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日本韓國為例
摘要:縱觀國際經驗,大多數國家在現代化進程中都經歷了鄉村由衰弱走向復興的演變過程。科學總結和借鑒其他國家鄉村振興的成功經驗,對于探尋我國鄉村振興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具有重要的啟發價值。由于東亞地區的日本和韓國,在推進鄉村振興過程中取得了較好的實踐效果,且它們在資源稟賦、發展條件、農業特征、歷史文化等方面與中國有一定的相似性,因而這兩個國家鄉村振興的路徑與經驗可為我國學術界提供難能可貴的研究樣本。基于此,文章對日本造村運動和韓國新村運動的政策路徑及經驗教訓進行深入探討,以期從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啟示。
一、引言
當前,中國正處于城鎮化、工業化、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快速推進階段,但農業現代化依然是“四化”同步發展中的短板,農業農村發展相對滯后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結構性矛盾的突出表現。縮小城鄉發展差距,實現城鄉融合發展,是解決我國發展中“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的必然要求。基于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轉化的科學判斷,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這是推動我國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重大戰略部署,是關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全局性、戰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歷史任務。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為新時代做好“三農”工作指明了方向。以此為契機,全國社會各界掀起了一股“鄉村振興”的研究與實踐熱潮,而農村改革發展也迎來了各種扶持政策密集出臺的“窗口期”。然而,國家幅員遼闊,地域差異大,如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以形成有效的路徑與模式,這是當下政界和學術界需要關注的焦點問題。
鄉村振興戰略是對鄉村凋敝的必然回應。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鄉村走向衰弱成為不可抗拒的潮流。當然,城市化不等于消滅鄉村,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并不意味著鄉村文明的消亡。縱觀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的現代化進程,如歐美、日本等都經歷了鄉村由衰弱走向復興的演變過程。這些國家在工業文明達到一定高度后,如何重振鄉村,如何實現鄉村的全面復興?他國的成功經驗對我們今天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有哪些啟示意義?這些都是值得我們廣泛關注和深入思考的問題。尤其是東亞地區的日本和韓國,與歐美不同,這兩個國家在資源稟賦、發展條件、農業特征、歷史文化等方面與中國有一定的相似性,其鄉村振興的路徑與經驗可為我國學術界提供難能可貴的研究樣本。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立足于我國基本國情和農情,科學總結和借鑒其他國家鄉村振興的成功經驗,對于探尋我國鄉村振興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具有重要的啟發價值。基于此,本文將對日本、韓國鄉村振興的政策路徑及其經驗進行梳理與探討,以期為我國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提供有益的參考。
二、造村運動:日本的鄉村振興之路
與歐美相比,日本的工業化和城市化起步較晚。城市化進程晚于英國一個多世紀,晚于美國近半個世紀。始于明治維新近代工業化為農業轉移勞動力提供了大量就業機會,同時,農業的技術進步和勞動效率提高,也迫使農業勞動力向城市工業部門大規模轉移。大量農村人口向城鄉遷移不可避免地使鄉村趨于凋敝和衰弱。鄉村勞動力老齡化與兼業化現象嚴重,鄉村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以及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顯著下降,阻礙了日本的現代化進程。為了破解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鄉村衰弱的困局,日本開始走上一條以造村運動為主軸的鄉村振興之路。日本推進鄉村振興的內在邏輯在于彌補鄉村凋敝造成的城鄉對立和城鄉貧富差距擴大。總體而言,日本的鄉村發展走在世界前列,許多做法和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在鄉村振興的過程中,日本堅持法律保障與改革發展同步推進,特別重視涉農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和完善。1961年,日本開始實施《農業基本法》,把縮減工農之間收入差距作為基本法的目標之一。之后日本加強立法,頒布多個法律法規來促進農業農村發展。如1967年,日本農林水產省提出了《結構政策的基本方針》,為解決農地流轉、農業融資、農戶協作、土地改良開發、技術推廣應用和養老金等諸多問題提供政策指引。1968至1970年,日本先后制定了《農振法》《農地法》《農協法》及《農業人養老金基金法》,為改善農業結構、增強農村活力提供了堅實的保障。20世紀70年代末,日本政府以振興產業為著力點,通過造村運動來復興逐漸衰敗的鄉村。11980年制定了《農地利用增進事業法》,使農地產權的租借、買賣走向規范化和市場化;1992年又先后制定了《農業經營基礎強化法》《農業者年金基金法》《租稅特別措制法》,在財政、稅制等方面給予農地市場化流轉更大的支持,有效地促進農地產權的市場化流動;1999年制定了《新農業基本法》,提出了要發展“有效率和穩定的農業經營體”的思路,鼓勵農地向“認定農業生產者”集中,允許股份公司取得農地產權,參與農業經營。
通過上述一系列的農地改革措施,極大地提高農地流轉的速度和規模。如從1970年到1985年,全國農地出租的面積相應地從7.6%上升到20.5%,逐步瓦解了長期實行的“耕者有其田”的自耕農制度。“通過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耕種權的分離來擴大經營規模,使日本農地制度的核心轉向了有效利用土地”。2當然,目前日本的農業生產也存在一些問題:盡管農地流轉率提高有利于農村勞動力大規模轉移,加快了城市化進程,但由于政府對農業過度保護,以及農業勞動力過疏化與老齡化加劇,導致農戶兼業化與耕地撂荒現象日益嚴重,從而阻滯了農業規模經營效率的持續提升。
綜上所述,以1961年《農業基本法》的實施為開端,日本以完善立法體制機制為主線,根據不同階段農業農村發展需要,采取了有針對性的政策工具,逐漸走上了一條鄉村復興道路。通過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拓寬農民增收渠道,改善鄉村生態環境,有效解決了城鄉發展差距問題。總體而言,日本的農業發展和鄉村建設走在世界前列,特別是,日本與我國有著人多地少的相似國情,其鄉村振興的實現路徑及經驗教訓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鑒。
日本鄉村振興的具體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產業振興和造村運動等兩大方面。詳見表1所示。
表1 日本鄉村振興的相關政策措施
通過上述各項政策措施,使日本農業農村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提高了日本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提升了農民的福利水平,消除了城鄉發展差距。當然,在日本人口少子化、步入老齡化社會的宏觀背景下,產業振興和造村運動的努力仍未能阻擋鄉村人口外流趨勢,但盡管如此,其政策措施從總體上取得了顯著成效。其中,有幾個亮點值得我們關注:一是實施“一村一品”戰略。堅持因地制宜原則,利用地方特色資源來推動村域特色農業產業發展;二是實施農產品品牌戰略。加強農產品品牌培育,推進農產品生產、加工、出口發展,提升本國農產品國際競爭力;三是尊重村民的主體地位。鼓勵村民參與鄉村發展規劃的制定及環境建設事業等活動,強化村民的主體性,激活鄉村振興的內生動力。
三、新村運動:韓國的鄉村振興之路
二戰后的韓國是世界上較為落后的貧困國家之一。20世紀60年代以后,韓國完成了重化工業的調整,實行出口導向型發展戰略,極大地帶動了經濟高速發展。隨著迅速的國家工業化,韓國進入人口城市化快速發展的時代。1960年韓國城市化率僅為28.0%,至2013年城市化率達到91.0%,已經完成城市化進程,歷時僅半個世紀左右。韓國是新型工業化國家中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最快的國家之一,大量的農村勞動力沿著劉易斯模型所揭示的路徑,從農業與農村領域向工業和城市部門流動,絕大部分農民已經從傳統的小農生產者向現代都市的市民演進。韓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順利轉移,主要是由工業化和經濟騰飛所驅動,這是國家現代化和城市化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然而,跟歐美、日本相類似,韓國在現代化進程中也經歷了鄉村衰敗階段。城鄉收入差距懸殊,農民生活水平低下,農業勞動力人口大量外流,這些工業化和城市化溢出的負面效應不可避免地使韓國鄉村陷入凋敝的困境。到70年代,韓國為促進鄉村發展,掀起了全國性的“新村運動”,以期重振日趨衰弱的鄉村。
韓國新村運動以“勤勉、自助、協同”為基本精神,通過政府強有力的領導和居民自主的參與,推動農業農村跨越式發展。(1)韓國新村運動大體上分為五個階段,具體政策措施見表2所示。
綜觀韓國新村運動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政府在新村運動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不僅是倡導者、發動者,而且還是直接的參與者、組織者與推動者。毋庸置疑,“韓國的新村運動是由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社會運動,是一次全國性的社會運動”。3經過五個階段的新村運動,韓國鄉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實現了糧食的自給自足,提高了農民的收入水平,實現了農業農村的全面發展。新村運動為韓國經濟的騰飛奠定了堅實基礎。盡管韓國當下的鄉村仍未完全擺脫衰弱蕭條的面貌,其政策措施也并不是都很成功,但回顧和探究韓國的新村運動和新村精神,仍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表2 韓國新村運動不同階段的政策措施
其中,有幾個亮點值得我們關注:一是堅持分類指導原則。把全國村莊劃分為若干類型并選定不同的工作重點,對不同類型的農村進行的分類指導;二是實施結果導向的激勵政策。沒有平均分配新村建設的投入,而是根據新村運動開展的程度以及各村成績的好壞獎優罰劣,區別對待;三是大力開展教育培訓工作。圍繞著農業技術、農協組織的活動、新農村運動的內容和方法、精神和理念教育、成功案例等內容對農民展開教育培訓;四是堅持“先立法、后改革”的依法行政原則4。加強相關立法,通過依法治理,農業發展和鄉村建設所涉及的各個領域均有法可依,為新村運動順利開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五是大力推廣新村金庫建設。新村金庫是指“長期生活在某一區域內的居民,以相互了解和信任為基礎,共同出資并向急需資金的成員提供低息融資,追求成員之間共同利益的自發的金融組織”5。類似于中國鄉一級的農村信用社,但功能更全,話語權更大,在鄉村文化教育、技術推廣、衛生和社會福利事業等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
四、東亞鄉村振興的經驗及啟示
前面,先后就日本、韓國的鄉村振興之路進行深入探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盡管不同國家在發展道路、體制機制及鄉村振興的歷史背景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但還是可以從各國的鄉村振興實踐中獲取經驗教訓。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同于日本、韓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道路,我國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發展差距較大,城鄉二元化結構更加突出。此意味著,我國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過程中,將面臨比其他國家更大的困難和挑戰。基于此,我們應立足于基本國情和農情,探索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綜合來看,上述兩個國家在推進鄉村振興過程中取得了較好的實踐效果,一些共同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我們可以從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啟發。
(一)堅持“以工補農、以城帶鄉”
工業化和城市化是一個國家邁向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過程中,每個國家都面臨著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而導致的鄉村凋敝和衰敗,都面臨著如何發展農業農村以重振鄉村文明和重構鄉村社會秩序的問題。由此可見,鄉村振興因“鄉村凋敝”而生,這幾乎是所有國家推進鄉村振興的共同邏輯。歐美主要國家、東亞的日本和韓國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不同程度地經歷了鄉村衰退的過程,后經過制度性紅利的溢出效應較好地實現了鄉村振興,其過程呈現出類似于“倒U”曲線的共性特征。
如圖1所示,伴隨著一個國家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鄉村走向衰弱成為必然趨勢,尤其是在城市化快速推進階段,農村勞動力向城市工業部門大規模遷移,資源要素迅速向城鎮集聚,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由此導致鄉村出現經濟社會急劇衰敗的空心化、邊緣化現象。這個階段實質上就是典型的“以農補工、以鄉促城”的資源配置和城鄉發展格局。當然,城市化不是為了消滅鄉村,鄉村與城市不僅相輔相成,而且缺一不可。基于此邏輯,一些國家當城市化進入穩定發展階段就開始調整城鄉關系的政策導向,從制度層面避免導致城鄉“過度”分化的走勢。如東亞的日本、韓國結合各自的國情,加強政策與制度的有效供給,實施了“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政策,有效遏止了鄉村進一步走向凋敝和衰敗。隨著城市化發展進入后期階段,這些國家憑借國家現代化釋放出的巨大紅利,實現了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
當前,我國城鄉關系正發生著根本性變革。沒有農村發展,城鎮化就會缺乏根基;而沒有城鎮的支持,鄉村振興也難以為繼。在農村發展資源緊約束的背景下,單靠農村內部是無法完成鄉村振興的歷史使命,必須依靠外部資源和有效政策的堅定支持。基于此,我們認為推進鄉村振興戰略,離不開“以工補農、以城帶鄉”。要不斷加大城鄉融合發展力度,合理引導城市現代資源要素向農村傾斜。重塑城鄉關系,走城鄉融合發展之路。
(二)以農業現代化助推鄉村振興
農業現代化是鄉村振興的題中之義。實現鄉村振興,產業興旺是重要內容,也是基本前提,沒有農業產業發展和支撐,鄉村振興發展就失去了物質性保障。因此,世界各國都特別重視本國農業現代化建設。以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科技創新為主軸,著力推動現代農業的多元化發展。當然,國情不同決定了不同國家農業現代化路徑的差異性。一般而言,人少地多的國家,以機械化規模化經營方式為主;而人多地少的國家,更傾向于投入更多勞動力以提高單產。國外現代農業發展路徑有三種主要模式,即以美國為代表的規模化、機械化、高技術化模式;以日本、韓國、以色列等國為代表的資源節約和資本技術密集型模式;以及以法國、荷蘭為代表的生產集約加機械技術的復合型模式。6
一個國家不管選擇何種農業現代化模式,都要充分考慮本國的工業化水平和資源稟賦特征。縱觀日本、韓國的農業現代化路徑,我們可以看出,這兩個國家都是基于各自國情來探索農業現代化發展道路的。在推進農業現代化過程中,它們都積極制訂和實施切實有效的農業支持和保護政策,非常注重對本國農業的保護,并借助于現代科學技術、現代工業提供的生產資料和科學管理方法來改造傳統農業,同時,全力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促進現代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從世界農業發展趨勢來看,產業融合和多功能化是農業現代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日本和韓國在鄉村振興中也特別注意一二三產業交叉融合發展,以及農業多功能性的拓展。
對標日本、韓國,我國農業現代化水平具有較大的差距,農業現代化依然是“四化”同步發展中的短板,且普遍存在著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較低、農產品國際競爭力不強、農業綜合效益不高、農業供給側結構性矛盾等突出問題,因而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要投入更多的資源來促進農業現代化建設。
(三)強化農業科技創新驅動作用
國際經驗表明,鄉村振興離不開農業科技的強有力支撐。不管是歐美,還是日本、韓國都高度重視鄉村振興的科技支撐,都采取了多種措施促進農業生產技術的研究、應用和推廣,使科技逐步滲透到農業農村發展的方方面面。綜合來看,這些國家主要從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村教育培訓兩個環節來強化科技創新驅動作用的。如日本,以解決農業“后繼無人”問題為導向,把職業農民的培育作為國家農業教育中的主要任務,積極搭建農協培訓中心、農業科技培訓中心等農民教育培訓平臺,重點培育農村產業帶頭人和接班人,強化對農民的技術培訓和生產指導;同時非常重視農業科技研發,試圖通過科技創新提升農業生產效率,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遙感測量技術、智能物聯網在農業上的使用和推廣,日本農業綜合效益和國際競爭力得以不斷提升;韓國在新村運動的第二階段,就加大農民教育培訓力度,著力提升農民的綜合素質,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就推動農業信息化發展戰略,利用先進的信息化網絡,為農業科研、教育和技術推廣提供信息支持。
強大的農業科技創新能力、完善的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在助推本國農村經濟增長、加快實現農業農業現代化、增強農業國際競爭力的進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標這些國家經驗,我國在農業科技創新和推廣方面仍然存在較大差距,任重而道遠。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以及人口增加,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在不斷減少,由此產生了農產品供給總量與需求剛性增長之間的矛盾。可見,通過實施科技興農戰略來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有其緊迫性和現實意義。因而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過程中,必須加大農業科技創新力度,健全農業科技創新體系,把農業科技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的現代農業。
(四)注重經濟、社會和生態的協調性
鄉村振興,不僅僅是產業振興,還包括社會、文化、生態等各方面的全方位振興。鄉村振興固然以農業產業發展為根本,但如果忽略社會效應和生態效益,片面追求產業發展將給鄉村社會和生態帶來嚴重后果,實現鄉村全面振興將是不可能的。從東亞國家經驗來看,保證鄉村經濟、社會和生態的協調發展,是實現鄉村全面振興的重要前提。如日本在資源貧乏基礎上的造村運動更值得我們關注,從農業生產環境整治,到農村生態環境整治,再到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與社會保障制度,經過漸進的、長期的農村建設,推動了鄉村經濟社會的全面復興;而韓國通過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新村運動,促進鄉村經濟、社會、生態的全面發展,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有機統一。
可見,推進鄉村振興較為成功的國家都格外注重經濟、社會和生態的協調性問題。建設產業興旺、社會文明、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是鄉村全面振興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唯經濟發展模式必然會導致鄉村生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最終成為鄉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障礙。因此,在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過程中,強調“產業興旺”的同時,也必須重視鄉村社會、文化、生態等各方面的建設,實現農業經濟發展、社會關系融洽、生態環境優美的共贏局面,構建鄉村經濟、社會和生態和諧發展的美好愿景,為全面實現“農業強、農民富、農村美”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
(五)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新制度經濟學家諾斯認為,政治制度和法律是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制度的演進需要依靠正式的政治制度作保證。就鄉村振興而言,在法制的框架下進行規劃和建設,有助于化解各利益相關者博弈行為所引致的矛盾與沖突,保證鄉村振興的各項工作得以順利展開。
綜觀鄉村發展較好的國家,涉農法律法規體系都比較健全。就東亞國家而言,無論是日本,還是韓國,為適應鄉村振興的客觀需要,都高度重視鄉村法治建設,先后出臺了多項法律法規,以法律為依據不斷推動體制機制改革與創新,促進鄉村經濟社會的全面復興。“立法先行、政府推動”幾乎是上述兩個國家鄉村復興之路的共同特征。如日本根據不同階段農業農村發展需要,先后采取了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和政策工具,逐漸走上了一條鄉村振興道路;韓國堅持“先立法、后改革”的依法行政原則,新農村建設所涉及的各個領域都在法治的框架下運行,為新農村運動順利開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國際經驗表明,鄉村振興,法治建設要先行。當前,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同樣離不開法治保駕護航。我們應該立足于基本國情,學習和借鑒其他國家法治建設的先進經驗。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聚焦農村法治問題,明確提出:“必須加快完善農業農村法律體系,同步推進城鄉法治建設,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三農’工作。”7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建設法治鄉村”,表示要強化法律在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等方面的權威地位。8由此可見,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以法治方式推進鄉村振興的各項工作,是新時代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題中之義和內在要求。鄉村治理需要以法治的方式來推進。一個遠離法治的鄉村,不可能是一個治理現代化的鄉村。通過法治建設,樹立法治農村理念,營造崇尚法治的氛圍。在法治的規范與制約下,可以有效避免地方政府和基層組織在鄉村振興工作中“以權代法、以言代法”等違法行為,確保鄉村振興戰略得以順利推進。
(六)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
鄉村振興的主體是農民,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離不開農民的支持與參與。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相結合是保證鄉村振興順利推進的有效途徑。不論是日本的造村運動、還是韓國的新村運動,在鄉村規劃與建設中都建立起“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良性互動機制,不僅鼓勵公眾積極參與鄉村建設階段,還通過公開論證、座談會等方式讓公眾參與前期規劃研究,并以完善法律法規為保障,確保公眾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不受侵害,使鄉村規劃、建設工程在陽光下公開透明運行。
鼓勵公眾參與鄉村建設規劃的各項工作,有助于強化公眾的主體性,激活鄉村振興的內生動力。日本、韓國鄉村振興中的公眾參與模式值得我們借鑒。當前,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同樣也離不開農民的參與和推動,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尊重和維護農民的主體性地位,充分調動農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激發他們投身到建設美麗鄉村的大潮中,形成鄉村振興的內在推動力量。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保障農民的主體地位,讓農民充分地享有參與權、知情權與監督權;同時,加強農民主體意識培育,建立起“政府主導+群眾參與”的美麗鄉村建設長效機制。從實踐來看,廣大農民群眾既是建設現代農業的主力軍,也是鄉村振興的主體力量,他們對家鄉的發展情況及面臨的問題,感受最真實,最有發言權。只有尊重農民主體地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積極呼應農民的利益關切,才能有效化解鄉村振興中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才能為鄉村振興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與政治基礎。
作者簡介: 鄭興明,博士,福建農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基金: 福建省社科規劃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項目“鄉村振興戰略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研究”(項目編號:FJ2018JDZ059)的階段性成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蘭州學刊2019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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