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是基礎產業和戰略產業,也是弱勢產業。土地是農村重要的生產資料。“三權分置”改革旨在建立適應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鄉土中國”向“現代中國”邁進的新型土地權利體系,為我國農業現代化和城鄉融合發展提供制度基礎。
當前,加快構建系統的“三權分置”法律體系,推進中央“三權分置”改革決策、政策的落地落實,是一項重大課題。
第一,解決基本法律問題。
目前,土地經營權存在債權、物權、物權化債權等不同觀點。因此,有必要對土地經營權予以明確定性。同時,對“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法律表達及其具體實現形式,也應有進一步的法律規范。此外,還要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尤其是解決成員權認定、成員權益被侵害的救濟、征地補償權分配、代表人行使所有權的監管等立法滯后等情況。
第二,界定權利邊界和權利關系。
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在“三權分置”中位于不同的權格,既有層層派生的關系,相互間也存在一定的獨立性。應厘清以處置權為核心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以財產權為核心的農戶承包權、以收益權為核心的土地經營權,規范、保障和實現好“農地農民有、農地農業用”,既促使提升土地產出率,又保障好所有者、承包農戶和經營者的權益。
第三,保障規范行使和權能發揮。
“三權分置”改革的重要目標是,加速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流轉。其中,關鍵要以法律規范抑制一定范圍、不同程度存在的非市場化的行政干預行為,從根本上解決土地流轉不暢和利益沖突不斷并存的矛盾。
第四,規范實現形式。
實踐中,我國各地資源稟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地關系等方面的差異,催生了多元化的經營主體。這些主體與土地三權之間的不同結合關系,又表現為實現規模經營的不同路徑和形式。
例如,上海松江探索引導農戶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村集體,統一整理后再發包給有經營能力農戶的家庭農場制;珠三角地區探索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集體統一經營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四川崇州探索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農戶、合作社、職業經理人和專業服務組織共同經營的“農業共營制”;河南商水、山東濟寧探索土地經營權主體不變,農戶通過市場購買服務,委托專業服務組織、合作社全托管、半托管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等。
下一步,如何通過立法來保障和規范“三權分置”的各種具體實現形式、流轉方式,是一個擺上議事日程的重要工作內容。
作者系上海社科院法學所特聘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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