”)⑿。1949年6月,劉少奇在黨內報告提綱中又明確提出:“只有在經過長期積累資金、建設國家工業的過程之后,在各方面有了準備之后,才能向城市資產階級舉行第一個社會主義的進攻,把私人大企業及一部分私人企業收歸國家經營。只有在重工業大發展并能生產大批農業機器之后,才能在鄉村中向富農經濟實行社會主義的進攻,實現農業集體化。”⒀可見,對于新中國農業社會主義的前途,中共領導層是早有共識的,即待條件成熟以后,逐步引導農民由合作化而走向集體化。
綜上所述,無論就中國還是其他社會主義國家農業集體化的過程來看,都是馬克思、恩格斯農業理論的一種實踐。按照這個理論,對傳統農業的改造要分三個步驟:(1)通過暴力革命與土地改革,弭平土地占有上的差別;(2)由國家強力主導,通過合作社的形式,將分散的小農組織起來,并最終消滅私有制;(3)進一步擴大組織規模和公有范圍,最終建立單一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包括中國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的農業發展道路雖然不盡相同,但都基本上遵循了這一模式。
(三)意識形態形塑下的農業改造
如上所述,新中國的農業合作化運動不僅是有關農業的經濟變革,而是從一開始就被賦予了明確目標取向和價值色彩的宏大的社會改造工程。因此,縱觀整個1950年代中國共產黨的農村實踐,土地改革之后的“互助組—初級合作社—高級合作社—人民公社”,實質上是一個系列性社會改造的整體,都應該納入到“規劃性”變遷的版本內來理解,即或其中某一個階段看似不是最初規劃的產物(如人民公社的突然出現),但實質上卻沒有從根本上脫離開預設的“劇本”,而毋寧說是對這一“劇本”的補充。而這種補充在以“不斷革命”奔向“共產主義”的理論光譜下,自然會顯得那么“及時”和“正確”。因此,那種仍然用傳統二分法來分析農業合作化運動,認為其在某一階段正確,某一階段又出現偏差的研究,就顯得缺乏整體視野。有此思路,我們就不難發現,中國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走的是一條在高度意識形態話語規范下的主觀預期之路。而只要意識形態的理論體系本身不被突破,這一道路便不會因為領導人的認識和個性差異而表現出根本性的不同⒁。
土地改革是這場運動的起點。按照原先的設想,土地改革完成以后,要經歷一個經濟發展時期,才能開始發展合作社經濟。然而,土地改革以后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卻使得中共高層曾經的共識開始消解。1948年底東北完成土改后僅僅一年,農村中便又出現新的分化,一部分農民開始發家致富,甚至出現了黨員雇工;另有一小部分農民則淪為新貧農,原先的農業互助組織也出現渙散甚至解體。同樣作為老區的山西,情況更是如此。總之,個體農民在經濟情況好轉以后,普遍出現“單干”的傾向。其實,相較于經過政策宣傳和階級教育灌輸給農民的“社會主義理想”,一點一滴積累財富的經濟理性無疑更為農民所熟知,加之個體有勤懶、能力有差異,在一個小農私有制的環境中,出現分化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也是農業生產有發展的表現。所以,薄一波也說:“土改后的農村出現兩極分化是難以避免的,它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兩極分化的出現,雖有消極的一面,但在當時的情況下主要還是有利于推動生產力的發展。”⒂而跳出特定的意識形態框架來看,互助組的解體也很正常,需要時互助,不需要時散伙,這本是小農社會中常有之事。當生產發展,工具齊備,個體農戶有能力獨立應對農業生產時,互助組的解體就是極其自然的了,其聚合與分離并不具有什么政治的意涵。
問題在于,作為社會常態的貧富分化與互助組織的渙散,在當時卻與中共對農業合作化的道路選擇相沖突。對于具有“雙重屬性”的農民,雖然政策允許其私有性的一面存在,甚至也強調要保護農民小私有的屬性,但是在改造話語先定的情況下,只有發揮其“勞動者”屬性,抑制其“私有者”屬性,才從根本上符合意識形態的要求。而被稱作大地主大資產階級的敵對勢力的消失,更容易使這種在過去看來是需要爭取、團結和保護的“小私有性”不知不覺中便被平移到被改造,至少是需要被引導的位置上。由此,即可以理解為什么東北和山西等地的地方領導要有所動作。事實上,東北尤其是山西在引導農民走合作化道路上先行一步,不過是反映了黨內一種有代表性的順勢而動的思想傾向,盡管這種傾向與中央既定的新民主主義方針未必符合,而可能被視作操之過急,但在新民主主義價值只有“寄生于對社會主義的信念之中”,“其所有的理論、政策,因為與社會主義有關才有意義”時⒃,到底是繼續執行既定政策,還是因勢利導,順勢而上,便出現了見仁見智的不同認識。
由此,我們才可以理解當劉少奇和薄一波等人反對山西的做法,想固守新民主主義政策時,毛澤東會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見。毛澤東的這種轉向以及由此可能帶來的分歧,實則反映了此時新民主主義已呈現出究竟“在路上”還是“在橋上”的模棱兩可。
毛澤東的主張占了上風,劉少奇等人很快被說服。劉少奇等人的理由來源于中共既定的新民主主義政策,即一是在整個新民主主義階段都要保存富農經濟,二是農業集體化必須具備一定的工業化基礎,主張先工業化,后集體化,而這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但毛澤東的理由聽起來好像更新:“既然西方資本主義在其發展過程中有一個工場手工業階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動力機械、而依靠工場分工以形成新生產力的階段,則中國的合作社,依靠統一經營形成新的生產力,去動搖私有基礎,也是可行的”⒄。毛澤東和劉少奇的主張算不得大是大非之爭,更扯不上路線之別,但毛澤東的主張的確有可能被視為一種理論上的創見。這從劉少奇等人很快就被說服也可以得到佐證⒅。毛澤東與劉少奇等人的分歧畢竟不是要不要走合作化—集體化道路,而是何時、在何種條件下開始采取實際的社會主義步驟。當劉少奇等人仍恪守于昔日共識之時,毛澤東有了新的想法,他突破了先工業化再集體化的蘇聯模式,期冀以合作化去形成新的生產力⒆。既然全黨都認定要走農業集體化道路,要將私有化的小農經濟引向社會主義,既然私有經濟既要保存又要限制,既然現實中出現了與預期相反的“資本主義”因素,那么,發揮共產黨人的主觀能動性,因勢利導地做出政策調整,將合作社發展早一點,快一點,以由“低級”向“高級”,由“落后”向“先進”,由非社會主義向社會主義的逐步發展,又有什么不能接受的呢?所以,此后我們才能夠看到為什么合作化運動中屢屢出現“冒進”,而對其調整和“剎車”的成效往往不大,反倒是各種“反反冒進”、甚至于一浪高過一浪的“躍進”成為歷史的主旋律。在這里,我們不否認人的主觀選擇對于歷史的重要影響,但也應該看到剛性的意識形態力量對于人為選擇的限定和牽引。
與之相關,在如此強烈的意識形態話語牽引下,由中央到地方的政策變形就幾乎總是一定的。既然中央認定集體化之路存在著先進與落后、低級與高級的差別,那么,在中國特定的體制性壓力下,地方各級官員自然都會力爭先進,避免落后。由此,越到下層,“冒進”的能量就越大。這也就可以理解為何合作化運動中基層的熱情總是高漲。這種狀況也影響到毛澤東本人對形勢的判斷,可以說,當時地方干部甚至群眾的熱情與最高領袖強烈的政治期許相互影響、相互激蕩,共同構成一股奔向理想社會(實則是非現實主義的空想社會)的大潮。因此,從這個視角去審視農業合作化運動,那種“過快論”和“過早論”的評價就有某種事后諸葛亮的嫌疑。在當時的情況下,“快”和“早”并非簡單地由于工作作風所致,也并不僅僅是因為最高領導人的頭腦發熱,而是強烈的政治信念和政治期許使然。在這一前提下,不僅僅合作化—集體化的方向是確定無疑的,甚至其發展規模和速度也暗含某種不斷自我增大的趨勢。
既然合作化道路本身包含了社會主義價值傾向,那么,對于其速度和規模的追求自然就容易與是否堅持社會主義掛鉤。毛澤東曾針對合作社說過:“對于農村的陣地,社會主義如果不去占領,資本主義就必然會去占領。難道可以說既不走資本主義的道路,又不走社會主義的道路嗎?”⒇這表明了社會主義道路和農業合作化是捆綁在一起的,如果在農業合作化的問題上稍有保守,就有可能被視為反對社會主義道路。這種情況在基層的合作化運動中表現得更為明顯:“只有農業生產合作社和集體農莊才是新道路,其他的都是舊道路”[21]。“咱村就這兩個社,你愿入哪個,自由選擇,不入這個就入那個,反正得入一個”[22]。可見,雖然表面上是否參加合作秉承的是自愿原則,但實際上農民已經被裹挾進在姓“資”還是姓“社”之間二者必取其一這樣一種強大的政治氣場中去了。在此種壓力之下,相當一部分群眾實際上是被動入社,所謂社會主義的積極性,實質上是強大意識形態壓力下的產物。
總之,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的目標從一開始就十分明確,受到意識形態的剛性制約,這無疑是影響其發展的最為重要的背景。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領袖的主觀偏好與選擇才發揮作用,工業化的助推也才產生效應。所以,即使歷史沒有呈現出像毛澤東那樣追求一個接一個趁熱打鐵,中間不使冷場的不斷革命,而是像劉少奇那樣講究階段的穩定性,像鄧子恢那樣務實,從而可能避免大起大落的悲劇,但是我們也很難想像不經歷持續性的深刻危機,劉少奇、鄧子恢等人會有可能突破包括剛性意識形態在內的諸多結構性因素的限制,而開創出一片改革開放、另起爐灶的新天地。事實上,作為整個一代新中國的締造者在這個問題上是有高度共識的。正是這種共識,成為諸如發展的速度和規模這樣的戰術分歧最后均能夠被化解的最基本的原因。盡管這種化解有可能是一種并非和風細雨的說服,而是充滿著權與勢的張力,但當事者卻終歸不會因此而影響到對基本理論和目標的信仰。
(四)合作化—集體化理論與實踐的歷史意義
曾經恢弘的實踐如今已經悄然而逝,站在當下反溯過往,我們發現,合作化—集體化的理論并沒有能夠經受住實踐的檢驗,相反,它給國人所留下的,只是如何去不斷尋找由理想返回到現實的路徑。而整個社會主義國家農業合作化—集體化的普遍受挫,又都證明此種農業合作化—集體化理論更多只是一種具有良好意愿的理想化設計,卻并不符合現實經濟活動的基本要求。如今,我們又重新承認了這樣的常識——包括農業在內的一切經濟活動的本質,在于追求財富的占有與增殖,而這種追求的動力,正是來自于資源的稀缺性以及主體對于資源占有的差別及其比較。農業合作化—集體化要在人為弭平這些差別的基礎上展開經濟活動,因此可以說,其理論雖然也再三強調要顧及小農的意愿,卻仍然從一開始就存在不足。以中國的農業合作化實踐為例,它是在土地改革基礎上對農地權的一種更加平均的配置,它以一種組織化的方式杜絕了產生新社會經濟差別的可能,結果,當一個造就“絕對平等”狀態的體制生成之時,也就是農業發展的內在動力消失,生產活動進入整體的無效率之日。
然而,上述常識在農業合作化—集體化理論那里卻沒有容身之所,原因即在于馬克思、恩格斯所設想的未來社會是建立在一種要消滅或者已經消滅了利己需求的精神狀態之中的,而這種精神狀態的存在,又以物質財富的極大豐富為前提。但是,在可以預見的未來,無論是自然資源還是人造財富,都沒有條件呈現出如先賢哲人所設想的那種理想狀態,因而,現實中一個要人為消滅差別,以公有取代個體對于財富的占有和追求的社會,就只能是一個缺乏發展動力的社會。
其實,只要農業合作化—集體化理論進入實際操作,上述矛盾便會暴露出來,問題在于執守剛性意識形態結構中的人是無法正視這一失誤的,即便是為了挽救失敗而做出的調整,也不得不在堅守理想與向現實妥協之間掙扎和徘徊,這致使無效率的大集體制度綿延了二十多年。
1978年以后的變化可以說是經歷過一系列重大挫折之后終于不得不做出的選擇,安徽小崗村的農民用真正意義上的合作,自下而上地消解了堅守達二十多年的理論樊籬,中央高層也終于面向現實,讓農村發展回歸到“摸著石頭過河”的現實邏輯。這樣一種轉變,恰是由理想追求回歸到理性選擇,讓農業生產和發展擺脫剛性的意識形態束縛,而絕非基于“過快”或“過早”論而做出的暫時性后退[23]。促使這一轉變的原因,正是農業合作化—集體化運動所導致的農業發展停滯,甚至面臨崩潰。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農業合作化—集體化理論與實踐對于歷史的最大價值,“就不是在于它的美好初衷,而是在于它的悲壯的結局”[24]。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天津社會科學》 2012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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