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從村民個體特征、家庭特征、村莊特征、運用感知等4個維度提出研究假設,具體以湖南省村級權力監督平臺為評價對象,依據湖南省3763個村民調查數據,采用二元Logistics模型實證研究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及其影響因素。結果表明,村民滿意度比較高,受村民婚姻狀況、文化程度、外出時間、上網熟練程度、家庭人口數、家庭主業、自治意識、村集體收入水平、干群關系等因素,以及村民在全面性、精準性、有效性、便捷性、經濟性、安全性等方面感知的顯著影響,對此,應該聚焦村民滿意度和滿足村民差異化需求,從強化人才隊伍建設、優化網絡平臺設計、升級網絡平臺性能、健全監督考評機制等方面進一步改進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建設路徑,以信息化提升農村社區治理效能和推進農村社區治理現代化進程。
關鍵詞: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影響因素;Logistics模型
一、文獻回顧與問題提出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社會治理的重心必須落到城鄉社區,社區服務和管理能力強了,社會治理的基礎就實了[1]。農村社區是農村社會服務管理的基本單元。民政部2007年啟動《全國農村社區建設實驗縣(市、區)工作實施方案》,中共中央、國務院2015年出臺《關于深入推進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將農村社區建設作為創新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和提升農村公共服務水平的重要途徑。隨著農村社區功能和地位的不斷提升,農村人口“空心化”加劇和人口高度分散化的現實,呼喚著信息化在村民、村兩委和基層政府之間架設一條便捷的信息通道,以及時實現溝通、發現問題、化解矛盾和解決問題,提升農村社區治理能力。信息化因此在農村社區治理中開始得到運用。
黨和國家因勢利導,大力推進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2016年,民政部出臺的《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6-2020年)》專門提出“加強社區服務信息化建設”,要求大力推動“互聯網+”與農村社區服務的深度融合,強調構建農村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力爭2020年其全國覆蓋率達到30%。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中專門強調“增強社區信息化應用能力”,加快實施“互聯網+政務服務”、“互聯網+社區”等行動計劃,探索網絡化社區治理和服務新模式,提升農村社區治理水平。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提出,在村莊普遍建立網上服務站點,逐步形成完善的鄉村便民服務體系。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數字鄉村發展戰略綱要》和農業農村部、中央網信息辦制定的《數字農業農村發展規劃(2019-2025年)》強調,推動“互聯網+”社區向農村延伸,優化提升農村社區網上服務,完善社會服務管理,建設鄉村數字治理體系。在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推動下,我國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取得了初步成效,在新時代推動黨務、村務、財務網上公開和暢通社情民意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推進了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
隨著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推進,學者對相關理論問題和現實問題進行了研究。其一,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意義闡釋。郭少華(2015)認為,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有助于改善農村治理的宏觀社會環境和優化農村社會內部的政治生態,推動農村社區治理現代化[2]。李增元、劉梟林(2017)指出,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背景下,加快治理技術的變革與創新,推動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是農村社區治理的必然發展趨勢[3]。朱士華(2018)從農村居民需求為出發點研究指出,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建設有助于實現農村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能夠有效提高農村社區管理及服務的精準度[4]。其二,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模式探索。項繼權、王明為(2015)從改進農村社區服務的角度指出,依托社區服務中心的一站式服務和依托現代信息技術的網絡式服務是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主要模式[5]。牛鋒等(2016)從有效提高農村社區管理效率的角度提出,依托互聯網、云計算和物聯網等技術,建設涵蓋政務服務、遠程教育、農副產品等在內的智慧村鎮社區服務平臺,以此建立集基層政府、涉農企業及個體農戶、互聯網企業、高校院所、有關教育機構等為一體的村鎮管理多主體協作模式[6]。李增元、劉梟林(2017)提出,以移動手機終端為依托,通過微信群、QQ群、政務微博、政務公眾號等虛擬單元格,構建農村社區“微政務”管理服務模式,推動農村社會治理智能化[3]。張立偉(2019)從村民平等參與農村社區治理的角度,研究分析了內蒙古自治區阿魯科爾沁旗打造“互聯網+黨建+社區管理+便民服務工作”模式[7]。其三,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現實困境。陳金冠(2007)認為,技術支持跟不上、數據錄入不規范、操作使用不簡便等問題,制約著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順利推進[8]。陳發鴻(2011)認為,政府部門與農民認識不到位、農村信息資源分配不均衡、農民信息接收能力普遍較弱、農村信息化人才嚴重不足、信息化基礎比較薄弱、信息服務體系相對落后等,是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面臨的現實困境[9]。趙志虎、陳曉楓(2019)認為,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推進緩慢的重要原因在于,大部分社區工作人員年齡整體偏大,缺乏相關專業教育培訓,不能熟練掌握現代信息媒體的使用技能,面對管理服務信息化要求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10]。其四,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推進策略。霍明等(2016)從轉變建設方式、加大人才引進、重視居民需求、做好頂層設計、提升信息共享等五個方面,提出我國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策略[11]。李增元、李洪強(2016)提出,通過建立社區辦公信息化機制、社區管理服務的信息化機制、以社區信息服務平臺為載體的社區網絡體系等舉措,推動農村社區治理走向信息化[12]。朱士華(2018)認為,建立全面聯通與有效銜接的治理信息平臺、建立多元治理主體有機配合的信息化治理體系、堅持發展“以人民為中心”的“微政務”、鍛造優秀的人才隊伍,是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建設的四個著力點[4]。這些研究對于我國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經驗總結和創新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現有研究很少聚焦村民滿意度實證分析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實際效果并提出相應改進策略。村民是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參與主體與受益主體,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效果到底如何,他們最有發言權。村民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滿意度怎么樣,哪些因素影響村民的滿意度,其影響方式與程度又是怎樣的?圍繞這些問題,筆者構建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評價模型,依據調查數據資料綜合評價分析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及其影響因素,這不僅在農村治理信息化評價分析理論與方法上具有重要的創新價值,而且凸顯了農村居民在農村治理信息化中的主體地位,對于貫徹落實“人民主體,多元參與”農村社區治理原則,有效調動村民參與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建設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促進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推動農村社區治理智能化和現代化等具有重要意義。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學者們對農村社區治理與信息化建設效果的制約因素進行廣泛研究。陳金冠(2007)認為,村民信息意識、信息接收能力以及農村信息化設施水平等,制約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建設效果[8]。張朝華(2016)認為,村民的住處、婚姻狀況、年齡、學歷等因素影響農村社區治理水平[13]。霍明等(2016)認為,通信網絡環境、基礎設施、村民對信息服務的自我感知等,是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關鍵指標[11]。龐娟(2017)認為,農村社區的空間布局結構、居住條件等影響農村社區治理水平[14]。郭蘇建、王鵬翔(2018)運用因子分析法提出影響農村社區治理的兩大因素是村干部的引導和村民的參與程度[15]。陳斯詩(2019)通過調研發現,公眾參與水平對鄉村建設績效有著重要影響[16]。借鑒以上研究成果,本文認為,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可能受村民個體特征、家庭特征、村莊特征、運用感知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對此,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1:個體特征影響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
已有研究表明,個體特征深刻影響人們對事物的價值判斷。村民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是否滿意,受到性別、年齡、婚姻、教育程度、因務工等外出時間、上網熟練程度等6個個體因素影響。當前,婦女在農村社區治理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一般而言,男性作為家中戶主,視野相對開闊,更容易接受新事物,更有機會、更主動參與社區自治,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可能更滿意。村民越年輕、文化程度越高、上網熟練程度越佳,對新事物的接受意愿越強,對現代信息技術的掌握能力越強,能夠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參與社區自治,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滿意度也相對較高。婚姻狀況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村民的心理狀態、經濟狀況和思維方式,已婚村民一般會單獨立戶,社區治理狀況會影響一家人的利益,而未婚村民一般會依附家中戶主參與社區自治和爭取自身權益,因此,已婚村民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滿意度更高。村民因外出務工、經商等原因在外時間越長,直接回村參與自治的可能性越少,信息化為他們參與農村社區治理創造了一個新場域,使他們能夠超越時空限制了解村務和進行自治,更好地體驗當家作主和擁有當回村里人的歸屬感,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更滿意。
假設2:家庭特征影響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
家庭人口數、家庭主業、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否有常年住在村里的家庭成員、住處與村委距離等5個家庭特征因素可能影響農村社區信息化滿意度。村民的家庭人口數量越多,越希望通過信息化手段更好地了解村務和村財務,參與社區自治,獲得的權益也更多,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滿意度也因此越高。村民因家庭主業不同,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內容、方式等要求往往存在差異,進而可能對其滿意度評價產生影響,但具體影響方式無法確定。村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越高,購買信息終端和支付信息費用的能力越強,能夠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參與社區自治,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滿意度評價更高。村民家庭如果有長期住在村里的家庭成員,可以通過直接“在場”方式參與社區自治以維護全體家人權益,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依賴相對弱、滿意度相對低,而長期沒有成員在村里居住的家庭直接“在場”參與社區自治的可能性較小,更傾向于通過信息化再造“場域”方式參與社區自治,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依賴更強、滿意度更高。村民住處與村委距離越遠,直接到村委會公告欄了解村務和村財務的時間成本越高,利用信息化參與農村社區治理可以節約時間成本,利用頻率相對高,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滿意度也相對較高。
假設3:村莊特征影響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
村集體收入水平、村信息設施水平、對村干部信任度、村民自治意識等4個村莊特征因素可能影響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村集體收入水平越高,村民從集體獲得的權益越多,對其權益的維護更為關注,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重要性認識更為清晰,滿意度相對較高。反之,村集體收入水平越低,村民從集體獲得權益少,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關注度和滿意度也相對低。村莊的信息設施水平越高,其網絡覆蓋、寬帶入戶、信息終端普及等情況相對越好,能夠更好地推進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對此的滿意度也就越高。當前,村干部是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重要組織者和實施者,村民對村干部的信任度越高,越能夠響應村干部的號召,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推進越有效,村民越能夠從中獲益并對此更滿意。村民自治意識越強,越希望全面參與社區自治和更好地成為社區主人,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能夠超越傳統直接“在場”治理的時空局限,滿足村民隨時隨地參與治理的更高需求,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滿意度可能越高。
假設4:運用感知影響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
村民對于運用信息化手段參與農村社區治理,是否利于全面參與、提供精準服務、有效改善治理、促進治理便捷、節約治理成本、保護個人安全等6個方面的感知,可能影響其滿意度。利于全面參與意味著村民運用信息化手段能夠超越時空限制,實現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參與農村社區治理,破除傳統治理方式中村民參與度不高的困境。村民的參與度越高,其對農村治理信息化的滿意度也越高。提供精準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政務服務”、“互聯網+社區”等向農村延伸,普遍建立村莊網上服務站點、村級綜合信息服務平臺等,形成完善的鄉村便民服務體系,以便向村民提供政策咨詢、政務辦理、養老醫療、文化教育、科技推廣、電子商務等個性化便民服務。村民的個性化便民服務需求越能得到滿足,其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滿意度也相對越高。有效改善治理是指通過信息化手段可以促進村務和村財務更加公開透明,方便村民進行民主管理、民主協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有利于村民有效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有效改善治理的效果越好,村民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滿意度越高。促進治理便捷是指各類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平臺,如網站、公眾號等頁面與導航設計簡潔明了,便于村民參與社區治理、意見表達、接受服務等。運用越便捷,村民越能感受到社區治理信息化帶來的便利,其接受程度也越高,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滿意度越高。節約治理成本是指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不僅節約村民往返的時間、路費等成本,而且也要考慮不要額外過多增加村民通訊費用等。參與治理成本越低,村民的實惠感越強,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滿意度越高。保護個人安全是指村民在使用網站、公眾號、APP等各類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平臺中,受到良好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在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中,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越完善,村民受網絡攻擊和信息泄密風險越低,其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信任度、關注度和滿意度也就越高。
三、數據來源與樣本描述
本文數據來源于湖南省調查數據。湖南省是全國農村農業信息化示范省,近年來積極推進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建立健全村級事務“陽光公開”監管平臺,引導建立“村民微信群”“鄉村公眾號”等,成效顯著。特別是2017年11月14日,湖南省省委、省政府正式上線并運營村級權力監督平臺,覆蓋全省所有行政村,平臺公開內容包括湖南省各級各部門民生資金的分配辦法和政策依據、撥付對象和具體數額,民生項目建設的基本情況、建設內容、項目進度等,設置民生項目、精準扶貧、村級財務、投訴舉報等功能模塊。村民通過湖南省“互聯網+監督”門戶網站、湖南省“互聯網+監督”移動APP、“三湘e監督”微信公眾號、“互聯網+監督”終端查詢機等鄉村權力監督的具體平臺,足不出戶就可以對所在村的民生、扶貧資金使用、發放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并進行實名舉報,讓村務、黨務、政務從“紙上公開”、“墻上公開”轉變為“掌上公開”、“指上公開”、“隨時公開”。湖南省村級權力監督平臺是針對原有村級權力監督失靈,以新一代信息技術為支撐,通過村級權力監督在線化、數據化,將村級權力監督延伸到線上,網絡監督引入線下,促進線上線下互動和貫通,形成了監督全面化、監督全員化和監督高效化的省市縣三級全面連通的村級權力監督體系,是湖南實現“雁過拔毛”式腐敗問題標本兼治、提升農村社區治理能力的有效手段和關鍵舉措。隨著湖南省村級權力監督平臺的推廣與普及,它已經成為當前湖南各地廣大村民參與農村社區治理的重要載體。具體以湖南省村級權力監督平臺為評價對象,調查研究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具有典型代表性。
筆者采取分地區抽樣,按農村信息化服務設施建設水平將湖南省14市(州)所轄各縣分為上、中、下三個層次,在每個層次中隨機抽取1個縣,這樣共抽取42個樣本縣。再在抽中的縣中按農村信息服務設施建設水平將縣轄鄉(鎮)分為上、中、下三個層次,在每個層次中隨機抽取1個鄉(鎮),并在抽中的鄉(鎮)中隨機抽取2個行政村,這樣共抽取出252個樣本村,每個村調查15-17名村民,共對3988個村民發放調查問卷,剔除前后矛盾等無效問卷225份,最終獲得有效問卷3763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94.36%。問卷調查數據涉及村民個體特征、家庭特征、村莊特征、運用感知等四個方面,以及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運用SPSS20.0統計軟件對3763份調查樣本數據進行描述性統計發現,當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較高,總體情況如表1所示:
(四)計量結果與分析
在對3763份樣本村民調查數據進行整理和賦值的基礎上,筆者運用SPSS22.0統計軟件進行二分類Logistic回歸處理。具體采用向后篩選方法進行回歸處理:先將所有變量引入Logistic模型進行變量顯著性檢驗,獲得模型Ⅰ,然后根據不顯著變量的t檢驗值(Sig值)由大到小,依次剔除不顯著變量,重新擬合回歸模型,并進行各種檢驗,最終獲得所有變量均顯著的模型。從估計結果看,各個模型擬合良好,整體回歸結果顯著,計量結果相似且穩定。限于篇幅,筆者只列出所有變量納入模型的估計結果(模型Ⅰ)和所有變量均顯著模型的估計結果(模型Ⅱ),從Cox & Snell R2值和Nagelkerke R2值看,模型Ⅰ為0.618和0.904,模型Ⅱ為0.617和0.903,兩個模型擬合效果均良好。從回歸結果看(見表3),在假設的四大類21個自變量中,有16個自變量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的影響顯著,另外5個自變量則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的影響不顯著。
村民個體特征部分驗證了假設1。村民性別(X1)未能通過回歸模型的顯著性檢驗,其原因可能是,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村民無論男女均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參與農村社區治理和表達自己意見,性別之間的差異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影響不顯著。年齡(X2)未能通過回歸模型的顯著性檢驗,其原因可能是,大部分年輕人雖能夠熟練運用信息化手段,但對參與社區治理熱情不高,老年人雖關心村中事務但一般不能熟練運用信息化手段,中年人既能夠較好地運用信息化手段又比較關心社區治理,由此導致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呈現出“兩端低中間高”趨勢,使得年齡特征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的影響不顯著。婚姻(X3)、教育程度(X4)、外出時間(X5)、上網熟練程度(X6)等4個變量通過回歸模型的顯著性檢驗,且系數符號為正,與假設基本一致,說明這些變量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呈現正相關顯著影響。
村民家庭特征部分驗證了假設2。家庭人口數(X7)通過回歸模型的顯著性檢驗,且系數符號為正,與假設基本一致,這說明家庭人口數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呈現正相關顯著影響。家庭主業(X8)通過了回歸模型的顯著性檢驗,系數符號為負,部分驗證了假設和解決了假設中影響方向不清問題,其原因可能是,以務農為家庭主業的村民更加依賴村中的水利、道路、農田等公共基礎設施和農業科技、農產品銷售等惠農服務,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可以幫助他們更好地表達意見,獲得更好的公共設施與服務,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滿意度較高,而以務工、外出經商或創業為家庭主業的村民對村中設施與服務依賴程度依次減弱,滿意度相對低。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X9)未能通過回歸模型的顯著性檢驗,說明該變量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無顯著影響。其原因可能是,隨著互聯網普及與通信網絡資費降低,村民收入增加,村民一般能夠承擔運用信息化參與農村社區治理的相關費用。是否有常年住村的家庭成員(X10)通過了回歸模型的顯著性檢驗,且系數符號為負,與假設基本一致,說明該變量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呈現負相關顯著影響。住處與村委距離(X11)未能通過回歸模型的顯著性檢驗,其原因可能是,村組合并后的村規模更大,村民居住更加分散,且大部分村民常年在外務工經商等,很少直接到村委會所在地參與自治,該變量因此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的影響不顯著。
村民村莊特征部分驗證了假設3。村集體收入水平(X12)和對村干部信任度(X14)通過了回歸模型的顯著性檢驗,且系數符號為正,與假設基本一致,說明這些變量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呈現正相關顯著影響。村莊信息設施自感水平(X13)未能通過回歸模型的顯著性檢驗,其原因可能是,隨著寬帶進村入戶工程實施、移動網絡基本全覆蓋和信號改善、智能手機在農村普及等,農村的信息設施普遍得到改善,相互之間的差異很少,能夠滿足村民運用信息化手段參與社區治理的需要,故該變量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無顯著影響。對村干部信任度(X14)通過了回歸模型的顯著性檢驗,且系數符號為正,與假設基本一致,說明該變量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呈現正相關顯著影響。村民自治意識(X15)通過了回歸模型的顯著性檢驗,但系數符號為負,與假設相反,說明該變量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呈現負相關顯著影響。其原因可能是,信息化再造治理“場域”雖能夠滿足村民突破時空限制參與社區治理的強烈需求,但自治意識越強的村民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期望也越高,而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正處在逐步完善階段,并不能滿足他們的高期望,因此他們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滿意度較低。
村民運用感知全部驗證了假設4。利于全面參與(X16)、提供精準服務(X17)、有效改善治理(X18)、促進治理便捷(X19)、節約治理成本(X20)、保護個人安全(X21)等6個變量通過了回歸模型的顯著性檢驗,且系數符號為正,與假設基本一致,說明這些變量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呈現正相關顯著影響。但它們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的影響強度存在較大差異,利于全面參與(X16)、提供精準服務(X17)、有效改善治理(X18)等3個變量的影響強度相對較弱,促進治理便捷(X19)、節約治理成本(X20)、保護個人安全(X21)等個變量的影響強度相對較強。前面三個變量反映的是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在全面性、精準性、有效性等方面建設效果,主要涉及治理自身內容問題;后面三個變量反映的是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在便捷性、經濟性、安全性等方面建設效果,主要涉及治理自身技術問題。也就是說,村民在運用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感知中,其滿意度受治理技術方面感知變量的影響強度相對大,受治理內容方面感知變量的影響強度相對小。其原因可能是,信息化創新了農村社區治理手段與方式,有助于村民參與社區治理和凸顯了村民的主體地位,改變了傳統治理方式下因主客觀原因“不在場”而缺位的困境。治理技術改變最終促使治理內容得到落實。因此,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雖在技術上離村民期待尚有一定差距,但瑕不掩瑜,村民因治理技術感知可獲得更強的整體滿意度。
五、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
本文采用二分類Logistic模型,以湖南3763份村民調查數據為樣本,具體分析了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及其影響因素,得出以下結論:第一,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總體較高,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表示滿意的村民占調查樣本的73.8%,但仍有較大提升空間。第二,不同因素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的影響方式存在差異。性別(X1)、年齡(X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X9)、住處與村委距離(X11)、村莊信息設施水平(X13)等5個因素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的影響不顯著。婚姻(X3)、教育程度(X4)、因務工等外出時間(X5)、上網熟練程度(X6)、家庭人口數(X7)、村集體收入水平(X12)、對村干部信任度(X14)、利于全面參與(X16)、提供精準服務(X17)、有效改善治理(X18)、促進治理便捷(X19)、節約治理成本(X20)、保護個人安全(X21)等13個因素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呈正相關顯著影響。家庭主業(8)、是否有常年住村的家庭成員(10)、村民自治意識(15)等3個變量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呈負相關顯著影響。第三,不同因素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的影響程度存在差異。就正相關影響而言,由強到弱影響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滿意度的因素依次為節約治理成本(X20)、促進治理便捷(X19)、因務工等外出時間(X5)、保護個人安全(X21)、有效改善治理(X18)、提供精準服務(X17)、村集體收入水平(X12)、利于全面參與(X16)、對村干部信任度(X14)、婚姻(X3)、上網熟練程度(X6)、教育程度(X4)、家庭人口數(X7)。就負相關影響而言,由強到弱影響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滿意度的因素依次為家庭主業(X8)、是否有常年住村的家庭成員(X10)、村民自治意識(X15)。
(二)對策建議
以提高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村民滿意度為切入點,圍繞進一步改進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工作以實現推進農村社區治理現代化之目標,筆者根據上述實證研究結論,聚焦村民的實際需求和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現狀,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1.建好人才隊伍,增強服務村民能力
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最終是靠人推動。人才是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建設最核心、最關鍵的因素。與傳統治理方式相比,治理信息化方式對農村社區工作人員的思維、知識、技能等提出了新要求。針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新要求,制定科學的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加大人才引進力度,加強隊伍教育培訓,造就一支數量足、素質高、能力強的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隊伍,以更好地推動村民自治和服務村民需求。首先,推動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工作隊伍發展壯大。一方面注重從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創業人員、本鄉本土大學畢業生、復員退伍軍人等群體中選拔村干部,建立村黨組織派出第一書記長效機制,選優配強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黨政領導班子;另一方面,通過本土人才回引、院校定向培養、青年干部掛職鍛煉、縣鄉統籌招聘等渠道,儲備一定數量的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后備干部;再一方面,充分利用高校、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建立校村合作實踐基地,開展社區志愿服務,為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工作隊伍注入新鮮血液。其次,加強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工作隊伍教育培訓。根據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和專業化的要求,加強對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幫助其樹立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理念,了解和掌握大數據、移動互聯、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技能,增強其運用信息化手段依法辦事、執行政策和服務村民的能力,以此建立一支作風優良、知識復合、能力突出的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工作隊伍。
2.優化平臺設計,更好切合村民特征
村民是各類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平臺的使用主體。依據“用戶至上”基本原則,堅持以村民為中心,廣泛聽取村民體驗表達與意見反饋,充分考慮村民的個體特征和實際需求,不斷優化平臺設計,是實現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平臺快速推廣使用和推進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的基本舉措。其一,設計清晰簡潔的界面,便于村民操作。優化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平臺設計應該充分考慮村民的信息技術能力,做到操作界面簡潔直觀,界面導航容易理解,各項功能一目了然,主動回應村民關切,使得村民無需過多培訓就能夠迅速利用平臺參與社區治理和獲得良好服務。其二,采用靈活多樣的形式,便于村民接受。優化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平臺設計應該充分考慮村民的多元化和個性化需求,采用門戶網站、移動APP、微信公眾號、終端查詢機、微信群、QQ群等多種平臺形式,并根據信息技術發展進行不斷創新,供村民自主選擇符合自身使用習慣的平臺形式以參與社區治理。其三,注重內容的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理解。優化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平臺設計應該充分考慮村民的文化教育水平,運用當地喜聞樂見的方言諺語、風土民情、民間典故等,采取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多種表達方式,促使村民理解社區治理的各項內容,實現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與自我管理。
3.加強鄉村信息設施建設,不斷優化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平臺
信息技術發展日新月異,一日千里。圍繞提升鄉村信息設施水平、全面整合鄉村信息資源、精準服務村民實際需求等方面,升級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平臺性能,是破除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發展不充分不平衡和實現村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其一,提升鄉村信息設施水平。推進城鄉信息化融合發展,加快農村寬帶通信網、移動互聯網、物聯網以及下一代互聯網發展,開發適應農村社區治理特點的信息終端、技術產品、APP軟件等,讓廣大村民“用得起、用得上、用得好”,使數據提取、移動交互和服務推送更為便利,使政府、社區與村民互動更暢通便捷,為提升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水平奠定設施基礎。其二,全面整合鄉村信息資源。注重法律規范與標準引領,全面整合條塊分割和零散分布的鄉村信息數據資源,突破信息數據的區域、部門和層級限制,提升農村社區治理數據信息的系統整合、分級管理、統籌利用和互認共享水平,有力助推農村社區治理中的信息整合應用、信息管理安全和服務價值提升。其三,精準服務村民實際需求。深入推動“互聯網+政務服務” 向農村延伸,持續完善“互聯網+村務信息”體系,不斷健全農村基層村民信息平臺,擴大農村社區公共服務種類和覆蓋面,實現信息發布、民情收集、議事協商、公共服務等村級事務線上運行,高效暢通社情民意,精準定位村民關切與需求,個性化推送服務和引導村民參與社區治理。
4.健全考評機制,凸顯村民主體地位
完善的評價機制,是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工作高效運行的重要保障。作為最重要的參與主體與最終的受益主體,村民對于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考評最有發言權。必須改變自上而下的考評體制,凸顯村民在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考評中的主體地位。其一,建立村民為主體的評價體系。堅持村民為主體的評價價值目標和村民“滿不滿意、高不高興、贊不贊成”的考評基本標準,建立健全由政府考評、第三方考評、自我考評、村民考評等構成的評價體系,以此考評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效果,針對村民需求與關切,抓緊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不斷提升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能力。其三,調動村民參與評價的積極性。將新型媒體便捷快速與易受關注的優勢和傳統媒體公信力與權威性的特點相結合,加強宣傳教育,調動廣大村民積極參與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應用與評價,擴大參與廣度,拓展參與深度,營造全民關心、支持、參與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建設的良好氛圍。其三,引導村民有序有效參與評價。信息化意味著“人人都是通訊社,個個都有麥克風”,在鼓勵村民廣泛參與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應用與評價的同時,必須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宣傳教育,引導村民依法依規表達自身訴求和客觀理性參與評價,構建一個天朗氣清、生態良好、良性互動的農村社區治理信息化空間。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信息化在農村社區治理中的運用效果評價及對策研究”(項目編號:15BGL196)
作者簡介:熊春林(1978-),湖南永州人,湖南農業大學副教授,博士,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農村社區治理,農村公共政策;李蓮(1998-),湖南臨湘人,湖南農業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農村社區治理;陶瓊(1998-),湖南綏寧人,湖南農業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農村社區治理。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口與社會》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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