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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帆:中國農村經濟改革40年:實施邏輯與發展趨向

[ 作者:高帆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04-01 錄入:王惠敏 ]

農村經濟改革是我國整體改革開放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文章基于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農村經濟制度、微觀主體行為選擇、經濟發展績效的依次影響關系,構建了農村經濟改革的分析框架。該框架闡釋了我國農村經濟改革40年的內在邏輯,強調農村經濟改革經歷了“糧食增產主導”和“農民增收主導”兩個階段,且制度變革的核心是推動政府—市場關系調整,主線是放松政府管制、激發市場活力并轉變政府經濟職能。現階段我國經濟從高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農村經濟隨即開始步入城鄉融合主導階段,這內生地需要深化農村經濟改革,且在政府—市場關系持續調整時需要關注政府間、市場間的結構特征,由此可引申出新時代背景下推進我國農村經濟改革的若干政策建議。

1978年,安徽小崗村在農業經營領域率先開展包干到戶,這拉開了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帷幕,也拉開了我國整體市場化改革和對外開放的帷幕,中國的改革開放是以農村經濟改革作為切入點和突破口的。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的糧食總產量和農民純收入在持續增加,農村產業結構的多樣化程度在不斷增強,城鄉之間的商品和要素流動性也有了顯著提高。從時序角度看,我國農村經濟改革40年,是農村經濟和城鄉關系發生深刻轉變的40年,是農民經濟選擇權利不斷擴展的40年,是農村經濟持續發展并為整個改革開放奠定基礎的40年。農村經濟改革40年已將我國農村經濟格局和城鄉發展狀態帶入新階段。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也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我國要在2035年和本世紀中葉分別完成基本實現現代化和建成現代化強國的戰略目標。主要矛盾和戰略目標的轉變對我國農村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農村改革和發展需要回應這種新格局、新要求。基于這種實踐背景,在改革開放推進到40年的特定時段,人們需要回望和審視農村經濟改革40年是“怎么走過來的”,即回答農村經濟改革的軌跡與內在邏輯是什么,還需要基于經驗提煉來探索農村經濟改革“未來的路在哪里”,即回答新時代背景下深化農村經濟改革的著力點是什么。本文在提出農村經濟改革分析框架的基礎上,試圖解答中國農村經濟改革40年的實施邏輯和發展趨向,從而在實踐層面形成對現代化經濟體制的一個回應,在理論層面形成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一個支撐。

1、中國農村經濟改革:一個分析框架

農村經濟改革意味著農村經濟制度出現了連續的、系統的變化,就此而言,農村經濟改革的實質是農村經濟制度變遷。新制度經濟學強調: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道格拉斯·諾思,1994),制度變遷是一種制度框架的創新和被打破,當現存制度不能使人們需要被滿足時就會發生制度變遷,而制度變遷的成本—收益比較對于變遷的進程和方式起著關鍵作用。依照實施主體及路徑的差別,制度變遷可分為微觀主體自發推動的、自下而上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以及政府強制實施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林毅夫,1994)。上述理解為人們深入思考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中國農村經濟改革提供了理論淵源,即:農村經濟改革應抓住經濟制度變遷這個主線,制度變遷導源于制度供給與人們需求之間的偏離,制度變遷需要理解政府—市場之間關聯關系的變化,制度變遷帶來的績效變化會推動制度的聯系調整。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中國的整體改革開放是從農村體制改革起步的,在過去的40年中我國農村經濟改革波瀾壯闊、引人注目,在領域中具有廣泛性,在主體中具有多元性,在策略上具有迂回性。中國農村經濟改革的進程和方式具有契合于自身特征的內在邏輯,制度變遷理論則為人們深刻理解中國農村經濟改革的邏輯提供了切入點。

從制度變遷視角來理解中國農村改革40年,在邏輯上首先需要抽象出一組概念,這些概念之間的內在關系隨即構成了闡釋中國農村改革問題的分析框架。對于農村經濟而言,其各項活動展開總是嵌入特定的宏觀經濟背景之中的,因此必然涉及此種經濟面臨的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前者是指農村經濟活動展開的資源稟賦和已有制度安排,后者是指不同主體,尤其是國家在戰略層面賦予農村經濟的主要任務或核心目標。考慮到經濟問題在本質上是約束條件下的目標最大化,因此,特定的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相互組合,必然會派生或引發相應的農村經濟制度,這些經濟制度包括界定農村商品和要素權利結構的產權制度、影響商品和要素交換狀態的交易制度等等。換言之,這些制度界定并規范了微觀經濟主體的權利范圍以及交易秩序,其本質是對農村經濟中政府—市場關系的設置和調整。自然地,農村經濟制度必然會影響微觀經濟主體,尤其是農民的行為選擇,微觀經濟主體是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實現收益最大化的。在這個意義上,微觀主體的行為選擇可視為差別化的個體面對普適性的經濟制度所做出的反應。就反應結果而言,微觀經濟主體的行為選擇總會產生相應的經濟績效,例如:糧食等農產品的產出水平、農村居民的收入和消費水平、城鄉之間的收入和消費差距等等。這種績效評估反過來又改變了此前的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從而導致經濟制度呈現出動態的調整態勢,這種制度調整又會衍生相應的微觀主體行為選擇和發展績效,換言之,經濟發展績效會對農村經濟的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形成反饋機制。中國農村經濟改革40年的實踐過程,正是這種經濟制度、行為選擇、發展績效之間相互作用并連續調整的客觀表現。依據約束條件、發展戰略、經濟制度、行為選擇、發展績效等核心概念,我們可以提出下圖所刻畫的中國農村經濟改革分析框架。

顯示,在某個給定的時段,農村的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組合關系內生了農村經濟制度,農村經濟制度則影響了微觀主體的行為選擇,微觀主體的行為選擇形成了特定的經濟發展績效,而發展績效通過反饋機制又影響了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概括地說: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農村經濟制度、微觀主體行為選擇、經濟發展績效之間存在著依次影響關系,這種依次影響為理解中國農村經濟改革提供了理論依據。值得強調的是,在上述框架中,中國農村經濟改革除了具有制度變遷的一般特征之外,還有與本土化實踐相契合的獨特性質。中國是一個地理和人口規模舉世罕見的社會主義發展中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意味著我國要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經濟領域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并最終實現共同富裕,社會主義制度需要實現但并不局限于經濟高速增長,持續發展和共同富裕對中國發展目標設定具有異乎尋常的重要意義;發展中大國意味著中國的經濟發展是嵌入整個現代化進程之中的,經濟發展與社會、政治、文化、生態等系統之間存在互動關系,且不同地區、不同群體、不同層級政府之間存在著結構特征,用同質化思維去理解中國經濟的不同部分是值得警惕的。

將中國經濟的獨特性放置到農村經濟改革分析之中,可以推演出三個隱含判斷:一是農村經濟改革是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組合作用的產物,但中國農村經濟改革總是率先發生在震蕩效應較小的領域,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沿著從外圍到硬核、從增量到存量的漸進策略展開的,這樣才能保障改革的邊際性、可控性以及對其他領域的示范功能。二是中國作為一個正處在體制轉型階段的國家,中國農村經濟改革是以政府—市場關聯方式變化為主線的,改革的核心在于對政府—市場關系進行適應性調整。然而,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大國,政府內部和市場內部不是一個高度同質化的概念,高帆(2018a)強調我國改革開放之后的經濟發展具有相對于其他經濟體的一般性和異質性,且異質性集中表現為政府間的地方分權式威權體制和市場間的上游管控型市場擴展。政府間和市場間的結構特征同樣與農村經濟改革相伴相隨,并成為我國農村經濟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三是農村經濟改革以實現預設的發展績效為目標,但中國農村經濟改革的績效評估具有復雜性、多元性和動態化,這里的績效涉及經濟效率、分配公平等不同維度,且發展績效會導致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發生演變,這意味著應從中國經濟發展的整體格局、理念和戰略等宏觀視野來理解農村經濟發展績效。總之,中國農村經濟改革是制度變遷問題,但它是發生在中國這個特定國家的制度變遷問題,理解中國農村改革必須將制度變遷的普遍原則與中國發展的本土實踐相結合,這樣才能廓清這種變革的實施邏輯及其實踐啟示。

2、中國農村經濟改革40年的內在邏輯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為了在資本高度短缺的條件下實現重工業優先增長戰略,在經濟領域內生出以政府集中配置資源為基本特征的計劃經濟體制(林毅夫、蔡昉、李周,1999)。這種體制安排促使我國在初始條件極端不利的情形下形成了獨立的工業體系,但同時也因資源配置效率低而將國民經濟帶入瀕臨崩潰的邊緣。20世紀70年代末期,我國的改革開放戰略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展開和啟動的。從制度變遷的角度看,我國的改革開放率先從農村經濟領域展開,農村經濟改革則率先以包產到戶、包干到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制為突破口,這是有其深刻的實踐背景的。20世紀70年代末期,我國是一個農民占主體且農業生產效率低下的國家,1977年我國農村人口占比和農村就業人數占比分別為82.45%和76.82%,該年人均糧食產量為297.7公斤/人,其水平甚至低于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時的306.8公斤/人,農村經濟發展是一個事關全局并具有社會穩定功能的重大事項。此外,十一屆三中全會強調全黨的工作重點轉向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現代化建設首先需要解決城鄉居民的溫飽問題,只有農村經濟發展我國才可能推動其他領域的改革與轉型,農村經濟改革對我國整體發展具有基礎性、前置性作用。更重要的是,率先推動城市經濟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容易引發強烈的震蕩效應,而農村的經濟體制改革所引發的震蕩效應是極為有限的,“以包干到戶為主要形式的家庭承包制的改革,除了首先可能與傳統的意識形態,即主要是堅持集體所有制的政治要求沖突之外,沒有觸及任何群體的既得利益”(蔡昉,2008)。這樣我國改革開放率先在農村展開且政府對農民的自發改革保持寬容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20世紀70年代末期,我國農村經濟改革的主要著眼點是快速地提高農產品的生產和供給能力,從而為整體的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提供堅實基礎,農產品生產和供給能力提高可理解為農村領域的生產力解放和發展。這種目標取向實際上也是由農村生產力長期低下這種現狀倒逼出來的,畢竟直接從事農業經營的農民面臨溫飽問題是令人困惑和擔憂的。因此,將這個時段稱為“糧食增產主導”的農村經濟改革時期是恰當的。在實踐中,糧食增產主導的戰略目標卻遇到了這樣的約束條件:農村勞動力充裕但資本、土地資源短缺,城鄉之間存在著政府指令型的商品和要素配置方式。這種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的組合就派生了這樣的結果:將人民公社制變革為農民的包產到戶、包干到戶,而1982年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一號文件”明確提出包產到戶、包干到戶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此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就成為我國農村基本經濟制度。與人民公社制相比,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核心是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農村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從集體獲取土地承包經營權,并獲取承包地的經營自主決策權以及收益權。從產權結構上看,這種制度變遷體現出對土地產權的細分(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和再配置;從收益結構上看,這種制度變遷體現出農村居民收益與其經營努力的直接關聯(交足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余都是自己的);從政府—市場關系來看,這種制度變遷體現出政府放松對土地和農業經營的管制,擴大農民的農業經營自主權利,對農民“放權讓利”是該時段政府—市場關系調整的基本趨勢,“家庭聯產承包制改革同時提高了農民的經濟能力和權利”(周文、孫懿,2011)。雖然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是安徽農村率先自發推動的,并具有典型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特征,但這種制度變革隨即得到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支持,在全國范圍內快速擴展開來,并成為微觀經濟主體和政府部門交互推動的經濟制度變遷范本。

從人民公社制轉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其實質是在農村經濟領域調整政府—市場關系,推動農村的市場化改革和農民經濟權利擴展,這種制度變遷必然深刻影響農民的行為方式:農民獲取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土地經營直接關系到自身的家庭收益,這就通過自我激勵充分調動起農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農業產出效率隨即得到快速提高。1978—1984年我國糧食總產量從3.32億噸增至4.07億噸,人均糧食生產量也從316.6公斤/人增至390.3公斤/人。改革開放初期,農民收入對家庭經營性收入依賴程度極高,則農業生產效率提高也導致了城鄉收入差距變化,同時期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從2.57倍迅速縮減至1.84倍,該時段的農村經濟改革顯著地實現了糧食增產基本目標。在農業產出效率提高和農產品供給能力增強的基礎上,農村出現了兩個關聯性改革:一是既然糧食等農產品供給能力得到了顯著提高,則脫胎于短缺經濟的農產品統購統銷制就不合時宜了,且擁有經濟自主權的農民也需要借助市場機制開展農產品交易。這就導致了20世紀80年代初期之后的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改革的基本指向是政府放開農產品價格和經營管制,探索并走向以市場化配置資源為核心的新型農產品流通體系。二是農產品供給能力增強意味著農村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以糧食生產為主導的農業部門可以向外釋放更多的勞動力。在戶籍制度約束依然顯著的情形下,農村勞動力首先在農村非農產業中找尋就業崗位,這就推動了20世紀80年代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并形成了農村勞動力“離土不離鄉”的非農就業方式。在戶籍制度管制放松的條件下,農村勞動力則開始以進城務工方式進行跨地區、跨部門流轉,從而形成了“離土且離鄉”的非農就業方式,進而為我國成為“世界制造中心”提供了規模龐大且成本低廉的勞動力要素。顯然,以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先導,農村的農產品和勞動力配置市場化程度在提高,農民這個微觀主體的商品和要素自發配置空間在擴大,以市場化為取向的農村經濟改革隨即呈現出不可遏制的洶涌發展態勢。

改革開放初期,從人民公社制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改革拓展了農民的經營自主權,激勵了商品和要素在農村內部和城鄉之間的再配置,從而顯著實現了農產品供給能力提高(糧食增產)的主要目標。從整體現代化進程來看,農村經濟的這種改革為社會發展提供了可靠基石,城鄉居民至少能夠獲取更充裕的農產品供給,且對更大范圍的經濟改革產生了示范效應,其他領域可以從農村經濟改革中獲取經驗和啟發。20世紀80年代中期之后,我國依托農村經濟改革產生的要素配置效率和制度示范效應,逐步開啟了國有企業、價格體制、金融體制、貿易體制、財稅體制等諸多領域的制度變遷,經濟體制改革開始在更廣的范圍、更深的層次上展開,且這些改革的基本思路與農村改革向微觀主體“放權讓利”的主線是極為相似的。從實踐的角度看,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并非一帆風順、一馬平川,但黨的十四大報告明確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意味著市場化改革、凸顯市場在資源配置優化中的作用成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取向。就農村而言,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心從農村轉向城市,以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變革收益趨于遞減,我國農村經濟在有效解決了農產品增產之后,開始面臨新的挑戰:在波動中漸趨走高的城鄉收入差距。以名義城鄉收入差距(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例,1978—1984年該比值從2.57倍降至1.84倍,但此后逐步攀高至1994年的2.86倍,1994—1997年有一個短暫的小幅度下降,之后再次升高并在2002年達到3.11倍,城鄉收入差距超出改革開放初期并呈現出在高位徘徊的顯著特征。

20世紀80年代中期之后,我國城鄉收入差距在逐漸拉大,且這種拉大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后趨于加劇,導致這種情形的原因是多元的。例如: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廣泛實施的背景下,農業經營在激勵農戶投資的同時卻出現了小規模化和細碎化,小規模化則容易導致農民缺少對生產資料和農產品的定價權。對絕大多數家庭而言,“部分勞動力經營農業+部分勞動力進城務工”或“農村勞動力農忙時經營農業+農閑時進城務工”是最合適的,但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后不能因為職業變化而成為城市居民,“進城務工人員”這個概念就刻畫了農民職業轉換和身份轉化的割裂狀態,且其在城市從事的往往是收入相對較低的制造業和建筑業等工作。此外,由于農民增收取決于糧食市場價格、農業生產成本、國家農業政策等多重因素,“這就使得市場改革初期的農民的確為國家創造出了持續而穩定的糧食產量增長,但在自身的經濟收益上卻呈現出更多的不確定性”(李潔,2016)。從政府—市場關系的角度看,這個時段我國推進了市場化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相對于計劃經濟體制,微觀經濟主體所獲取的經濟自主權在擴大,與此同時,我國還逐步形成了政府間的地方分權化威權體制和市場間的上游管控型市場擴展,政府間、市場間的結構特征被逐漸凸顯出來,這意味著中國經濟發展存在相對于其他經濟體的異質性特征。就農村經濟而言,政府間和市場間的制度安排對我國城鄉收入差距是有影響的,例如:地方政府基于當地經濟增長和提高財政收入的主要目標,利用其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實際影響力,通過土地征用等方式進行城鄉之間的土地再配置,而農民對土地性質和用途變更后的增值收益分享卻相對較小。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以及農民圍繞土地配置的上訪案件就是這種情形的一個反映,土地增值分配也就成為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后我國城鄉收入差距拉大的一個成因。

導源于整體格局的轉變,本世紀初期之后,我國農村經濟面臨的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出現了重大變化,城鄉收入差距日益成為我國農村經濟面臨的關鍵問題,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亟待解決城鄉經濟落差這個瓶頸問題。與此對應的是,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這意味著我國的發展戰略開始出現調整,即從強調生產力解放和發展轉向更多強調結構優化和統籌發展,這種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的組合推動了新世紀以來我國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考慮到城鄉收入差距已經取代農產品供給而成為我國農村經濟面臨的瓶頸問題,因此,將此時段的改革概括為“農民增收主導”的農村經濟改革就是合適的。

從實踐來看,此時段我國主要通過兩個維度來深化農村經濟改革:一是進一步向農民放權和釋放市場活力,以此繼續提高要素配置效率。例如,在農村勞動力持續外流的情形下,堅持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和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同時允許和鼓勵農民將土地經營權進行社會化配置。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隨即成為農村改革的重要部分,其變革核心是在土地產權進一步細分的基礎上賦予農民更大程度的選擇權,這對于提高農民的家庭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是有利的。二是凸顯政府對農村經濟的公共產品供給功能。在經濟持續增長、財政能力提高和發展理念轉變的背景下,我國將城鄉協調發展放在更為重要的位置,例如:2004年在工業化進入新階段時我國提出要實施“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2005年則提出要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發展理念轉變為支撐,我國以“少取”“多予”為基準實施了支農惠農政策,例如:2003年開始試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6年經過試點后全面取消農業稅,2009年開始試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等,這些變革的基點是矯正城鄉居民在公共產品獲取中的顯著落差,其對于提高農民生產能力、生活水平和轉移性收入具有重要作用。立足于上述政府—市場關系的持續調整,農民的經濟選擇權進一步放大,要素配置效率進一步提高,城鄉收入差距也呈現出持續下降態勢,2009—2017年我國名義城鄉收入差距從3.33倍連續縮減至2.71倍,剔除價格因素后的實際城鄉收入差距從2.67倍縮減至2.35倍,引入人口結構后的城鄉收入差距泰爾指數則從0.11縮減至0.07。城鄉收入差距已走出了此前連續高位徘徊的格局,并低于或接近改革開放初始階段的差距水平。這意味著中國農村經濟和城鄉關系進入新的轉折時期,農民增收主導的經濟改革較為有效地達到了預設目標。

3、中國農村經濟改革的新階段與新挑戰

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推動了“糧食增產主導”和“農民增收主導”兩個階段的農村經濟改革。就內在邏輯而言,農村經濟改革是在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的組合關系中,派生出以政府—市場關系調整為核心的制度變遷,進而通過影響微觀主體行為來實現相應的發展績效。以計劃經濟體制為初始條件,我國的農村經濟改革主要是圍繞放松政府管制、激活市場活力、拓展微觀主體選擇權而展開的,這從人民公社制轉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的“三權分置”可以得到佐證。市場化取向始終是農村體制改革的邏輯主線,兩個階段的區別在于,進入本世紀之后,政府在激活市場活力的同時更加凸顯對農業農村的公共產品供給,即通過政府功能轉化體現出對城鄉二元結構的回應。改革開放40年來的農村經濟改革體現出農村格局和主攻方向的動態調整,體現出從震蕩效應最小的環節切入、通過積累物質和制度條件逐步深入硬核的路徑選擇。迄今為止,我國農村經濟改革的方向是明確清晰的,對微觀經濟主體的放權讓利、提高市場化程度這條主線具有連貫性,具體的改革路徑盡管是依據不同時段的“挑戰”而做出并具有漸進性質,但變革的績效較好地實現了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等目標。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農村經濟改革具有主線的連續性、方式的策略性和結果的有效性,它是整體改革開放戰略的組成部分,并成為支撐和驅動整體改革開放的重要力量。

問題在于,正是由于農村改革的漸進特征,迄今我國農村經濟仍面臨兩個核心問題:一是要素市場化進程滯后商品市場化改革,且政府間、市場間的結構特征影響到城鄉關系的融合發展;二是農民仍具有職業和身份的兩重特征,城鄉之間在收入差距縮減背景下仍面臨著社會保障資源分配的失衡,“在城鄉二元分割的體制下,農村勞動力轉移僅僅體現為促進就業的意義,附著于戶籍制度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尚未發生轉變”(郁建興、高翔,2009)。更重要的是,農村經濟面臨的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總是在發生動態演變,在相繼完成了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目標之后,我國農村經濟正站在新的起點,面臨著新格局、新使命和新挑戰,城鄉融合隨即成為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之后農村改革的核心目標。農村經濟體制應與這種變動的目標相契合,深化農村體制改革、推動新的制度變遷已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

首先,農民收入日益呈現出多個維度的結構性特征。2009年以來,我國農民收入在持續增長,城鄉收入差距在逐步縮減。在此過程中,農民收入還伴隨著兩個新的變動趨勢:一是從收入來源上看,我國農民收入可分為家庭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前兩者是我國農民收入的主體部分。現階段家庭經營性收入占比在不斷下降,工資性收入占比在持續攀高,2013年之后工資性收入已超過家庭經營性收入而成為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第一大來源。這意味著農民收入來源的多樣化以及對工資性收入依賴的增強,不能將農村經濟改革直接等同于農民收入的單向增長。二是從農村內部來看,改革開放初期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導致我國農民具有極大的同質化特征:幾乎所有農民都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土地且使用土地,農業經營主要使用家庭內部的勞動力和資本要素。伴隨著要素流動性的增強和農民自主權的擴展,農村的要素組合方式正發生深刻變化,農民的職業選擇、收入水平和消費方式差異在加大,農民出現了從同質化格局向異質化狀態的快速轉變。這些特征意味著我國應在城鄉收入差距縮減的背景下,將農村經濟的關注點拓展至農村內部不同群體的落差,經濟改革不能隱含地假設農民、農村是內部高度同質化的概念。

其次,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農村改革提出了更廣泛的要求。我國農村經濟在不同時段具有不同的目標訴求和主攻方向。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相應地,我國的社會主要矛盾也轉變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與不平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理解社會主要矛盾轉化必須把握“美好生活需要”這個關鍵詞,“美好生活需要”是一個內涵豐富、層次多元、時序動態的概念。相對于此前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表述,它更加強調城鄉居民的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生態等多元需要,更加強調物質文化發展基礎上城鄉居民的社會福祉提高,更加強調城鄉居民需求滿足的收入和制度條件支撐。就農村經濟而言,長期以來我國農民主要從事農林牧漁等生產活動,且以食品的數量型供給作為農村經濟的主要載體,農村經濟主要被理解為滿足城鄉居民的物質需要、特別是食品供給需要。然而,“美好生活需要”意味著城鄉居民不僅需要農村經濟的食品數量供給,而且需要農村經濟的食品品質和結構供給,同時需要農村經濟的生態、休閑、創意、文化、體驗等服務功能供給。由此出發,我國農村經濟改革必須突破食品數量供給和中間生產環節的思路,從市場需求結構、農村產業融合或廣義農業視角去思考問題,將農村經濟視為滿足新時代城鄉居民多元需要的源泉,這是社會主要矛盾轉化之后我國農村經濟改革面臨的新使命。

再次,農村經濟改革以實現高質量發展為重要指向。1978年以來,我國在市場化轉型和開放程度提高的雙輪驅動下,實現了經濟總量的持續高速增長,但經濟增長卻伴隨或累積著一系列結構問題。在改革開放推進到40年的特定時期,我國經濟正從高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這種轉向既是發展理念問題,即經濟發展從強調數量增長轉向內涵提升;也是實現機制問題,即通過深化體制改革提高經濟發展的協調性、平衡性和持續性。農村經濟作為整體經濟的組成部分,也需以高質量發展作為推進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特別是,伴隨著農村勞動力的流轉和農村土地的流出,農村產業的投入方式需要持續轉變,即從過度依賴勞動、土地等有形要素投入的粗放類型轉向更多依靠要素組合效率提高的集約類型,而標度要素組合效率的全要素生產率應成為驅動農村經濟的核心力量。考慮到技術、組織、市場創新對全要素生產率提高具有關鍵作用,因此,我國農村的高質量發展集中體現為創新程度及其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度在不斷提高。農村經濟具有食品、要素、市場、生態、制度擴散等功能,理解農村高質量發展應有宏觀的視角,特別是在測度和分析全要素生產率時,其投入—產出必須考慮生態環境因素,通過綠色全要素生產率來捕捉農村經濟的發展軌跡和動因。追求資源、環境與農業發展的協調性已經成為我國發展方式轉型的內在要求(李谷成、范麗霞、閔銳,2011)。此外,農村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總是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生成的,為此應確立“高質量制度支撐高質量發展”的思路,通過完善產權制度、交易制度、公共產品供給形成穩健的農村高質量發展格局。

最后,農村經濟發展要形成城鄉融合共生的新態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的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導向基本是將城鄉視為兩個板塊,通過農村經濟制度調整來解決農村內部的某個問題。現階段城鄉商品和要素流動性在不斷增強,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將城鄉更緊密地連接起來,我國也強調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等新發展理念。由此出發,城鄉的融合、共生應成為新時代農村經濟發展的核心目標,這種融合共生表現為:城鄉之間基于要素稟賦形成了差異化但相互補充的產業結構,這些產業從不同角度滿足人們的多樣化需要;城鄉之間的要素和商品依據價格信號,并以較低的交易成本進行流動,社會的要素配置效率因這種流動性增強而得到優化;城鄉要素所有者能夠獲得大致相同的要素回報率,特別是勞動力、資本可進行城鄉雙向流動,農村因這種流動可獲得更為充裕的現代生產要素;城鄉之間形成了大城市、中小城市、農村的交錯式空間分布格局,農村因提供多元化產品而能夠更充分地獲取城鎮化的紅利;城鄉居民能夠獲得不斷趨同的公共產品和社會保障資源,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進程和普惠性制度安排在持續推進等。顯然,現階段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不僅是農村居民的需要,而且是城鎮居民的需要;不僅是城鄉經濟差距的收斂,而且是二元社會結構的轉化;不僅要在板塊割裂中分析農村內部格局,而且要在城鄉功能互補的宏觀背景下理解農村經濟發展。

在改革開放進入40年的特定時期,我國農村經濟的約束條件越來越表現為結構失衡:農民內部分化、要素單向度外流、創新貢獻度偏低等,但發展戰略卻更加突出協調性、持續性和高質量等,更加突出城鄉居民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需要目標的達成。這種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的新組合意味著農村經濟正處在轉折時期,并依靠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來給予積極回應,特別是需要將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等目標進行轉換,“城鄉融合主導”更能表達現階段城鄉經濟發展的核心目標。這種目標轉換要求農村經濟制度持續變遷,尤其是要求對政府—市場關系進行適應性調整。在中國進入新時代的宏觀背景下,我國農村經濟改革需要“再出發”,進而在現有約束條件下實現更為高遠、宏大的戰略目標。

4、中國深化農村經濟改革的主要著力點

改革開放40年來,導源于約束條件和發展戰略組合關系的變化,我國農村經濟改革先后圍繞“糧食增產主導”和“農民增收主導”而展開,改革主線是持續地調整政府—市場關系,依靠經濟制度變遷來放松政府管制,在“放權讓利”思路下影響微觀主體的行為選擇并產生相應的發展績效。現階段我國需要推進“城鄉融合主導”的農村經濟改革,這種發展趨向需要持續推進農村經濟制度變遷。對于一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型階段的發展中大國而言,這種變遷的基本邏輯仍然是促使政府—市場關系的良性化,即繼續激發市場活力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繼續轉變政府職能以增強公共產品的供給水平,在具體操作中需要從震蕩效應相對較小的領域中切入,在績效和經驗積累的前提下使制度變遷從容易的部分走向復雜的部分。外部性的存在必然引起供給上的不足,出現市場失靈,最好的辦法是制定懲罰獎勵補償政策,將外部性的收益返還給生產外部性的個體,彌補市場失靈(吳石磊,2016)。另外,中國的經濟發展伴生著政府間和市場間的結構特征,這意味著農村經濟改革的政府—市場關系調整不能將政府、市場視為兩個同質化的板塊,而應關注政府內部和市場內部的結構特點、動態變化及交互作用。在這個意義上“能不能調整農村改革中的中央—地方、政府與民間的關系,是一個重要問題”(黨國英,2017)。導源于政府—市場關系以及政府間和市場間結構的復雜性,中國的城鄉融合共生才體現出契合本土特征的“中國的故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也能夠從城鄉關系調整維度視角獲取實踐素材和經驗養分。

從實踐維度看,十九大報告和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并將該戰略視為我國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的組成部分。鄉村振興戰略是新時代背景下我國圍繞農村改革發展做出的整體部署,它強調農業農村優先發展、農業農村現代化、產業興旺等多元任務,深化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培育壯大農村新型經營主體,等等。這些戰略要點需要依托農村經濟主體來展開,因此就需要在市場力量和政府職能之間形成互補關系,需要推動以政府—市場關系良性化為主線的經濟制度變遷。進一步地,新時代背景下的農村經濟制度變遷是深度放松政府管制的過程,是持續強化政府公共產品配置的過程,還是不斷優化政府間和市場間結構的過程。從時序上看,糧食增產階段的農村經濟改革主要是政府放松管制,農民增收階段的農村經濟改革在政府放松管制的同時凸顯了政府職能轉換,城鄉融合階段的農村經濟改革則需要在政府放松管制、政府職能轉化的同時完善政府間、市場間的制度安排,這體現出不同時段我國農村經濟改革在繼承中發展、連續進行邊際調整的特征。從上述理解出發,可以引申出我國深化農村經濟改革的主要著力點:

一是通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提高農村要素配置效率。“土地是農業的基本生產資料,是農民的重要生活保障,也是保持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根本”(宋洪遠,2018),土地制度和產權結構對農村經濟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的農村經濟改革均與土地制度變革緊密相關。現階段我國要在堅持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通過穩定農戶承包權和放活土地經營權賦予農民更廣泛的選擇空間,同時應通過發展土地流轉市場、對接土地流轉信息等來節約微觀主體的交易成本,將農村耕地的“三權分置”改革推向更高層次和更廣范圍,土地承包關系在第二輪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就體現了上述制度變革取向。依托上述制度變革,農民承包土地后可直接使用土地,也可將經營權流轉給他人,還可將承包權和經營權讓渡給集體組織,這種市場化變革是新格局下針對農民的再次“放權讓利”,它對于釋放農村勞動力、引入外部資本、推動農村經營方式創新是重要的,考慮到土地“三權分置”涉及多重利益主體,因此我國實施“三權分置”必須著力解決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激勵相容問題,只有土地相關利益主體均能因制度變革得到福利改進,“三權分置”的土地產權制度演變才能得到順利推進(高帆,2018b)。值得強調的是,在耕地“三權分置”廣泛推進的基礎上,我國還應積極實施農村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的“三權分置”試點,這種試點可采用農民個體對宅基地進行社會化、市場化配置,也可依托集體組織采用“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的方式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二是依托持續化制度變革來完善城鄉要素交換方式。城鄉融合發展以城鄉之間以及城鄉內部的要素充分流動、優化配置為前置條件。改革開放以來,在市場價格信號和政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國存在著農村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的單向度外流趨勢。新階段對于因價格因素導致的要素流動不應采用政府力量強制干預,但應通過矯正具有普遍性質的制度安排來完善城鄉要素交換方式。例如:應深化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農村土地對農民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兩重功能,因此應依靠農業產出和社保資源兩個基準提高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土地征用收益應更多向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領域傾斜,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土地市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首先要保證處于弱勢地位的失地農民的合理權益,而且也要給國家和相關投資者必要的補償或回報”(簡新華,2015)。依靠土地流轉、經營方式創新和產業功能拓展等提高農村經濟的要素回報率,吸引高素質農民返鄉成為新型職業農民,吸引城市高素質人才進入農村成為“新農人”(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課題組,2016)。充分利用農村社區相對穩定的特性,允許并鼓勵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育壯大,在設置農村投資負面清單的前提下推動“資本下鄉”,使農村經濟成為金融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領域,鼓勵農村經營主體采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降低要素對接的交易成本。

三是基于新發展理念加快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現階段我國要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要推動經濟從高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且我國城鄉居民基于身份所形成的社會保障資源差距已拖累了城鄉一體化。這就需要我國直面城鄉在公共產品、社會保障獲取等方面的落差,將縮減二元社會結構作為構建新型城鄉關系的重要內容,將城鄉融合共生從收入差距收斂拓展到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經濟增長和財政能力增強的基礎上,我國需要在對城市劃分類別的基礎上逐步降低城市落戶條件,特別是,人口規模相對有效、融入成本相對較低的中小城市應加快放開戶籍壁壘,促使更多的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就業并最終融入城市生活,將農民工內涵的職業轉換—身份轉化不同步變為職業轉換—身份轉化相一致。與此同時,我國還應加大農村居民的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基本教育等公共產品的供給力度,拓寬農村居民的發展機會,推動城鄉社會保障差距逐步收斂,降低城鄉戶籍的“含金量”落差,使社會保障供給成為普惠性的、能夠契合人口流動格局的發展托底機制。

四是按照分類和協同基準提高農村經濟政策的瞄準性。我國農村經濟改革要在政府—市場關系持續調整中實現制度變遷,進而影響微觀主體的行為選擇和決策方式。制度變遷是以經濟政策為載體的,考慮到我國農民內部的分化特征、以及大國背景下不同地區農村發展的差異特征,提高農村經濟政策的瞄準性、針對性、有效性就尤為重要。提高農村經濟政策的瞄準性需要對政策的實施對象和目標進行分類,同時通過不同政策的相互協同形成整體的制度變革效應。具體而言,我國不同地區之間存在著極為顯著的經濟發展落差,據此應在農村經濟基本制度給定的同時,允許不同地區依據因地制宜進行農村經濟的制度創新,激活不同層級政府的農村政策探索活力,鼓勵不同地區之間開展橫向的農村政策學習和擴展,盡量規避依靠行政力量將某種區域性的政策強制性地推廣到全國范圍。另外,我國農民在職業、收入、消費及要素配置方式等方面存在著落差,為此農村經濟政策首先應明確其核心目標和實施對象,將針對小農戶、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專業合作社的政策區別開來,將推動糧食增產、農民增收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政策區別開來,將激發市場活力、精準扶貧和縮減農民內部落差的政策區別開來,在分類別和增強協同性的基礎上提高農村政策的整體實施效力。

五是基于激勵相容基準深化不同層級政府的經濟制度變革。城鄉融合主導的農村經濟改革不僅涉及政府—市場之間的關系調整,也涉及政府間、市場間的關系調整,后者是體制轉型時期發展中大國經濟領域中最為獨特的部分。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城鄉要素交換關系意味著市場化改革走向深入,意味著要素市場化進程與商品市場化進程的契合,這是政府—市場關系調整的過程,也是市場間關系調整的過程。就政府間制度安排而言,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后,我國政府間的分權化改革內生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經濟制度,這種制度既導致地方政府“為增長而競爭”從而推動了經濟總量高速增長,同時也導致地方政府因介入要素配置而加劇了經濟結構問題。現階段,我國要實施城鄉融合導向的農村經濟改革,扎實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等重大部署,就必須基于關注政治、社會因素與經濟活動之間的交互影響,從政治經濟學視角理解中國的農村經濟變革邏輯。據此,應將城鄉融合共生內生為各層級地方政府的目標函數,形成與城鄉融合發展相匹配的地方政府績效指標體系、評估體系、考核體系和激勵體系。此外應通過深化國家財政管理體系改革,著力破解地方政府普遍面臨的財權—事權失衡格局,促使地方政府在權責邊界清晰、收支相對平衡的基礎上,在更大范圍內放松市場管制,并持續增強針對農村經濟的公共產品供給能力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求是學刊》2018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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