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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津:村民是否主動參與村治的三大邏輯及其背后關系結構

[ 作者:劉津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2-12-23 錄入:王惠敏 ]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村民的參與村治的行動存在矛盾性,即:對村內某些公共事務消極應付,但對某些事務又積極參與。為何同一村民在面對不同的村治事務時會表現出不同的行動態度?農村治理組織問題以及村民自身原因,在村民做出行動決策時都同時存在,但為何在行動上卻會出現積極與消極的差異?筆者認為,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可以做進一步的思考。其一,表面上看到的村民兩種差異明顯的行動態度具有一致的行動邏輯;其二,村民基于這些行動邏輯參與村治事務,這會與農村治理組織形成某種關系結構;其三,此關系結構會對未來的農村治理帶來影響。

一、村民行動上的三大邏輯

一般情況下,當村治事務具有外部性時(正外部性或負外部性),單個的村民或家庭難以很好地處理,就會出現村民集體行動的問題。村民是理性的,傾向參與于已有利的事務,并積極地規避有害于自身的事務。農村治理組織及其相關的工作人員、村民代表也是如此,他們都是“經濟人”。基于調研資料的總結和思考,在此分析三類村民參與村治的行動邏輯:利益最大化邏輯、合法性邏輯以及道義性邏輯。

1.利益最大化邏輯

人類的行動都是具有目的性的。村民采取的行動的主要影響因素有行動的最低激勵點以及參與村內事務所分享到的收益。每個村民參與村內事務的行動最低激勵點并不相同,現實中對其產生主要影響的因素有:村民所在地區的工資水平,工作的強度,村內事務參與的密度,參與村內事務的預期收益。

村民參與村內事務所分享到的收益并不是均勻的。村民參與村內事務分享到的收益可能為零,也可能大于零,其主要的影響因素有:第一,村內事務的受益群體。村內事務并不一定需要村內的所有村民都參與,事務的參與度需要根據事務本身的性質來判斷,“誰受益,誰參與,誰負責”。第二,村民對村內事務的預期。如果村民預期參與村內事務的收益是不確定的,村民很難判斷參與村內事務是否有收益以及可以獲得多大的收益。第三,村內事務組織者的個人信譽。

2.合法性邏輯

“合法性”中的“法”不僅包括法律,還包括了道德、事務處理的基本規則,以及村民基于對村內事務的普遍看法而形成的認同。認同在形成過程中既受到法律、道德和社會發展的影響,也受到農村社會中的情理影響。第一,行動需要符合國家正式的法律規定。第二,行動需要符合村內事務處理的基本原則,否則行動會面臨“合法性危機”。第三,行動需要符合村民的普遍認同。村民在決定是否參與村內事務時,村內形成的普遍認同對村民決策的影響有時是決定性的,這是村民行為的一種重要約束機制。

3.道義性邏輯

社會道義可以理解為社會道德與社會正義,社會道義是人們的一種行為規范,同時也是一種判斷標準。社會道義是直接與人類利益相聯系的,但是它又不局限于利益,具有超利益性。首先,社會道義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并且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人們對于社會道義的認識會發生變化,不同歷史時期的社會道義不同,不同國家的社會道義也存在差異。其次,社會道義產生于人與人之間的利益互動過程中,當人與人之間出現利益競爭,才產生相關規范。利益是人類行動的目的,但利益的獲得受規則約束,如果人們的行為無法滿足大家普遍認可的規則,那么很可能行動受阻甚至失敗。最后,社會道義具有超利益性,不局限于單一的利益上,它雖然是通過利益上的競爭形成的,但是它的作用會影響到人類的其他方面的行為,也即是說,在長期的利益互動過程中,人們形成了一種何為“好的行動”或者“最起碼應該如何”的觀念,這種觀念作為一種共同的判斷標準或者規范得到了執行。

道義邏輯要求村民的行動至少滿足村民們的“底線”,符合“最起碼應該如何”的要求。村民在參與村內事務時如果僅以利益最大化的標準來決定是否參與,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參與,村民就容易面臨社會道義的問題。當村民A的行動突破了村民們的底線,村民就會集體自發地對這種“極端行為”進行懲罰。主要的懲罰方式是“孤立”、不合作、阻礙A參與集體福利的分享等。當A的行動試探但未突破底線時,村內會產生公共輿論對這種“邊緣性的行為”進行監督。如果A的行動完全符合村民們的社會道義要求,那么A的行動一般不會受到村民們的反對,即使有反對,很大程度是私人之間的利益沖突,而不是社會道義上的沖突。

如今,農村社會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人口流失、老齡化、經濟發展動力弱等,農村社會中形成的社會道義也處于不斷地變化當中。人口流動會帶來外部社會的信息、文化和新知識,這些是村莊原先很少接觸到的。新知識、信息、文化等的流入會重塑人們的認識,逐漸形成新的認同,這對村莊原有的社會道義形成了挑戰。人口老齡化和青壯人口流失導致村內約束力量減弱,進而導致社會道義的規范效果減弱,會加速社會道義的重構步伐。此外,村莊外來人口對村內的風俗習慣、人情世故不熟,也不清楚村內特有的道義規則,因此容易對村莊的社會道義存量形成沖擊。

4.三種行動邏輯的調和

村民行動中的利益最大化邏輯(R邏輯)、合法性邏輯(F邏輯)以及道義性邏輯(M邏輯)之間有時候會出現沖突,那么村民是如何調和的?一般情況下,F邏輯和M邏輯要先于R邏輯,F邏輯和M邏輯之間是一種互補的關系,F邏輯是一種強約束,而M邏輯是一種弱約束。在現實社會中,也會出現R邏輯先于F邏輯和M邏輯的現象。

(1)根據村內事務的性質決定邏輯的優先性

村內事務具有外部性(正外部性或負外部性),但有些情況下,外部性并不會涉及所有村民。一種情況是,村內事務只涉及部分村民,村民的行動邏輯R會發揮主導作用。另一種情況是,事務雖然涉及所有村民,但是村民沒有能力采取行動或者外部性已經超出了村莊的范圍。此時,村民的行動決策仍然是R邏輯優先的。例如空氣污染、水污染或跨村的道路橋梁的修建等。還有一種情況是,事務雖然只涉及部分的村民,但事務是與人文關懷有關的,例如,村內老人的關愛、殘疾人的照護以及孤兒等弱勢群體的幫扶等。雖然這些村內事務并不是每個村民都有能力提供幫助,事務的解決也具有自愿的性質,但是村民參與體現的是F邏輯和M邏輯。此時,R邏輯的主要貢獻在于創新幫扶模式上。

當村民事務涉及全體村民的時候,例如前文提到的村民選舉和疫情防控,村民優先考慮的是R邏輯,隨后考慮的才是F邏輯和M邏輯。

(2)根據參與群體的類型決定行動邏輯

村內不同的人群會組成特定類型的集體組織,為特定的利益服務。這些特定類型的組織包含的人群有各自的利益追求,但由于某種共同的利益而集合在一起,因此,在參與村內活動時,村民需要根據群體的主要特征來決定具體的行動。假設村內有群體G1、群體G2和剩余人群組成的群體G3,G1和G2在村內的發展思路有較大的分歧,而G3則在兩種發展思路上觀望。當村內事務需要三個群體參與時,屬于G1和G2群體的村民容易做出選擇,因為他們的立場較為明確,而G3群體的村民則較難做出選擇。G3屬于村內事務行動的中間群體,G1和G2都會選擇爭取G3群體的支持。此時,G3群體首先考慮的是事務本身是否符合F邏輯和M邏輯,這是他們行動的基礎。但是,最終起決定作用的邏輯還是R邏輯,在排除F邏輯和M邏輯的問題之后,是否有足夠的收益激勵G3群體成了行動參與的關鍵。

如果在村內選舉中,G1和G2可以代表競爭對手,G3則是他們需要爭取的選民。如果G1和G2都承諾能夠給G3帶來諸多的收益,但是G3根據之前的選舉結果發現,G1和G2的承諾水分太大,可信度不高。村級自治組織已經行政化,并且將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了完成上級交代的任務上,G3群體也會發現這樣的選舉結果對自己的利益影響也不大。因此,G3群體會對選舉本身不太有興趣,即使G1和G2群體會采取措施吸引G3的注意。這也提醒基層治理組織和部門需要注意“塔西佗陷阱”。

(3)歷史因素對村民的行動邏輯選擇的影響

人是社會性的,因此人需要聚集生活在一起,通過分工與合作獲得更多的生活資料。人也是歷史性的,因此人也會通過歷史經驗判斷當前事務或者人群的狀況。如果村民對村內事務長期缺少關注,缺乏參與的動力,那么,這種行動態度會長期遺傳下來,使得村民對村內事務的參與鎖定在一個穩定的狀態。此外,村民事務的組織方如果缺乏信譽,并且村民之間的信任程度不高,村民參與村內事務的動力也不強。例如Banfield研究的Montegrano村,長期的壓迫使得村民對集體事務的組織者缺乏信任,他們只關心短期的最大化利益,整個村的村民難以組織起來進行村內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相反,如果村內事務的組織者長期以來能夠獲得村民的認可,村民之間的信任存量較高,村內集體事務的組織和推進就會相對簡單得多。

三種邏輯的調和看似復雜,但對于村民來說,快速作出行動決策并不難,因為很多行動的決策具有路徑依賴的性質。所以,村內事務的參與和處理方式會鎖定在某種狀態,逐漸成為村民與農村治理組織互動的固定模式。

二、“強管理-弱互動”關系結構的形成與鎖定

前已述及,村民的R邏輯、F邏輯和M邏輯在參與村治事務的過程中可以實現調和,但是這種調和過程受到歷史和現實因素的影響。在特定的歷史和現實因素的作用下,三種行動邏輯促成了村民與基層治理組織之間形成特定的互動關系結構,筆者根據調查資料將村級治理組織與村民參與村內事務時的關系描述為“強管理-弱互動”,而這種特定的關系結構可以解釋村民參與村治事務中的矛盾性行動。

“強管理-弱互動”的含義是:村級治理組織重視組織本身的管理功能,重視農村治理組織對村民行為、農村風貌以及農村建設等方面事務的管理,而相對忽略了對村民意見的關注、對村民自愿參與的組織以及農村治理組織自身的契約性。

1.村民與村治組織的關系結構的形成

改革開放后,農村發生的主要改革帶來農村治理組織與政府關系的變化。農村治理組織主要由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理事會等組成,其主要功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并協助政府部門完成相關工作。但是,在實際運行中,農村治理組織逐漸將工作的主要任務轉變為服務政府部門以及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農村治理組織早期的主要工作有收取農業稅、抓農村的計劃生育、收取其他附加費用等。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推進以及農業稅的取消,農村基層治理組織的主要工作基本取消。尤其是2006年農村取消稅費后,實行村財鄉管,由于沒有集體經濟,大部分村失去了自己的收入來源,其治理能力被大幅度削弱。隨著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國家逐漸重視農村、農業、農民問題,提出要“城市反哺農村”“先富帶后富”,尤其是2017年提出“鄉村振興”戰略后,國家向農村投入了大量的資源,大量的社會資本也隨之進入農村。但是,農村治理組織由于缺乏治理資源導致的治理能力弱化問題,對于流入農村的資源以及國家對農村治理提出的更高要求、安排的更多任務,存在承接困難。農村治理組織需要在短時間內實現人員觀念、發展思路的轉變,提升工作人員的能力。

從改革歷程來看,農村治理的任務與國家發展戰略有著密切的關系。“農村支持城市”時,農村作為資源的輸出地,農村治理組織受到重視,治理能力在此主要指完成政府下達的各項任務的能力。當農村作為資源輸出地的地位減弱后,農村治理組織的治理能力則變弱。當國家的發展需要農村提供支持的時候,農村再一次受到重視,農村治理組織又獲得了國家資源的支持,治理能力有變強的趨勢。以此來看,農村治理組織將完成國家下達的任務作為重點,對村民主要以管理為主,服務意識尚處于起步階段。

農村稅費改革以前,治理組織可以從收繳的費用中提留一部分自用,這部分資金為村級治理組織運行提供了支持。農村治理組織的工作人員此時并不完全代表本村村民的利益,他們作為 “盈利型經紀人”,將農村的資源作為經營的基礎,通過收取稅費、出租土地、引進企業等手段獲取額外收入。有時為了實現自己收益的最大化,村級治理組織可以和外來企業合謀,讓農民出讓土地或者做出讓步。在此歷史過程中,村民從屬于國家的發展戰略,農村治理組織與村民的互動也基本圍繞國家戰略引發的諸多事務展開。

從關系結構形成的歷史因素中可以看到,農村治理組織長久以來將上級的任務作為工作的中心,逐漸模糊了村級治理組織的原有職能,工作范圍也隨著上級部門任務的派發而出現了擴大,并且村民也自覺地將農村治理組織視為上級政府部門的派出機構。村級治理組織出現了忽視村民合理需求的問題。在農村事務的處理上,農村治理組織傾向于自身的利益,并且有機會通過自由裁量權為自己謀利。在農村治理組織與村民之間欠缺有效的溝通機制和監督機制,不利于轉變村民對農村治理組織形成的歷史看法。因此,相較于基層治理組織及其上級部門的治理能力,村民回應基層治理組織的能力、反映自身需求的能力、自發組織處理村治事務等能力均處于弱勢。這種農村治理組織與村民長期互動形成的關系結構就是“強管理-弱互動”,這種關系結構逐漸呈現出穩定狀態,其原因是:基層治理組織的治理能力還在不斷增強,并且希望通過不斷增強的治理能力回應上級部門下派的任務,村民作為村治事務的被動接受者的角色也被加強,村民回應基層治理組織的能力則不斷弱化。

2.關系結構鎖定帶來的治理困境

“強管理-弱互動”關系結構的鎖定,帶來了農村治理制度建設和農村公共服務供給的困境。具體來說有:其一,制度是博弈的結果,是一種勢力上的均衡狀態,這種均衡狀態并不一定能夠體現制度的公平性。在鎖定狀態的關系結構中,村民的利益沒有得到很好的尊重,村民的意見也沒有能夠通過治理組織體現出來。這樣的制度建設與“治理”的內涵不太吻合,也與“大治理”的發展趨勢不吻合。希望帶有這些特征的制度能夠激勵村民參與到村治事務中,是不太現實的。因此,農村治理組織與村民參與的關系結構出現困境,進而走向了鎖定狀態。

其二,農村公共服務供給的本意是滿足村民對基本公共服務的需求,推動城鄉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助力共同富裕的實現。但是,在鎖定狀態的關系結構中,村民對于農村治理組織本身存在有限的信任狀態,村民參與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的積極性難以調動,最后只能政府大包大攬,交易成本高。

其三,農村治理組織行政化后,以上級任務為工作重心的狀態會進一步加劇關系結構的固化。評價農村治理組織的成績不能停留在“經濟增長”層面。

其四,鎖定的關系結構會與村民原有的認識相互作用,使村民形成對農村治理組織的固定看法,且有進入死循環的可能。這種困境使得基層政府部門需要時刻警惕“塔西佗陷阱”的出現。

困境的破解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第一,給予村治制度體系由下至上構建的空間,鼓勵村民參與制度體系構建。第二,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需要分類對待、分級推進。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可以提高村民的整體福利水平,但是,不同性質的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形式可以多樣,并且也不需要在所有地區都均勻鋪開。需要村民付費的,或者需要村民付出勞動的,都可以在供給過程中與村民協商。可以引進外部資本與政府合作的項目,可以在符合政策規定的范圍內,積極地展開合作。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企業可以單獨供給的基本公共服務,基層治理組織做好相關服務即可。這種參與基層治理的方式,可以發揮各種力量的比較優勢,提高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效率,同時也實現了基層治理組織的“減負”。第三,以村民的實際獲得為標準來評價政策效果。保護村民現有的合法利益是政策實施獲得村民認可的前提,涉及村民合法利益的政策措施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見,并且需要遵守現有的法律法規。經濟增長是評價政策效果的指標之一,但經濟增長的意義在于為村民謀利益,增強村民的幸福感。第四,以政策實施的實際效果贏得村民的信任。

三、結語

產生“強管理-弱互動”式關系結構的基礎是村民的利益最大化邏輯、合法性邏輯以及道義性邏輯,這三種邏輯的實踐在歷史和現實因素的作用下會出現差異。“強管理-弱互動”式的關系結構能夠解釋村民在參與村治事務中的矛盾性行為。這種關系結構的存在不利于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也不利于農村的治理制度建設。為破解這種關系結構鎖定所帶來的農村治理困境,農村治理組織需要轉變治理理念,以村民的實際獲得為標準來評價治理效果、以扎實的制度實施來保障村民現有的利益存量、以發展的眼光來看待農村的治理實踐。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博士后;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5期;原文標題為:《村民參與村治的行動邏輯及關系結構困境》,本文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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