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現階段小農戶仍是農業經營群體中的絕大多數, 他們已經與傳統農業下的小農具有迥然不同的屬性。盡管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的發展之間存有種種矛盾, 但他們內在的基因中含有不可切割的現代元素。依據收入結構的差異可將小農戶區分為全職農戶、兼業1型農戶、兼業2型農戶和非農戶。因與農業利益的相關度不同, 使他們在農業經營中的從業行為不同。克服小農戶的局限性, 將其納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的最有效方式是構造具有整合功能的服務組織載體, 包括市場服務組織、農民合作組織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其中以合作經濟的機制實現集體經濟的創新, 賦予其整合與服務小農戶的功能, 是將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銜接的重要組織載體。
從今天的視角看, 我國數以億計的小農戶是20世紀80年代初農村微觀經營體制改革的產物。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確立, 使當年人民公社體制下的全國450多萬個生產隊———最基礎的經營核算單位 (蘇星, 2007) 分割成2億多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的小農戶。小農戶作為基本經營單元的再現, 不是歷史的復歸, 就發展的走向來說沒有回到小農經濟的舊時代。恰恰相反, 小農戶是如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某些農業企業———孕育和生成的母體。可以說, 沒有小農戶自由寬松的發展, 就沒有如今新型經營主體生成的空間。在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發展的歷史進程中, 小農戶必然發生職業分化并形成不同的類型。那么, 不同類型的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之間的內在聯系是什么?接納現代農業要素的能力如何?以何種載體將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銜接?這些問題必然成為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值得關注的重大政策命題。
一、現階段小農戶屬性及其特征
如果僅就形式含義而言, 小農戶是對經營規模的描述。通常是指因人多地少等稟賦而產生的以家庭為單位、集生產與消費于一體的農業微觀主體 (張紅宇, 2017) 。但在不同的經濟時代, 小農戶反映不同的生產力與生產方式屬性。不必做更久遠的敘述和比較, 僅從20世紀50年代初土地改革之后的農戶來說, 就是一個處在傳統農業之下、以人畜力為基本生產手段、自給自足或半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而在今天, 我們所面對的小農戶已經不再反映小農經濟時代的固有屬性, 無論是就其生產力水平, 還是就其生產方式而言, 都是如此。我國現階段的小農戶, 在一定意義上說, 它是農業資源稟賦的結果。就每個農戶擁有的耕地而言, 現階段的小農戶比20世紀50年代初的小農戶具有更小的規模。據1953年的統計數據, 當時我國有16.3億畝耕地, 約1億農戶, 平均每個農戶擁有耕地面積16.3畝。而在公元7—10世紀的我國唐代每個農戶的耕地面積可達到30畝 (寧可, 2007) 。據農業部統計, 2016年我國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面積為13.6億畝, 承包經營戶2.28億戶, 平均每戶經營耕地面積不足6畝。如果說1955年農業合作化之前的農戶是小農戶的話, 那么, 今天數以億計的農戶經營規模比歷史上的小農戶經營規模更小。但就其生產方式性質而言, 今天的小農戶已經不再從屬于小農經濟。準確地說, 現階段的小農戶是小規模經營, 他們的生產經營活動已置于現代農業陽光的普照之下, 內在基因中已經融進了不可切割的現代元素。小農經濟作為一種生產方式, 不僅具有規模小的形式特征, 更為重要的是它具有傳統農業的特征。這種特征至少反映在以下四個方面: (1) 小農經濟以人畜力為生產手段, 完全以農民世代使用的生產要素為基礎從事農業生產 (西奧多·舒爾茨, 2009) 。不僅勞動生產率低, 而且土地生產率也很低, 土地產出長期保持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例如, 我國農作物單產水平在唐代為77公斤/畝 (寧可, 2007) , 到了1950年代前期, 經過千余年的發展, 農作物單產也只是80~90公斤/畝的水平。 (2) 小農經濟是一個封閉的生產系統, 所使用的生產要素, 除了像犁鏵、鎬、鋤、鐮等金屬工具需要從市場上購買, 其余大量使用的生產資料, 包括種子、肥料甚至畜力幾乎都是自給。 (3) 小農經濟是一個自給自足或半自給自足的經濟, 產品剩余很少, 以滿足自己消費為主。生活中的絕大部分消費品, 從主食到副食、從衣服到鞋帽, 都由家庭內部生產。因此, 傳統農業下的小農戶需要面對的市場風險很少, 主要是自然風險, 小農戶的破產更多是由天災人禍所致。在沒有現代農業科學技術和農業基礎設施的條件下, 自然災害對農戶生計的沖擊可能是致命的。在嚴重災害發生的年景下小農戶面臨著破產的風險。 (4) 小農經濟由于缺乏市場交換活動, 生產者之間很少有以商品交易為紐帶的經濟交往。人們的社會活動半徑極小, 缺乏社會流動性, 人們之間的交往主要表現為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親屬之間交往和鄰里之間的交往。
與傳統農業的小農經濟不同, 現階段我國的小農戶在諸多方面都發生了質的變化。 (1) 現階段小農戶的生產經營活動基于現代農業科學技術和工業裝備應用的基礎之上, 除極個別地方外, 典型的手工勞動基本退出農業生產, 畜力農具也很少使用, 農業基本走出了依靠世代經驗積累種田的階段。土地生產率與20世紀50年代相比, 提高了近3倍。 (2) 小農戶是一個開放的生產系統, 無論使用的生產資料還是生產出的產品, 均高度依賴外部市場。現代科學技術的提升和現代工業的發展, 為農業提供了良種、化肥、農藥、農膜和其它生產工具, 這些生產資料的使用是他們獲取較高的土地生產率和勞動生產率的必備條件。這些生產資料都要從市場上購買, 除種子來自農業領域之外, 大量使用的化肥、農藥、機械等來自于工業。盡管小農戶的規模較小, 但主要生產一種或兩種產品, 生產不是為滿足自身消費, 而是為了換取貨幣收入。因此, 現階段小農戶的生產體現為商品化、專業化的特征, 從屬于商品經濟范疇。 (3) 現階段小農戶家庭收入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 家庭經營收入 (或說農業生產收入) 占家庭全部收入的比重顯著下降。在農地資源稟賦較差且二、三產業發達的地區, 家庭經營收入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所占比重已經下降到25%以下, 而工資性收入已經占到了60%以上。即便在東北這樣資源稟賦相對優越的主要農區, 家庭經營收入比重也下降到了70%以下。由于這樣的收入結構, 以及農戶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 使農戶并不存在或很少存在家庭經營破產的風險。變化的趨勢顯示, 小農戶對農業的依賴程度越來越低。 (4) 農戶生產經營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越來越多的農戶生產經營項目在減少, 以滿足家庭消費為目標的小而全的家庭經營結構在較大程度上已經消失。除自給性較強的蔬菜生產外, 其它滿足日常消費的產品, 農戶大部分從市場購入, 專業化、商品化生產程度顯著提高。由此也使農戶與外部的聯系越來越多, 封閉半封閉的家庭消費方式已經完全打破。 (5) 由于前面的原因, 農戶的社會交往方式發生了改變, 家庭外部經營組織開始出現, 如各類專業合作社、農民技術協會。農戶與外部經營組織的合作日益頻繁, 包括農業產業化經營、各種訂單農業等。
由上分析可見, 盡管我國現階段農戶土地平均經營規模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小, 特別是農地資源稟賦較差的地區土地經營規模更小, 但從本質上看, 已經脫離了傳統農業小農經濟的特征和屬性。如果再用小農經濟的尺度度量如今的小農戶生產, 可能會得出錯誤的認識和結論。我國小農戶新屬性的生成, 說到底是以現代生產力高度發展為基礎的社會經濟結構與社會組織結構變化的結果。
二、現階段小農戶的類型
計劃經濟時代的城鄉分割制度, 給我國人口城市化留下了難以消解的負面遺產, 加之土地財政導致的人口移動成本的巨大, 以及小農退出機制建設的滯后, 使我國事實上存在一個模糊的、城鄉兩棲的人口區間。第三次農業普查數據 (2016年底) 顯示, 全國登記的農戶尚有2.3億戶, 其中進入普查的農業經營戶為20743萬戶。我國農業普查對農村住戶的分類是按家庭經營的兼業情況將農村住戶分為純農戶、農業兼業戶、非農業兼業戶、非農業生產經營戶和非經營戶。本文則從農戶從業收入*的角度劃分農戶的類型, 進而分析農戶與農業經營活動的關系以及可能帶來的職業分化趨勢。因此, 將農村住戶分為全職農戶、兼業1型農戶、兼業2型農戶和非農戶四類。現階段我國農戶的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構成, 即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和轉移凈收入。近20年來, 我國農民收入構成不斷發生變化, 主要特點是家庭經營收入持續下降, 而工資性收入以及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持續增長。2016年的統計數據顯示, 僅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兩項占農戶可支配收入就達到了21.0%, 工資性收入達到了40.6%。家庭經營凈收入中的非農業凈收入也在增長, 達到了11.6%, 超過了家庭凈收入構成的四分之一。基于家庭可支配收入構成的變化, 對農戶從業行為的觀察和分析應當主要著眼于農業收入與非農業收入的變化方向及比較關系。據此, 本文對四種類型農戶給予界定和分析。
全職農戶可以定義為以農業收入作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戶, 其從業收入 (指工資性收入與家庭經營凈收入之和) 的90%以上來源于家庭經營中的農業經營, 這意味著全職農戶對家庭農業經營具有高度的依賴性。全職農戶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規模經營農戶, 一類是小農戶。根據國家第三次農業普查發布的數據, 截止2016年底, 我國共有398萬戶規模經營戶, 占農戶總數的1.9%, 其中67.7%從事種植業生產, 約269萬戶, 占農業經營戶數的1.3%。種植業規模經營戶的標準是, 一年一熟制地區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100畝及以上, 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區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50畝及以上, 設施農業的設施占地面積25畝及以上。規模經營戶中的部分農戶已經達到或接近家庭農場的標準, 通常他們的收入高于當地農戶的平均水平, 較高的部分戶達到或高于當地城鎮居民的收入水平, 而且他們的經營規模大都不會有接納現代生產要素的障礙。顯然, 規模經營戶并不在小農戶的研究范圍之內。全職農戶中的小農戶是以農業為生的農戶, 以耕種自己的承包地為主, 有的農戶也可能少量租入土地, 其收入水平總體上在當地農民平均收入之下。這類農戶又可細分為老年型、弱能型和資源稟賦型。老年型小農戶是指因為年齡的原因不具備在非農領域繼續從業的能力、退居于家庭經營之內的農戶。有的農戶除耕種自己的承包地外, 或許會租種少部分土地, 但規模較小。弱能型小農戶是指因智力或身體的障礙不具備在非農領域從業的農戶, 也包括懶散而自動放棄向非農領域求職的農戶。資源稟賦型小農戶是指因自然資源稟賦極差而致貧致弱的小農戶, 如大山區或荒漠化地區, 可耕地稀少且地塊極其零散, 無法使用農業機械, 以手工或畜力為主, 難以擴大經營規模。盡管投入較多勞動, 但勞動效率低下, 不能得到應有的回報。全職型小農戶并非純而又純的純農戶, 無論是規模經營戶還是處于較弱地位的小農戶, 他們的從業收入中都有可能有少量的非農產業收入。特別是對于北方一季作物生產的省份, 利用較長的農閑時間進城務工也是合理利用剩余勞動時間的方式。或者在家庭經營的范圍內, 利用剩余時間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二、三產業經營也是可能的, 但他們收入的絕大部分來自于農業。全職型小農戶因形成原因不同, 使他們的生產質量也有不同的表現。就老年型全職農戶而言, 其收入水平各有差異, 在較大程度上決定于過往歲月中他們在家庭經營之外的從業能力及其收入水平, 如果在非農領域就業時間較長并且有一定技能, 如瓦工、木工、焊工等, 具有相對較高的收入水平, 進而形成一定養老積蓄, 在回歸田園后可以過著相對寬裕的生活。否則, 完全以體力做工的老年型小農戶, 積蓄較薄, 只能過著拮據的生活。對于弱能型全職農戶而言, 幾乎全部的從業收入都來自于僅有的一點土地, 他們中相當多的農戶處于貧困狀態。至于資源稟賦型的小農戶, 盡管也付出了辛苦勞作, 但也只能勉強維持生計。
農戶兼業經營起始于1984年 (高強, 1998) , 歷經三十多年的發展, 兼業農戶已經分化為我國農戶中的最大群體。兼業農戶的增長主要基于兩個因素, 一是我國人均耕地稀少, 農業給農戶提供的謀生空間十分有限;二是我國正處于工業化的高速期, 二、三產業的發展為農戶向外謀生提供了外部條件。因此, 兼業經營可以視為農戶基于家庭收益最大化理性決策的結果 (錢忠好, 2008) 。本文所指的兼業既包括家庭經營內部的兼業, 也包括家庭經營之外的兼業。家庭經營外部的兼業, 收入形態為工資;家庭經營內部的兼業, 收入形態體現為家庭經營凈收入中的二、三產業凈收入。無論哪種形態的兼業, 按收入來源可劃分為非農收入和農業收入*, 兩者之和即為從業收入, 在從業收入中, 如果農業收入大于50%小于90%為兼業1型農戶;如果農業收入小于50%大于10%則為兼業2型農戶。在日本, 對兼業1型和兼業2型也是根據家庭農業收入與兼業收入何者為主來劃分的**。
表1所顯示的數據是1996—2016年期間我國農戶從業收入的增長與結構變化情況。1996年以來是我國工業化加速的時期, 也是農民突破政策限制大量向城鎮流動的時期。從表中1可見, 在這21年間, 就平均水平而論, 我國農民完成了以家庭經營收入為主向以工資性收入為主的轉變。1996年農戶來自家庭經營的收入還占據75%, 其中來自家庭農業經營的凈收入高達60.6%。而到了2016年下降到了48.6%, 其中來自家庭農業經營的凈收入下降到了33.5%, 分別下降了26.4個和27.1個百分點。與此同時, 工資性收入由25%增長到51.4%, 提高了26.4個百分點。僅從工資性收入和家庭經營收入比較, 工資性收入就已經占到優勢地位。如果再將家庭經營中的非農產業經營收入計算在內, 非農收入已經達到了66.5%, 說明農業收入對家庭收入水平的影響力在逐步下降, 越來越多的農戶成為以工資性收入或以非農收入為主的兼業農戶。
由于我國地域間的資源稟賦和工業化與城鎮化程度存在較大差異, 使我國農戶兼業程度存在著顯著的區域差異。表2顯示的是2016年東、中、西及東北四個經濟區域9個省份的農村居民從業收入結構。從中可見, 位于東部長三角的浙江和江蘇兩省的農戶工資性收入均處于較高的水平, 分別達到71.6%和62.3%。如果加上家庭經營經營中二、三產業的收入, 非農收入可以高達90.9%和79.9%。近三十年來, 浙江省農戶收入水平一直處于全國各省份之首, 增長的源泉就在于非農產業的發展及其農民兼業化程度的提高。與此對照的另一極是處于東北地區的吉林省, 工資性收入在從業收入中僅占23.8%, 而來自農業的收入高達70.7%。雖然相對豐裕的耕地資源使其可以從農業中獲取較多的收入, 但從根本上說, 還是因為工業化不發達所致的工資性收入增長緩慢。例如, 從工資性收入和非農產業收入的兩項絕對值看, 吉林在9省份比較中都處于末位。早在家庭經營制度剛剛確立的1983年, 吉林省憑借其優越的耕地資源, 人均收入在全國各省份中排列第一, 而當時的浙江省農民人均收入排在第六。而后來的工業化發展, 給不同區域的農戶提供了不同的就業機遇, 由此也改變了不同區域農戶的收入結構。到了20世紀90年代以后, 吉林省這種家庭經營依賴型的收入結構在增加農民收入方面就已經力不從心了。到了2000年以后, 吉林省農民純收入開始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對于今天的小農戶來說, 耕地資源提供的收入增量基本走到盡頭, 收入水平的提高主要取決于非農收入的增長。
注:表中括號內數字是各部分收入占從業總收入的比重, 下同。農業凈收入即第一產業凈收入, 非農業凈收入指家庭經營中二、三產業的凈收入數據來源:根據1997—2017各年度《中國統計年鑒》整理
非農戶家庭并非完全與農無涉, 其與農業的聯系主要表現在, 一是這類農戶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具有承包土地的權利, 并享受國家的惠農政策。即使他們完全不搞農業經營, 也會從出租土地或糧食直補中獲得以農民身份為資源的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二是他們中的絕大多數還有少量的來自農業的收入, 這些收入在較大程度上體現為滿足家庭內部消費的自給性產品, 在農戶從業收入中占有很小比重, 本文將其界定在從業收入的10%以下。對于這類農戶而言農業已經失去經營的意義。
數據來源:根據2017年《中國統計年鑒》數據整理
在家庭經營制度確立之初, 我國所有的農戶都是小農戶。伴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進程, 小農戶不斷分化。分化的一個走向是少部分農戶不斷擴大規模, 演變成專門務農的家庭農場, 成長為現代農業的經營主體;分化的另一走向是多數農戶的兼業化和離農化。大量農業勞動力離農是現代化的必然結果, 但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 即使農業從業人口降低到了較低水平, 兼業化也會長期存在 (高強, 1999) 。現階段, 我國小農戶大部分以兼業的狀態存在, 伴隨著兼業農戶收入的增長, 兼業2類型的小農戶占比會越來越高。兼業小農戶的大量存在, 除了資源稟賦的作用之外, 至少反映了我國現代化進程中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與工業化進程相比, 人口城市化進程相對滯后, 這是計劃經濟時代城鄉分割制度的緩釋效應;二是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滯后, 尤其是小農退出制度尚未形成;三是土地財政及過熱的房地產業, 極大地提升了農民向城市移動的成本, 進一步將農民拒之于城市之外, 使兼業農戶難以割斷與農業的聯系。
三、小農戶的農業經營狀態及與現代農業的聯系
不同類型的小農戶因與農業利益關系不同從而使其在農業中的從業狀態存在差別。全職型小農戶雖然以農業為生, 但他們多數處于弱勢地位, 農業從業能力并不強。具體表現在, 一是因其家庭收入水平低而導致其再生產投入能力明顯不足;二是對先進農業技術的接納往往滯后于大農戶或兼業型農戶;三是偏重于自給性生產, 有限的家庭預算使他們的商品購買力較低, 家庭生產更傾向于自給自足;四是勞動邊際生產率常常為零, 因絕大部分時間都花費在家庭經營中, 不計較勞動成本, 有能力有時間盡可能提高自給性生產比重以減少貨幣支出。對不同類型的全職型小農戶而言, 自給性的生產能力及其勞動投入也不盡然。如懶散農戶, 不僅懶于外出打工, 同樣懶于利用有限的家庭生產資源以獲取更多的收入。
對兼業型農戶的農業從業狀態要做區別分析。兼業農戶內部具有較強的差異性, 這種差異性起碼決定于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資源稟賦的差異。一個擁有1.5公頃承包耕地的農戶和一個擁有3畝承包耕地的農戶, 顯然對農業外部兼業的依賴程度不同, 或說家庭經營資源對生活的支撐能力不同。同時, 由于資源稟賦不同, 家庭經營中對勞動力需求的程度不同, 從而使家庭勞動力分配的方式不同。如家庭承包耕地較多的農戶需要投入的勞動較多, 對主要勞動力的依賴程度較強;反之則較弱。這種差異往往具有地域的特征, 如東北地區的黑龍江省與吉林省, 人均耕地資源相對較多, 同南方人多地少的地區相比, 與農業的利益相關度高。二是外部就業環境的差異。在大城市附近地區, 在我國工業化、城市化起步較早的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 以及與這些先行發展地區比鄰的地區, 農戶兼業化無論在時間的起點上還是在數量規模上都優于其它地區。比鄰地區的優勢在于, 向發達地區輸出勞務存在地域的便利性, 流動成本和風險都較低。三是兼業農戶在非農領域的從業能力。這種從業能力一方面與從業者的受教育程度相關, 另一方面與從業者的勞動技能相關, 如具有瓦工、木工等技能的農民往往容易找到工作, 且報酬較高, 一個技能嫻熟的技工報酬可能是普通力工收入的2~3倍。
從農業經營質量的角度看, 值得關注的是兼業1型農戶與兼業2型農戶在農業經營行為上的差異。從經濟人行為理性來分析, 家庭農業經營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越高, 農戶對農業經營程度的重視程度越高 (姜天龍等, 2012) , 這意味著兼業1型農戶比兼業2型農戶更關注農業經營的產出。然而, 兼業經營本身就處于持續的分化之中, 其中的多數會向著兼業2型分化。因為, 在資源稟賦的限制下, 收入增量主要源于非農領域, 尤其是工資性收入, 其結果必然是農業收入下降、非農收入增加。但是, 并不排除兼業1型農戶有向規模經營農戶轉化的可能, 而這種可能發生的比例畢竟很小。在兼業2型農戶群體擴大的同時, 必然伴隨著農業經營行為弱化的趨勢, 特別是在農業經營的機會成本越來越高的情境下更是如此 (鄭有貴等, 1998) 。浙江省作為我國農戶工資性收入最高的省份, 同時也是國內最早出現耕地拋荒和耕地拋荒率最高的省份。20世紀90年代以來, 我國農村拋荒現象增多以及耕地復種指數的下降, 恰是說明了兼業經營條件下農業經營行為被弱化的道理。農業兼業經營的質量還與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結構相關, 如果農業勞動力是具有經驗且可接受先進技術的青壯年勞動力, 農業經營的質量相對較高;如果是老人、婦女和兒童, 就可能出現質量較低的問題。兼業條件下的勞動力結構受多種因素影響。如果外出務工的區域距家較近、勞動力移動成本較低, 可以將家庭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兼顧起來。否則, 務工的地方較遠、移動成本高, 就沒有條件兼顧家庭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而由留守的老人、婦女和兒童擔當。在農忙季節, 主要勞動力是否回鄉兼顧農業生產還受機會成本的影響。如果在外務工的日工資高于農村勞動力的日工資, 那么在外務工的勞動力就可能選擇雇傭勞動力完成農事作業, 放棄回鄉參加農忙。兼業戶對農業效率的關注和新技術的使用通常要落后于規模經營戶或家庭農場。但在家庭經營的產品市場效益較高時也會調動兼業農戶投資的積極性, 如2008—2015年東北玉米產區實行玉米臨儲價格時, 因價格高位運行, 各類農戶對玉米生產都表現出較高的生產熱情。
小農戶在現代農業發展中的弱質性與局限性似乎無可爭議。但是, 小農戶在哪些方面和在多大程度上排斥了現代農業的發展還要做具體分析。
從技術的視角看, 現代農業技術分為生物技術和機械技術兩大類。生物技術包括了種子、化肥、農藥、農膜及先進的栽培方法等以提高單產為目標的技術。機械技術主要就生產手段而言, 包括各類農機具, 諸如拖拉機、播種機、收割機等。主要功用是提高勞動生產率, 使作業效率達到數倍的提高。生物技術的物質載體具有無限可分的特點, 可以細分到農業生產所需要的最小單位。因此, 無論農戶的土地經營規模多大, 生物技術都可以無障礙地使用。從我國農業發展的實踐看, 幾乎所有農戶都在應用這些可分割的生物技術。這些技術的應用不會因經營規模小造成額外的成本, 并且這些技術應用后會給小農戶帶來可觀的效益。在現階段, 如果農戶不使用這些生物技術, 幾乎難以維系正常生產 (有機農產品生產農戶除外) 。機械技術按其形態和功率可區分大、中、小等多種類型, 如拖拉機有大中小型, 以服務不同規模的農戶或家庭農場。盡管如此, 機械技術不會像生物技術那樣無限可分, 無法達到不同規模下的最佳配置。即使是小型拖拉機, 對于只有2畝地的小農戶來說也是一種浪費。不僅如此, 小型農業機械存在著功能上的限制, 滿足不了農戶生產的某些要求。例如, 深耕土壤必須是中型以上的拖拉機, 收割必須是聯合收割機。而這類大馬力的農機具配置在小農戶中既會造成很大的閑置和浪費, 也會因購置成本很高而導致小農戶無力購買。小農戶對大型農機的排斥至少會產生兩重負面效應, 一是不利于降低產品成本, 大型農機具工作效率高, 與人工相比具有成本更低的優勢。現階段我國農產品生產成本中人工費用占比過高是農產品失去競爭優勢的重要原因。二是不利于采用先進的農業技術。大型農機具不僅提高了工作效率, 還承載著小型農機具不具備的先進技術, 因此, 在無法應用大馬力農機具的同時也排斥了先進技術的應用。
我國小農戶的規模之小, 不僅限于總體規模之小, 還突出表現在地塊之小及每個農戶地塊布局的高度分散。一個擁有半公頃承包地的農戶其地塊可能會達十幾塊。耕地細碎化增加了田埂和溝渠面積, 使很多具有不可分割性特征的固定投入難以充分發揮作用, 難以有效控制大規模病蟲害的發生 (李谷成等, 2009) 。而且, 農民的某些先進技術和生產項目無法實施, 例如, 有農戶要種植半公頃的糯玉米, 在地塊分散的情況下就無法實現, 因為他的耕地散落于其他農戶的耕地之中, 如果種植就面臨著糯玉米被其它品種玉米或作物授粉的危險, 無法完成糯玉米的正常生長和保持應有的品質。這種高度分散的承包地分布狀況, 還會阻礙農田基本建設, 尤其是農戶自己投資進行的農田基本建設會因地塊分散而無法進行。
雖然小農戶不存在接納生物技術的障礙, 但他們對先進技術接納的敏感度和效率方面卻與家庭農場相比存在差距。其中, 全職小農戶對先進技術的投資能力受到限制, 難以對先進技術做出敏感反應, 推廣應用的效率較低。對于兼業農戶來說, 特別是對兼業2型農戶來說, 由于來自農業的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呈越來越低的趨勢, 使其對先進農業技術的認知熱情也在下降, 尤其是在農產品市場價格下行趨勢下, 對先進技術的投資熱情會下降。
小農戶在發展現代農業方面還有其它方面的限制, 包括融資和信息的獲取、生產資料的購買和產品的銷售等。在融資方面, 無論是小農戶的信用貸款還是抵押貸款, 與規模經營農戶相比都處于不利地位。現階段我國一些地方開展的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糧食直補抵押貸款, 小農戶因其可抵押物的規模太小而無法獲得需要的貸款。在生產資料購買方面, 小農戶因其購買數量的限制, 難以像大農戶那樣獲取相對優惠的價格。在產品銷售方面, 小農戶也會因其規模的限制, 無法像大農戶那樣與采購商建立穩定的銷售關系, 并獲取價格和運輸方面的優惠。
四、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銜接的組織載體
積改革開放40年的經驗, 一個不可動搖的結論是, 農村家庭經營制度是一條不可突破的底線。家庭經營制度的確立, 并不意味著小農生存空間的確定性。在今天的發展中, 質疑小農, 排斥小農, 迫使小農放棄農業經營的行為屢見不鮮。如前所述, 小農與現代農業發展之間存在諸多矛盾, 小農絕不是可以“長命百歲”的理想化模式, 其減少乃至最后消亡是必然的。問題在于如何把握其消亡的歷史進程和消亡的方式, 以及在其消亡前如何給他們一個合理的生存空間, 并將小農戶的生產經營活動植入現代農業發展的框架之內。
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銜接, 可以在技術和組織兩條路徑上求解。就技術而言, 主要是為小農戶提供小型或微型農機具以滿足小規模經營對農業機械化的要求。在此方面, 日本已經做到了較為精致的程度。即便如此, 也難以改變小農戶的低效率問題。因此, 將小農戶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的最有效方式是發展具有整合功能的服務組織載體。從國內外農業發展實踐看, 服務組織載體可分為三類:一是市場服務組織, 在實踐中的具體形式是以市場契約方式由生產性服務組織提供從整地、播種到收獲的各類生產作業, 或提供全程委托式經營, 較為常見的服務組織是農機服務大戶和提供生產作業服務的公司;二是農民服務組織, 包括不同類型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是產業服務組織, 即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 通常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引領, 以建立加工原料基地為紐帶, 以契約的方式將農戶納入產業鏈, 實施產加銷一體化經營。
市場服務組織作為整合小農戶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載體, 在21世紀以來得到較為廣泛的發展。其發展的直接原因在于, 農民外出打工數量規模的增大所形成的對生產性服務需求的增長。當農村青壯勞動力大批進城務工之后, 小農戶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面臨著用工荒, 以提供主要農事作業服務的生產性服務組織應運而生。同時, 國家農業機械化政策以較快的速度扶持起一批農機大戶, 這些農機大戶主要是給農戶提供從播種到收獲的各類生產作業服務, 其中大中型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工作效率很快受到了廣大農戶特別是小農戶的歡迎。以農機大戶為載體的市場服務組織的服務形式不拘一格, 既有單項作業服務, 也包括從播到收的全程委托作業服務。市場化的生產作業服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小農戶兼業經營的要求, 使兼業勞動力安心在外打工并具有機會成本低的優勢。全程委托服務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單純提供生產作業的服務, 所有生產資料由委托者購買;二是包干式全程作業服務, 服務經營主體按單位耕地面積計算作業費用和投入費用, 收獲全部歸委托者。在這種方式下, 服務經營主體以獲取勞務收入為經營目標。全程委托作業模式是一種變相的租地經營模式。在地租較高的情況下, 每單位耕地的租金至少相當于單位耕地投入的物質費用總和, 甚至是物質費用的2~3倍。采取全程作業委托的服務模式, 使服務組織省略了數額較高的租地資金, 降低了市場風險。選擇何種方式, 有的取決于服務經營主體的服務要求, 有的取決于委托者的意愿。兩種服務方式各有優勢, 單純作業服務保留了小農戶的生產資料的選擇權和購買權, 具有較高的透明度。但由于經營規模較小, 小農戶在購買生產資料和銷售農產品方面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市場服務組織的可取之處在于,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轉移的前提下, 以提供服務的方式使那些小農戶無力購買的不可分割的生產要素進入了小農戶的生產過程, 如可以深耕的大馬力拖拉機、效率很高的聯合收割機等大型農機具。這些大型農機具以有償服務的方式提供給農戶, 體現了公平性和透明性, 而且農戶具有較大的選擇空間。在給小農戶提供服務的過程中, 服務組織獲取了生產資料購買中的規模效益, 可以比小農戶低的價格從批發商那里購買種子、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 由此使生產服務組織獲得了一個利潤空間, 獲得了雙贏的結果。由于全程委托作業服務要在連片種植的作物區域內進行, 一般要以多個農戶間的共識為基礎。生產服務業的開展, 事實上推動農戶實現了一定程度的資源整合。但這種整合缺少穩定性和持久性。在農戶分散決策的條件下, 常常會由于某些農戶達不成共識, 使得委托作業難以成交。市場服務組織的另一缺點是, 生產性服務以市場交易的方式存在, 對于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接受者來說都存在交易成本過高的問題。這些問題是發展進程中的問題, 只能通過發展來解決。一方面, 作為市場服務組織, 要不斷提高農事作業的服務質量, 增強農戶對市場服務組織的信任感, 以此延展他們之間的合作期限;另一方面, 作為服務需求者的農戶在對服務組織認同的基礎上, 也會選擇穩定的服務供給者, 減少年際間的變化, 降低交易成本, 使服務契約關系趨于相對穩定。
與市場服務組織不同的組織載體是農民合作組織, 屬于農民自我服務的性質。東亞的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省, 都具有經營規模過小的特征, 它們通過農民合作組織的服務, 將分散的小農戶整合到現代農業發展的軌道, 實現了農業現代化。截止到目前階段, 我國無論是農民合作社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其發展的質量難以讓人認同。東亞國家和地區, 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大致經過20年多年的時間, 就進入了功能完善的成熟階段。在我國, 如果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農民合作組織嶄露頭角開始, 已有三十余年, 如果從2007年第一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實施算起也十年有余。據我國第三次農業普查公報顯示, 截止到2016年底, 全國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農民合作社總數179萬個, 其中, 農業普查登記的以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為主的農民合作社91萬個。就數量增長而言可謂壯觀。然而, 令人質疑的是眾多的合作社有名無實。有相當數量的合作社處于停滯狀態, 又有相當數量的合作社沒有惠及全體成員, 還有相當數量的成員被泛化 (潘勁, 2011) 。據粗略估計, 90%以上的合作社都未有為農民提供服務的業績。即使在有經營業績的合作社中, 多數被少數能人把持, 沒能履行合作社法的基本規定。從農民合作社發展的現狀可以判斷, 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對生產力層面的重視程度遠高于對生產組織和制度建設的重視程度, 農民的渙散及組織功能的微弱是我國農業發展的軟肋。與市場服務組織相比, 農民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是一種內部的制度安排, 是市場交易行為內化的結果。因此, 它更有利于以較低的運行成本將廣大小農戶組織起來, 共同分享現代農業技術裝備帶來的利益及其它多個方面的利益。值得考量的是, 我國第一部農民合作社法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直接將農民合作社定位到專業領域或專業性質, 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對絕大多數小農戶而言, 他們所從事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并非典型的專業化生產, 特別是對于廣大從事大田糧食作物生產的農戶來說更是如此。以東北地區為例, 農戶一年間的市場交易活動基本上就是春買秋賣, 市場交易頻度很低。對于至少80%的農戶來說, 都是從事大田作物生產, 專業性合作社對他們并不適應。東亞國家和我國臺灣省的農民合作實踐證明, 以小農戶為對象的合作, 不能僅限于單純的專業生產合作, 以地域為紐帶、以村落文化為基礎的綜合性的農民合作, 才是滿足農民多方面利益訴求的最有效的組織形式 (郭慶海, 2007) 。
講到地域綜合性的農民合作, 必然要涉及到我國現存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的前身是人民公社體制下的生產大隊及其所屬的生產隊, 人民公社的前身是20世紀50年代中期的高級合作社與初級合作社。如果從農民合作社固有屬性來判斷, 高級合作社已經將土地私有改變為土地公有, 失去了合作社的產權規定。建之于土地私有基礎上的初級合作社屬于農民合作的性質, 盡管初級合作社也實行了統一勞動的組織方式。遺憾的是, 初級社的存續時間十分短暫, 尚未得以完善便一哄而起地進入了以土地公有為基礎的高級合作社。如果當年在尊重農民土地私有權與合作意愿的前提下, 以初級合作社為農民合作的主體形式, 我國農業發展可能就是另一番前景*。20世紀80年代初, 家庭承包制度確立后, 農村微觀經營組織的設計是“雙層經營”, 即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家庭承包制在分散經營的層次上得到了充分表達, 而統一經營的內涵是什么、如何實施, 在實踐中始終未能破題。關于集體經營組織的存在形式與統一經營的功能, 在198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曾有描述:“為了完善統一經營和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體制, 一般應設置以土地公有為基礎的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有文獻評論我國過去的某些政策關于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的含義是混淆的 (韓俊, 1998) , 那么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中的提法是否是混淆的呢?在此文件中還有一段話指出:“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應當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組織為農戶服務的工作上來”, 從今天來看, 這種功能定位無疑是正確的, 也恰是合作經濟組織的核心功能。三十多年過去了, 當年“一號文件”中指出的“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在現實中幾乎沒有出現。某些地方盡管也出現了綜合性的合作經濟組織, 但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本文所關注的“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是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載體、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對像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如果在家庭承包經營之后, 集體經營組織能以合作經濟的機制實現“統一經營”功能的創新, 那么今天整合小農戶進入現代農業發展的軌道, 將會成為一個成熟的實踐。
從世界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實踐看, 合作經濟是以農戶產權為基礎的合作, 那么, 在我國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框架下, 發展以農戶自愿為前提的新型合作經濟是否存在理論上的悖論?事實上這個疑問在實踐中已經解決了, 因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本身就是以集體土地所有制為基礎發展起來的, 它與地區綜合性合作組織的區別僅僅表現在, 一個是不受地域和原有集體經濟組織的限制, 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經營使用權為基礎的合作;一個是以一定地域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對象, 同樣也是以承包經營權為基礎的合作。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載體發展農民合作的重要制度基礎是我國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 此制度恰恰是以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置為特征。農戶無論是參加專業性合作還是土地股份性合作都是憑借土地承包經營權, 而非土地所有權。在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下, 農戶憑借土地承包經營權, 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參加以村級集體經營組織為載體的新型合作, 這是以地域空間為紐帶的合作。它可以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各類生產的農戶在自愿的基礎上組織起來, 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為依據 (唯一不同的是非專業合作) , 實行合作經濟的運行機制。其功能可以多元, 涵蓋生產、生活、文化、權益維護等多個方面。這是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平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合作基礎、以本村農戶為成員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再造, 也是在家庭經營制度基礎上重塑集體經濟功能的具體實現形式, 更是將我國數以億計的小農戶組織起來與現代農業發展銜接最有效的組織形式。
總括起來看, 以上兩種類型的服務組織, 在服務功能得以發揮的前提下, 至少可以幫助小農戶在五個方面實現與現代農業的銜接:其一, 不可分割型生產要素的使用。通過市場服務組織或合作組織的服務, 使小農戶也可以分享大農戶使用的大型農機具, 分享現代技術裝備創造的利益。其二, 細碎化資源的整合。無論是市場服務組織或農民合作組織, 在提供農事作業服務時, 接受服務的農戶在作物品種和種植方式、肥料的使用上基本一致, 即以細碎化的資源整合為前提。作為地域綜合性農民合作組織還可以有進一步的資源配置行動, 特別是在大規模農田基本建設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 (七戶長生, 1994) 。其三, 流通利益的分享。由于服務組織將分散的小農戶整合起來, 集零為整, 無論是生產資料的購買還是產品的銷售, 都可以形成可觀的流通規模, 進而提升談判能力, 獲取流通中賤買貴賣的利益。其四, 先進技術的推廣使用。在分散經營的條件下, 在信息獲取的敏感性方面, 以及對先進技術的認知與接受能力方面, 小農戶往往處于弱勢地位, 特別是全職型小農戶和兼業2型農戶表現得更為明顯。在服務組織將小農戶組織起來的條件下, 可以將小農戶的接受行為轉化為組織化的行為, 以較高的效率、較低的成本和風險使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其五, 產業組織的構造與合作。農民合作組織更有利于與加工企業和農產品流通企業開展產業一體化合作, 促進“三產融合”, 分享產業一體化的利益。而在分散的小農戶條件下卻難以實現, 既使實現也會加大雙方的交易成本。
兩種類型的服務組織具有不同的運行機制, 市場服務組織遵從的是市場交易規則, 實行有償服務、平等交換。農民合作組織是一種內部的制度安排, 遵守的是農民合作社法的規定, 以及以合作社法為依據的合作組織章程的規定, 體現的是非盈利性的互利行動。兩種服務組織都處于發展進程之中, 尤其市場型的服務組織, 尚處于幼稚階段, 無論是服務形式還是服務質量, 都將在豐富多?的實踐中不斷創新。它們各有自己的服務方式和市場定位, 滿足不同農戶的多樣性需求。如果農民合作組織得以充分發展, 也許會縮小市場型服務組織的服務空間, 特別是以合作經濟機制實現集體經濟組織的創新后, 將會有效地將廣大小農戶組織起來。但是, 小農戶的服務需求也將不斷變化, 市場服務組織以其較強的市場靈活性也許會創造出更多的服務方式。同時, 兩種類型的服務組織可能也會出現合作。例如, 隨著現代農業的發展, 市場服務組織可能會向著專業化的方向發展, 農民合作組織從降低運行成本的角度, 不必自己購置某些專項生產設備, 而統一引入市場服務組織的服務。
作為第三種類型的服務載體———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 在已經實現農業現代化國家取得了成功的實踐。它內生于農產品加工企業, 是農產品加工企業實施縱向一體化的結果。我國現階段的農業產業化, 于20世紀90年代初起步于山東省沿海地區,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在中央的推動下迅速鋪向全國。2016年農業部第七次監測合格的全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1131家, 每個省的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也都有數百家, 加總在一起僅國家和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就數以萬計。據相關報道, 截止2016年底全國共有農業產業化組織41.7萬個, 帶動農戶達1.26億戶*, 已經達到第三次農業普查農業經營戶的60%。對于如此樂觀的數字不敢茍同, 若真有如此覆蓋, 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銜接的問題已經解決大半了。與前兩種服務載體相比, 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是發展歷史最長、國家關注程度最高、支持力度最大的經營組織形式。如從1990年開始, 農業產業化經營近三十年, 國家累計投放巨額資金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發展, 數以萬計的國家和省級龍頭企業就是一個佐證。
發揮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引導和帶動小農戶發展現代農業的作用, 首先要明晰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產業覆蓋。從國內外的實踐看, 農業產業化經營在帶動農戶方面并不具備“廣譜性”, 它天然“偏好”于畜牧業, 其次是園藝特產、經濟作物、專用糧食作物等上下游產業聯系緊密、市場交換頻率高的產品生產。而在大田作物生產方面, 農業產業化經營則占很少的比例。顯然, 過分地宣染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帶戶能力, 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產業覆蓋是有出入的。要科學認識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產業覆蓋, 在那些具有較長的產業延伸領域重點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其次要明晰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功能定位。從帶動小農戶發展現代農業的角度看, 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主要釋放三大功能, 即技術傳播、市場組織和規模整合。技術傳播功能已經在畜牧業的經營實踐中得到了生動的表達, 在園藝和某些特種作物的生產中, 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成為新技術傳播的主要力量。市場組織功能著力解決分散的小農戶進入市場難的問題, 通常在農業產業化經營體組織中, 農戶的產前的要素購買和產后的產品銷售均由龍頭企業安排。這種安排, 一方面是滿足龍頭企業產品質量標準的需要, 另一方面是滿足龍頭企業原料供給的需要。在滿足這兩種需要的同時, 解決了加入合作的農戶的“買難”、“賣難”問題, 這是龍頭企業內在經營理性外化的結果。規模整合的功能在于, 千家萬戶的小農戶通過與龍頭企業的合作, 在統一的生產標準之下, 匯集而成較大規模的生產, 在外部市場上形成一個統一的具有較大規模的生產主體動作與影響力, 從而提高了市場競爭力。再次要明晰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合作主體。在20世紀90年代直至21世紀之初, “公司+農戶”的農業產業化模式曾作為大力倡導的主體模式予以推廣。后來的實踐證明, “公司+農戶”的農業產業化模式存在著交易成本過高的問題, 而且農戶與公司之間存在著談判地位不平等的問題。因此, 理想的合作模式應當是“公司+合作社+農戶”。從發達國家經驗看, 農業產業化經營往往以農民合作社的參與更有效率, 也更有利于小農戶利益的公平性。這種模式的生成與成熟又以農民合作社的成長為條件, 二者之間存在著相輔相成的關系。農民合作社發展的空虛狀態, 必然導致農業產業化經營中農民主體的弱勢狀態。從一定意義上說, 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制約了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從龍頭企業的經營理性而言, 既不愿意也難于與規模過小的農戶合作。因此, 農業產業化無論是外延發展還是內涵發展, 都將依賴于農民合作社的成長與成熟, 使農民合作社成為龍頭企業與小農戶連接的紐帶, 否則, 難以吸納千家萬戶的小農戶與其合作。再其次要解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運行機制問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運行機制是一個長期以來應解而未解的基本問題。機制的核心設計是“利益共享, 風險共擔”, 而在多年的實踐中, 無論是“利益共享”還是“風險共擔”, 都有若干磨擦的案例。農業產業化經營機制的弱化狀態固然有多個原因, 但最值得關注的則是, 農業產業化歷經近三十年的發展, 至今尚未有一部可遵循的農業產業化立法, 最敏感的農民利益分配問題處于法律缺失的狀態。運行機制的內核是利益關系, 唯有通過立法的形式為合作各方確立利益保護的保障, 特別是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小農戶確立法律保護的保障, 才會使合作各方在一致的目標下融合成利益共同體。
五、結論
第一, 現階段我國小農戶已經脫離傳統農業小農經濟的屬性, 盡管狹小的規模使其難以分享某些先進的技術與裝備并在市場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 但在其生成過程中已經植入了現代農業的某些基因。
第二, 多種類型的農戶是在工業化進程中分化的結果, 而分化本身給小農戶帶來了新的就業結構和收入結構, 由此也使小農戶的農業經營質量發生變化。小農戶的農業經營質量通常與家庭收入中來自農業的收入多寡相關。
第三, 孤立的小農戶常常游離于現代農業發展的軌道之外, 因此, 要通過有效的服務載體將其與現代農業銜接。市場型服務載體和農民合作型服務載體有各自不同的服務方式與機制, 并形成各自的市場定位。然而, 服務載體的成長在目前還處于幼稚階段, 要努力構造它們自由發展的空間。
第四, 推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的銜接, 并非要譜寫小農戶的田園牧歌。伴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進程, 大量以兼業化形態存在的小農戶將繼續演繹其分化的歷史。因此, 在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銜接這一政策命題之后, 必然是小農戶的退出機制問題。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2018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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