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宗族制度作為典型的非正式制度,在鄉村社會與正式制度共生共治。宗族制度權威因其社會價值屬性而能在正式制度權威缺位時進行有益補充 , 這不僅符合治理有效的價值目標,也是宗族制度權威與治理現代化需求的價值對接。在國家與社會這一分析框架之下,從宗族制度適應性發展角度出發,將宗族制度權威重構理解為其所依托的文化價值的復興、權威資源的再汲取以及權威合法化的過程,擬定出“發育型→威脅型→混沌型→融合型”這一路徑規劃。這既充分體現了宗族制度權威重構中國家與社會的同時在場,又有效回應了鄉村振興背景下宗族制度權威所具有的價值與功能這一重要議題。
關鍵詞:鄉村振興;宗族制度;資源汲取;合法化;權威融合
1、引言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沒有農業農村的現代化,就沒有國家的現代化。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矛盾的必然要求。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國家現代化發展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的應有屬性,而 “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科學化”作為重要的衡量標準同樣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價值追求所在。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是治理現代化與鄉村社會結合的時代要求,同時也是對鄉村治理當前面臨現實困境的積極回應。
中國鄉村社會歷來是一個典型的“熟人社會”,深受人情、禮法、鄉規民約等鄉土因素的影響。村民自治的發展使得制度間的“權威耦合”得以實現,最終在鄉村社會中形成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由此體現出以宗族制度權威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權威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這也將引導與宗族制度權威緊密相關的傳統文化、風俗習慣、宗族觀念、倫理道德等歷史遺產在新時代進一步拓展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宗族制度在鄉村治理中扮演著黏合劑的角色,宗族組織依據族規(如“戒為非”)以有效維護國家法紀和穩定社會秩序。由此展現出的國家與社會同時在場的動態博弈實質上是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所達成的均衡。
治理現代化作為農村現代化的內在要求,本質上反映了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力在鄉村社會的互動。一方面,鄉村治理的有效性依賴于國家權力的介入程度與形式;另一方面,中國鄉村社會的現實是“除了國家權力之外,社會上還存在大量非國家形式的權力”;鄉村社會基層自治組織的行政化與工具化廣泛存在,“國家政權依托村一級組織,對廣大鄉村基層社會,具有相當強的滲透能力和控制能力。”而從構建邏輯來看,“鄉(鎮)村”式的權力結構仍是基于“自上而下”的邏輯進行構建,由此形成的權力結構以及治理體系抑制了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以及自主性的生成,基層社會的活力難以有效釋放。與此同時,當前鄉村治理的癥結并非完全在于缺少制度規范,而更多的應該訴諸于制度權威不強、制度效率較低、制度失靈頻繁,而以宗族制度權威在這一點上表現得尤為突出。由此,探討宗族制度權威與正式制度權威之間的調和,明確宗族制度權威的價值取向及重構路徑,對于實現鄉村“治理有效”進而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具有重要作用。
2、宗族制度的內在矛盾與權威抽離
宗族制度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以父系家長制為核心,以大宗小宗為準則,按尊卑長幼關系制定的封建倫理體制”,在我國具有深厚的歷史傳統與堅實的現實根基,其發展演變是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現實反映。國家權力對于宗族制度的態度體現出階段性特征,但總體上與鄉村治理結構的階段演變基本保持了一致。
(一)宗族制度權威存續的根基
國家產生之前,“氏族制度”作為宗族制度的重要表現形式,建立在父系家長制基礎之上。這既反映出了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社會背景,也從本質上揭示出了當時所處社會發展階段中所孕育的宗族制度基因。國家產生之后,封建倫理體制占主導地位的歷史階段,根源于倫理道德綱常的宗族制度權威具有重要社會價值,是國家權力尚未充分進入鄉村社會而其秩序得以維護的關鍵所在。為適應統治需要,在“家國一體”的框架之下,鄉村社會中“王權”和“族權”的關系總是處于斗爭而又合流的動態演化過程中。這一階段,“宗”與“族”的內涵不再局限在其賴以存續的血源性之內,進而因宗族組織所遵循的價值原則的凸顯而得到更為清晰的闡釋。這一套價值原則的實質在于“對建立在血源親疏差別基礎上的族內等級的無條件承認、尊敬、管轄和服從;以及族內成員之間的互助合作、同喜共憂、生死相依”。宗族制度也因此具有了更為成熟的發展形態,鄉村社會中既爭斗又合流所帶來的相對穩定正是“以血緣關系為前提的有限自治”的價值所在。
宗族制度權威在深度與廣度上的不斷拓展,一方面激發了其積極作用的發揮,但另一方面卻使得宗族在二十世紀很長的歷史時期內被當做消極、落后的存在。宗族制度的核心主體即家族組織,“作為一個具有傳統凝聚力的組織,在一些情景中也會強勢追求自身的利益,與其他組織發生競爭乃至對抗性競爭。”宗族活動與村民自治作為當代農村社區中密切關聯的活動形式,二者之間的非兼容性使得村民自治不可避免的受到宗族組織的掣肘。當宗族力量與國家權力之間呈現對抗性競爭狀態時,國家權力難以合理而充分地進入鄉村社會,秩序難以得到有效維護。直至改革開放之初,宗族仍然被視為國家權力的對立面,宗族制度權威的效力在這一時期跌入低谷,宗族活動也趨于隱蔽化。在實行人民公社制度近三十年(1958-1984)的時期內,國家權力一元地主導了鄉村社會治理,社會力量發生了停滯甚至是倒退。
改革開放之初,鄉村社會無組織的渙散狀態與激發鄉村活力的需求相矛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為農村宗族力量提供了重生的機遇和空間。宗族組織逐步恢復了修編家譜、修建祠堂、祭祖等常規活動,在此基礎上逐步參與到鄉村政治與經濟生活中。這無疑印證了肖唐鏢的觀點即“從現代社會承認多元認同的基礎出發,傳統宗族在現代化潮流中仍有其生命力,對于現代社會仍有其重要價值,或者說宗族在現代化進程中能夠實現‘傳統的現代轉換’”。伴隨鄉村經濟的發展,鄉村社會在政治、文化與社會等方面產生了結構性轉變:基層民主自治制度的完善;現代化進程中傳統文化的解體與重構;宗族組織等社會力量的復興與壯大。這種轉變與鄉村治理成效共同體現出宗族制度權威存續的價值所在,并得以在當前鄉村社會繼承與發展。
(二)當前宗族制度的內在矛盾:宗族制度的一體多面
1.宗族傳統的現代復興與現代“法治”觀念欠缺
當前鄉村社會中,宗族制度權威仍持續發揮作用的重要原因在于宗族傳統內核得到了繼承與發展。同時,正式制度權威的缺位、失靈導致的鄉村治理低效,進一步召喚著宗族制度權威重構。一方面,宗族觀念以及傳統文化在鄉村社會深厚的歷史積淀與影響,使得宗族制度權威的重構擁有巨大的空間。歷史與現實共同作用于宗族制度在新時代的適應性變化,適時地展現出其在鄉村振興中的重要性與現實意義。這有利于消解正式制度失靈、制度權威碎片化、制度權威替代所帶來的治理低效困境。而宗族倫理作為宗族傳統的重要內容,同樣展現出其在新期的適應性:“宗族代際倫理從后輩無條件尊敬、服從族中長輩向代際平等轉變”、“‘忠君’ 轉變為對社會主義國家的擁護和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大政方針的道德規范的提倡。”禮治之于鄉村秩序的積極作用前提是傳統可以有效應付生活問題,鄉土社會有禮治存續的天然土壤,因之鄉村秩序可以用“禮” 來維持。同樣的,封建社會中的宗族組織通過把家法族規送請官府審批等方式來彰顯“宗族制度從本質上與封建國法是一致的,二者相互表里、相輔相成、相互配合,共同維護封建統治秩序”。可見,宗族制度中蘊含了積極的“禮治”基因,而“家法”、“族法”等一系列“民間法”性質的宗族內部懲罰制度,兼具了“法治”與 “德治”的雙重特點,這對于維護鄉村社會秩序具有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優秀傳統內核得到繼承與發揚的同時,鄉村社會宗族傳統中的部分內容與現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馳,“比如三綱五常、尊卑理念、血緣關系等,圍繞這些價值觀人們很難建構一個邏輯嚴謹、自身圓融的當代中國法律體系”,這無疑是對非正式制度權威的消弭和損耗。有一點需要明確:“法治”觀念的缺陷并不只是針對宗族制度本身而言,還包括部分學者基于現代法治觀念審視宗族制度的缺陷,即意識上過于追求法律的普適性所導致的。相反的,現代法治社會的建設需要我們持有更加客觀、審慎的態度認識宗族制度中的“禮治”、“族法”等傳統。
2.宗族組織內聚力增強與包容性不足
傳統社會中,宗族組織具有強大的內聚力,這種內聚力是建立在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基礎之上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這兩大基礎產生了明顯變化:“當前農民工從中西部地區流向東部發達地區的趨勢依然較強,常年外出務工已經成為農民工外出遷移的主要形式。”資源的趨利性帶來了人力資源在地區之間的流動。這種流動將宗族成員在地緣上分離開來,短期來看是造成了地緣關系的弱化,但實則是交通與通信技術的發展實現了跨越地緣因素建立宗族成員之間聯系的可能,這使得血緣關系得到了進一步加強。另外,市場經濟競爭機制產生的不確定性與未知風險使得力量有限的個體急切需要尋求自我保護,而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宗族組織自然成為了缺少了地緣關系的宗族個體成員“抱團取暖”的主要途徑。當我們檢視當前的中國鄉村社會時,我們會發現費孝通先生所說的“差序格局”仍然是中國鄉土社會的基層結構。“在差序格局中,社會關系是逐漸從一個一個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聯系的增加,社會范圍是一根根私人聯系所構成的網絡。”正是血緣關系與地緣關系造就了宗族組織內聚力的增強,同時也由于鄉村社會關系中以個人為中心的道德體系導致了個人、宗族在社會層面的包容性不足,以致于“團體道德的缺乏,在公私的沖突里看得更清楚”,也正是類似于“團體道德”的觀念抑或作用力的缺乏,造成了鄉村社會中“公私的沖突”。這種沖突或許存在于宗族傳統觀念與現代法治觀念之間,又或許發生在宗族力量與鄉村場域的國家權力之間,甚至存在于一般成員與組織精英構成的“同心圓結構”中。社會群體內部存在利益分化,宗族組織成員在組織社會功能需求上的分化也較為明顯,這種分化是以包容性的犧牲為代價的。
3.“新鄉賢”社會力量的生成與“人治”困局
與“傳統鄉紳”著重強調其功名身份大相徑庭,“新鄉賢”僅就主體范圍而論就涵蓋了鄉村社會中各個行業的精英。正是鄉村社會的現代化賦予了“新鄉賢”較之于“傳統鄉紳”的“新”之所在,即現代化理念、前瞻性視野、創業成功的人生經驗及其時代品格。正因如此,“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有資財、有知識、有道德、有情懷,能影響農村政治經濟社會生態并愿意為之做出貢獻的賢能人士”這一定義具有了合理性。無論傳統社會抑或現代社會,鄉賢所蘊含的社會治理力量始終沒有與鄉村社會秩序的維護相分離,正如當前鄉村社會的現實,城鄉之間的人力資源構成與流動產生了結構性和方向性的轉變,鄉村社會中“新鄉賢”這一主體不斷壯大。例如,“臺州市三門縣10個鄉鎮均成立了鄉賢聯誼會,其中28個重點村建立了鄉賢會,共聯絡1100余名鄉賢”,他們構成了 “新鄉賢”的核心主體,以“新鄉賢”為代表的社會力量興起并致力于鄉村振興。當然,我們應該認識到“人治” 在鄉村治理中的不足與消極作用。鄉村治理層面的“人治”形式上表現為“能人治村”、“富人治村”。一方面能夠達成“用自己的錢來貼補村集體”、“富人治村時更有能力向上級爭取資源”、“富人還可能自己出錢為村莊建造一些公共設施和舉辦一些公益事業” 等一系列治理目標;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富人治村的政治排斥機制”與 “富人治村不可逆的發展趨勢”等消極后果。 因此,規避對于“新鄉賢”在鄉村治理中作用與行動機制的認知錯誤,明確“新鄉賢”參與鄉村治理的行為邊界,是有效化解鄉村治理“人治”困局的重要前提。
(三)當前宗族制度的權威抽離:價值迷失與功能錯位
當前,宗族制度內在的文化價值追求在鄉村社會重獲認同的同時,關于“歷史、歸屬、道德、責任”的傳承在現代化進程中部分地體現出滯后性,缺乏充足的現代化適應性。一方面,宗族制度的傳統內核得到了保留,宗族制度基于其傳統觀念上的血緣、地緣產生的內聚力有利于鄉村治理,諸如人情、鄉規民約等傳統要義在鄉村社會秩序的維護中持續發光發熱;另一方面,優秀傳統內核的繼承與發展既表現出了不完整性,同時也缺乏足夠的適應性。這反映出了宗族制度在當前鄉村振興進程中的價值迷失,具體表現為:第一,宗族組織活動方式以及宗族制度的權威釋放手段存在“合法性”不足,“人治”所導致的“無序”與“越軌”現象頻發,“國家層面的正式制度事實上為鄉村治理提供的只是法律制度方面的規范,就鄉村治理的實際運行而言,其正式的制度邏輯并沒有得到真正的貫徹。”第二,在國家治理現代化與鄉村振興戰略進程中,當前的宗族制度本身因現代化因素的缺乏,表現出主體適應性、資源汲取能力以及法治化三個方面的不足。而這種價值迷失將會導致其在鄉村振興進程中的功能錯位與空間分離。
應當看到,在宗族傳統根深蒂固的地區,非正式制度與正式制度博弈過程中經常發生“越俎代庖”的亂象,宗族制度權威在諸如村民選舉、國家司法審判等事務中破壞了法定程序,其功能錯位威脅到正式制度權威在鄉村社會中的合法性地位。同時,由于正式制度權威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而依附于鄉規民約、禮俗等非強制力因素的宗族制度權威在正式制度權威與非正式制度權威互動情境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正式制度權威因邊界意識不足而介入本該遵循非正式制度邏輯進行治理的空間,造成了宗族制度權威與其治理空間發生分離。而這種功能錯位與空間分離之間并不是平行狀態,而是交錯雜織的存在。功能上的錯位將導致權威與治理空間上的分離;而制度權威與治理空間上的分離則會加劇功能上的錯位,這是“次生秩序型鄉村治理”的現實表現,該類型鄉村治理主要表現為“村莊缺乏原生秩序的能力,村級治理狀況較多受成文制度的決定”。當這種秩序投影于鄉村振興現實情境中,直觀地展現了當前我國鄉村治理中權力博弈的現場:國家和鄉村社會的地位處于一個動態交替的過程中,這一過程更為具體地體現為正式制度權威與非正式制度權威之間主導地位的交替。
無論是從過程還是結果來看,這種功能錯位與空間分離都是違背鄉村治理邏輯所帶來的消極后果,最終表現為鄉村治理中宗族制度權威的抽離與低效,阻滯鄉村振興的順利推進。以致于學界出現了“少數地方甚至出現了宗族力量把持或對抗基層政權組織的現象,極大地危害了農村社會穩定”、“農村宗族力量再度抬頭,宗法觀念再度泛濫,已經給農村社區生活帶來了一系列不利的影響”等諸如此類的觀點。這些觀點和言論無疑是對宗族組織合法性與宗族制度權威效用的質疑,而一味質疑的后果必將造成宗族制度權威因迷失方向而逐漸消解。但是,宗族制度權威真如質疑之聲所說?是否應該采取更加積極的態度加以引導?事實上,如高丙中教授所講,以上觀點的理論前提都是家族必將被現代化過程所揚棄。他們所針對的是家族組織的負面作用,沒有看到家族文化具有的特殊生命力。
縱觀當前鄉村治理的實踐,一個既定的客觀事實不容忽視:以宗族制度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與正式制度在鄉村社會共生共治,宗族制度權威具有的獨特價值屬性能夠在正式制度權威缺位時作有益補充,這是宗族制度權威與治理現代化需求的價值對接。這樣看來,不僅在宗族制度權威的價值與功能上存在探討的余地,還可從宗族的現代化適應性出發,將宗族制度權威重構理解為其所依托的文化價值的復興、權威資源的再汲取以及權威合法化的過程。
3、融合型宗族制度權威:價值取向與路徑規劃
治理現代化進程的加快一方面為宗族制度權威重構拓展了空間,另一方面也要求宗族制度權威重構的價值追求要與治理現代化與鄉村振興的現實需求及目標導向相一致。宗族制度權威重構是建立在資源權威化基礎條件之上的,其自身的價值與已有的基礎條件有力的回應了重構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重要的是,宗族制度權威應該基于什么樣的維度進行分類?如何有效利用已有基礎條件以及秉持何種價值追求?實然,學界以不同的價值標尺進行了大量探索性研究。據此,我們足以明確宗族組織在鄉村社會中的合法性地位,能夠認識到 “治理有效”是鄉村社會中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力共同均衡作用的這一現實。但是,重構后的宗族制度權威與正式制度權威之間的張力范圍并沒有得到清晰界定,宗族制度權威在類型上沒有明確歸屬,關于其價值尺度、理論構想以及具體路徑還未達成共識,而這一系列問題正是宗族制度權威重構的關鍵所在。
(一)價值取向:制度權威之間的融合
正式制度權威的鞏固是鄉村振興順利推進的保障,而面臨鄉村社會的特殊現實,正式制度權威體現出的碎片化、懸浮、替代等缺陷弱化了其自身的權威。然而,這并不能消弭非正式制度的運行空間。非正式制度權威因其更加接近鄉村社會現實的特性而在彌補正式制度權威缺陷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從宗族適應鄉村治理現代化角度來看,宗族文化與鄉村治理現代化之間并非對立存在,宗族文化因其所蘊含的文化信仰力量而與村規民約形成了積極互動的合作關系。
宗族組織內聚力增強與包容性不足、宗族傳統的現代復興與“法治”觀念欠缺、“新鄉賢”社會力量的匯聚與“人治”困局,這一系列交錯雜織的現實昭示著權威融合才是達成鄉村“治理有效”的正確價值取向。如圖1 所示,首先對宗族制度權威進行類型的劃分,即基于國家與社會兩個維度將宗族制度權威劃分為:發育型、混沌型、威脅型和融合型。當國家力量與社會力量在鄉村社會都較弱時,宗族制度權威因合法性的不足與自身權威資源欠缺呈現為“發育型”;當國家力量相對社會力量更為強勢時,宗族制度權威因缺少強有力的社會力量支撐而表現為“混沌型”狀態,在與國家力量互動過程中缺少明確的自我定位與發展方向;當社會力量相對于國家力量更為強勢時,宗族制度權威又由于缺少國家力量的合理介入而表現出“無序”,背離“治理有效”的目標指向,進而成為“威脅型”宗族制度權威;而最為理想的狀態表現為“融合型”,這種狀態之下國家與社會在維護鄉村秩序中遵循共同的價值目標并最終達成相對均衡的狀態。
總體上,圖1中的類型劃分體現了分類控制中新型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模式。需要說明的是,當前我國鄉村社會中的宗族制度權威呈現的是發育型、混沌型、威脅型共存的狀態,存在融合的發展趨勢。國家與社會強弱力量的對比形塑出不同的宗族制度權威類型,融合型是最終的理想狀態。當然,權威融合的主張是以法治化為核心的:權威之間的互動與博弈,始終是以法治為準繩,以“治理有效”為目標,從而找到宗族制度權威的作用邊界與張力范圍。圖1中的類型劃分是制度權威融合這一價值追求的具體呈現,這一具體分類蘊含了宗族制度的權威資源從何而來以及取向何處的問題。因此,制度權威融合的現實可行性必須建立在資源的權威化與權威的合法化條件基礎之上。
1. 資源的權威化
關于權威類型的劃分,本文仍然遵循韋伯經典的“傳統型、魅力型和法理型”這一分類法。這三種權威類型所依賴的資源條件在當今鄉村社會中依然現實存在,共同構成了當前我國鄉村社會中宗族制度權威的重要來源。傳統型權威來源于傳統文化與鄉規民約,及其產生的“教化”功能與獲得的村民“同意”;魅力型權威既源于帶有“卡里斯瑪型”氣質的鄉村精英本身,也根源于鄉村精英所具有的“可以為”的內在魅力和“能夠為” 的有效作為;法理型權威遵循理性邏輯,其權威源于理性的組織機構和制度規范。當前鄉村社會中,宗族制度權威的資源條件正在產生巨大變化。鄉村社會的傳統文化為有效對接鄉村治理的現實需求正在經歷解構與復興;有資財、有知識、有道德、有情懷的“新鄉賢”作為重要的權威資源正在鄉村社會興起;宗族組織及其行為活動、制度規范初步獲取了政府與法律法規的認可或默許。正是鑒于韋伯關于權威來源的理論主張以及鄉村現實中權威資源的變化,宗族制度權威重構應遵循韋伯權威分類的基本邏輯,進一步釋放權威資源所內含的權威力量以實現資源權威化,逐步建立并鞏固宗族制度權威在當前鄉村社會的堅實基礎。具體包括宗族傳統文化的復興與適應性發展,這關乎宗族制度的內在價值和理念,是宗族制度權威的“傳統型”權威來源;吸引“新鄉賢”回歸鄉村、留在鄉村、振興鄉村,這是宗族制度權威建立的實體力量來源;有效而合法地作為以獲取政府與法律法規的明確認可,這是“法理型”權威的基礎。正如馮爾康在回應二十世紀宗族批判論時早已言明的,宗族自治、互助的功能回應了民眾生活的現實需求,而宗族文化中的互助精神、自治意識、親情意識更應該被視為中華精神文化的寶貴遺產而成為建設當代社會文明的有益資源。同樣的,本文所說的鄉村社會中宗族及其所蘊含的積極因素,如具有“法治”價值屬性的宗族傳統文化與鄉規民約、鄉賢群體及其附屬資源、合法性的鄉賢組織及其制度規范都將是當前宗族制度權威重構的重要資源條件。
2. 權威的合法化
宗族組織作為農村社會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生長與壯大同樣寓于社會力量壯大過程之中。而宗族制度權威的合法性直接關系到鄉村振興戰略中宗族治理能力和效果的釋放。能否達成“治理有效”這一目標,是獲取村民認同與正式制度權威認可的重要依據。因此,宗族制度權威重構的具體行動邏輯上應該以合法性為基本導向,在法治化過程中重構宗族制度權威。基于合法性與合法化維度進行審視,宗族組織的合法性可以參照 “社會合法性、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這一細分方法,進而明確宗族制度權威合法化的價值追求,以“社會合法化、行政合法化、政治合法化、法律合法化”作為宗族制度權威合法化的具體內容,其中法律合法化是實現整合的核心。需要強調的是,這種合法化并不意味著犧牲鄉村治理的靈活性,而是要更加突出多元治理理念以及法理化制度框架對于鄉村治理的重要意義。
(二)路徑規劃——基于權威資源與合法性的雙重維度
隨著鄉村社會環境的急劇變化,“鄉土社會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禮俗社會”等諸如“有機的團結”的此類特性,在當前鄉村社會的現實中遭遇了挑戰。與此同時,聯系鄉村社會與外面世界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兩條軌道卻日漸清晰。當前鄉村振興面臨著社會基本矛盾的根本性轉變,由“內生秩序與外生秩序”構成的鄉村秩序自然也經歷著解構和重構。相較于傳統鄉村社會,鄉村治理的結構與類型也呈現出多元化、多層次的發展趨勢,權威結構也相應地進行著分解與重組,直接地體現在權威資源的聚集與離散、權威合法性的高低變化過程之中。本文正是基于以上判斷,順應鄉村振興的現實需求,在圖1分類方法的基礎之上從合法性的高低、權威資源聚集與離散兩個維度設計出宗族制度權威象限分布圖,依據當前鄉村社會在不同空間體現出的特殊性和階段性,擬定出“發育型→威脅型→混沌型→融合型”這一路徑規劃,無論是從理論層面還是現實追求角度來看,這一構想符合“國家與社會二元分離但卻良性互動”這一價值取向。同時,也順應了“弱社會-弱國家→ 強社會-弱國家→弱社會-強國家→強社會-強國家”這一國家與社會關系發展的目標指向。(如圖2所示)
4、國家與社會在場:融合型宗族制度權威的重構
基于以上構想,本文從國家與社會的宏觀視角出發,通過 對鄉村社會的微觀審視,在批判性吸收“互強型”國家與社會關系這一觀點的基礎上,主張在宗族制度權威重構中更加注重“融合”這一價值理念的體現,在融合型宗族制度權威中充分實現國家與社會在場。
(一) 提升資源汲取能力,優化權威資源結構
宗族文化的適應現代化發展具體表現為宗族文化傳承與發展基礎上的認同強化過程,重構傳統型權威實質上就是凸顯宗族制度權威中的文化內核,以獲取社會信任、強化宗族文化的現代認同。“新鄉賢”作為重要的資源承載主體,其主體能力的提升是“能夠做”這一合法性來源的保障,重構魅力型權威的關鍵一點就在于汲取“新鄉賢”這一主體及其附屬資源為宗族制度權威的重構所用。法理型權威的重構,其關鍵在于汲取法理型權威中理性的制度規范與組織資源,構建起宗族制度權威在鄉村社會的合法性空間和廣泛認同,達成非正式制度權威與正式制度權威的有效融合,優化權威資源結構。因此,提升資源汲取能力,優化權威資源結構,應該依據圖3所示,以傳統型權威(△BDF)、魅力型權威(△CEF)、法理型權威(△ADE)組成的權威結構為前提,通過三方面的權威重構以及最終整合(△FED),實現⊙O與△BDF、△CEF、△ADE重合部分即文化、 “新鄉賢”以及法治三方面資源的汲取,而△FED則是融合型宗族制度權威的內核,即依照“F→E→D→F”這一回環路徑達成資源汲取能力的提升,從而優化資源結構,提升宗族制度權威。其中,傳統文化資源的汲取要緊扣“鄉村文化記憶”這一主題來賦予其合法性并強化其在公共空間中的認同,有所選擇地、適時地將具有現代傳承價值的文化傳統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突出“新鄉賢”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一方面發揮社會組織的聚力作用以強化“新鄉賢”參與鄉村振興的內生動力與能力,諸如社會救助協會、民間文化藝術團體等組織形式;另一方面,完善基層民主自治制度,發揮“新鄉賢”的治理主體作用,強化“新鄉賢”參與鄉村振興的外在助力。拓寬參與鄉村振興的渠道,通暢參與決策的機制,與“新鄉賢”之間達成長期聘用協議,發揮知識結構、專業技能方面的優勢以增強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專業化。
(二) 拓展國家與社會認同空間,強化宗族制度的法理基礎
1. 明確宗族文化與“新鄉賢”公共屬性,拓展國家與社會認同空間
從社會功能角度對宗族文化進行剖析,有助于激發宗族文化的正面效應。充分利用鄉村中的老宅子、廟宇、祠堂、戲樓、書院等承載著公共記憶和認同的資源,以文化活動項目為依托表彰善行義舉,弘揚家風家訓、鄉約民規與節日文化,將建立在宗族傳統基礎之上的認同與互信轉化為建立在國家傳統文化傳承、法治建設基礎之上的認同與互信。以“體系支撐,共進共享”和“治理有效”為原則和導向,充分利用現代文化傳播技術和新型文化藝術表現形式,創新鄉村社會傳統文化的傳播與共享,充分利用和釋放數字媒體個性化、互動性、實時性、實地性的優勢。值得警惕的是,我們應該謹慎對待趙旭東所說的文化認同危機與鄉村文化復興的二律背反現象,避免“由于過度強調單方而對鄉村文化的改造,文化認同的危機由此不斷地生發出來。極端的對立和差異的想象以及身份的界定又使由下而上的對這種認同產生了懷疑以及不信任”此類悲劇的出現。
以“新鄉賢”文化建設為引領,增強“新鄉賢”的社會認同與自身歸屬感。與城鎮相比,鄉村社會無論是在地理區位還是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方面都難以形成“新鄉賢”回歸鄉村、扎根于鄉村的強大吸引力。而鄉村社會具有的深厚傳統文化根基才是促成“新鄉賢”文化的構建以增強歸屬感的優勢所在。對于穩定鄉村振興的人才隊伍,以“新鄉賢”的主體力量帶動宗族制度權威的重構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為此要深入挖掘“選賢任能”、 “鄉紳治村”的歷史文化傳統,強化村民自治制度的保障作用,充分釋放“鄉土情懷”的內在動力;“組建縣、鄉、村三級鄉賢協會或商會等社會組織的形式,鼓勵和支持新鄉賢積極參與鄉村公共建設和公益事業”、“通過鄉賢理事會、鄉賢調解員、鄉賢宣講員等形式,邀請新鄉賢參與鄉村建設,傳承和弘揚鄉村文明”。通過治理平臺和形式的創新,激發“新鄉賢”參與鄉村振興的熱情與活力,以“治理有效”的現實成果替代宗族“黑力量”、“干涉村民選舉”等惡劣影響,獲取國家與社會的廣泛認同。
2. 平衡傳統禮俗秩序與現代法治秩序,強化宗族制度的現代法理基礎
“基層法官的司法在日趨走向法治的同時,有時也呈現出一定的治理化司法形態,鄉村干部的司法則完全呈現出治理化形態。”正是這種形態和趨勢的合理性,印證了本文所主張的“權威合法化”這一價值取向的正確性,順應法治化需求的路徑規劃也恰如其分地回應了鄉村社會宗族制度權威重構的召喚。強化宗族制度權威的法理基礎,不僅取決于對其優秀傳統文化內核中法治基因的開發,更要在現代法律制度中汲取法理性資源。“要在傳統禮俗秩序和現代法治秩序的調適中找到構建現代基層政治生態運行秩序的平衡點,既要不斷完善和發展法治秩序,把‘法秩序’滲入到基層群眾的日常生活中;又要在基層社會為傳統禮俗秩序預留‘生存空間’。”適應新時代的發展還應進一步加強“移風易俗”,立足于鄉村治理的現實積極回應現代法治化需求。宗族制度的現代法理基礎的強化首先應該形成一個基本認知,即宗族組織作為傳統社會與現代社會共有的構成細胞,不僅遵循傳統禮俗秩序,同時也具有現代法治基礎。而其平衡點就在于構建起一種與“權力文化網絡”相對應的“禮俗+法治”的鄉村社會秩序。因此,應該充分利用組織依附的各種價值象征,以現代法治秩序為基本規范,給予宗族依附的傳統禮俗充分的尊重與認可。
(三)國家與社會在場的權威融合
國家與社會在場的權威融合其本質在于:在法治化建設的引領與規制下,以宗族制度的權威資源汲取為基礎,釋放這些資源所內含的權威力量以實現資源權威化,引導宗族制度權威與正式制度權威二者之間完成 “排斥→威脅→混沌→融合”這一路徑演化,實現路徑演化、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這兩方面相統一的過程。總之,應該進一步釋放宗族制度權威在鄉村振興中的凝聚作用,尤其是在鄉村治理領域引導宗族力量同政府之間形成合作共治的向好趨勢與治理格局。由此而形成的良性互動關系不僅僅局限于已有研究成果所主張的 “互強型”國家與社會關系,而是更加注重鄉村社會中國家與社會在場的權威融合:國家與社會張弛有度,進而宗族制度權威與正式制度權威之間清除了排斥、混沌、威脅的一系列不利因素,體現出有機融合的特征;鄉村社會治理結構與“強社會——強國家”相映襯的同時更加體現出“融合”的價值,“強社會是一個理性的、法治的、民主的社會,社會對國家權力形成了有效的制約,在政府主導下國家與社會之間形成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監督的良性互動關系。”雖然當前我國鄉村社會中的宗族制度權威整體上處于發育型、混沌型、威脅型混合共存的歷史發展階段,但這并不違背本文所構想的“發育型→威脅型→混沌型→融合型”這一發展演化路徑。因而,圖2中基于“‘低合法性→高合法性’+‘資源離散→資源聚集’”維度預設的路徑是達成融合型宗族制度權威中國家與社會在場的現實進路。
5、結語
實現“治理有效”這一價值目標既是宗族制度權威重構的出發點,也是最終歸宿。融合型宗族制度權威的重構要充分關照當前鄉村振興的現實情景,更要全面掌控我國鄉村社會在歷史與現實中體現出的一以貫之的復雜性和多樣性。而基于權威資源的汲取與合法性的提升重構而成的融合型宗族制度權威,應當在鄉村振興戰略的順利推進中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作者簡介】張磊(1989—),男,湖北恩施人,中央民族大學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基層社會治理研究;曲縱翔(1985—),男,河南開封人,中央民族大學管理學院講師,管理學博士,主要從事公共政策、社會治理研究。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主義研究》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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