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口號喊得越來越響亮。但在很多人的眼中,所謂“集體經濟”,就是村級組織(通常是黨支部、村委會)掌控的經濟;各級組織部門反復強調并納入考核的指標,就是“村級積累”;還有些人無視“人民公社”失敗的事實,鼓噪“重走集體化道路”。
70來年的實踐證明,要不要發展“集體經濟”的問題并不重要,因為什么叫“集體經濟”,可以有多種解讀,連黨的文件和國家法律都有不盡相同的表述(詳見拙文《啥叫集體經濟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解答》),而至關重要的是,應該發展什么樣的“集體經濟”?通過什么途徑發展“集體經濟”?
在討論這個問題的之前,首先應該看到,實踐中的“集體經濟”,都與教科書和詞典上給出的定義相差甚遠。按照我們常見的定義,集體經濟也叫“集體所有制經濟”,它的最主要特征是“生產資料歸一部分勞動者共同所有”,另外還要實行“按勞分配”。表面看,我國在上世紀50年代建立起來的高級農業社和人民公社最像“集體經濟”,但實際上,“社員”們的生產資料是奉命獻出來交給所謂“集體”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集體組織”的領導人掌握著“集體資產”的占有權、使用權、處分權、收益分配權,農民的自主權嚴重缺失。所以,這種照搬前蘇聯“集體農莊”的經濟形式只能稱之為“半國有的集‘全’經濟”。華西、南街等明星村,雖高舉“集體經濟”的旗幟,但在村里工廠、公司勞動或就業的員工大部分是雇傭勞動者。他們是“勞動群眾”,卻不是集體資產的所有者;少數“原住民”雖然名義上是“集體成員”,但因為這里的“莊主”是超級強人,權力至高無上,村民們的“共同所有權”常常處于虛置狀態。從分配方式看,“原住民”享受著豐厚的分紅或公共福利,“按勞分配”并不居于主體地位。至于近年來發展勢頭較猛的“合作社”,并不一定要求其成員拿土地等生產資料入股,主要分配方式也不是按勞分配。
其次應該看到,官方“文本”對“集體經濟”的具體形式并沒有明確的、一致的規定。1999年、2004年和2018年的憲法都寫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從這段文字看,“合作經濟”就是集體經濟;“承包”“集體”土地的家庭經營,也屬于“集體經濟”。但是,中共十七大以來,有些文件一直將“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并列提出,人們自然理解為,“合作經濟”不屬于“集體經濟”,但哪些經濟形式屬于“集體經濟”,卻沒有說明。直到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才寫道:“農村集體經濟是集體成員利用集體所有的資源要素,通過合作與聯合實現共同發展的一種經濟形態……”但也沒有明確“集體經濟”有那些具體形式。
綜合憲法和2016年中央文件中的表述,現階段的“集體經濟”應該具備三個基本要素:一是利用集體所有的資源要素,二是由集體成員即村民自主組建、自由聯合,三是在一種或多種經濟環節上實行某種形式的合作。
所以,發展什么樣的“集體經濟”,應該按照憲法和2016年中央文件精神,依據實踐經驗和農民意愿來選擇。從歷史和現實看,被稱為“集體經濟”的幾種經濟形態,有的已經失敗,有的應該進行徹底改造,有的應該適度控制,只有名副其實的合作經濟能夠有效實現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的最佳結合,具有一定的發展前途。
1、延續時間最長,并覆蓋全國農村的人民公社早已解體,不應該也不可能死灰復燃。人民公社的實踐,導致農業生產發展緩慢,農民收入不增反減,農民生活長期不得溫飽,所以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已經被億萬農民拋棄;這條蘇式“集體化”道路,當然不應該也不可能再走回去。在大規模分田到戶時期保留人民公社體制的華西、南街等“明星村”,據說全國有7000多個,占總村數的1.2%左右。它們的發達,一靠在發展二、三產業上捷足先登,二靠超級強人掌門,三靠國家特殊支持。這第一條,其他地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學習借鑒,后兩條絕大多數地方都沒有條件效仿。另外,近年來,這些地方都相繼進行了資產量化到個人的股份制改造。所以,這些“明星村”,只能提供農村工業化和對原有“集體經濟”進行改造的經驗,不能成為發展“集體經濟”的樣板。
2、“集體”組織(通常是黨支部和村委會,有的地方成立了專門的經濟管理組織)興辦的企業缺乏生命力,只有進行產權出售或折股量化到戶的改造,才能存活或繼續發展。八、九十年代的“鄉鎮企業”,比較紅火,也確實為農村工業化、增加村級積累立下汗馬功勞。但從九十年代末開始,有的破產,有的相繼轉為私營企業或股份制企業。現在,無論是老企業還是新企業,“集體”獨資或控股的已經十分罕見了。按中央文件精神,這類企業的資產,要“折股量化到本經濟組織成員”。從幾十年的實踐看,名義上集體所有和集體經營的企業,很難逃脫“廠長負盈、企業負虧、銀行負債、政府負責”的命運;也很難抵御“八方伸手”的蠶食。據本人對部分縣市鄉村企業興衰過程的考察,鄉村“集體”上的項目,70%——80%都是曇花一現的;其中,有一半左右,開工之日就是虧損之時;鄉村巨額債務,大約有三分之一左右是上項目造成的。據“三農”學者張新光考證,1990年,中部R省在全省47678個行政村中,一哄而起,新上集體企業59342個,官方宣稱全年產值可達到137億元,共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163萬人就業。事實上,這種依靠行政強迫命令手段搞起來的所謂“富民工程項目”,沒過多久就全部熄火了。在這方面,可以說傷痕累累,殷鑒不遠。就多數地方而言,由村級組織興辦或掌控的所謂集體經濟,不但不應盲目發展,而且應該按中央精神對現有的企業進行改造,促其轉制。
3、“集體”組織通過機動資源發包或土地“農轉非”增加積累的做法,應該嚴格控制,避免與民爭利。自分田到戶以來,國家規定村“集體”留下的機動耕地不得超過總面積的5%。實際上差異很大,有的地方幾乎寸土皆無;有的地方將耕種多年的熟地,劃為“兩荒”,成為實際上的“機動地”。北方某村,“計劃內”耕地11000畝,機動地只有50畝。但“計劃外”開荒地多達7600畝,占計劃內面積的69%,均由村“兩委”掌控。至于“兩荒”、林地、水庫、灘涂等資源,基本上都由“集體”掌控發包;土地“農轉非”,也可以給“集體”帶來豐厚的收入。這方面的“經營”,當然“穩賺不賠”,村級“兩委”可以通過這個渠道達到“有錢辦事”;弄好了,也可使村民享受到更多的公共服務。但是,機動資源發包過程中暗箱操作、偏親向友、手續不嚴的問題屢見不鮮;集體積累使用過程中片面迎合上級要求搞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及揮霍浪費、中飽私囊之類的現象俯拾即是。所以,不應該把機動資源發包作為發展所謂“集體經濟”的渠道,相反,應該嚴格控制機動資源的規模。繼續保留的機動資源,應該按中央文件要求,“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作為其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各級黨委、政府特別是組織部門不應下達村級積累增長任務并列入考核指標,以避免重蹈盲目上項目的覆轍或與民爭利;不應過分追求“有錢辦事”,而應該樹立“有多少錢辦多少事”的理念,把功夫下到減事減支上。
4、非經營性公共設施和資產當然不可或缺,但因為它不能帶來經濟收益,所以只需強化管理、完善提高,不存在如何發展壯大的問題。
5、合作經濟優點最多,應該棄虛就實,積極發展。盡管人們對合作經濟是否屬于“集體經濟”的看法不盡相同,但憲法已經明確農村中“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按常見的解釋,合作經濟是勞動者自愿入股聯合,實行民主管理,獲得服務和利益的一種合作成員個人所有與合作成員共同所有相結合的經濟形式。它有產權關系清晰、有利于規模經營、兼顧個人和公共利益等優點。近年來,我國的合作經濟均以各種名目的“合作社”出現。既有糧食、瓜菜、林果、農機等專業合作社,也有進行綜合經營或提供綜合服務的社區合作社。據農業部統計,截至2018年2月底,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204.4萬家,平均每個村有3個合作社;實有入社農戶11759萬戶,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48.1%。
由于種種原因,特別是各級政府過分倚重行政推進,致使我國合作經濟發展中一哄而起、名不副實的問題非常突出。據“三農”學者張德元和梁漱溟鄉村建設研究中心的一位研究人員2009年考察,假合作社占八、九成。所以,積極發展合作經濟,當務之急是去偽存真,棄虛就實,提高質量;嚴重問題不是如何教育農民,而是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則,保障農民的自主權。
歷史教訓不能忘記。發展以合作經濟為主要形式的集體經濟,不能過熱,不能否定家庭經營在農業和農村發展中的基礎性地位,不能過分貶低小農,不能重走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老路。就適度規模經營而言,在循序漸進地發展名副其實的合作經濟的同時,還應根據黨中央部署和各地實際,因地制宜地培育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蓑翁釣雪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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