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九大報告”提出鄉村振興戰略, 指出:必須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仡櫄v史, 我國的改革開放首先從農村獲得突破。改革開放以來, 農村改革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歷史進程, 前期主要是調整農村經濟體制、重建基層治理。就農村經濟體制而言, 在小崗村“大包干”創舉的基礎上, 1982年確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鄉鎮企業蓬勃發展, 計劃經濟體制開始逐步向商品經濟體制、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就基層治理而言, 在廢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之后, 恢復重建基層政權組織, 到1998年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賦予村民自治以合法性地位, 最終形成“鄉政村治”體制。
農村改革后期開始關注城鄉關系。2002年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 將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為財產權利。之后, “三農”問題逐步被確立為黨政工作的“重中之重”, 以工補農、以城帶鄉、多予少取、統籌城鄉等成為改革重點。2006年取消了沿襲數千年的農業稅, 直補農民、強農惠農的政策體系初步形成。2014年正式取消城鄉二元戶籍制度。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均提出要“統籌城鄉發展”, 直到“十九大”提出“鄉村振興”發展戰略, 聚焦“城鄉融合發展”, 強調“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
就政策文本來看, 從“農村改革”、“城鄉發展”到“鄉村振興”, 一個明顯的變化是“鄉村”取代了“農村”, 政策話語的轉變傳遞出改革理念的優化、改革重心的調整等豐富信息。在中國幾千年文明史中, 我國對農村的稱謂一直就是鄉村。鄉村是一個攜帶著中華民族五千年文明基因, 且集生活與生產、社會與文化、歷史與政治多元要素為一體的人類文明體。近代以來, 基于現代經濟學的“三次產業”分類理論, 才把鄉村人為定義為農村。農村是專門從事農業產業 (自然經濟和第一產業) 為主的經濟單元, 在現代經濟系統中的主要功能是為城市生產糧食。這樣來看, “鄉村振興”作為頂層設計最新確定的政策話語, 表明未來的鄉村振興實踐不會再延續以往政策的單一目標指向, 而要向政治、經濟、文化等多元目標發展, 作為國家代理者和政策實施者的縣級政府, 無疑將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
一、權力下鄉及其功能化運作
近現代以來, 我國農村社會的發展變遷一直都伴隨著國家權力的不斷滲透, 這既是現代國家對鄉土社會的整合過程, 也是“現代國家建構的重要任務”?!班l政村治”實際意味著“國家行政權力和鄉村自治權力相分離”, 國家權力只下沉至鄉鎮一級, 村莊內部事務不再由國家權力支配, 但由于村民自治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政策性結果”, 國家權力在農村社會仍具有較大的影響力。目前的“鄉政”已經在事實上淪為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 而村民自治也在具體實踐中衍生出種種問題, 這主要是因為鄉鎮政府“權小、責大、能弱”, 只能將行政責任向下延伸給村民自治組織, 導致后者行政化。村財鄉管、鄉鎮政府對村干部權威地位的認可與保護以及鄉鎮政府在公共資源上對村民自治組織的誘致性控制, 以及村莊層面的家族勢力左右鄉村選舉、賄選問題普遍存在、鄉村社會互助關系解構、選舉出的村干部不作為、亂作為等, 顯示出農村社會內生秩序能力的嚴重不足, 提出了通過適當方式強化農村基層組織能力和輸入外來資源以維持農村基礎秩序的要求。這就使得以縣政權力為代表的國家權力介入鄉村場域具有一定合理性, 并需要在維持“鄉政村治”、保障鄉村社會基本秩序的同時, 進一步明確權力下鄉目標、捋順權力運作體制。
事實一再證明, 國家權力一旦以支配者自居, 逾越了制度邊界, 便會成為侵蝕村民自治的力量, 進而影響對農村社會的整合。雖然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對經濟社會事務的管制, 但權力的全能主義特征仍然是一脈相承的, 突出表現在權力對各種資源的占有和控制, 以及建立在資源占有與控制之上的行政對社會的動員與管控之上, 這種情況在處于國家與社會聯接之處的縣域更為顯著。從歷史發展上看, 縣級權力實踐形式的實質內容就是對絕大部分社會經濟資源的所有權和強制性的行政管理權力的結合, 亦即憑借對行政權與財產所有權合二為一的權力形式來實現對社會的統治、控制和管理。這在某種程度上使得縣級政府作為一個獨立的利益整體, 其“經濟人”的角色逐漸壓倒它作為“公共事務管理者”、“公共物品提供者”的角色。鑒于此, 作為國家權力的主要代表, 在新一輪鄉村振興實踐中, 縣級政府需要重新審視并擺正自己的角色, 明確權力的公共性和政府的“公共事務管理者”、“公共物品提供者”的角色, 將為鄉村社會提供更多公共服務作為權力下鄉的主要目標。
而鑒于目前縣政權力運行所面臨的困境, 在進行鄉村振興的中觀規劃和具體政策的制定時, 還應該對縣級政府下鄉的權力的具體運行進行明確規制。事實上, 縣政權力的運行困境凸顯了縣級政府“權”、“責”、“能”的失衡:權力與責任脫節, 能力無法匹配責任。由于縣政權力在鄉村振興中的主導作用, 而其全能主義運行傾向容易對鄉村社會造成損害, 有必要按照鄉村治理需要引導其進行功能化運作:以責任界定權力應該發揮的功能, 以功能的發揮限制權力的范圍, 提高權力的能力以履行責任。具體而言, 縣政權力運行突出表現在履行維護社會秩序、提供公共服務、保障農民權利等責任上, 分別體現出對縣政權力的強制能力、分配能力和規范能力的需要, 為此, 就要在各個責任之下界定權力范圍、明確其所應發揮的功能, 并完善權力的運行程序, 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 同時增強相應權力的能力, 從而限制權力濫用、規范權力運行, 以應對外界環境變化, 抵抗公共突發危機, 防止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供給被利益所裹挾, 避免某些治理盲區被各種體制外的權威操控, 切實保障農民的包括經濟權利和自治權利在內的各種切身利益。
二、資源下鄉及其可持續效應
鄉村要實現振興, 急需獲取各種資源, 尤其是從政府獲取有利于自身發展的政策資源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體制, 從而徹底改變目前城鄉資源配置不合理的狀況。在改革開放前后的很長一段時間里, 農業產值都在國民經濟結構中占據著絕對比重, 甚至可以說農村、農業和農民以巨大的犧牲貢獻于國民經濟發展。1949年以后, 由于種種原因, 我國選擇了工業優先發展戰略, 而工業化的原始積累只能依賴傳統的農業部門, 于是, 國家通過農業稅、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等途徑強制性地把農業剩余轉移到工業部門。統購統銷制度和工農產品的不等價交換, 對于維持城市職工的低工資和工業企業的高稅利, 進而對于加速國家的工業化起到了歷史性作用, 卻造成了農業緩慢發展, 甚至停滯, 犧牲了農民的利益。這種工業對農業的剝奪以及城市對農村的剝奪, 轉換到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帶動農村, 最遲是在2004年或2005年。近年來,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 又產生一種新型的剝奪形式, 即土地價格“剪刀差”。政府通過征地將農村集體土地變換為城市國有土地, 然后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城市土地使用者, 在這一過程中, 土地征收時支付的補償價格明顯偏低, 但是土地在被征收為國有土地出讓時卻獲得很高的出讓金。從根本上講, 土地價格“剪刀差”來自于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剝奪。這種土地價格的剪刀差, 已經成為新時期“以鄉養城”的主要形式, 是當前農民利益流失最嚴重的渠道之一。
上述城市對農村、工業對農業的資源剝奪, 固然出于對當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與策略的綜合研判與決斷, 但其背后必然還有政府對城鄉關系、工農關系的偏頗理解的思維慣性。按照工業經濟思維, 小農經濟是中國邁向農業現代化的最大障礙, 把小規模的小農經濟改造為大規?,F代農業, 在過去很長一個時期內都被認為是農業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與此相適應, 長期以來, 在傳統的城鄉統籌思維框架中, 城市與鄉村存在著一種不平等的關系, 一直是城市高高在上統籌鄉村, 以致于按照這種城鄉不平等的思維, 中國的城市化過程基本演化為城市替代鄉村的過程。然而, 我們看到, 改革開放正是從農業經營體制改革得以破局, 20世紀90年代最早進入市場的企業, 是中國農村創造的鄉鎮企業, 中國鄉鎮企業創造的財富首次占據了我國GDP總值的半壁江山。當前我國農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內部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 逼迫我們重新思考城鄉關系、工農關系, 而農村改革的成功實踐和歷史經驗也要求我們重新認識農業和農村, 從而在鄉村振興中擺正農業和鄉村的位置, 建立健全以城帶鄉、以工促農的新型城鄉關系、工農關系。
四十年改革開放下來, 我國經濟體量翻了幾番, 城市積累了巨額財富, 與此相對的是, 農業經濟占國民經濟的比重越來越小, 農村社會日益凋敝。城市的發展壯大毫無疑問得益于政府政策資源的大量、高度傾斜, 目前城市也擁有農村和農業發展所必須的各種資源, 這正是“鄉村振興”發展戰略聚焦“城鄉融合發展”的意義所在, 也啟示我們鄉村振興的一條捷徑就是向政府爭取政策資源、改變目前對鄉村振興不利的城鄉資源配置模式。作為最接近農村和農業的縣級政府, 應在“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之中發揮主導作用, 做好資源下鄉工作。這里的“資源”主要是政策與制度資源, 其次是發展資源, 如城市資本、成熟的產業模式等等, 應注重其長期效應, 滿足農村農業發展的可持續要求。首先, 在盤活制度存量方面, 應致力于消除各種制度門檻, 實現城鄉同等對待, 其中主要是:努力破解城鄉二元結構, 健全“三公 (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公共產品共享、公共保障均衡) ”制度, 尤其要在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就業制度、教育制度等方面逐步消除城鄉待遇保障的歧視性和差異化;繼續完善承包地的“三權 (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 ”分置制度和宅基地的“三權 (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 ”分置制度改革, 探討農地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和農地流轉制度改革;等等。然后, 在增加制度供給方面, 應致力于強化以城帶鄉力度、深化城鄉融合程度, 其中主要是:在加大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鄉村的基礎上, 注重“輸血”與“造血”機制并重, 探討城市資本下鄉制度;以“創新經營模式”為重, 圍繞市場導向, 改變傳統“小農”經營模式, 積極培育家庭農場、合作社、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倡導適度規?;凸净洜I方式, 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有機銜接, 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以農村一二三產業之間相互滲透、交叉重組為重點, 優化整合生產要素, 實現產業延伸和農業功能拓展;等等。
三、文化下鄉及其認受性構建
改革開放以來, 尤其是近些年來, 鄉村社會的還有一個顯著現象是, 伴隨農村社會凋敝、農業經營困頓, 農民社群及農民個體也顯現出精神迷途和價值危機的跡象。1949年至改革開放, 隨著國家權力不斷下沉到鄉村, 農村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受到國家的全面監控, 農民被嚴格的戶籍制度固守在土地上, 城鄉人口流動陷入停滯狀態, 彼時農民生活雖然艱苦, 但農村社會尚能維持表面的秩序。改革開放之后, 鄉村社會的政治經濟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 帶動了農民生活的全面變革, 人們逐漸擺脫家族和地域的限制, 在更為廣闊的地域空間和人際關系范圍內尋求合作, 鄉村傳統的差序格局被打破, 農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 越來越多的農民走出農村, 其主體意識、平等意識、權利意識不斷覺醒。鄉村社會的這種生活變遷, 應屬于近現代以來中國社會轉型的一部分, 而從根本上說, 應是中華傳統鄉土文明與以西方現代化為中心敘事的現代文明發生接觸的結果。在鄉村社會發生變遷、農民生活方式發生轉變的同時, 由于傳統價值被擱置、扭曲乃至拋棄, 加之政治環境盛行經濟主義, 農民又有著極為迫切的生計需求, 使得功利主義文化、消費主義文化大行其道, 鄉村社會面臨前所未有的價值危機。
除此之外, 在精神迷途侵擾農民個體的同時, 農民社群也面臨分崩離析的態勢。由于農村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急劇變遷, 村莊共同體正逐漸被解構, 遭遇前所未有的共同體之困:村內的凝聚力不足、農民對農村的歸屬感減弱和村莊共同體衰落。主要表現為農民社群成員的離散化, 這主要是土地流轉將更多的農民從土地的捆綁中解放出來, 他們或候鳥般地往返于城鄉間或徹底離土離鄉在城市扎根, 只有少數農民常年留在農村生活, 這部分農民大致分為三種:一是貧弱型, 即因身體、年齡等方面原因無法從事高強度的生產勞作, 難以在城市就業;二是留守型, 即雖然有機會在城市謀生, 但為照顧家庭成員如老人、未成年子女不得不留在農村;三是謀利型, 即在理性分析后認為與城市打工收入相比, 利用好現有農村資源可以獲得更高的收益, 如部分村干部或種養殖大戶。土地流轉在導致農民社群離散化的同時, 也使村民可支配的土地長期、大幅減少, 這些留守農民擁有大把的閑暇無所適從, “男的喝、女的賭”愈演愈烈, 村莊內公共空間彌漫著一股怨憤, 進一步加劇了農民社群的價值危機。
化解這種價值危機, 應著力于重建農民社群和村莊共同體, 在增強農民身份認同、共同體認同和文化主體性的同時, 通過各種途徑構建社群文化, 增強村莊共同體的內聚力。在這方面, 由于村莊內生性已經基本喪失, 因此, 需要以縣政權力為代表的國家權力介入, 充當價值引導者, 為村莊重建創造條件、準備基礎。在村莊共同體重建之中, 首先, 農民群眾主人翁的地位不容動搖和錯位, 需要激活農民的鄉村振興主體地位, 積極地創造有利條件, 給農民群眾賦權、放權, 以政府的名義確認其文化主體性。其次, 積極培育農村社會組織, 構建“政府引導———農村社會自組織———農民”多主體協同共治的農村社會管理新模式, 切實增進農民社群的共同體認同。最后, 需要加強文化下鄉工作。目前的文化下鄉工作做得不夠, 資金投入與產品供給不足, 文化設施缺乏, 運行機制不規范, 以致于難以發揮縣級政府在配置文化資源上的主導作用。為此, 就必須創新文化下鄉的體制機制, 以充分發揮縣級政府在文化下鄉中的主導作用。
不可忽視的是, 目前鄉村文化場域充斥著各種消極文化, 比如封建迷信活動, 各種邪教快速傳播, 而鄉村優秀文化傳承主體斷裂, 面臨城市文化的挑戰等諸多危機。紓解鄉村價值危機的國家努力大多成效不大, 分析其原因, 主要是下鄉文化不能得到農民的認可, 文化產品缺乏認受性。由于農民在農村文化中發揮著主體作用, 下鄉文化產品和農村文化的傳承與創新應該依據農民的需要來確定, 而最后鄉村文化的豐富發展也終究是為農民服務的, 因此, 在振興鄉村文化的新的實踐中, 應以文化產品的認受性為首要標準。這種認受性應植根于鄉村社會, 而源于血緣關系及熟人社會、以親情關系為維系紐帶的鄉村, 其所特有的敦厚、本分、好客重情的親情特質, 已成為一種中國農民所特有的思維方式, 文化產品的認受性構建必須以此為根基。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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