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層治理中的“行為變異”,都是在一定的制度體制和組織邏輯中的“組織性行為”,雖然體現在特定的“個體干部”身上,但其背后的行為步驟和行為走向是其組織的“組織邏輯”,是他(她)在其組織制度中的“組織行為”?;鶎又卫碇械摹靶袨樽儺悺?,以基層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最為典型,并不斷地翻新花樣、屢治屢現,導致大量的體制空轉、資源空耗,不但產生極高的治理成本,也嚴重危害黨的執政根基。只有通過頂層設計的根本性制度改革,減少行政管理的權力層級,加強公共權力的民主化運行,賦予基層政府更多的權能,加大對基層組織的民主監督和民主評議,鞏固基層組織的自治化力量,才能使基層治理盡快走上法治化和民主化的軌道,這才是基層治理現代化的根本制度之路。
【關鍵詞】基層治理 行為變異 官僚主義
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之基礎,是政策落實之前沿,直接關涉國家治理的效能實現和執政黨的執政根基,在中華民族“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實現進程中十分重要。然而,在基層治理中,以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為典型的各種“行為變異”屢禁不止、病根難除。其實,基層治理中的“行為變異”,不論官僚主義行為,還是形式主義行為,包括基層干部的庸政懶政,都是在一定的制度體制和組織邏輯中的“組織性行為”,是在一定的制度性激勵結構和組織工作安排中表現出來的行為,雖然體現在特定的“個體干部”身上,但其背后的行為步驟和行為走向是其組織的“組織邏輯”,是不以個體干部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是他(她)在其組織制度中的“組織行為”。所以,對于基層治理中的“行為變異”,必須在制度體制——激勵結構——組織行為的分析邏輯中來加以揭示,只有從其背后的制度邏輯和組織邏輯中,才能深刻揭示“行為變異”的深層規定性,也只有理解“行為變異”的深層制度性限定,我們才能通過深層的制度性改革,從“治本”的意義上,對基層治理中的“行為變異”逐漸加以遏制和根除,否則我們將一再地落入“后人哀之而不鑒之”的治理循環。
為什么基層官僚主義病根難除、形式主義反復泛濫
官僚主義,其來有自,時有泛濫,中外難免。不論是封建莊園中的官僚主義、帝制專制中的官僚主義、還是現代科層制中的官僚主義,當代中國治理中的官僚主義,雖然其表現形態各式各樣,但其基本的行為特征還是長官意志、脫離實際、脫離群眾、命令主義等。
從制度性的體制邏輯和組織邏輯來看:第一,基層官僚主義與權力高度集中的體制緊密相關,可以說是權力高度集中體制的伴生物。權力高度集中,是我國體制的制度性優勢,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也是舉國體制的制度基礎。但在基層,不受制約和平衡的權力集中,加之權力運行的制度化法治化薄弱,權力高度集中在某一位“官僚”手中,往往會導致高高在上的權力任性和命令主義。這也是目前基層官僚主義難以根治的總根源。第二,基層官僚主義與壓力型體制緊密相關,可以說是壓力型體制的副產品。壓力型體制,是改革開放以來,各項黨政任務貫徹執行的基本體制機制,通過把項目任務層層分解、層層落實和層層檢查來保證任務貫徹執行。第三,基層官僚主義是其部門職權和職能下傳的表現和方式,各個上級職能部門,如縣級的組織部、宣傳部、農林局、環保局、衛健委等職能部門,把本該由其領導和部門負責的各種工程任務,通過壓力型體制的“條塊管理”,分解下傳到各個鄉鎮政府,同時把其領導的長官意志和部門指標進行下傳。第四,基層官僚主義與其權力運行的監督薄弱有關。由于基層官僚主義都是“有權者”的權力任性,下級組織和干部不敢監督也無法監督,更上級的組織有權監督,但由于“鞭長莫及”而監督不到位。第五,基層官僚主義是一種“組織行為”,官僚主義雖然體現在個別領導的意志和行為中,卻隱藏在其領導工作的組織行為中,是“領導”為了工作任務的完成而加以體現的,甚至往往把領導的官僚主義體現在各種紅頭文件和項目責任書中。
從制度關聯上看,官僚主義與形式主義緊密相關,上有官僚主義嚴重,下有形式主義泛濫,形式主義是應對官僚主義的無奈手段。第一,基層形式主義是壓力型體制下的“基層反應”,從中央、省級、市級、縣級到基層鄉鎮政府,上級的每一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都有權力和項目可以下傳給基層組織,同時都有權力到基層隨時檢查監督?;鶎诱畽嘈 ⑷松佟⑹露?,項目任務不堪重負,檢查監督應接不暇,要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從形式上“完成”上面交辦的各項任務,重壓之下的基層政府不得不以形式主義“匆忙應對”。第二,基層形式主義(工作)成為基層組織的“工作常態”,基層干部深陷形式主義工作泥潭而不能自拔,更不能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和走訪群眾。第三,基層形式主義工作往往是“組織行為”,個人無力抗拒而必須服從。
為什么“層層傳遞壓力和責任”成為基層工作機制
基層組織成為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等各種“行為變異”的重災區,與基層組織(縣鄉組織)開展工作的日常機制和權力運行機制相關。從體制層級來分,可以分為兩個層級,一個是上級各種組織與基層組織(縣級組織)的權力關系,從中央、省級、市級組織,各項政策和任務的落實和下傳,一般都是布置到縣級組織,縣級黨政組織作為治理一方的基層政權,承擔著本縣域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等各種責任。當然,中央的各部委、省、市級的各職能部門,也有權力直接深入基層鄉鎮,檢查監督本部門所負責工作的進度和質量,這也是鄉鎮政府迎接上級各個職能部門檢查之多的一個原因。
另一個是基層政權內部的工作機制,也就是縣—鄉鎮—村社的工作機制。縣級政府及其各個黨政職能部門,把接到的上級政府的各項任務和本級政府的規劃安排,再通過召開會議—分解任務—簽訂責任書這一程序,下傳到各個鄉鎮政府。鄉鎮政府最終成為各項項目任務的最后實施者和落實者。各種項目任務的責任書簽訂,其背后隱藏的是權力運轉的實現機制:一是通過層層加碼的項目責任書,把縣級職能部門的項目壓力下傳給鄉鎮政府,減少本部門的任務壓力,同時,也能保證其所負責的任務按期完成。二是通過層層加碼的項目責任書,把本部門所負責的項目,順著任務下傳的同時,“搭便車”式地下傳給鄉鎮政府。一旦項目完成中出現任何問題和責任事故,可以第一時間下查鄉鎮政府的組織責任。
為什么對基層的督查考核如此之多
面向基層組織的督查考核之多之頻繁,已經成為基層干部和群眾的最大煩惱,并且已經從黨政機關擴展到國企單位、事業單位和各級學校。那么,為什么各級組織熱衷于對下級組織的督查考核呢?這是由壓力型體制的“工作機制”所決定的:上級組織召開會議—分解任務量化指標—簽訂項目任務責任書—督查考核評比。無論哪一級組織,都面臨著督查考核下級組織,同時又被上級組織督查考核。所以,各級組織都“顯得很忙亂”,都在應付上級的督查考核,只不過“匆忙應對”式的形式主義和“行為變異”,在基層組織表現得更加集中和明顯。
對于上級組織而言,對下級組織布置完任務和簽訂好責任書之后,其部門自身的主要工作便只剩下“督查考核”。這對督查考核者有以下組織利益:其一,部門權力最大化,每一個組織部門都有其自身的職責和權力,在層層傳導壓力的體制下,各級組織普遍信奉“有為才有位”的權力邏輯,不斷擴張本部門的“管理權限”,制定不斷細化的“管理規則”,而這些規則規定的實施都需要不斷地督查考核。其二,部門利益最大化,督查考核者也面臨著自己上級組織的督查考核,而考核的內容也是“召開了多少會議,出臺了多少文件、開展了多少督查(對下級)、有多少數據臺賬”等,而這些考核成績是與本部門的獎金和福利,甚至與部門領導的升遷相掛鉤的。這也促成了各個職能部門競相開展“管理競賽”:規則越來越多、管理越來越細化。其三,把本部門的任務和責任下傳到下級組織,通過“屬地化管理”原則,把自身的部門職責,通過簽訂責任書,分解下傳到各個鄉鎮。一方面可以表明本部門的政治態度和執行有力,增加自己的考核成績;另一方面,一旦發生任務問題和事故,都可以追查基層鄉鎮的責任。
下級組織,作為被督查考核者:第一,沒有任何抗拒任務和督查的權利,因為無論哪一級的上級政府和其職能部門,都掌握著對基層組織的資源分配權和督查考核權,都直接關系到基層鄉鎮的政績和利益,甚至直接與個人的工資福利和晉升前途相關。第二,基層鄉鎮是眾多督查考核的“匯集點”。一個基層鄉鎮一年接待幾百個督查考核組、填報幾百項數據臺賬,出現眾多的形式主義“行為變異”,也似乎是“情理之中”的事了。第三,由于任何督查考核,都直接關系到基層鄉鎮的組織政績和干部利益,因此,“表面上完成”“數據上完成”“材料上完成”“注水式完成”“造假式完成”等“對策”必然出現。同時,也造成了鄉鎮政府把任務和責任進一步“下卸”到村社自治組織的趨勢,形成日益嚴重的自治組織“行政化傾向”。
為什么基層干部最容易出現“行為變異”現象
外界壓力越大,物體越容易變形,人亦如此。基層干部作為任務落實的最前沿,矛盾問題的第一線,處于“上下夾擊”的尷尬夾層。近年來,基層干部面臨的主要壓力包括任務繁多、迎檢頻繁、權力有限、資源不足、無奈“背鍋”、角色紊亂、前景無望、有怨無聲、疲于應付等。但基層干部作為一個最大的“干部群體”,其內部各層所受的壓力也各有不同,這與其各自的“仕途預期”和“行為激勵”有關。
鄉鎮主要領導,包括鄉鎮書記、鄉鎮長、副書記、副鄉鎮長,由于現任的主要領導,大部分都是由縣直機關或本縣外鄉鎮調任過來,如果年輕有為,有很大的晉升空間,則會對鄉鎮工作拼命努力。同時,這些年輕領導干部,也會對本鄉鎮的其他干部施加很大的任務壓力,以期本鄉鎮工作在考核評級中取得最好的成績(很多基層考核實行“末位淘汰”的懲罰機制)。雖然主要領導也是負重前行,但為了把本鄉鎮的各項工作和任務都做到“完美完成”,則往往造成很多“面子工程”“政績工程”,甚至出現各種形式主義的“應付造假”。鄉鎮的一般干部,特別是年齡偏大、晉升無望的干部,則往往是“忙于應付”“被動工作”,甚至“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這也是基層干部中普遍存在“庸政懶政”的原因,其“激勵機制”不足是被動應付工作的制度原因。鄉鎮中的新晉干部和大學生選調生,如果是本地的年輕干部,并發現自己還有很大的晉升前景,則會積極工作。如果是外地來的大學生,在本鄉鎮無親無故,也沒有多少晉升前景,則更多地把現任工作當作臨時性“跳板”,在短期內通過“考研”或“辭職”離開基層。這是目前基層年輕干部隊伍不穩定的根源。村社(行政村和社區)干部,作為自治組織的成員,本應該代表本自治組織的利益和意見。但由于目前不斷下延的“行政化”趨勢,對村社干部的管理和考評,基本上實行與對鄉鎮干部一樣的標準,并直接與村社干部的工資福利掛鉤。村社干部也都忙于各種填表、收集資料和報送材料等工作。
基層治理中的“行為變異”,以基層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最為典型,并不斷地翻新花樣、屢治屢現,導致了大量的體制空轉和資源空耗,不但引發極高的治理成本,也嚴重危害黨的執政根基。只有通過頂層設計的根本性制度改革,減少行政管理的權力層級,加強公共權力的民主化運行,賦予基層政府更多權能,加大對基層組織的民主監督和民主評議,鞏固基層組織的自治化力量,開放社會輿論和社會組織的監督渠道,才能使基層治理盡快走上法治化和民主化的軌道,這才是基層治理現代化的根本制度之路。
【注:本文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創新工程重大科研規劃項目“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研究”(項目編號:2019ZDGH014)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首席研究員、博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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