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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紅志等:我國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相關政策、存在問題及對策

[ 作者:崔紅志?劉亞輝?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10-29 錄入:王惠敏 ]

摘要:小農戶是我國農業生產的主要經營主體。改革開放以來, 黨和政府采取多種措施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 主要包括:對小農生產的合理性和長期性認識不足、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滯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的利益聯結機制不完善、面向小農戶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滯后。為了促進我國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應繼續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 銜接落實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的政策, 完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的利益聯結機制, 建立和完善面向小農戶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我國的小農戶是指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產生的2億多承包農戶, 其主體既有自給型小農戶, 也包括商品型小農戶。 (1) 改革開放以來, 盡管多種類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快速發展, 但小農戶仍然是我國最主要的農業微觀經營主體, 而且這種格局將保持一個較長時期。黨的十九大報告著眼于中國現實的國情農情和中國特色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規律, 提出要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2) 本文試圖在對我國關于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政策、制度安排進行梳理的基礎上, 以問題為導向, 從政策和制度層面分析影響我國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障礙因素, 進而提出相關對策。

一、我國關于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政策和制度安排

改革開放后, 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家庭承包經營成為農業經營的主要形式。由于戶均承包地數量少, 我國家庭承包經營實際上就是小農生產。黨和政府采取多種措施, 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一) 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業現代化道路

家庭承包經營解決了在集體化時期農業生產中存在的監督及勞動貢獻度量問題, 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但回顧歷史可以發現, 即使這一制度變遷促進了我國農業生產持續發展, 質疑、反對該制度的聲音一直存在。有的把其視為與現代農業發展相對立的落后生產方式;有的把其與集體統一經營割裂、對立起來, 認為搞家庭承包經營動搖了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在實踐層面, 有的地方搞“兩田制”:將集體的土地劃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 口糧田按人平均承包;責任田有的按人承包, 有的按勞承包, 有的實行招標承包。有的地方以發展集體經濟為名干預農戶家庭生產, 收回承包地, 造成部分農民失去土地, 嚴重影響了農民生活和社會穩定。針對上述情況, 黨中央制定政策明確反對以發展集體經濟的名義削弱、破壞家庭承包經營。1998年, 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以下簡稱《決定》) , 提出家庭承包經營不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個經營層次, 而且是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 集體經濟組織要增強為一家一戶服務的功能。對于家庭承包經營的地位, 《決定》指出:“這種經營方式, 不僅適應以手工勞動為主的傳統農業, 也能適應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生產手段的現代農業, 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必須長期堅持。” (1)

近年來, 我國農村土地流轉速度有明顯加快的趨勢。截至2016年6月底, 全國承包耕地流轉面積達到了4.6億畝, 超過承包地的1/3。在一些沿海地區這一比例已經達到1/2。 (2) 隨著土地流轉速度與規模的提升, 在農業生產經營領域已經發展培育出諸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如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近年來的多個中央文件 (3) 均強調, 農地流轉應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有序進行, 要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與此相對應, 黨和政府的政策始終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功能定位于向小農戶提供生產經營服務, 而不是取代一家一戶的小農生產。

針對農業比較收益低和小農戶在生產中的困難, 黨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支持保護措施, 主要有:取消農業稅, 向小農戶提供各種補貼;對小農戶銷售的主要農產品實行政府保護價收購;著力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面向小農戶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等等。

(二) 培育和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小農戶面臨著一些在生產、經營、銷售等方面的困難。黨和政府的政策導向可以概括為: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同時, 積極培育和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由這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家庭農場是小農戶的升級版, 既保留了家庭承包經營這一適宜于農業生產的經營形式, 也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規模經營。同時, 家庭農場也有助于推進農業生產的標準化、品牌化。“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小農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小農戶”的經營形式有諸多優勢, 主要包括:一是有助于解決小農生產經營中面臨的技術、資金及產品銷售難題;二是有助于解決小農生產市場化、國際化競爭力較弱的難題, 提高生產標準化和專業化程度;三是有助于解決小農戶農業收入低、生產效率低的難題。

根據農業部2016年統計數據, 全國已有超過87萬戶家庭農場, 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190.8萬家, 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達到13萬家, 各類公益性服務組織超過100萬個。 (1) 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快速發展, 不僅為農產品供給的有效增加提供了支撐, 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重構了我國農業生產經營以小農戶為主的傳統格局。

(三) 開展多種類型的農業社會化服務

圍繞如何把小農生產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上來, 近年來我國各地開展了積極探索, 在不更改農業經營主體和不以行政手段加快土地流轉的前提下, 通過培育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 推動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比較典型的規模化服務方式有互換并地、土地托管以及聯耕聯種三種類型。互換并地是指將農民分散化、細碎化的土地調整到一塊或一片, 以此實現土地集中連片耕種和擴大土地規模經營。有的地方由村集體主導, 推行“一戶一田”, 具體做法是:集體收回農戶承包地, 然后對土地進行統一綜合整治, 平衡地力, 完善水、電、路等配套設施, 再分配給各家各戶, 從而解決了農民地塊分散的問題, 也為農民流轉土地或以土地入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奠定了基礎。土地托管是指農民將土地委托給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進行耕作管理的一種農業經營方式, 有的是從種植到收割的全程托管, 有的是某一個或幾個生產環節的半托管。聯耕聯種是指農戶聯合起來, 打破田埂界限, 選用統一的生產品種, 統一進行田間作業, 從而實現農業規模化經營。

基于上述政策和制度安排, 我國小農戶從總體上已經被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2007年, 我國農業科技進步貢獻率為47%, 2017年提高到57%, 平均每年提高一個百分點。從農業土地生產率來看, 在2007年至2017年的十年中, 主要作物單產提高幅度是:小麥26%, 玉米11%, 稻谷10%, 棉花31%。從農業勞動生產率來看, 在2007年至2017年的十年中, 全國人均GDP增長了2.2倍, 而農業勞動生產率增加了3倍。農業勞動力減少了1億人, 但所創造的農業增加值總量是原來的2.7倍。 (2)

二、實現我國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所面臨的問題

如前文所述, 我國現有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已經極大地促進了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但同時也應該認識到, 在一些方面仍存在著諸多值得注意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 對小農生產的合理性和長期性認識不足

我國20世紀50年代后期開展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及人民公社化運動徹底摧毀了小農經濟體制, 但實踐證明, 農業集體化道路行不通。改革開放后所推行的農業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實際上是對小農生產合理性的再認識, 是馬克思主義小農理論的中國化。值得注意的是, 我國一直存在著把小農生產和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對立起來的思想傾向, 認為小農生產和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不相容、不能實現有機銜接, 現代農業發展的過程就是小農被消滅的過程;農場經營規模小是農民收入低的主要原因, 要提高農民收入, 就要促進土地流轉或農村承包權退出, 從而擴大經營規模。相應地, 在政策導向上就應該通過加速農村土地流轉等方式消滅小農戶。由這種認識所支配, 一些地方將規模經營和土地流轉視為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必要條件, 將土地流轉率視為硬性考核目標, 甚至違背農民意愿強行開展土地流轉。

“實際上, 農業生產方式究竟采用小戶經營還是規模化生產, 主要取決于一個國家的資源稟賦和技術條件。” (3) 傳統農業生產要素包括土地、資本以及勞動力, 當這三個要素的邊際產出等于其市場價格時, 農業生產就是有效率的。在勞動力緊缺而土地資源豐富的國家, 農場工人的工資成本會很高, 此時資本投入會增加以減少勞動力, 從而農場規模會擴大。相反, 若一個國家人多地少, 農業生產中使用最多的生產要素則是勞動力, 此時農場規模不會很大。當前中國的農業生產就屬于勞動力多、農場規模小的情形。隨著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 農村勞動力向第二、三產業轉移, 農村人口向城鎮集聚, 由此導致農村土地耕種規模因農業人口的流出而增大。雖然由于農業資源稟賦條件的變化, 少數經濟發達地區出現了規模較大的農場, 但總體來看, 小農戶小規模經營仍然是我國農業的基本經營方式, 美國式的超大規模農場經營方式在我國并不適用。

(二)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滯后

我國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 在目前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的政策框架下, 村組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 主要體現為土地發包權。農民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在農民承包地沒有發生流轉的情況下, 小農戶是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當農民承包地流轉后, 小農戶擁有土地承包權, 流入者擁有土地經營權。從總體情況來看, 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符合我國的國情和農情, 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不利于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1. 土地承包權不穩定

我國現有的政策和法律對村集體調整和收回農民承包地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但是, 由于村集體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擁有發包權, 可能會以各種理由調整和收回農民承包地。實地調研發現, 這種現象并不是個例。從這個意義上說, 我國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例如, 一些地方以落實土地集體所有權或發展集體經濟的名義, 收回農民的承包地建立集體農場;一些地方收回農民承包地后, 以集體的名義再次轉租或重新發包, 實質上仍然是農戶分散承包經營。土地承包權不穩定, 就會降低農民向土地投資的積極性, 也會降低農民流轉土地的意愿, 不利于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2.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不完整

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等法律規定, 農民對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轉的權利。農戶在承包期內可按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采取轉包、出租、轉讓、互換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些權利是設立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上的用益物權, 構成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結構。但是,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內容仍有待完善, 主要表現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承包期為30年, 而流轉的期限又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沒有得到法律許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受到限制, 只能局限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 轉讓空間極小;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在法律上沒有得到明確表述。

3. 土地經營權的權利實現存在著障礙因素

土地經營權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占用承包地、自主組織生產耕作和處置產品, 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在農民承包地沒有發生流轉的情況下, 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統一的。當農民承包地流轉后, 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了分離。農民是土地承包權的權利主體, 流入者是土地經營權的權利主體。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的重要功能是借此賦予經營主體更有保障的土地經營權, 從而使得我國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更加完善。但從現實情況來看, 土地經營權的權利實現存在著障礙因素:第一, 土地經營權確權頒證工作滯后, 很多流入土地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沒有土地經營權證, 也就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土地經營權的市場交易和流轉。第二, 一般來說, 現代農業的投資數量大、投資回報周期長, 相應地, 就要求有較長期限的土地經營權。但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時效限制,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能與農民簽訂跨越承包期的土地流轉合同。這一約束條件加大了土地流入方的投資風險, 從而不利于其加大農業投入, 也有可能導致其對耕地采取短視的、破壞性的利用行為。第三,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存在困難。假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土地經營權為抵押而在金融機構得到了貸款, 一旦不能按時償還貸款, 金融機構就需要把土地經營權這一抵押物變現。通常的變現途徑是把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新的農業經營主體。但現實情況是, 金融機構很難及時找到承接土地經營權的新的農業經營主體。這樣, 不容易變現的土地經營權不僅不能給金融機構帶來收益, 反而成了一種負擔。

(三)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的利益聯結機制不完善

實踐表明,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于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具有積極作用。但目前的突出問題是,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的利益聯結機制不完善, 影響了其把小農戶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的績效。

在以“公司+農戶”為代表的農業產業化經營中, 小農戶由于力量分散、與公司談判能力弱, 難以分享到公司發展利益, 在公司虧損時甚至會遭遇經營主體“跑路”和賴賬毀約等情況, 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引導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重要載體。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中普遍面臨規模小、帶動能力弱的問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統計數字背后隱藏著大量“空殼”和假冒合作社。筆者參與的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課題組2017年對浙江、陜西、吉林等8省10多個縣的調查結果顯示, 在注冊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 正常運營的比例大約為20%, 有的地區這一比例低于10%, “空殼”或“休眠”合作社數量眾多。其中, 有的從未開展過經營活動, 主要是為了獲取政府財政補助或銀行貸款而注冊;有的由于經營不善或市場行情變化而停止運營。即使是正常運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也有很多是掛牌或假冒合作社, 其與農戶社員之間本質上是土地租賃關系, 并未結成利益共同體。顯而易見, 這些掛牌或假冒合作社很難成為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載體。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質量是實現我國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關鍵。

近年來, 黨和政府在政策導向上鼓勵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一些地方規定, 農民的土地經營權入股是優先股, 無論企業或合作社虧損還是盈利, 農民均按相當于土地流轉租金額的保底金額獲得分紅。這種做法雖然使農民獲得入股土地的保底收入, 但仍難以消除農民利益受損問題, 若經營主體發生虧損, 則農民的保底收入也難以保障。尤其是由于小農戶在與企業和合作社打交道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 企業或合作社能夠利用其信息優勢和強勢談判地位獲取更多利益, 而小農戶的利益則得不到有效保障。從邏輯上講, 讓小農戶對經營主體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隱瞞經營績效的道德風險, 但小農戶由于缺乏相關知識且組織化程度低, 難以對經營主體的敗德行為實施有效監管。另外, 股份結構的不均衡也降低了小農戶對經營主體道德風險的監管意愿。一般來說, 小農戶在企業或合作社中所占股份比例低, 往往不在意經營主體財務狀況的真實性, 也不關心經營主體的經營績效, 僅僅關注其流轉土地的保底租金收入。

(四) 面向小農戶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滯后

近年來, 各種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迅速, 在帶農入市、助農增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 面向小農生產的公共和自助服務主體仍然較少, 服務體系仍然不夠完善, 尤其是在小農生產比重較大的山區和民族地區, 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嚴重滯后。從總體上來看, 小農生產的社會化服務主要是鄉村基層的個體農資經銷商、個體農機手及農產品經紀人等提供的私人服務。從服務領域來看, 私人部門給小農生產提供的主要是農機服務和農資供應, 而病蟲害防治等環節的服務基本處于空白狀態。普通小農戶急需的各種產后服務, 如農產品收儲、農產品產地初加工、農業保險等, 均比較缺乏。在這種情況下, 大量的小農戶游離于政府和新型服務經營主體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之外, 依靠不健全的市場參與競爭, 面臨很強的不確定性。

三、促進我國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對策建議

(一) 繼續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

中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 以及在農業生產中自然再生產與經濟再生產相統一的特征, 決定了家庭承包經營具有其合理性。在未來較長的一段時期內, 家庭承包經營仍然是我國農業生產經營的主要形式, 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直接經營以及集體直接經營等將始終處于非主導地位, 是家庭承包經營的補充性經營形式。

應修訂現行法律, 使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加完整。一是賦予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我國現行法律規定,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目前,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草案已經做出調整, 允許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 還有必要對擔保法、物權法中有關禁止性條款進行修改, 使三部法律的規定保持一致。二是賦予家庭承包經營土地入股權。現行法律均未做出家庭承包經營土地也可以入股的規定, 有必要進行修訂。

(二) 銜接落實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的政策

我國多數地區的第二輪土地承包將于2027年到期。應兼顧小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權益, 銜接落實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的政策。

1.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直接順延

目前的重點問題是, 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滿后, 是把現有的承包合同的有效期直接順延30年, 還是對土地承包關系進行調整后再延長30年。從穩定小農戶預期的角度來看, 可以明確在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到期后采取直接延包30年的辦法, 不再進行土地調整。其主要理由為:一是不斷調整土地會引發社會矛盾。隨著人口變動調整土地的初衷是解決公平問題, 但是, 在承包地總量不變的前提下, 一些家庭的承包地面積增加, 就意味著另一些家庭的承包地面積減少, 從而引發利益沖突。二是土地承包期延長并固化已被多數農民所接受。我國大多數村莊自第二輪承包以來未對承包地分配進行過較大調整, 一些地方實行土地承包期內承包土地不隨人口增減而變化, 簡稱“生不增、死不減”模式。在實地調研中通過對農戶的訪談發現, 承包期內以戶為單位的承包地固化模式, 對農民的生活狀況并未產生較大沖擊。從全國情況來看, 農業收入占農戶總收入的比重不斷下降, 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 土地對農村人口的保障功能日益弱化, 承包地固化越來越被農民所接受。因此, 跨越承包期限、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已經具備一定條件, 有助于實現土地功能從“公平”向“效率”的轉變。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直接順延需要相應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有關部門有必要盡早出臺具體的政策, 同時, 應對現有法律中涉及農民對集體土地和其他資產收益成員權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使得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新增成員不能以法律規定為由提出其經濟利益訴求。

2. 允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民簽訂跨越承包期的土地租賃或入股合同

這種做法有兩方面的好處:第一, 有利于保持土地流轉平穩增長的趨勢。目前, 絕大多數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民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均以第二輪承包到期日為最高年限。如果到第二輪承包期結束對土地進行調整后再實行延包30年, 可以預計,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土地流轉意愿會隨著第二輪承包期越來越近、土地流轉期限日益縮短而降低, 從而使得農業規模化經營的勢頭出現萎縮甚至停滯的狀態。第二, 有利于農民承包地抵押擔保權能的實現。我國正在探索賦予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農地未來的收益權是其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基礎, 這種收益權并不是具有實物形態的具體財產, 而是以未來穩定、可持續的可得收益為前提的。所以, 承包期限的長短和穩定性直接影響到土地經營權的未來收益情況, 進而影響到可以得到貸款數額的高低。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 我國一些地區 (如浙江省) 已經開展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其農業設施設備抵押貸款。由于這些農業設施設備附著在土地上,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農業設施設備抵押貸款的額度與其使用期限有明顯關系, 承包期短則抵押貸款額度低。如果允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民簽訂跨越承包期的土地租賃或入股合同, 則其在以農業設施設備抵押貸款時, 就可能得到更高額度的貸款。

3. 建立和完善向失地、少地農民傾斜的社會保障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固化后, 那些沒有土地的新增人口就失去了土地保障。對于這一問題, 可以將因失地、少地導致生活困難的個體優先納入農村社會保障覆蓋范圍。此外, 集體保障也有必要向失地、少地農民傾斜, 在集體收益分配時給予失地、少地農民一定程度的照顧。

(三) 完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的利益聯結機制

有一種觀點認為, 通過農地規模流轉、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能損害小農戶利益, 壓縮小農經濟的發展空間。 (1) 相應地, 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不能依靠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已有的實踐表明, 這種認識是片面的。但是也應該看到,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和壯大, 并不意味著其能夠自動帶動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關鍵要看二者之間是否存在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在未來一個時期, 應把完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之間的利益聯結機制作為重點, 相關的政策舉措是:第一, 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合同方式或股權方式帶動小農戶的數量, 以及是否與小農戶建立穩固的利益紐帶 (如保護價收購、利潤返還、股金分紅等) , 作為其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的必備條件, 從而增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把小農戶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的內在激勵。第二, 建立和完善風險防范機制。為保證農民流轉土地的租金收入, 目前有兩種具有代表性的地區實踐:一是建立土地流轉風險保證金制度。由土地流入主體繳納風險保證金, 一旦其經營出現問題, 用這些風險保證金給予農民保底收入。二是建立土地流轉履約保證保險制度。保費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民共同承擔, 縣級政府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能履約時, 農民可以獲得保險金。可以借鑒這些實踐探索經驗, 逐步完善農民利益受損風險的防范措施。第三, 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間的聯合與合作。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和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在帶動小農戶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存在著差異。應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間的聯合和合作, 促進不同類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合發展, 從而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和服務小農戶的能力。

(四) 建立和完善面向小農戶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1. 培育和發展多種類型的服務主體

一是在企業和個人不愿進入或效率較低的領域, 建立政府公益性服務組織。二是支持發展社區綜合性農民合作組織。小農生產相對集中的地區大多是流動性較差的傳統社區, 成員對本社區認同感強, 重傳統, 彼此相互了解, 有共同價值觀。在引導小農生產進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的過程中, 應充分利用傳統村莊的文化共同體資源, 以社區為載體, 培育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完全由農民組成的合作組織。可以鼓勵組織部系統與婦聯、共青團、軍轉辦等群團部門攜手, 與財政部門合作, 設立地方青年創業、婦女創業、返鄉大學生創業、復員軍人創業等多種創業基金, 鼓勵那些有理想、想作為的青年人回村創業, 帶領廣大農民發展服務型的農民合作組織, 為小農生產提供生產、就業、金融等綜合性服務。三是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針對小農戶的生產服務。四是鼓勵供銷社轉變經營服務內容, 重點開展土地托管的農業社會化服務。

2. 探索多樣化的服務方式

在今后一個時期, 應繼續完善土地托管、半托管等新型服務方式, 從而在不進行土地流轉和不更換經營主體的條件下, 把小農生產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應重視信息技術在帶動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中的作用, 打造多種類型的平臺, 為小農戶提供及時的農業政策、農技推廣、銷售渠道、市場價格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3. 改善小農戶的生產條件

那些與現代農業發展難以有機銜接的小農戶, 普遍存在地理區位偏僻, 承包地自然條件差、土地細碎、不平整、無法機械作業, 距離市場遠, 道路不通暢, 農產品市場化成本高等問題。建議啟動耕地宜機化改造和村莊道路建設項目, 支持以社區 (行政村或大的自然村) 為單位的土地平整和相關農業道路設施建設。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18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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