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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銳:鄉村振興戰略框架下的宅基地制度改革

[ 作者:劉銳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7-09 錄入:吳玲香 ]

摘要:宅基地制度是鄉村振興的重要支撐性制度, 宅基地制度改革對于鄉村振興的產業落地、資金支持以及治理水平提高等意義重大。近年來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在宅基地取得、有償使用、無償有償退出、交易流轉及解決違法違規等問題方面成效顯著, 但存在過于追求節約集約、過于強調當下利益及城鎮化導向明顯等問題。未來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應當以鄉村振興戰略對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構想為基本遵循, 服務、服從于鄉村振興的大局, 尊重中國鄉村的實際和發展規律, 進而探討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有效形式。

黨的十九大首次提出了鄉村振興戰略。2018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 (以下簡稱《鄉村振興戰略意見》) 將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構想在鄉村振興戰略框架中進行原則部署, 足以表明宅基地制度改革對于鄉村振興的重要意義。早在十八大之前, 四川成都、浙江嘉興、天津等地對宅基地制度進行過多種形式的改革探索。2015年以來, 包括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內的土地“三項改革”在全國33個試點市縣全面啟動, 現已取得了實質性進展。但值得注意的是, 過去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在新農村建設及城鎮化的背景下開展的, 與如今的鄉村振興戰略并不一定完全合拍。按照《鄉村振興戰略意見》的部署, 今后兩年將是宅基地“三權分置”等基本法律制度落地的關鍵時期, 未來的宅基地制度改革, 應當以鄉村振興戰略的總要求為基準, 對試點地區的宅基地改革進行把脈、研判, 對其方向予以校準、糾偏, 并進一步在試點地區試錯、檢驗, 這對于提高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等制度供給質量意義重大。

一、宅基地制度改革對于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意義

2016年, 習近平總書記在小崗村主持召開的農村改革座談會上指出:“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 主線仍然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鄉村振興是以農村經濟發展為基礎, 包括農村文化、治理、民生、生態等在內的鄉村發展水平的整體性提升”。[1]《鄉村振興戰略意見》提出了“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鄉村振興總要求。而要實現這一目標, 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有效抓手和突破口, 無論是產業興旺還是生態宜居、生活富裕、治理有效, 都似乎很難離開宅基地制度改革。可以說, 實施鄉村振興, 盤活土地資源是關鍵, 而宅基地制度改革又是關鍵中的關鍵。

(一) 產業落地需要宅基地制度改革

產業興旺是鄉村振興的重點。產業需要落地, 在耕地紅線不可碰、建設用地總量嚴格控制的背景下, 可行的辦法就是盤活農村大量低效利用、甚至閑置浪費的建設用地, 尤其是其中的宅基地。這是因為, 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相比, 宅基地不僅規模巨大, 而且閑置、浪費嚴重, 有足夠的整治利用空間。有學者指出, “我國農民的宅基地有3億畝, 近三分之一在閑置。”[2]湖北武漢農房閑置率達15%, 四川瀘縣有3.2萬畝的宅基地閑置。從浙江德清、江西余江等地的農村改革實踐來看, 宅基地騰退、整治、流轉等是農村產業落地的有效途徑。如余江通過宅基地制度改革, 退出宅基地3萬多宗, 面積4000多畝, 既保障了農村的公共設施用地, 也為農村新產業、新業態落地留足了空間。“‘宅改’前, 余江每年農民建房違法占地二三百畝 (其中耕地100多畝) 。啟動‘宅改’后, 違法用地歸零, 還儲備了10到15年的農房建設用地。”[3]

(二) 改善居住環境需要宅基地制度改革

鄉村振興, 離不開居住環境的改善。從江西余江等地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實踐來看, 影響當前農村居住環境的主要因素就是農房建設缺乏規劃, 布局混亂無序、朝向雜亂無章、私搭亂建嚴重, 道路不暢、污水橫流、“有新房無新村”、“有新村無新貌”, 既不美觀又影響正常生活、通行。

改變農村居住環境, 實現“生態宜居”目標, 既需要對村莊科學規劃, 更需要宅基地取得、退出、流轉及違法建設違規流轉處理等系列宅基地制度改革跟進, 通過拆違、退出、整治、重建以及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 從根本上改善農村的居住環境。

此外, 改善農村居住環境, 尚需滿足農戶的正常居住用地需求, 否則, 違法建設、私搭亂建不可避免。從宅基地改革試點地區的實踐來看, 通過拆除違章建設, 退出多宅、超占及閑置的宅基地等途徑, 可以節約大量建設用地, 有效釋放建設空間, 從而保障農民的新增建房用地需求, 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秩序。

(三) 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需要宅基地制度改革

土地是財富之母, 作為建設用地的宅基地尤其如此。建立在土地征收基礎上的“土地財政”鑄就了城市的快速發展, 未來農村的快速發展、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大幅提升, 需要盡快利用農民手中最為寶貴的宅基地資源。浙江義烏通過宅基地制度改革, 農民人均收入提高了20%以上, 廣東佛山南海出租房屋11萬棟, 租住了100多萬人, 給當地農民帶來了可觀收益。另外, 浙江德清、湖北武漢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實踐表明, 改革宅基地流轉制度, 是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有效途徑。

(四) 提升鄉村治理能力需要宅基地制度改革

治理有效是鄉村振興的基礎。過去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農業稅及相關收費的免除等改革, 基本的取向是強化農戶及農民個人的地位、能力和意識, 弱化村集體的地位和能力。當今的農村, 尤其是西部落后地區的農村, 集體土地所有權基本被虛置, 村集體的經濟實力很弱, 有些甚至為零。據粗略統計, 全國有一半左右的行政村無經營性收入, 中西部地區一些省份空殼村比例高達80-90%。沒有經濟基礎, 就失去了聯系、凝聚村民的手段, 相當部分的集體經濟組織機構不健全, 何談有效治理?組織渙散了, 人心也散了, 鄉村如何振興?從試點市縣的做法來看, 宅基地制度改革可以在盤活宅基地資源的同時, 壯大集體經濟組織的實力, 為提升鄉村治理水平奠定經濟基礎。浙江義烏規定, 跨集體經濟組織轉讓的, 受讓人需向宅基地所在村集體按照宅基地基準地價的20%一次性交納土地所有權收益。義烏游覽亭村“共有15宗跨集體經濟組織轉讓的宅基地, 預計可收取330萬的所有權收益;全市4491宗跨集體轉讓的宅基地, 可以讓村集體獲得10多億元所有權收益。”[4]

同時, 敏感復雜、累積了不少問題的宅基地, 既關系到每個農民的當下利益和村集體的發展利益, 也關系到子女后代的發展空間, 確權、確定宅基地取得資格、確定宅基地流轉收益的分配等一系列重大問題都需要村民自治組織切實發揮作用。從宅基地改革試點地區的實踐看, 宅基地改革是鍛煉、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的重要機遇。

二、近年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特點與主要問題

(一)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特點

近年來的宅基地制度改革, 基本呈現如下特點:

第一, 保障“戶有所居”。從“一戶一宅”到“戶有所居”, 這是近年來宅基地改革試點地區在保障農民居住權方面的主要變化。如某試點地區規定, 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 實施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 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外, 以落實“一戶一宅”為重點, 推行農村更新改造, 鼓勵通過有序參加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以及集中統建、多戶聯建、統規分建等多種方式騰退農村宅基地。還有試點地區規定, 縣城核心區農村村民住房 (包括拆遷安置) , 采取統規統建的方式, 按照城鎮居民公寓的標準建設公寓樓居住小區, 保障戶有所居, 不再批準個人在集體土地上單獨選址新建、改建、擴建住宅, 其他鄉 (鎮) 核心區采取統規自建的方式落實“一戶一宅”, 申請建房的農村村民按照經批準的用地面積和戶型在指定的建房點自行組織施工建設, 而對傳統農區繼續實行“一戶一宅”、面積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第二, 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浙江義烏探索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機制對分配取得的宅基地實行有償調劑、有償選位;對本村集體經濟成員超標準占用以及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分區域分類分檔累進計收有償使用費。江西余江也實行新建農房有償擇位競價制度和特定宅基地使用對象的有償收費制度, 有償收費的對象主要包括因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一宅”超標準占用宅基地、“一戶多宅”以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在四川瀘縣, 宅基地初次分配無償使用, 對超出規定面積的部分有償使用。

第三, 探索市場化使用多樣化流轉。浙江義烏在不同區域探索不同形式的宅基地入市交易方式:城鎮規劃紅線范圍內, 堅持國有化方向, 允許宅基地置換權益上市交易;城鎮規劃紅線范圍外, 已完成農村更新改造的宅基地允許在本市范圍內跨集體經濟組織轉讓 (在同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內只能流轉取得一宗宅基地使用權, 年限最高為70年, 使用期滿后可優先續期) , 未完成農村更新改造的宅基地允許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5]同時, 義烏對農村更新改造節余的宅基地, 經審批同意后, 允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主開發、合資合作、使用權入股等方式增加農民收益, 實現農村可持續發展。

第四, 宅基地無償或有償退出。江西余江的宅基地改革, “以宅基地有償使用、有序退出為突破口”, 退出又采取無償、有償和享受政府相關優惠政策三種方式。戶外的廁所、閑置廢棄的畜禽舍、倒塌的住房、影響村內道路及公共設施建設的院套等建筑物或構筑物, 實行無償退出;而對符合規劃的“一戶多宅”、“一戶一宅”以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占有的宅基地, 實行有償退出。從余江的實踐來看, 無償退出占多數。四川瀘縣在確保戶有所居的前提下, 鼓勵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第五, 政府或村集體主導。無論是宅基地試點地區, 還是非試點地區, 村莊規劃以及宅基地取得、使用、流轉、退出等政策都是由地方政府制定或者在地方政府的領導、指導下由鄉鎮政府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村集體在宅基地的退出補償、收儲、集中使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浙江義烏, 自愿退出的農村建設用地, 規劃為城鎮建設用地的, 由政府統一依法征收后按規劃使用;規劃為農村宅基地的, 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宅基地使用權人協商回購。在四川瀘縣, 鼓勵在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 節約宅基地, 將宅基地退出結余指標集中使用, 優先用于新村建設、村級企業、鄉村旅游等, 但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某試點地區規定, 對閑置、廢棄的宅基地, 按照村集體主導, 群眾自愿, 退出補償的原則, 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 對暫不能利用的宅基地,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收儲。

第六, 城鎮化導向。如某試點地區明確提出了“促進農村人口向城鎮集聚、要素資源向城鎮集中、產業重點向城鎮集合, 統籌推進城鎮化、工業化與農村現代化同步融合發展”的農村改革指導思想。在四川瀘縣, 鼓勵、引導散居戶新建住宅向中心村 (聚居點) 或小城鎮集聚。某試點地區對邊遠山區符合建房條件且自愿放棄在原村建房的農民, 可在本鄉鎮范圍內進行調劑并實行有償使用, 引導本鄉鎮農民向集鎮集中, 壯大集鎮人口規模。

第七, 兼顧各方利益。在江西余江, 流轉收益分為房屋收益和宅基地收益, 房屋收益歸產權人所有, 宅基地收益須在集體經濟組織和原宅基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集體收益原則上不得低于同期分配宅基地交納的最低價款的50%, 宅基地出租收益按租金的20%上交本集體經濟組織。

(二) 宅基地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問題

回顧近年來的宅基地改革, 總的來說通過一些試點市縣的強力推動, 比較好地解決了大量的歷史遺留問題, 農村人居環境改善了, 集體土地節約集約了, 農民收入增加了, 集體經濟組織壯大了, 鄉村治理水平提高了, 同時也積累了可復制、利修法的經驗。但從鄉村振興戰略的視角衡量, 當前的宅基地改革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 過于強調節約集約使用宅基地, 忽視了宅基地服務生產生活的功能。一些試點地方和非試點地方的宅基地改革, 出于節約集約使用宅基地, 置換建設用地指標的考慮, 大力推動農民退出原宅基地, 進行城市、集鎮或中心村安置, 對農民的宅基地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功能考慮不夠。

第二, 過于強調宅基地權利人當下經濟利益的實現, 忽視了其長遠服務地方全面發展的功能。在宅基地改革過程中, 有些地方采取了固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權”和宅基地總規模的做法, 這種改革雖然實現了既得利益者利益的最大化, 也有利于改革的推行, 但的確和宅基地持續保障“戶有所居”的使命不相符, 也不符合代際公平原則。有些地方將宅基地退出、整理后節余的建設用地指標交易了出去, 統籌考慮未來該地鄉村振興的用地需要不夠。

第三, 城鎮化導向明顯, 與城鄉融合的鄉村振興目標不完全吻合。各地的宅基地改革試點是在2015年推出的, 鄉村振興是在2018年提出的, 當時的宅基地改革更多體現的是城鎮化發展道路。一些地方明確提出:推動人口向縣城集中, 向集鎮集中, 向中心村集中。其實, 鄉村振興雖然與城鎮化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 但畢竟二者旨趣不同。城鎮化主要強調農村資源向城鎮的單向流動, 而鄉村振興強調城鄉的融合發展。振興鄉村最大的困難在于如何推動資源要素真正地向農村流動。[6]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一要解決長期以來各種要素單向由農村流入城市, 造成農村嚴重失血的問題, 二要強化制度性供給, 通過改革創新徹底打破城鄉人才資源雙向流動的制度障礙, 解除要素下鄉的制度限制, 最大限度地激發鄉村的各種資源要素活力。[7]

三、鄉村振興戰略框架下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與實現形式

(一)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鄉村振興是一個關系中國全面發展, 關系最終建成現代化強國的大事。[8]《鄉村振興戰略意見》不同于僅管某一時某一領域的中央文件, 而是管長遠和管全面的重要戰略安排。一方面, 鄉村振興是黨和國家的大戰略, 是一項長期的歷史性任務, 是服務于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戰略安排;另一方面, 鄉村振興是鄉村全面的振興。[9]未來的宅基地制度改革, 應當服從、服務《鄉村振興戰略意見》的總要求和對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原則要求, 尊重中國鄉村的實際和發展規律。基于此, 未來的宅基地制度改革, 應當堅守以下幾點:

第一, 以《鄉村振興戰略意見》對宅基地改革的基本要求為根本遵循。《鄉村振興戰略意見》對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是“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 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 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要求: (1) 宅基地的集體所有權確權到位, 除非符合征收條件, 不能輕易國有化; (2) 不僅要顯化集體所有權的利益屬性, 還要強化集體所有權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監督、服務、收回等作用; (3) 要有效發揮集體經濟組織這一所有權的享有者在集體成員資格認定、宅基地規劃、宅基地分配、宅基地退出以及農村房屋建設規劃、農民建房申請審議決定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要求:除特殊情況外, 在宅基地及其房屋流轉的情形下, 確保原宅基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不永久喪失對宅基地和房屋的權利。至于保障具有宅基地分配資格的村民依法依規申請取得宅基地并建設房屋, 或者至少保障其“戶有所居”的權利, 應該屬于執行層面的問題, 而不是制度改革的問題。“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要求: (1) 適度突破宅基地及其房屋僅限于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的規定; (2) 適度突破宅基地使用權僅限于保障村民居住需要的規定。當然, 《鄉村振興戰略意見》對宅基地制度改革也提出了“硬約束”, 即不得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 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 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第二, 有效貫徹“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鄉村振興總要求。鄉村振興需要持續的產業用地和返鄉創業人員用地保障, 需要為未來有資格獲得宅基地的人員預留必要的宅基地, 需要為鄉村公共設施、公益設施建設預留必要的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不應簡單地將農村的宅基地退出、整治之后, 將建設用地指標交易給城市或發達地區, 而是應當建立鄉村建設用地指標最低限額留存制度。

第三, 尊重中國鄉村實際和發展規律。首先, “大國小農”是我們的基本國情農情。習 近 平 總 書 記曾指出, 小規模家庭經營是農業的本源性制度。據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 截止2016年底, 全國小農戶數量占農業經營戶的98%, 小農戶農業從業人員占農業從業人員總數的90%, 戶均經營耕地面積不到10畝。[10]在相當長的時間內, 小農還會一直是我國農民發展的基礎。[11]而這不僅與歐美、澳洲顯著不同, 與日韓戶均約30畝的典型東亞小農國家相比, 也有一定差距。小規模家庭經營的長期存在, 決定了我國的宅基地分布不應過于集中, 宅基地改革要充分尊重小規模分散經營戶的意愿。其次, 從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結果來看, “一戶多宅”和擁有商品房的農戶比例都不低, (1) 宅基地適度流轉的基礎是存在的。第三, 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保障功能隨著社會的發展在弱化, 但不應忽視。目前城鄉人均收入差別絕對值還在拉大, 還有1億多農村人口沒有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農村居民養老、醫療保險保障水平與城市居民相去甚遠。

(二) 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基本實現形式

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實現, 既要遵循上述宅基地改革的基本思路, 也要堅守權利的基本邏輯, 盡可能減輕對現有土地權利體系的傷害。

1.“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三權分置”的提法不準確

“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三權分置”的提法借鑒了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分置”, 其中的“資格權”類似于“承包權”, “使用權”類似于“經營權”。其實, 承包地“三權分置”中“三權”的提法本身不科學, [12]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三權分置”的表述更欠妥當。

第一, 承包地“三權分置”中的“承包權”和“經營權”是從原“承包經營權”一分為二而來, 表面看的確經歷了權利“分置”的過程。但宅基地使用權中的“資格權”和“使用權”并沒有經歷上述“分置”過程。而且從主張最早提出并實踐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浙江義烏的做法來看, 其所主張的“資格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宅基地的“分配資格權”, 而非將“宅基地使用權”區分為“資格權”和“使用權”。 (1) 所謂的“三權分置”又是如何“分置”的呢?

第二, 就權利內容而言, 宅基地使用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同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行使成員權而取得, 但二者有明顯差別。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 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存續期限為30年。對宅基地使用權而言, 除非發生賣斷式交易, 否則原宅基地使用權人怎么會只剩下“資格權”呢?所謂“資格”, 指從事某種活動所應具備的條件、身份等, [13]且不論“資格權”這一概念本身能否成立 (2) , 即使成立, “資格權”無論如何是不能承載實體利益的。 (3) 如果真的允許宅基地權利人一次性賣斷其宅基地使用權, 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宅基地改革政策主張, 其是不可能再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 “資格權”還能存在嗎?如果能存在, 還有什么意義呢?

第三, 從《鄉村振興戰略意見》關于宅基地改革的基本精神來看, 其所謂的“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更大程度上是指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流轉情形要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 以免宅基地流轉后原宅基地權利人流離失所, 而且, 承包地“三權分置”意義上的“承包權”也是在這個意義上存在的。當然, 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是否有阻斷受讓人取得農戶資格權的目的, 尚需要進一步研究。至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初意義上的宅基地分配取得權, 在現行法上并無障礙, 沒有必要通過“三權分置”改革解決。

2. 用“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表達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意圖

宅基地“三權分置”框架下的第二項權利, 建議沿用宅基地使用權概念。如前所述, “資格權”本身難以成立, 相關權利的內容已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所涵蓋, 且“資格權”無法負載《鄉村振興戰略意見》賦予的宅基地改革使命。況且, 按照目前的改革構想, “宅基地使用權”在“三權分置”的情形并不完全消滅, 只是在其上設立的有期限限制的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存續期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構成限制而已 (1), 這如同宅基地使用權的存在并沒有消滅宅基地所有權一樣。此外, 目前的宅基地改革實踐及未來宅基地改革的方向表明, 未來一定期限流轉的宅基地并不限于居住用途, 轉化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可能性很大, 因此, 流轉后產生的“第三權”可以稱之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總之, 考慮到宅基地使用權這一概念與農民有天然的歷史的聯系, 且已被慣用, 沒有改變的必要。用“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表達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意圖既不失準確, 又對現有土地權利體系沖擊最小, 當無改變的必要。

3. 具體制度設計

一是宅基地流轉的形式。農戶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通過房屋租賃的形式流轉, 產生債權意義上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 不可擔保融資;也可以在宅基地使用權之上設定集體土地使用權。這里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類似于國有土地使用權, 為用益物權, 不登記不生效, 可進一步流轉, 也可擔保融資。宅基地“三權分置”即指第二種意義上的流轉。

二是宅基地“三權分置”中, 第三項權利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應當限定在5年以上40年以下 (5年以上是出于物權穩定及擔保融資的需要, 40年以下是與國有旅游等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相銜接) , 至于建設標準、使用用途等應當通過鄉村規劃予以限定。

三是宅基地使用權人設定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前提條件是:宅基地使用權人居住有保障。這里的居住保障不僅指有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 也包括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積超過其正常使用需求, 且其自己使用的房屋與設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房屋能夠分別登記, 滿足進一步流轉和擔保融資的需要。

四是在期限限定和規劃控制的情形下, 不應對第三項權利人的身份進行限制, 也不應對宅基地上房屋的類型和用途進行身份限制。鄉村振興, 需要城市資本, 需要城鄉融合。湖北武漢推行的“三鄉工程”的第一項就是“市民下鄉”, 浙江等地鄉賢回鄉面臨的一個主要困境就是鄉賢的“鄉宅”需求無法滿足。在從身份走向契約的今天, 在逐步淡化城鄉二元管理的當下, 實無必要進行類似身份限制的立法。

五是建立宅基地流轉情形流轉獲益的合理分享機制。流轉收益的分配既要考慮政府的稅收收益, 落實宅基地所有權人的利益 (不應是象征性的) , 保障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利益, 也要在市縣層面適當提取收益調節金, 為鄉村基礎設施、公益設施建設積累可持續的經濟基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理論與改革 2018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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