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浙江寧海“36條”的調查
【摘要】基層治理制度創新是地方政府創新的重要內容。浙江寧海通過細化和實施村級小微權力清單,村級權力運行進一步流程化、透明化,農民的權利得到了有效保障。這一制度創新之所以能順利推行并取得成效,主要源于政府的強力推動,而制度的完善還需重塑村莊政治的公共性,大力培育“中堅農民”,健全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小組會議制度,夯實農村社會的基層基礎,以實現制度效益的可持續性。
【關鍵詞】基層治理;權力清單;制度創新;村莊政治;“36條”
一、引言
基層治理制度創新是地方政府創新的重要內容,也是許多重大制度變遷的經驗基礎。近20年來,地方政府創新引起了理論界的高度關注,已有研究在創新主體、內容、方式、效果、動力等方面均有涉及,尤以創新的動力問題研究為甚。在創新動力研究中,有學者強調了創新的現實緊迫性,認為政府創新是各級政府針對面臨的社會經濟問題所做的創造性回應,事件性動力所發揮的作用最為明顯[1];另有學者認為地方政府創新源于政績驅動,是地方官員在追求政績和政績競爭的驅動下開展的政府創新工程[2];還有學者從較為綜合的角度進行了探討,認為地方政府創新受結構性因素、個性化因素、事件性因素的影響,只有在這三種因素合力并舉的情況下,創新的種子才會生根發芽、茁壯成長[3]。很顯然,這些研究或側重于單一因素的論證,或強調多因素之間的機械統合,對創新的本質和動力機制認識相對不足。基層治理制度創新的動力究竟源于哪些因素?為何創新會發生在某些地方?哪些因素推動了這些地方進行制度創新?其機制是什么?創新對地方治理產生了怎樣的影響?對其他地方的治理是否具有啟發意義?在理論上能給人們怎樣的啟示?回答這些問題,在理論與實踐上均具有一定的意義。事實上,創新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各種因素相互作用,有效激活了地方政府的創新意愿、活力與智慧;創新亦是制度變遷過程,地方政府創新不是“完全不同于”現有制度框架的“全新”創造,而是對既有制度框架的改善、糾正、發展和添加[4]。
基層治理制度創新本質上是一個制度變遷過程。制度變遷理論肇始于20世紀70年代初,其核心進路是將制度作為重要變量引入經濟分析,探討制度變遷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此后,這一分析路徑逐漸擴展至其他學科論題的討論。林毅夫是制度變遷理論的代表人物,他以制度變遷的主體與誘因為標準,把制度變遷分為強制性變遷與誘致性變遷,并指出誘致性變遷是指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個)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與此相反,強制性變遷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實行[5]。本文借用這一理論框架,以浙江寧海“36條”的制度創新實踐為個案,探討制度創新的動力機制及創新成果的可持續問題。
本文的經驗材料來自筆者2015年7月和2016年7月在寧海的兩次田野調查及之后與寧海相關工作人員的電話訪談。2014年初,寧海縣委縣政府在充分調研、多方參與的基礎上,制定并出臺了《寧海縣村務工作權力清單36條》(簡稱“36條”),細化和實施村級小微權力清單。“36條”主要分為兩大類:一是村集體民主管理方面的權力,包括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物質、服務采購,微型工程招投標管理,中小型工程招投標管理,大型工程招投標管理,財務開支等;二是村集體便民服務事項方面的權力,包括農村宅基地審批,低保、五保申請,救災、救濟款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辦理,慈善大病救助申請等。“36條”出臺后,在縣紀委的統一協調下,基層黨政部門和村級組織通過會議、家訪、漫畫、流程圖、宣傳冊等方式,讓全縣干部、村組干部和村民廣泛知曉,并嚴格執行。自“36條”出臺以來,寧海的村級治理上了一個大臺階,村干部用權更規范了,權力尋租現象減少了,對村干部的違規問責更嚴厲了,村級權力運行流程化、透明化了,農民的權利得到了有效保障。“36條”的創新實踐也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截止2017年底,全國到寧海來學習、交流“36條”改革創新經驗的政府機構、組織達300多批、3000多人次。
二、“36條”出臺的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基層治理得到快速推進。其中,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村級民主建設取得巨大進步,廣大農村地區不僅普遍實行了村民直選村干部,而且農民積極參與村級管理,體現了一定的民主熱情與參與意識。然而,與民主選舉相比,民主管理、民主決策與民主監督相對滯后,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村級治理民主化的進一步發展。村級治理民主化的核心是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管理與監督的民主化。在國家大量惠農資金進入農村的背景下,如何在進一步規范民主選舉的基礎上,推進民主管理、民主決策與民主監督的發展,成為當前推進農村基層治理現代化的迫切任務和重要內容。民主管理、民主決策與民主監督的核心在于通過村民的制度化參與規范村級權力的運作。近年來,隨著國家支農力度的加大,大量惠農資金進入農村,確保這些資金得到合法有效地使用,是政府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
村莊是基層治理的基礎單元,它們是國家涉農資金的受惠者。村級組織與村干部是國家惠農政策的承接者與實踐者,各項惠農資金能否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村莊和農民能否真正得到實惠,村級組織和村干部的作為十分關鍵。村級組織具有凝聚力,村干部規范用權,國家惠農政策的意圖就能真正落地,村莊和農民就能真正得到實惠,農村就能得到快速發展。村干部的權力看起來不大,但在國家大力推進城鎮化和資源下鄉的背景下,村莊的利益急劇增加,這些利益如何分配,資源使用是否合理有效,村干部如何用權十分關鍵。因此,如何對村級權力運行進行有效治理和監督,成為當前推進我國農村基層治理民主化的重大問題。
村級治理中權力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不單單源于缺乏相關制度。事實上,無論項目資源、土地征用,還是其他涉農項目,有關部門都曾出臺相關制度予以規范,問題的根本在于這些制度沒有得到認真貫徹,沒有起到它們應該起到的作用。
已有制度之所以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關鍵在于制度設計不科學,相關部門缺乏貫徹制度的強大能力,且制度的實施缺乏民眾參與。制度“是一個社會的博弈規則”,“是一些人為設計的、型塑人們互動關系的約束”[6]。制度不會自動起作用,制度要起作用必須具備一定的組織基礎和社會基礎;在缺乏相關配套制度的前提下,制度所規范的對象也不會自愿遵循制度,而總是傾向于尋找制度的漏洞,鉆制度的空子。因此,制度條文多,不等于制度體系完整,其關鍵在于制度是否簡明,不同的制度能否構成一個有機系統,它們各司其職又相互銜接。同時,制度的實施也需要發揮民眾的政治參與功能。一項涉及民眾利益的制度,倘若民眾都不知曉,或制度設計很復雜,極其技術化,民眾難以明白,民眾對過程的參與就極其有限,而民眾一旦發現結果損害了自身的權益,將不得不通過上訪等渠道來維權,必然激化社會矛盾。
在寧海,農村干部違法違紀現象亦不少。寧海紀委的相關材料顯示,近年來,涉農資金和項目的違法案件頻發,且呈增長趨勢,平均涉案金額逐漸增長,“小官巨貪”現象屢見不鮮,尤其在征地、財務管理等領域,違反程序操作,違反財經紀律現象突出,導致干群矛盾加劇,信訪量居高不下。要規范權力就必須要有明確的權力清單,就必須明晰村干部在村務管理中究竟有哪些權力,這些權力該如何運行?其運行的依據是什么?如何讓普通農民知曉、參與監督、維護自身權益?責任如何追究?同時,要提高服務水平,就必須清晰地告訴民眾享有哪些權利,如何維護,具體流程如何,等等。正是在此背景下,2014年初,寧海縣紀委通過深入調研,動員鄉鎮、村干部和農民廣泛參與,以“規范村級權力的行使,方便群眾辦事,落實群眾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權、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為核心,梳理出權力清單,經過上上下下的多次討論,形成了規范村集體民主管理方面的權力19條,村集體便民服務方面的權力17條的《寧海縣村級權力清單36條》,并通過多種形式做到家喻戶曉,在全縣全面推行。“36條”的核心便是規范村干部的權力運作,回應基層治理中的難題。
三、“36條”的創新機制與實踐
俞可平在總結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活動時曾指出,地方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出現了一種制度創新的強大動力,在許多黨政機關中,創新成為一種自覺的行為[7]。不過,更重要的是,制度創新要想成功并取得實效,創新過程就一定是一個政治參與過程,是宏觀與微觀、政府與民眾及政治動員與策略行動、破與立的互動過程。在強制性制度變遷中,政府的主導、動員和策略行動至關重要。
如前所述,“36條”是在基層治理面臨新問題、新挑戰的背景下,縣級黨委政府對現有制度進行整合,通過試點進行總結,并對之進行通俗化表述,然后通過落實責任,發動群眾,嚴格考核,強力推進的。對于這一強制性的制度變遷,我們可以總結其內在邏輯:問題叢生→政府焦慮、民眾不滿→縣委牽頭、整合制度→鄉鎮試點、總結經驗→完善制度、新制度出臺→黨委政府強力推動、民眾廣泛參與→新制度產生效應。
在這一邏輯鏈條中,幾個關鍵要素值得討論:第一,制度創新的前提是現實需要。楊雪冬在分析第四屆和第五屆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獲獎項目時發現,分別有72.9%和81.2%的項目是源于“解決當時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8]。應該說,近年來各級政府出臺了大量的涉農制度,寧海縣紀委通過調查、梳理,匯集的涉農制度文本曾達280頁。但這些制度文本龐雜、分散,交叉、重復甚至矛盾現象突出;同時,原則性規定較多,可操作性較少;官方話語表達較多,群眾喜聞樂見的表述較少。對于這樣一個制度文本現狀,不要說村干部和村民難以了解、弄懂,就是縣鄉干部知道的也極其有限。表面看起來制度很多,但真正有用、管用的卻很少。為此,寧海縣紀委將已有制度對應的事項分為兩大類,一類為農村管理類,這類制度主要在于規范村級權力運作,如項目招標、集體財產處置等;另一類為農村服務類,如低保、救災救濟等,這類制度主要為農民提供便民服務。然后,將以上兩類制度分成若干條,將每一條制度的流程簡單、清晰、通俗易懂的呈現出來,讓人一看就懂。這一創意契合了現實需要,它不僅十分清晰地明確了村干部有哪些權力、如何用權,而且明確了村民有哪些權利、如何維權,從而有助于村干部和村民明確各項制度的意義與流程,提高他們對制度的認識,判斷制度實施的現狀及運用制度的能力。
第二,制度創新的關鍵是黨委政府強力推動。“制度是對個體行為產生影響的結構性制約因素”[9]。制度整合與創新不可避免要觸及既有的利益結構,由此必然給制度創新與實施帶來阻力。如涉農資金項目方面,其制度來源于不同的政府部門,每一項制度對應的是不同部門的權力,制度整合無疑會削弱部門權力。對于鄉鎮政府而言,由于有些制度的混亂及存在的模糊空間,鄉鎮干部可以將有些項目作為治理手段加以運用,或者以給項目換取村干部對鄉鎮工作的支持,一旦項目實施過程陽光化,原有做法行不通了,鄉鎮少了與村干部進行交換的籌碼,鄉鎮干部也有一定的抵觸情緒。尤其是村干部,制度的整合及清晰化的流程,不僅增加了村干部的工作量,而且大大壓縮了他們的謀利空間,特別是那些通過賄選上臺的干部,其通過上臺來賺回選舉投入的希望將落空,他們必然想方設法為制度的實施設置障礙。面對這些阻力,縣委縣政府將推進“36條”作為基層治理的“中心工作”,通過“上下互動”和“左右聯動”來推進制度創新。為此,由縣紀委牽頭,整合其他相關部門,組織專門力量深入鄉鎮和村莊,聽取干部群眾意見建議,梳理村級組織和村干部權力清單,厘清權力邊界,制定權力運行規范流程,邊試點邊總結,逐級施壓,運動式推進。
第三,制度創新的基礎是民眾的廣泛參與。制度是社會中的制度,其要能真正產生作用,民眾的參與是一個不可或缺的因素。首先,民眾要了解制度。以往,政府部門也出臺了許許多多的制度,但這些制度要么掛在墻上,要么展在櫥窗內,不要說普通村民,就是村干部也了解得很不夠,這其中除了不重視制度教育、老百姓缺乏了解制度的途徑外,還有一個原因是制度文本太技術化,老百姓難以讀懂。當下農村,青年人大多外出務工,很少關心村莊事務,也缺少關心村莊制度的理由與時間,留在村中的大多為中老年人,他們的文化素質不高,理解能力有限,很難讀懂制度的內容,也就談不上運用好制度。“36條”盡管內容也不少,但表述十分條理化,且形式多樣,老百姓一看就懂,這就為老百姓了解制度用好制度提供了便利。其次,民眾要參與。要讓制度發揮作用,民眾就應參與到制度的運作之中,就應當為民眾的參與提供渠道。如土地征用。在當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分戶經營的背景下,土地征用必須征得集體和承包經營戶的同意,必須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要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任何人、任何組織均無權代替被征地集體和農戶作出決定。村級組織認真組織好會議,通知所有當事人參加,在平等、開放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這樣的決定才能為老百姓所接受。再次,相關部門對于民眾的參與要有一個科學的回應機制。由于制度運行涉及不同人的利益,而不同人的利益存在差異,在制度運作中,難免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和不滿,能否有效化解這些問題與不滿,關系到制度的權威性與可持續性。比如宅基地分配問題,在當前國家嚴格保護耕地和建設用地偏緊的背景下,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即使程序合法,但因總量有限,不可能滿足所有農戶的建房需求,從而極易引發農民的不滿,并可能因此而出現上訪。此時,農戶的需求能否滿足,他們是否知曉相關政策及流程,相關部門只有認真調查,弄清事實,厘清不同人的訴求及相關政策規定,才能進行有效回應。不同部門只有正確回應了制度實施中的問題及老百姓的訴求,制度的實施才有扎實的社會基礎。
第四,制度創新的核心是配套機制建設。“制度是關于博弈如何進行的共有信念的一個自我維系系統” [10]。不可否認,在涉農領域,我們出臺了大量制度,為何這些制度沒有完全發揮應有的作用?在基層治理領域,全國各地也有大量的制度創新,為何有些制度持續時間不長,實踐效果不好,示范效應不強?一個重要原因是人們對于制度的目的、要求遠未達成共識,配套機制沒有跟上,制度建設缺乏系統性。寧海縣出臺“36條”后,村民對“36條”的認同感強滿意度高,村干部的權力得到了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原先激烈的干群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村級集體資產得到了有效保護和保值增值,等等[11]。“36條”的實施之所以能取得明顯效果,源于配套機制建設。“36條”頒布后,寧海縣就研究制定了《寧海縣農村干部違反廉潔履行職責責任追究辦法》《寧海縣農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責任追究辦法》《寧海縣村干部辭職承諾實施辦法》等制度。與此同時,為強力推行“36條”,縣委縣政府將貫徹落實36“條”作為全縣的中心工作,縣紀委制定了詳細的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將“36條”的執行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一部分。正是由于有配套制度且強力推行,“36條”才能落地生根,開花結果。
可見,現實需要是誘因,而制度創新過程則是在政府主導和強力推動下,體制內壓力與體制外動員、先行試點與系統推進、政治邏輯與治理邏輯等多重要素相互關聯,整體聯動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機制是貫穿始終的主線。通過這一機制,黨委政府不僅將自己的意志、愿望、策略、行動貫穿到制度創新全過程中,而且通過政治動員,凝聚體制內外的強大力量,強制性制度變遷才得以可能。
四、“36條”面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36條”自2014年開始實施以來,已經初見成效。據筆者調查,“36條”實施后,村干部用權更規范了,小微權力腐敗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因村級治理導致的農民上訪數量大幅下降;村民辦事更方便了,村民對村干部的認同有了明顯提高;制度的威信逐漸提高,按制度辦事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等等。然而,“36條”的創新不僅具有制度創新意義,也帶有很強的價值導向性,比如民主、參與、法治、公開、透明等符合中國政治發展方向的價值,正是這種倡導性和方向性,創新也自然面臨著諸多阻力和困難,可持續性和制度化水平都需提高。同時,即使是強制性制度變遷也存在失敗的可能,只有消除政策失敗的原因,強制性變遷的有效供給才可改進[12]。因此,“36條”的實踐也面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能否解決好,關系到制度實施能否具有可持續性。
根據“36條”的要求,村級重大事項要實行“五議決策法”(村黨組織提議、兩委聯席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兩委會組織實施決議),由此會議次數明顯多了,開會就要給參加會議的代表發誤工補貼,村級負擔就增加了;另外,項目工程招標需要村級組織做一些前期工作,這些工作也有一些開銷,等等。對于經濟條件好的村莊,這些開支或許不是問題,但經濟條件差的村莊,其壓力就相當大。經濟條件差的村莊,為了減少開支壓力,就可能簡化程序,或在程序上造假,這勢必又將回到過去的“制度游戲”之中,即鄉村干部合謀造材料以獲取上級政府的項目、虛構村民代表簽名應付上級政府檢查,表面上看起來每一環節都按制度要求提供材料,但實際上這些材料都是造出來的,與村民無關[13]。制度若陷入此種游戲中,制度的效果也就無從談起。
制度推進的動力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36條”之所以能快速見效,關鍵在于縣委縣政府將推進“36條”作為基層治理的“中心工作”,動員體制內的所有力量及體制外一切可能的力量來共同推進,并輔之以相關配套制度,從而構建起強有力的制度實施氛圍。但是,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遲早會轉移,基層治理的重點也早晚會發生變化,創新的制度就需要一種結構性力量來支撐和推動。已有研究在解釋創新實踐無法推廣,創新出現標簽化、內卷化問題時,比較多地關注創新活動的個性化問題,尤其是地方個別領導受政績推動所致,這種解釋很難為深化基層治理創新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議。事實上,創新是否可能、創新效益能否長效化,這不是簡單的個性和動力問題,而是一個制度性問題,制度性問題總是表現為結構性問題。顯然,對于“36條”這種以規范鄉村社會小微權力的制度來說,鄉村社會是否有政治及這種政治是否具有公共性,這是制度持續性發揮作用的重要基礎和結構性力量。
戴維?伊斯頓認為,政治是一個互動系統,通過這些互動為一個社會權威性地分配價值[14]。一個社會中的政治互動構成了一個行為系統,因此,村莊要有政治,就必須要有公共性的事件,且村民必須不同程度地參與公共性事件。在當前資源下鄉背景下,資源分配成為村莊政治的重要內容,村莊內部對資源形成激烈的競爭,在農民缺位的情況下容易形成分利秩序[15],甚至出現小官巨貪現象,小微權力清單所要回應的正是這一問題。村莊政治要有公共性,就要激發村民參與村莊政治,資源分配就應當公開、公平進行,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筑牢村莊的結構性力量。從當前農村的實際來看,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培育這種結構性力量。一是大力培育“中堅農民”,二是進一步完善各種會議制度。從前一方面來看,“中堅農民”是當前農村社會中有力量的行動主體,他們的生產生活在村莊,人際關系、意義世界也在村莊,年齡在四、五十歲左右,精力充沛,經濟條件較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具有關心村莊事務的意愿與能力,把他們的力量調動起來、組織起來,并進行一定的培訓,他們便具有參與村莊政治、維護村莊公益的能力。從后一方面來看,會議是村莊政治的重要舞臺,開好各種層次的會議,健全各層次的會議制度,村民才可能有效表達自己的訴求,村民之間才可能形成平等、公開、公平的討論,村莊才可能形成基于民主協商之上的共識,村莊政治才具有公共性。當前,尤其要健全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小組會議制度。
村民代表會議是村級治理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36條”實施后,村民尤其是村民代表在村級治理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如何開好村民代表會議,如何教育和引導村民代表會用權、用好權,是“36條”能否真正發揮作用的重要基礎。當前,組織村民會議難度大、成本高,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則比較方便。一是村民代表是各村民小組村民推選出來的,具有代表性;二是村民代表中的大多數為村莊中的“中堅農民”,具有一定的政治參與能力;三是一個行政村村民代表的總人數在30人至50人左右,組織起來較為方便。因此,村民代表會議可以在村莊政治中發揮重要作用。建設好村民代表會議制度,首先是要選好村民代表,將那些富有公益心、有一定的參政能力的村民推選出來當代表;其次,村民代表要熟悉相關制度,善于聯系村民,了解村民的訴求;再次,凡涉及重要議題,一定要進行充分討論,在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共識,作出決定。村民代表勇于擔當,會議組織有序,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就能在村級治理中發揮出應有作用。
村民小組會議之所以重要,其原因在于村民小組是一個“熟人社會”,規模小,組織起來成本低;村民小組是農民生產、生活、娛樂的公共空間,村民之間有著高密度的社會互動;尤為重要的是,當前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這個集體事實上是村民小組,涉及土地的權益主要是同一村民小組內村民之間的利益,因此,在村民小組內部,村民具有集體行動的理由。村民小組會議制度建設好了,村民首先能在村民小組層面進行充分的討論,形成共識,村級治理所面對的就不再是單個的農民,而是一個組織化了的行動體,這樣可以大大降低村級組織的工作難度;同時,村民小組會議亦有助于提高村民小組的組織化程度,從而能更加有力地監督村干部的工作,推動村級治理民主化。
五、結語
基層治理制度創新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層治理體系改革與發展的重要內容,它實質性地完善了基層治理制度體系,推動了基層民主發展,提高了基層治理績效,化解了基層社會矛盾。制度創新過程就是制度變遷的過程,“因為現有制度的修正同時也是一種創新活動,新制度的采納也必須隨著舊制度的改變”[16],因此,即使是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其變遷過程亦是漸進的,是一個政策試點過程,這或許是“36條”制度創新最明顯的特點和最大的智慧。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強調要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自治著眼于確立農民在基層治理中的主體地位,法治保障農民的制度化參與,德治則弘揚治理的人性化、生活化。因此,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就是要通過基層治理制度創新完善基層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將基層治理中的問題公正地、有效地解決在基層。浙江寧海“36”條的創新體現的是一種實踐性智慧,它超越了過于技術化的制度文本,賦予制度以通俗化、人性化、生活化的表現形式,使制度成為農民觸手可及、簡便易行的監督權力運行、維護自身權利的工具。同時,“36”條的創新實踐亦表明,發揮黨委政府的主導作用,將制度創新作為中心工作并強力推動,新制度才能落地;而新制度要能落地生根,開花結果,還需重塑村莊政治的公共性,激發農民參與,尤其是要發揮“中堅農民”的作用,夯實農村社會的基層基礎。
注釋:
[1]楊雪冬:《過去10年的中國地方政府改革---基于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的評價》,《公共管理學報》2011年第1期。
[2]陳家喜、汪永成:《政績驅動:地方政府創新的動力分析》,《政治學研究》2013年第4期。
[3]陳朋:《地方政府創新的影響因素分析》,《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16年第4期。
[4]楊雪冬:《過去10年的中國地方政府改革---基于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的評價》,《公共管理學報》2011年第1期。
[5]林毅夫:《關于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載[美]R.科斯、A.阿爾欽、D.諾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頁。
[6][美]道格拉斯?C.諾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頁。
[7]俞可平:《中國地方政府的改革與創新》,《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3年第4期。
[8]楊雪冬:《過去10年的中國地方政府改革---基于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的評價》,《公共管理學報》2011年第1期。
[9][韓]河連燮:《制度分析:理論與爭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中文版序。
[10][日]青木昌彥:《比較制度分析》,上海遠東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頁。
[11]中國人民大學課題組:《村級權力清單與依法治村---寧海縣破解落實公共政策“最后一公里”困境的模式創新》(未出版)。
[12]林毅夫認為,導致政策失敗的原因有:統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識形態剛性、官僚政治、集團利益沖突和社會科學知識的局限性,只有消除這些原因,新制度安排才能建立起來。林毅夫:《關于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載[美]R.科斯、A.阿爾欽、D.諾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7-400頁。
[13]羅興佐:《制度是如何被實踐的》,《中國鄉村發現》2011年第4期。
[14][美]戴維?伊斯頓:《政治生活的系統分析》,華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頁。
[15]李祖佩:《分利秩序---鴿鎮的項目運作與鄉村治理(2007-2013)》,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版,第279-291頁。
[16]Justin Yifu Lin.“An Economic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Induced and Imposed Change”, Calo Journal, vol.9, 1989, pp.1-34.
作者簡介:羅興佐,西南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基層政治和鄉村治理。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求索》,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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