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確認定和統計貧困家庭貧困人口數,是推進精準識別、精準幫扶、精準脫貧至關重要的前提要件之一。實際操作過程中,在認定和統計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人口數時,有的以家庭戶籍人口為準,生搬硬套,是多少就算多少;有的以家庭在家的人口為準,有多少就算多少。本人認為,這兩種認定和統計方法都有失偏頗,都不能準確認定和統計貧困家庭的貧困人口數。家庭人口,應指長期(通常半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共享開支和收入的人員。貧困家庭的貧困人口數,應以家庭戶籍人口為基礎,結合是否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是否共享開支和收入來進行認定和統計。具體地講,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嚴格把握:
一、以戶籍為基礎,結合是否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是否共享開支和收入,整戶識別、準確認定貧困家庭的貧困人口
戶籍是認定和統計家庭人口數的重要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在許多地方,尤其是在許多偏遠地區、民族地區,由于社會發育程度低,公共服務管理未完全跟上,家庭戶籍人口數與家庭實際人口數的差異很大。有的分戶未分家,戶籍雖然分開了卻沒有分家,仍然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共享支出和收入;有的分家未分戶,雖然分了家,各過各的了,但戶籍卻仍然在一個本上,沒有分開。有的人在戶不在,出生、超生、非婚生、收養了的未上戶,娶進門的戶口未遷入;有的戶在人不在,死了的未銷戶,嫁出去的未遷出戶口,還有的雖然戶口在,但人早已不知去向;等等。
因此,認定和統計貧困家庭貧困人口數,既不能簡單地以戶籍人口為準,也不能以在家人口為準,而應以家庭戶籍人口為基礎,結合是否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是否共享開支和收入來進行認定和統計。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與共享開支和收入兩個要件,缺少一個都不能認定為家庭人口。沒有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不能認定為家庭人口;雖然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但沒有共享開支和收入的,也不能認定為家庭人口;沒有共享開支和收入的,不能認定為家庭人口;共享了開支和收入,但沒有長期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也不能認定為家庭人口。
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準確認定貧困家庭分戶未分家、分家未分戶、人在戶不在、戶在人不在等不同情形的貧困人口
情形一:分戶未分家。分戶未分家,是指雖然戶籍上已分開,但仍然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共享支出和收入的情形。對于這種情形,應把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共享支出和收入的人員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認定。符合貧困戶條件的,圴作為貧困人口統計;不符合貧困戶條件的,均不作為貧困人口統計。在數據處理時,原則上以人口多的一戶為主統計貧困人口數;也可以按實際的戶口數統計貧困戶數,并分別統計貧困人口數。在統計貧困人口數時,應注意避免把其中一部分排除在外,少計算貧困人口。
情形二:分家未分戶。分家未分戶,是指戶口雖然仍在一個戶口薄上,未分戶,但實際上已沒有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也沒有共享支出和收入的情形。對于這種情形,應按實際居住、生活情況和支出、收入管理情況,分開進行認定。符合貧困戶條件的,應作為貧困人口統計;不符合貧困戶條件的,不作為貧困人口統計。在數據處理時,可采取先分戶,再分別按戶籍進行認定、統計,或直接分別進行認定、統計的方式進行處理。在統計貧困人口數時,應注意避免把不符合貧困戶條件的部分納入貧困人口統計,造成多計算貧困人口。
情形三:人在戶不在。人在戶不在,是指人已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共享支出和收入,但因種種原因沒有上戶口,或戶口未遷入的情形。對于這種情形,原則上應把未上戶口和戶口未遷入的人員納入家庭人口一起進行認定。同時,出生、超生、非婚生等未上戶口的,應上戶。收養、婚嫁等戶口未遷入的,應遷入。符合貧困戶條件的,均作為貧困人口統計;不符合貧困戶條件的,均不作為貧困人口統計。在統計貧困人口數時,應注意避免少計算人在戶不在的人口和同一個人在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生活地雙重納入、重復計算。
情形四:戶在人不在。戶在人不在,是指雖然有戶口,但因死亡、婚嫁、出走等原因,實際上已不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更沒有共享支出和收入的情形。對于這種情形,原則上應把戶在人不在的人員排除,然后再進行認定。同時,死亡的,應核銷戶口。婚嫁出去了的,應遷出戶口。出走的,應查找其下落,實際上已獨立出去的,應遷出戶口。符合貧困戶條件的,排除戶在人不在人員后的人口作為貧困人口統計;不符合貧困戶條件的,均不作為貧困人口統計。在統計貧困人口數時,要注意避免多計算戶在人不在的人口和同一個人在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生活地雙重納入、重復計算。
情形五:特殊人員。特殊人員,是指貧困家庭中納入低保、“五保”的人員,現役軍人和服刑人員。對于這些人員,應區分情況,分別處理:整戶(包括1人戶)納入低保的,“兩線合一”前,符合貧困戶條件的,作為貧困人口認定和統計;“兩線合一”后,因低保線已與貧困線相同,不再作為貧困人口認定和統計;未整戶納入低保的,應把低保人員的低保收入納入家庭收入一并計算,符合貧困戶條件的,作為貧困人口認定和統計;不符合貧困戶條件的,不作為貧困人口認定和統計。貧困家庭中有“五保”人員的,因“五保”人員的生活已得到保障,“五保”人員不作為貧困人口認定和統計。貧困家庭中有現役軍人的,應以家庭戶籍人口數認定和統計貧困人口。貧困家庭中有服刑人員的,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不作為貧困人口統計;服刑期滿后,所在家庭仍符合貧困戶條件的,則將其納入貧困人口統計。
三、實事求是,準確認定戶籍是非農業人口,但實質上仍居住在農村,從事農(牧)業生產活動,并享受農村政策的貧困人口
長期以來,通過花錢買、失地轉等多種途徑,許多農業人口轉變為非農業人口;許多國有農(牧)場改制成了行政村,但人員卻保留了非農業人口的身份。這類人群,雖然從戶籍看屬非農業人口,但實質上仍然居住在農村,從事農(牧)業生產活動,并享受著農村的各項政策。如果不加區別地把這類人群作為非農業人口對待,把這類人群排除在脫貧攻堅的范圍之外,則難免有失公允,極易引發新的矛盾。因此,應實事求是地分析,將這些名義上雖屬非農業人口但實質上與農業人口無異的人群納入脫貧攻堅的范圍進行識別,符合貧困戶條件的,應作為貧困人口認定和統計,對其進行幫扶,使其擺脫貧困,過上“一超過、兩不愁、三保障、三有、四個好”的日子。
(作者系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馬爾康市人民政府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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