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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誠:誰的鄉村建設?

[ 作者:曾鈺誠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05-13 錄入:王惠敏 ]

——基于鄉村建筑變遷的觀察和思考

摘要: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大背景下, 鄉村建設正如火如荼地開展。其中, 鄉村建設中農民房屋建筑類型從特質性的“匠心獨具”到同質性的“千村一面”, 再到異化性的“自厝同異”變遷路徑, 反映出傳統文化的保護危機, 也深刻揭示出建筑變遷背后暗藏的農民與地方政府間的多元矛盾和博弈。此問題的根源在于農民主體性被消解, 成了被建構的對象或客體, 而地方政府卻不斷強化構建主體的身份認同。事實上, 當前鄉村建設呈現出五種不同的價值取向:一是為城市消費者休閑情趣的鄉村建設;二是為城市中產階級家鄉情感的鄉村建設;三是為地方政府凸顯政績的鄉村建設;四是為開發商投資回報的鄉村建設;五是為農民生存利益的鄉村建設。不同參與者均帶著不同的利益訴求介入鄉村建設, 直接影響到鄉村建設的發展走向。因此, 要處理鄉村建設中的矛盾和問題, 必須強化農民在鄉村建設中的主體意識和主體身份, 賦予農民對鄉村建設事務的話語權與決定權。

黨的十九大報告生動描繪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這一頂層設計藍圖, 為鄉村的發展與興盛注入了活力, 鄉村建設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在物質社會急速發展, 城市化、現代化持續推進, 差異性文化不斷交融碰撞, 同時各類矛盾充斥并漸趨異變的時代, 鄉村建設是否具有生命力, 能否實現既定的計劃和目標, 并非取決于建設資金的大量投入和社會關注視角的轉換, 也較少受鄉村建設示范點密集對外宣傳以及各界名人、各級領導探訪考察次數的影響, 真正取決于鄉村傳統文化和生活秩序的保留以及對農民主體性的尊重。在浮躁且同質化的文化氛圍中, 既能留存鄉村鮮活的文化特質, 又能顧及農民的主體意愿和創造性, 必將成為鄉村建設的應然路徑選擇。筆者試圖以鄉村建設中農民房屋建筑從“匠心獨具”到“千村一面”, 再到“自厝同異”的變遷脈絡為視角, 反映鄉村傳統文化與城市主流文化的互動和對立, 以期深刻揭示當前傳統與現代建筑背后所存在的農民和政府間的多元矛盾。

一、鄉村建筑的變遷路徑

(一) 匠心獨具:文化積淀與特質性孕育

鄉村社會早期的封閉性為特質性傳統文化的生成和孕育提供了土壤。一個健康有序的鄉村社會肌體, 離不開傳統文化的新鮮血液灌注。缺少傳統文化的鄉村社會是了無生趣的, 現實中的每一個村落都體現著當地的傳統文化、建筑藝術和村鎮空間格局[1]。可以說是傳統文化塑造了鄉村, 而不是鄉村建構了傳統文化。傳統建筑是一種藝術形式, 更是一類“匠心獨具”的文化表達。傳統建筑承載著農民對自身文化的理解, 暗含著智慧、理性、傳承、福祉等美好隱喻。在與自然的融合、平衡關系中, 逐漸積淀、發展、創新, 最終形成自己濃郁的特色, 反映特定鄉村風貌。例如, 貴州黃果樹鎮石頭寨村憑借傳統石頭形制建筑構造聞名遐邇, 這一特質性建筑形式在當地已有600余年歷史, 得益于當地農民對石頭的自然崇拜文化 (1) 1。村寨整體建筑由不同石料材質堆砌鋪就, 鱗次櫛比, 錯落有致, 層層疊疊。石頭建筑的屋頂由薄石片鋪搭形成, 每一塊石片形質均勻, 經人力加工塑成外形比例相當的長條形或者正方形。以此為基料, 石片間相互覆蓋堆砌。村內很早就流傳“無石不成寨, 沒水不落家”的說法。經過農民世代傳承以及不斷創新改進, 傳統石頭建筑便成為一種反映地方風俗和族群風貌的傳統文化載體。除了石頭寨村, 還有貴州鎮遠縣愛和村、肇興鎮侗寨、從江縣岜沙村等村落, 都以木質結構建筑為特色 (2) 2。特別是苗族人聚居的村落, 因為苗族祖祖輩輩都崇拜樹木, 視樹為神。村內的樹木除非修建居住房屋, 不得隨意砍伐, 砍伐之前也須進行一套程序繁瑣的儀式。苗族人去世后不立墓碑, 以樹為碑, 直接埋葬在樹底下, 他們信奉樹神能夠驅除邪惡, 庇佑子孫。苗族人住所都是木料搭建的, 俗稱“木頭房”。

傳統建筑的建造一般就地取材, 無論是石頭房, 還是木頭房, 建房所需料材都源自大自然的饋贈, 房屋得以建成離不開農民生存智慧, 但最實質的還是這些傳統建筑背后所承載的異質性文化。建筑是文化的承載體, 是傳統文化的有形表達。傳統建筑的特質性象征著文化的多樣性與可識別性, 不同類型的傳統建筑背后都潛藏著差異化的文化認知, 這些文化認知的產生源于環境的改造, 以及農民對世代生產生活所留傳下來的經驗、觀念、習慣的抽象化、理念化。傳統建筑的“匠心獨具”反映出農民對自身的文化理解與文化積淀, 是對特質性鄉村文化的最佳詮釋。

(二) 千村一面:文化交融與同質性轉向

然而鄉村特質性建筑卻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文化交融的大背景下快速消逝。村莊內的農民開始陸陸續續拆毀過去世代流傳下來的傳統建筑, 取而代之的是附著有現代氣息和標志的平房或樓房。這主要包括兩類農民群體:一是在外打拼務工然后返鄉的農民工群體;二是田地被征收獲得高額補償的農民群體。這兩類群體的共同特征是都屬農村中的富裕階層, 經濟上比較寬裕, 手中有一定閑錢。因此, 他們模仿城市水泥建筑風格與材質修建了平房, 想在農村就能過上城市樣態的生活, 這也成了農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一種標志。尤其是在1993年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后, 城市因為發展需要大量勞動力, 國家政策作出調整, 人員的流動限制被放寬, 人口的區域限制被打破。大量農民前往城市打工, 尋求改變命運、賺取財富的機遇。城市的工作收入確實也遠高于農村農業收入。很多農民年輕時進城務工, 到年老時再返鄉養老, 積蓄了一大筆可觀財富, 這成了他們對傳統建筑進行大規模、大范圍現代化改造的動因之一。同時, 城市漫長的務工經歷也使他們早已習慣居住城市水泥式建筑, 而對傳統建筑則逐漸冷淡, 失去感覺。

相比傳統建筑, 作為城市現代化象征的平房或樓房在農民眼中具有傳統建筑無可比擬的優點。例如, 從滿足心理需求的層面而言, 實現了農民想要過上幸福富裕的好日子的主觀心態, 獲得了一種優越性和精神上的滿足;從建筑選材用料以及安全性層面而言, 磚瓦 (水泥) 結構用料相比傳統建筑木質、石質等結構用料更為穩固, 傳統建筑難以抵御高強度的自然災害, 也容易坍塌以及引發火災, 而現代建筑通過水泥粘合, 安全性高;從生活改善的層面而言, 更容易保持衛生清潔, 內部裝修也較為精致美觀, 傳統建筑則沒有這些優勢。

歸結起來, 農民推倒、拆毀特質性的傳統建筑建造同質化的平房, 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1) 3鄉村已不再封閉, 農民常年受城市文化的熏陶感染, 逐步形成對傳統文化排斥, 對城市文化接納的反向效應。客觀上表現為城市文化的強勢性影響與傳統文化漸趨式微的鮮明反差, 傳統文化的發展空間已經被具有強勢性、侵略性、塑造性的城市主流文化擠占壓榨。這可以從農民大規模拆除舊建筑、營造新建筑可見一斑, 其實質表現為農民價值觀念的轉變, 追求美好生活、向往美好生活成為文化變遷的內生動力和心理基礎。 (2) 4就實用價值而言, 平房相較傳統建筑更顯合理與優越, 實用性更高。 (3) 在村民心中, 現代建筑象征財富與身份, 在農村蓋起平房或樓房是一件“有面子”的事情, 表明賺了錢或者家境殷實。在多重因素作用下, 農民的思想趨向市場化和功利化, 對于難以直接產生經濟收益的傳統建筑缺乏保護意識, 而是想方設法通過拆除傳統建筑, 建造新住房以彰顯其經濟地位。隨著社會飛速運轉, 原來形成的傳統意識、文化和信仰的環境、背景基礎發生了改變, 當其難以滿足人們日益增長變化的需求時, 人類探求目的與行為間的關聯性問題的意義就不大了[2]。就這樣, 傳統建筑類型開始式微與沒落, 代之而起的是一座座同質化的、失去傳統特色的現代化建筑。

(三) 自厝同異:利益博弈與異化性生成

實際上, 在黨的十九大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之前, 國家早已著手推進傳統村落發展與建設步伐, 并將重點放在對村落生態以及文化遺產的保護上。例如住建部、文化部、財政部2014年4月印發了《關于切實加強中國傳統村落保護的指導意見》加強對村落的保護工作。各地方也相繼出臺了相應的傳統村落的保護條例、保護辦法, 有省一級的、市一級的乃至縣 (區) 一級的 (1) 5, 傳統村落保護體系逐漸完善。地方政府基于發展地方經濟、提升政績、增加農民收入、保護環境等多種因素考慮, 偏愛對鄉村進行生產性、產業化保護, 多進行旅游產業開發, 發展鄉村旅游經濟。

要想發展旅游產業, 吸引外地游客前來消費, 進而促進經濟發展, 必須要保留、打造特質性文化, 而鄉村建筑正是特質性文化最佳的載體與最立體的呈現。地方政府要發展旅游, 關鍵在于打造有新意、不拘一格、與眾不同, 能夠對游客、消費者產生吸引力的鄉村旅游業。“千村一面”的同質化建筑風格不利于鄉村旅游的發展。地方政府通常試圖營造一個“真實的”、具有濃郁文化特色的鄉村面貌, 因此, 他們會逐步介入鄉村建筑改造, 核心任務就是實現現代建筑向傳統建筑的回轉與復原。筆者調研發現, 貴州黃果樹鎮石頭寨村最為出名的傳統石頭建筑已經所剩無幾, 大部分農民已經住上了水泥材質的平房或樓房。為發掘石頭寨村旅游資源, 發展當地旅游產業, 就必須恢復特質性傳統石頭建筑, 但對已建成的平房又不能采取強拆等侵犯農民財產權益、激化矛盾的處理方式。因此, 地方政府采用折中的辦法強制性地對已建成的現代建筑進行一番“偽裝”。現在, 石頭寨村村內近乎所有的傳統石頭建筑都是當地政府強制性“包裝”出來的。通過在平房的水泥墻外貼上石頭紋或者石頭式樣的瓷磚, 屋頂則用石頭式樣的板狀物鋪成, 從表面看與傳統石頭建筑無異, 以此形成了人們眼中從“千村一面”到“匠心獨具”的回轉。而上述的改造行為并沒有征求農民的意見而強制推行。

對于現代建筑的“復原”改造, 農民是有報怨和質疑的, 主要是對改造后的建筑樣態并不滿意:第一是房屋內部結構仍然是水泥材質, 但房屋外墻面卻鋪上仿“傳統”的瓷磚, 內外形成鮮明對比, 欠缺美觀;第二是部分建筑在改造過程中發生異化, 呈現二元類型結構, 即建筑上下分為兩部分, 上面的部分是傳統類型的建筑樣態, 下面的部分是現代類型的建筑樣態, 混搭組合在一起, 顯得不倫不類;第三是為呈現建筑傳統效果而拆除、替換屋頂原有的水泥材質, 破壞了整體建筑結構, 容易發生漏雨、開裂等危險隱患。這其中不僅牽涉地方政府對農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自主權利缺乏應有尊重, 暗含地方政府在政績觀引導下強化構建主體的身份認同, 同時也使鄉村建設帶上濃厚的形式化、政策化色彩, 部分建設急功近利, 實際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地方政府對鄉村回歸特質性的政策安排和農民對同質性現代建筑的深層次認同以及對有關政策的質疑一直貫穿鄉村建設的始終, 雙方在建筑改造過程中不斷博弈, 同時在某些方面又不得不做出妥協與讓步, 最終造就了異化性“自厝同異”矛盾體的生成。

二、鄉村建筑變遷的矛盾與博弈

從鄉村建筑變遷的路徑分析可知, 地方政府與農民之間的矛盾呈現多元狀態, 具體表現為審美矛盾、文化矛盾、發展矛盾以及認知矛盾。

(一) 審美矛盾

“千村一面”真切反映出特質性 (傳統) 鄉村建筑變遷的基本趨向與路徑, 而這種變遷路徑正是農民審美認知嬗變的實踐結果。農民的現代性審美與地方政府的特質性審美“格格不入”, 在農村房屋修構的模式與類型上, 呈現出農民審美認知與政府審美意向的偏差。平房與特質性建筑, 正是農民與地方政府之間審美觀念矛盾、沖突的特定具象化。農民毀棄世代居住的傳統建筑而修建現代建筑, 是對現代生活與新鮮體驗的追逐和向往。而地方政府卻持不同見解, 從不同認知角度出發, 政府認為農民塑造現代建筑的行為是基于錯誤審美認知的, 是對美好事物與物質遺產的“糟蹋”和“破壞”。“千村一面”的現代建筑枯燥乏味、單調失色, 是對世代沿襲的傳統鄉村文化的整體性破壞。“千村一面”與“獨具匠心”, 農民與地方政府對建筑類型的不同認知和態度, 實質反映出兩者審美觀念的深層次矛盾。

(二) 文化矛盾

農民的文化自覺被外在環境以及現代性城市因素所削噬, 致使對傳統文化載體的價值認知闕失。當前, 農民對特質性建筑等傳統文化載體的認知受到外在環境變遷、文化多元并存、實用主義和功利主義觀念擴張等因素影響, 造成農民自身傳統文化認知和歸屬的困境, 缺乏基本的文化自覺。鄉村人口的城市性流動進程導致與本源性傳統文化長期形成疏離關系, 城市主流意識文化不斷侵蝕、控制進城務工農民內心的傳統文化認知空間。務工返鄉后, 農民對世代傳襲的傳統特質性建筑保護和建設的主動性將轉化為僅僅會被動地接受傳統特質性建筑的修葺和維護, 其愿望是重新構筑與現代城市水泥建筑相一致的房屋類型。從傳統文化的承襲視角而言, 傳統特質性建筑的修葺與重建不單純是一項建筑工程, 更多地承載了特定民族、特定地域、特定村落的歷史文化意蘊。無論是特質性建筑的修砌步驟、建筑外觀抑或建筑本身所具有的象征性功能, 都蘊涵著鄉村社會得以維系的文化內核與早期鄉村原住民、先輩從古至今流傳下來的生活理解和智慧。但是, 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提速, 農民的價值觀與思維方式發生了顯著變化, 城市生活方式與現代文化逐漸被農民所認同和接納, 對于其自身的傳統習俗認知卻漸行漸遠, 逐步淡化。從地方政府視角看, 農民日常勞作居住的特質性傳統民居 (建筑) 作為鄉村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載體, 同時也是發掘鄉村旅游資源的一大賣點。為最大化發掘鄉村旅游資源, 促進鄉村振興, 地方政府希望重新回歸、保留鄉村傳統建筑的設計模型與風格, 其中重要一環就是, 必須使農民重新獲得文化自信, 回歸對其傳統文化的認知情感。

(三) 發展矛盾

現階段, 大部分鄉村建設均依靠當地異質性傳統文化這一“金字招牌”以及各級政府撥付的建設資金發展旅游產業, 以拉動地方經濟增長。貴州的肇興 (鎮) 侗寨、從江縣岜沙苗寨、黃果樹 (鎮) 布依族石頭寨村即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從鄉村的自然環境以及歷史文化底蘊乃至民族風情等特點而言, 旅游產業開發是對原生態傳統村落破壞最小、影響最小且是可持續的一種發展模式。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 卻凸顯出地方政府和當地農民之間的發展矛盾與博弈: (1) 利益分配失衡。納入鄉村經濟增長的旅游收益大部分都是地方政府的稅收以及開發商的門票、場地租金收入, 旅游開發地的普通農民家庭收入并沒有顯著提高。 (2) 農民基本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地方政府為發展旅游產業隨意乃至刻意安排農民的生產生活方式, 改變農民的喜好興趣, 影響農民的生活。 (3) 政策不穩定給農民的經濟收入帶來不可預測性。地方政府為發展旅游產業, 通過政策導向為農民帶來收入的同時, 也迫使農民對政府的依賴上升, 農民的收入預期受國家乃至地方政府政策的影響過大。旅游業的發展打破了傳統生活生產方式, 尤其是因旅游開發的需要而被征收田地的農民。有關政策的推行迫使農民在農村過上“泛城市化”的生活, 失去農田意味著必須另謀出路, 重新尋求經濟收入以維持生存, 這就使他們更依賴政府的政策扶持, 若政策調整, 失地農民的生活將受極大的影響, 從而引發農民與地方政府的對抗。

(四) 認知矛盾

部分農民對地方政府推進回歸傳統、回歸特質性建筑的做法, 在內心是帶有懷疑、排斥甚至抵觸情緒的, 在實踐中體現為不配合地方政府的房屋改造政策。實際上, 這也與農民對地方政府缺乏基本信任有關。村委會是農民心中政府的“駐村”代表, 鄉政府對村委會的工作進行指導, 并賦予村委會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鄉村內部的事項, 事無巨細皆由村委會決斷。在日常村務管理中, 一旦村委會缺乏體現出其作為“農民利益捍衛者”的正面形象, 未能將民主、公開、公平作為基層治理的價值取向, 在諸多涉及農民重大利益的問題上, 若村委會所做決定缺乏公開透明, 便會失去公信力, 這樣村委會所做決定的效力與執行力就會大打折扣。一旦村委會失去公信力, 這種不信任波及到政府其他工作的開展, 而地方政府對鄉村建筑所進行的大刀闊斧改造正是其中的典型表現。農民潛意識地認為, 地方政府對其修建的平房進行外觀改造甚至拆除重建, 是既得利益者的逐利行為, 其目的是想借保護傳統文化之名, 行套利之實, 從中漁利。在這個過程中, 地方政府沒有站在農民的角度和立場上考慮他們的感受, 征詢傾聽他們的意見, 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農民的知情權和財產權。由于農民基于對地方政府決策的不信任所產生的認知上的錯位, 連帶性地波及到政府的其他鄉村建設工作, 主要體現在農民不配合、不理解、不支持政府的各項鄉村建設與規劃, 致使地方政府工作開展步履艱難。

三、鄉村建設為了誰?

建筑變遷實際上只是鄉村建設的一個縮影, 對建筑變遷所持觀念的差異, 深層次反映出不同利益關涉方參與下的鄉村建設的利益分配與博弈。不同參與者都想通過鄉村建設分一杯羹, 均帶著不同的目的和愿望介入到鄉村建設這一宏大主題, 試圖對鄉村建設產生一定的影響并引導其往預設的方向發展。從整體上看, 根據利益訴求差異, 現階段的鄉村建設主要呈現五種價值取向:第一是為城市消費者休閑情趣的鄉村建設;第二是為城市中產階級家鄉情感的鄉村建設;第三是為地方政府凸顯政績的鄉村建設;第四是為開發商投資回報的鄉村建設;第五是為農民生存利益的鄉村建設。

(一) 為城市消費者休閑情趣的鄉村建設

鄉村風貌最大限度滿足了城市消費者 (游客) 的休閑情趣。城市消費者享有文化權利, 文化權利歸屬精神利益的范疇, 即享用文化產品, 實現文化消費, 滿足精神需求的權利。從城市消費者角度分析, 城市“千村一面”的、由水泥修構的建筑樣式缺乏新意且枯燥, 水泥建筑的外觀大多存在某種程度的雷同, 在高強度、快節奏、小空間的城市中寄居易滋生壓抑和束縛感, 而鄉村體驗與鄉村休閑正是他們閑暇之余所迫切需要的精神享受和放松, 是理想的休憩情趣之地。在城市消費者眼中, 鄉村特質性民居建筑是傳統文化的有形載體, 是美與智慧的象征。同時, 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帶來了極度的環境災害, 城市消費者向往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期盼小橋流水、月明風清、山清水秀般的理想且詩意的生活狀態[3]。

(二) 為城市中產階級家鄉情感的鄉村建設

改革開放以及之后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逐步打破了人口流動的限制, 為了追求更美好的生活, 改變貧困的生存環境, 同時基于對城市的憧憬與向往, 很多農民離開了田地, 離開了農村, 只身或者舉家前往城市打拼, 這就是較早一批的“農民工”。部分農民工也得以在城市定居發展, 有些農村孩子則通過考大學實現了身份的轉變, 從而在城市定居下來。雖然在城市生活富足充實, 資本積累使他們邁入中產階級層次, 但對于家鄉的真摯情感與牽掛總縈繞心頭, 這就是所謂的“鄉愁”。他們最為關心、關注家鄉經濟社會發展、基礎設施建設、村民生活水平改善情況, 并希望為家鄉建設盡力。鄉村建設與振興戰略的實施正好回應了城市中這類中產階層的期盼和情感, 并能夠獲得他們在資金上的支持。

(三) 為地方政府凸顯政績的鄉村建設

地方政府為保存與恢復當地傳統建筑與文化特色不懈努力。特質性的傳統建筑不僅符合政府 (決策者) 的審美心理, 也存在著拉動地方GDP增長, 凸顯政績工程的功利目的。鄉村建設能夠吸引社會投資, 推動道路、橋梁、公共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 促進第三產業發展, 催生鄉村旅游經濟, 這些投入與回報均能夠拉高地方經濟指標與增長指數。地方政府為了凸顯政績, 集聚地方財力, 打造了一批新農村建設示范點。這些示范點對農村的民居建筑、生態環境、生活設施等內容都進行了工程浩大的建設, 鄉村面貌煥然一新, 示范點的物質生活條件都明顯優于周邊村莊, 甚至足以媲美城市[3]。這些新農村示范點的建設被地方政府專門用于對外宣傳以及應對上級領導的檢查, 形式主義色彩濃厚。

(四) 為開發商投資回報的鄉村建設

開發商是鄉村振興的重要建設力量, 是資本進村、資本建村、資本興村的推動力。現階段的鄉村建設模式大多引進對鄉村生態人居環境影響較小且可控的、以鄉村旅游觀光產業為主導的開發建設項目。地方政府吸引民間資本進入, 與民間力量合作, 借助開發商的平臺、技術以及資本投入等優勢條件, 推進鄉村建設進程, 實現了地方經濟發展。與此同時, 開發商憑借相關區域的特質性傳統文化、和諧性生態環境、原生性地形地貌等, 對鄉村整體面貌進行改造, 打造以休閑、觀光、餐飲、民俗風情等為內容的鄉村旅游產業生態鏈, 獲取相當可觀的投資回報, 這是地方政府愿意嘗試、能夠實現雙贏的建設模式。究其原因, 開發商的投資行為絕非全部出于公益目的, 而是瞄準了鄉村建設這一塊“大蛋糕”, 目的是通過民族鄉村、民俗鄉村、原生態鄉村以及風景區的打造吸引城市人前來旅游和消費, 從中獲取門票收入、租金收入、餐飲收入、酒店收入、購物收入等 (1) 6。豐富的投資回報是開發商對鄉村建設保持高度參與熱情的動因。

(五) 為農民生存利益的鄉村建設

鄉村建設的初心是為了改善農民的生存和居住環境, 增加農民的可支配收入, 重建農民對自身傳統文化的自信。鄉村建設尤其是旅游生態產業的打造實質性地增加了農民日常收入。例如農民可以借鄉村旅游吸引城市消費者從而獲得經濟收入, 走上脫貧致富之路。除此之外, 地方政府對鄉村建筑的改造, 本意是想改善農民的居住條件和質量, 例如部分農村開展對村內民居內部結構進行加固, 對民居的外觀進行粉飾, 對民居的室內進行裝修等, 所需費用均由地方政府予以補貼。同時, 通過對鄉村建筑的改造, 能夠促使農民回歸對傳統特質性建筑的認同, 讓農民重新住回祖輩、父輩世代居住的傳統建筑類型[4], 繼而對當地傳統文化保護乃至民族文化產業開發產生積極推力, 而這些努力和舉措的最終受益者仍然是農民。

四、誰的鄉村建設?

現階段鄉村建設的主要問題在于, 農民主體性喪失或者說農民主體意識消解。地方政府所推行的是一種建構性的鄉村建設, 農民是被建構的對象或者客體。地方政府作為建構主體替代了理應作為鄉村建設主體的農民而作出諸項重大決策, 涉及農民的財產權、發展權、文化權等重要權利。作為鄉村建設的最大利益關涉方, 農民的民居建筑、山林田地、生產生活等均隨著建設的推進而受到關聯和影響, 鄉村建設最大的獲益者是廣大的農民群體, 而利益最易受到損害者同樣也是他們。因此, 鄉村建設更應當關切、了解、照顧鄉村主體———農民的想法, 鄉村建設的話語權與決定權應掌握在農民手中, 政府所作決策要及時回應農民的訴求。無論是城市消費者休閑情趣、城市中產階級情感依托、開發商的投資回報抑或地方政府發展經濟凸顯政績, 都必須讓位于農民生存利益與自主權利。在農民生存利益面前, 其余鄉村建設參與方的利益訴求都是派生的或者衍生的, 農民的生存利益是基礎, 是根本。但是事實上, 農民的許多意見卻沒有得到傾聽, 他們基本上處于“失語”的狀態。

地方政府伴隨著科層控制的行政模式與上行下效的行事方式, 同時也面臨著政績考核與職位升遷的內生壓力, 偏重于對上級指示的貫徹以及對卓越政績的追求, 相對忽視農民的切身利益。面對當前鄉村建設過程中所呈現的民居建筑同質化現象, 地方政府習慣性通過“他者”視角來審視, 并沒有站在農民主體的角度考量。對于農民而言, 地方政府、開發商、城市中產階級、市民消費者等鄉村建設的參與方或者利益關涉方都是“他者”。“他者”普遍對鄉村建筑的同質化現象持消極態度, 將其原因歸咎于城市主流文化的侵蝕以及市場經濟思維的滲入。普遍認為, 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 民眾的“文化自覺”在近些年有了很大的提高[5]。在當前文化交融日益加速的環境中, 農民的價值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變遷, 農民開始主動適應城市化節奏, 對現代化生活、對城市主流文化形成一種向往, 并不斷適應時代, 適應環境。城市文化中所暗含的拜金主義、享受主義、重利主義等價值傾向顛覆了農民對自身傳統文化的情感認知和堅守, 而城市生活方式被農民刻意模仿, 曾經引以為豪的傳統文化習俗被當作落后、封建與蒙昧的象征被無情拋棄。這些變化所產生的效應是, 鄉村中許多特質性文化日漸衰頹, 甚至徹底被摧毀。

地方政府阻止農村建筑同質化的理由是多樣的, 包括保障農民生存利益、保護傳統文化、發展地方經濟、提升政績以及迎合外來投資與城市中產階層, 等等。但同時, 也應當注意到, 地方政府所采取的反同質化策略、行為是急功近利與形式化的, 沒有照顧作為鄉村建設主體的農民的深切感受、訴求和利益。尤其是在鄉村旅游產業發展迫切需要營造傳統文化標志性風光的壓力之下, 地方政府更是通過對農民修葺的水泥房屋強制進行“穿衣戴帽”的裝飾等形象工程, 從而爭取短時間內形成復原傳統文化生態的“假象”。這極大地損害了農民切身利益。

當今社會, 傳統的與世隔絕的鄉村空間已然不復存在, 鄉村社會越來越開放。農民所要面對的, 除了多元文化和不同的價值觀外, 還有利益需求上的不同[6]。在不同文化的交織碰撞之下, 農民, 尤其是農民工返鄉群體多認為, 儀式繁瑣甚至有些愚昧無知的鄉村傳統與習俗, 是禁錮、束縛他們思想與行為乃至是阻礙他們實現美好生活的“罪魁禍首”, 這直接導致傳統文化分崩離析。地方政府雖極力恢復傳統建筑與文化生態, 但政策行動的出發點還是為了追求經濟收益與增長, 表面似乎強化了傳統文化的工具性色彩, 實質卻未能讓農民回塑對其自身文化的自發認同。

國家必須強化農民在鄉村建設中的主體身份, 使其不再“失語”。那么, 怎樣才能重塑農民在鄉村建設中的主體性, 合理推進鄉村建設呢?

第一, 堅持基層民主。民主既要有由民作主的勇氣, 也要有為民作主的擔當。要健全基層民主制度, 將話語權交還給農民。對于關乎農民重大切身利益的鄉村建設, 要充分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和優勢, 不僅要讓農民敢于說話、勇于說話、樂于說話;而且也要確保農民意見能夠集中為決策者所掌握, 并得到及時回應, 注重體現民情, 反映民意, 維護民利。

第二, 發揮黨委引領作用。地方各級黨委應把握鄉村建設的發展大局, 發揚領導、示范與引領作用。在鄉村建設中應充分發揮黨“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牢固貫徹“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真正做到想農民之所想, 急農民之所急, 切實維護農民在鄉村建設中的發展權益。

第三, 倡導鄉賢輔助。鄉賢是具有一定知識、名望與身份地位的“文化人”, 他們能夠憑借自身在生產生活、學習工作過程中所積累的知識、經驗、人脈、技術、資金影響、推動鄉村建設的進程。鄉賢生于農村, 對農村有著真摯的故土情結, 同時也最了解農民的困難, 農村的問題所在。所以, 應倡導鄉賢輔助鄉村建設, 使其成為鄉村建設的重要力量。例如, 鄉賢可以作為規范基層權力運行的制約力量, 對地方政府涉及農民重大權益的決策起到監督作用, 保障農民正當權利不受侵害。

第四, 喚回文化認同。要注重培養鄉村建設主體農民對其傳統文化的充分認知, 重新樹立文化自信, 使他們發自內心地認可傳統文化的價值及合理性, 在此基礎上實現從文化自信到文化自覺的轉換。例如可通過對農民進行傳統文化的宣傳教育, 培養鞏固其文化認同感與歸屬感, 使他們主動擔負起傳承、建設、發展傳統文化的重任[7]。

第五, 重塑文化尊嚴。應當重塑文化最基本的尊嚴, 切實維護傳統文化的生存空間, 提升傳統文化的地位與感召力, 保持傳統文化的獨特性。人是傳統文化的傳承者與表現者, 要想恢復傳統文化基本尊嚴, 首先必須要捍衛人的尊嚴與基本權利。因此在鄉村建設中, 必須維護農民的主體價值和尊嚴, 保障他們生存權、發展權等基本權利, 讓其享有對鄉村建設的自主權和決定權。

第六, 建立制度保障。制度保障是農民權益維護的底線正義, 也是確保鄉村建設合理、高效、規范、可持續的重要依據。既可以通過制度規范約束地方政府在鄉村建設中的用權恣意, 限制開發商的無序開發、過度開發、超規開發;又可以通過制度確立農民生存利益的保障機制。例如可以建立政府與農民事前協商制度、政府與農民共同規劃制度、開發商收益返利制度、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

第七, 加強方式創新。為了增強農民對其鄉村建設主體身份的認同意識, 需要著眼于鄉村建設過程中農民的差異性喜好與需求, 將不同的文化偏好與生活方式予以詳細區分, 制定針對性的建設方案。例如, 針對農民居住建筑進行改造, 可以將傳統 (特質性) 建筑保護區與農民生活居住區進行切分建設;對于保持鄉村文化傳承脈絡與邏輯連貫性以及固有衍生規律的傳統民居建筑, 可劃分到特質保護區;而另一些在農民追求現代化生活過程中轉向新的文化形式的建筑類型, 可以安排到農民居住區。兩個區域可依循不同的建構理念, 沿著不同的發展路徑發展, 目的是為了滿足不同人們對美好生活、理想生活的向往與期待, 最終形成多元、多樣、多態的鄉村建設格局。

第八, 厚植互信土壤。有事好商量、有事先商量、有事多商量, 要注意保障民意反饋渠道暢通, 建立健全民意反饋機制與政府決策信息公開制度, 保證農民的意見建議能夠及時傳達給政府決策部門。例如事關鄉村未來發展的問題, 地方政府應確保相關決策信息的公示公告, 并充分征詢農民的意見。地方政府可以構建一個協商溝通平臺, 通過定期地協商、交流、溝通, 使政府及時了解鄉村建設中農民的難處、困境以及矛盾, 對于爭議事項通過協商溝通及時予以解決, 使政府與農民間擯除不信任。

第九, 控制過度建設。在對鄉村進行商業、產業開發與建設過程中, 要注重傳統文化的“實質內容”保護, 關注農民對商業開發的態度和意愿, 不能局限于僅保護文化的外在“形體”;同時要盡量減少對農民基本生產生活產生的干擾, 將商業開發影響降至最低;要注重對傳統文化的整體性、原生性保護, 防止過度開發建設對鄉村文化造成破壞。

作者簡介: 曾鈺誠 (1991-) , 男, 廈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學理論和鄉村治理。;

基金: 湖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16YBA118); 湖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 (16C0409);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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