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流轉費是集體所有制之下土地承包權在經濟上的實現,資本主義農業地租是土地所有者、農業資本家、農業雇傭工人三個階級并存而對立之下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其本質區別更讓我們堅信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遵循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規律的。
土地流轉費與資本主義農業地租在實質上一樣嗎?應以怎樣的角度去認識兩者的本質?兩者的異同帶給我們怎樣的啟迪?正確認識這些問題,既有利于深刻把握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實質,又有利于在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把握好方向。
一、土地流轉費是集體所有制之下土地承包權在經濟上的實現
(一)準確把握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度實質
農村集體土地既非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也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更非村干部、地方政府所有;既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也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共有,更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份共有;歸根到底屬于國家所有或全民所有。其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實質本應是全體而動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占有集體土地,實際是全體而動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依法占有集體土地。倘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或者共同共有集體土地,則其時點性或成員具體化與全體而動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依法占有集體土地相矛盾;按份共有集體土地的實質是土地私有制。加上集體經濟組織既非經濟實體也非實體組織,故它不宜成為土地所有權人。因此,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中“所有”乃產權中占有之義,“集體”乃地理上邊界之義。那么,耕者有其田的“有”只是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用地一定時期內或一定條件下的依法占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須依法承包土地并有承包期限,農業用地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經營,并可根據相關法律政策規定退回或收回以便重新發包。為了穩定農民務農有地這一政策預期,加上嚴防農民合法土地權益遭受侵蝕、降低土地承包管理成本等,往往規定相當長的土地承包期,當時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依法地無償地承包經營承包土地。然而,隨著人的生老病亡、遷入遷出等,會導致相當部分彼時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此時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加上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而會導致人地矛盾越來越突出。進而,既容易導致有相當部分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卻不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容易導致有相當部分應該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卻不享有土地承包權。這容易偏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成員共同依法占有、農地農用、無償使用的政策初衷。因此,就有必要深化土地承包制度改革,逐漸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包:以耕地為主要對象,以務農為主要條件、讓務農者保持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以承包周期10年為宜、讓土地承包關系在穩定中有進有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享有或曾享有土地承包權作為成員資格認定的主要基準。
(二)土地流轉費是集體所有制之下土地承包權在經濟上的表現
既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其承包土地不具有所有權而只具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的流轉權,既然農村集體土地歸根到底屬于國家所有或全民所有,那么國家或代表全民的政府就有權向土地承包人征收土地使用或占有方面的稅賦,而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以他們各自名義征收(至于集體提留、興辦集體廠礦等,歸根到底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或者其經營利潤最終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益)。工業化中期以前,廣大農民就交了公糧或繳納了農業稅賦,甚至還在一定時期內實施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政策以支持工業發展(交公糧或實施“剪刀差”政策是變相的繳納農業稅賦)。進入工業化中期后,由于農業生產效率不高、農業比較效益低、農業風險多且難以管控的產業弱質性顯得更加突出,農業是產業之基、民生之本、可持續發展之源的地位作用顯得更加重要,而且鑒于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普遍落后于當地城鎮、長期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在短期內難以消除等實際,加上農業經營主體或土地流轉主體數以億計,農業收益小、不穩定、難計量,并往往對個體或微型企業的營業、個人的所得等給予一定免稅額。因此,為了鞏固農業基礎地位、促進工農業協調發展、城鄉一體化發展甚至為了維護社會穩定,需要政府加大“三農”扶持力度,一般就不再從土地使用收益或土地流轉收益中征收土地使用稅,進而當時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就可依法地無償地使用或占有承包土地以及宅基地。所以,在我國,土地流轉費只是集體所有制之下土地承包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并非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只有土地稅賦才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
二、資本主義農業地租是土地所有者、農業資本家、農業雇傭工人三個階級并存而對立之下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假定,在資本主義社會,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已經支配農業:實際的耕作者是農業雇傭工人,他們受雇于一個只是把農業作為資本投資或為利潤而經營農業的資本家;這個資本家為了得到土地使用的許可,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如每年)按契約規定支付地租給土地所有者。也即農業由資本家經營,讓資本去運作農業;耕作者沒有自己的土地,只能出賣自己的勞動力;投資經營農業的資本家也往往沒有自己的土地,需要向土地所有者租地。換言之,土地私有、資本可由一個生產部門向另一個生產部門轉移、資本同樣能在農業領域里自由競爭、能形成同等水平的平均利潤等條件都已完全成熟。土地所有者、農業資本家、農業雇傭工人三個階級并存是資本主義農業地租產生的前提;沒有這三個階級的并存,其地租就成無源之水。農業雇傭工人創造的剩余價值由土地所有者和農業資本家共同瓜分。其中土地所有者坐享無需他參與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需其他資本投資而由農業雇傭工人創造的份額不斷增大的剩余價值,因此,資本主義農業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在農業被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支配之下,其農業利潤往往按土地所有者、農業資本家、農業雇傭工人各自投入生產要素占比尤其是按資為主進行利潤分成,盡管任一生產經營活動離不開相關生產要素參與,盡管其利潤分成需要遵循生產要素分配規律,但并沒有突出只有勞動才能創造剩余價值這一真理、進而沒有按勞為主進行利潤分成。在這里,是用生產要素分配規律替代了很關鍵的勞動價值規律,是用信奉市場的“資本的政治經濟學”替代了本應遵循的“勞動的政治經濟學”,從而加劇了勞資之間矛盾,進一步擴大了貧富差距,讓生產資料私有制和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矛盾更加突顯,因而常常爆發周期性經濟危機,不利于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其實,土地的私有以及資本主義農業地租的產生,讓資本主義社會鼓吹的自由民主平等這座輝煌建筑只是建在柔軟的沙灘上而已。綜上所述,資本主義農業地租是土地所有者、農業資本家、農業雇傭工人三個階級并存而對立之下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
三、土地流轉費有別于資本主義農業地租更讓我們堅信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遵循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規律的
(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既遵循勞動價值規律又遵循農業農村發展規律還遵循城鄉一體化發展規律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讓廣大農民實現了他們數千年來夢寐以求的耕者有田、建宅有地的樸實愿望,不再依附于土地,成為了土地的主人,鏟除了滋生土地食利階級的土壤,體現了按勞分配為主原則,遵循了勞動價值規律,為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實現人類的自我解放奠定了堅實基礎。既遵循生物生長規律又遵循經濟發展規律的農業,其生產時間與勞動時間不一致,倘若農民生產的不是自己的農產品尤其是糧棉油等大宗農產品,其勞動與勞動成果利益聯系不夠緊密,那么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不高,勞動監管成本也往往很高,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更難及時預防,這就決定了其經營方式適宜家庭經營或包干經營而不適宜雇工經營、集體經營,這既被我國20世紀50-70年代集體經營的曲折經歷所反證,也被古今中外農業經營史所證明。農業的弱質性及農業作用的重要性,加上城鄉二元結構在短期內難以消除等實際,農村土地宜實行集體所有制,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依法地無償地取得承包土地、宅基地,在工業化中期之后還可依法地無償地使用甚至占有承包土地、宅基地,以實現安居樂業、從而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市場競爭主要以經濟效益為依歸,或者資本的逐利性,決定了市場或資本難以承擔一個健康社會所應具備的扶持弱質產業、調控宏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促進公平公正、維持社會穩定、鞏固執政根基、保護生態環境、發揚傳統文化等復雜功能。尤其是在糧食生產、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特別是在農村土地的主要配置環節中不應由資本或市場來主導,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往往限于一些能充分競爭的農業農村領域或農業生產經營環節(比如國際通行農業補貼政策,我國實行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糧食儲備制度等)。
(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符合我國國情農情并具有很強的包容性與生命力
人多地少的資源稟賦,農業發展規律的特殊性,實行以人民全面自由發展為目標、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等的社會主義制度,長久積淀的聚村而居、精耕細作、血親相連、利益相關等傳統農耕文化鄉里文化等,這些國情農情決定了我國農村土地適宜集體所有制。過去數千年實行的土地可買賣制度,已從反面證明了這是貧富差距拉大、社會動蕩不安乃至封建王朝被多次更替的根源之一。實行土地私有制、以資本逐利為圭臬、雇傭農業工人、沒有遵循勞動價值規律、沒有體現按勞為主分配原則、土地所有者不勞而獲等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既是資本主義的病根所在,也決定了它在資源稟賦、社會制度、傳統文化等方面獨具特色的我國是根本行不通的。另外,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主要體現形式之一是家庭承包經營農業制。而雇工經營農業相對家庭承包經營農業,除了過高的勞動監管成本,還要增加土地流轉費、人員工資等支出,不能及時防范各種農業風險,也不能有效利用當地村民多年積累的農業生產經營經驗與血親相連鄰里相助等社會資本,其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就將被大大降低。因此,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既能容納家庭承包經營農業模式,也能通過廣大農民享受農業農村基本公共服務、購買農業社會化服務從而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即不但能在“小農遍天下”的情況下實現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還能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中促進村民依法自治、弘揚傳統農耕文化鄉里文化。
(作者單位:重慶市綦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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