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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無治理不成共同體:政治學的視角

[ 作者:徐勇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4-09-05 錄入:王惠敏 ]

共同體是19世紀以來現代社會科學中使用的一個高頻詞匯,它反映了個體與整體的關系及變化。共同體是由共同的客觀條件、主觀意識并通過治理形成的穩定的人群結合。人類社會沿著社會分工和社會組織兩條路徑演化。社會分工、社會差異、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寓于社會組織之中,并內在地要求通過治理加以調整和處理,因此,只有通過治理才能形成穩定的共同體。傳統的共同體更多受客觀條件制約,治理旨在強化整體和抑制個體。現代社會以個體為基礎,更多受主觀意識的影響,需要通過有效治理將個體化、單體化的“你、我、他”聯結為共同性的“我們”,實現活力與秩序的有機統一,因而對治理的要求更高。人生而屬于共同體,但又無不需要治理。

共同體是19世紀以來現代社會科學中使用的一個高頻詞匯,它反映了個體與整體的關系及變化,政治學不能熟視無睹,更要有所作為。黨的十九大和二十大報告都提出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將治理與共同體關聯起來,是黨的創新理論的重要發展,也為政治學研究提供了廣闊空間。共同體強調分化和差異中的共同性,既是一種實態,更是一種理想;既是自然形成的,更是人為構建的,其中都包含著治理的功能。總之,無治理不成共同體。

一、共同體理論研究的政治學缺位

共同體作為一個分析性概念,內含著個體與整體的關系,強調分化和差異中的共同性,是對一定范圍的社會實體,如家庭、部落、公社、村落、社區等特性的一種抽象概括。共同體作為一個學術概念,關注的是通過什么紐帶和機制將不同的人結合在一起,共同行動、共同生活,形成具有一致性、協調性和穩定性的行動單位。共同體作為一個描述性概念,被人們從不同角度加以定義,已有定義達百種之多。通過對已有概念的考察,本文認為,共同體是由一定范圍內共同的客觀條件、主觀意識并通過治理形成的穩定的人群結合。它包括三個要素:客觀條件、主觀意識、治理。

共同體是一個非常古老的概念,一開始便與政治學相關。早在古希臘時期,亞里士多德便使用過共同體概念。他認為人最早成長和生活于家庭及由各個家庭結合的村坊這樣的自然成長的共同體中,之后才形成由若干村坊結合的城邦。“城邦[雖在發生程序上后于個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則先于個人和家庭。就本性來說,全體必然先于部分”。城邦是社會進化的產物,也是人類生存的客觀條件,并由這種客觀條件決定了人的城邦意識。“人類自然是趨向于城邦生活的動物(人類在本性上,也正是一個政治動物)。”但無論是家庭,還是城邦,都需要治理。家庭有人,有財產,有家務,因此需要“治家”。城邦比家庭更高級,也更復雜,因此更需要治理。由此就有了專門研究城邦治理的《政治學》,目的是如何將城邦公民聯合起來,共同創造美好生活。

近代西方面臨著在四分五裂的基礎上建立現代國家的問題,思想家們正是運用共同體概念來回答這一問題。比較典型的是經由契約結合而成的政治共同體。這種因契約而結合的共同體顯然不是自然而然能夠形成的,而是需要構建一整套治理體系,包括反映公意的公共機構及其運行等。

19世紀,隨著人類社會由傳統向現代的全面轉型,研究人類社會的性質、變化及其規律成為主要議題。思想家們從不同角度運用共同體的概念研究這一議題,共同體成為一種界定社會形態的關系性概念,正如馬克思將社會分為人的依賴關系和物的依賴關系兩種社會形態,梅因將社會分為身份社會與契約社會,韋伯將統治社會分為傳統型與法理型一樣。

馬克思主要從個體與整體的財產關系的角度研究共同體,提出了以游牧等遷徙為生存方式的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體;以定居為生存方式并把土地當作共同體財產,具有血緣、語言、習慣等共同性要素的小共同體;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并存的共同體;以勞動的個人,即自給自足的公社成員為基礎、作為語言、血統等等的共同體。馬克思主要是從人類生存的客觀條件,特別是從生產方式的角度理解共同體,這種共同體主要是一種微觀的社會組織單位。馬克思雖然也用共同體的概念界定宏觀的整體社會,提出“虛幻的共同體”和“真實的共同體”,但具體論述較少。

將共同體作為一個專門概念研究人類社會的是德國社會學家滕尼斯,他的《共同體與社會》一書成為共同體理論的奠基之作。他用傳統與現代的二分法,將人類社會結合關系形態分為“共同體”與“社會”,認為“共同體是持久的、真實的共同生活,社會卻只是一種短暫的、表面的共同生活”。滕尼斯既注重客觀條件,又注重主觀意識。他認為共同體與以土地為核心的物質條件相關,社會則與永不停止流動的貨幣相關。共同體在于“共同領會”和“默認一致”,而社會則在于“選擇意志”。

德國社會學家韋伯在滕尼斯的基礎上,從行動者的角度將客觀條件與主觀意識結合起來作出進一步闡述,指出:“如果并且只要社會行動———無論是個別情況、一般情況還是純粹類型———的取向是基于各方同屬的主觀感情,這種社會關系就可以叫作‘共同體’(Vergemeinschaftung)關系”。與馬克思和滕尼斯注重共同體的實體性相比,韋伯關注共同的主觀感情和共同體的動態性意義。他特別強調:“絕不是說存在著共同的素質、共同的處境和共同的表現模式就意味著會存在共同體的社會關系。”

20世紀以來,現代社會日益分裂,一方面是人群的高度分化和個體化,甚至原子化;另一方面是人們相互聯系更加緊密,面臨的共同性問題愈來愈多,迫切需要通過共同體將分化分散的人群整合起來。共同體理論再次進入思想界,并將共同體涵義給予了擴展。鮑曼從“在一個不確定的世界中尋找安全”的角度對共同體理論的復興作了具有想象力的描述。在他看來,共同體所傳遞的所有含義都預示著快樂。共同體是一個溫馨的地方,一個溫暖而又舒適的場所。它可以遮風避雨,給人以安全感,不像外面危機四伏。在共同體內,人們相互依靠對方,相互幫助,不像外面相互敵對,殘酷無情。“我們懷念共同體是因為我們懷念安全感,安全感是幸福生活的至關重要的品質。”共同體不僅僅是作為實體,更是作為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是以此將人們整合起來的一種思想理念。如安德森認為,民族“是一種想象的政治共同體”。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提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華民族共同體”“社會治理共同體”等,都包括通過共同行動達成共同目標的意蘊。

自19世紀以來,共同體理論有了很大進展,不同學科從不同層面給予了論述,相對而言,政治學在這一領域卻沒有太大作為,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人們主要是通過共同體概念分析人類社會,屬于社會層面的范疇。“社會學家通常認為,傳統意義上的共同體指一種基于小團體、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組織。”馬克思所關注的是由所有制決定的社會形態,滕尼斯的《共同體與社會》一書的副標題是“純粹社會學的基本概念”,而韋伯則從社會關系與社會行動的角度使用共同體概念。因此,經典的共同體理論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是對社會實體特性的高度概括。20世紀以來的共同體理論也主要在于對一種社會結合的描述和期待。總之,經典的共同體理論著重于共同體形成的外部條件和一般原理,尚沒有深入到共同體內部分析其內在要素及其矛盾。滕尼斯強調共同體的“默認一致”,但沒有進一步論證這種“默認一致”是如何發生的,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又將如何?共同體理論都強調在個體與整體的關系中整體大于或優于個體,但這種關系是自動形成的嗎?共同體理論都注重客觀條件和主觀意識,但主客觀能夠自動達成一致嗎?家庭這種與生俱來的共同體為何也會發生破裂,兄弟這種與生俱來的共同體關系為何也會“反目成仇”而成為敵對關系?共同體強調將個別的“你、我、他”結合為具有共同性的“我們”,但這種結合能夠自然發生嗎?這都是社會層面的共同體理論所難以回答的。要回答這一問題,只能將治理引入共同體研究中來,而這正是以治理為主要對象的政治學的用武之處。

二、將治理帶入共同體的依據:社會演化

從共同體的經典論述看,基本都是對共同體特征的描述,是一種抽象的理想形態。“共同體一詞源自拉丁文com(意為‘共同、聯合’)和unus(表示數字一、獨體),本身蘊含著個體與集體、獨體與聯合、溝通與差異等內涵。”共同體是一種關系性而不是實體性的概念,是人類社會組織的載體,而不是置于人類社會之外的抽象物。共同體強調同質性和共同性,是與異質性和差異性相對而言的。從具有共同體特征的社會實體看,我們便會發現其中存在著差異,并會因為差異而產生矛盾和沖突,只有通過治理達成一致和協調,獲得穩定的秩序,才能形成具有共同性和穩定性的共同體。為此,我們需要從人類社會演化的角度,將治理帶入共同體的研究中。

人類社會的演化一直沿著兩條路徑進行:一是社會分工,一是社會組織。這兩條路徑都指向并要求治理。

(一)社會分工的路徑

社會分工是各種勞動的社會劃分及其獨立化和專門化。人類社會起初因為性別、天賦、需要、偶然性因素等造成自然性分工。“分工是純粹自然產生的;它只存在于兩性之間。”社會大分工從產業分工開始,包括畜牧業和農業、農業和手工業相分離以及商業的出現,之后的分工愈來愈復雜,愈來愈高級,包括簡單勞動和復雜勞動等。分工是生產力發展的動因和標志,并會帶來社會關系的變化。

社會分化是指在社會分工的條件下因為人們對資源等因素的占有不同形成不同的人群。“分工使精神活動和物質活動、享受和勞動、生產和消費由不同的個人來分擔這種情況不僅成為可能,而且成為現實”。社會分化意味著從社會整體中分別出不同地位、不同功能的人及人群,包括勞心者/勞力者、窮人/富人等。

社會差異是指個體和群體在經濟、社會、文化、生活等方面表現出的不同性。起初是男女差異,隨著社會的分工,帶來了更廣泛意義上的個體和群體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既有客觀條件,也包含主觀意識,最根本的是利益和價值觀念的差異。正是差異將人分為不同的個體和群體。物以類聚,人以群分,社會愈發展,差異性愈大。

社會矛盾是因為個體與群體之間因為利益和價值的差異而產生的對立和沖突。社會分工和社會差異會引起社會合作和協助,也會引起社會競爭和對立,并造成社會矛盾。“隨著分工的發展也產生了單個人的利益或單個家庭的利益與所有互相交往的個人的共同利益之間的矛盾”。社會分工和社會差異帶來個體和群體之間的矛盾。同時,社會矛盾具有不同性質和不同層級,當社會矛盾達到一定階段便會產生社會對抗。

社會秩序是社會獲得動態平衡穩定的狀態,以使社會能夠延續,而社會矛盾和沖突則會造成社會的持續性受到影響。社會秩序起初是自然獲得,之后則通過人為的活動達成一致性、協調性和穩定性。這種人為的活動起初主要是社會的自我調節,當社會矛盾和沖突達到一定程度而社會難以自我調節時便產生了具有強制性的公共權力,以將沖突控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圍內,從而就有了國家和國家對社會的治理。

人類社會是在矛盾運動過程中產生和發展的,有矛盾便需要通過治理加以解決。

(二)社會組織的路徑

社會分工是人類社會進步的起點,社會分工的事實便說明了它不是孤立的單個人的行為,而是社會的和群體的行為。人生不能無群,人需要“以群的聯合力量和集體行動來彌補個體自衛能力的不足”。人“不僅是一種合群的動物,而且是只有在社會中才能獨立的動物”。人的行動要通過社會組織進行,而組織形式受歷史條件的制約。人類組織的基本單位是一個由整體到個體的運動過程。馬克思指出:“我們越往前追溯歷史,個人,從而也是進行生產的個人,就越表現為不獨立,從屬于一個較大的整體:最初還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擴大成為氏族的家庭中;后來是在由氏族間的沖突和融合而產生的各種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紀,……社會聯系的各種形式,對個人說來,才表現為只是達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現為外在的必然性”。可見,馬克思研究人類組織的歷史與邏輯的基本起點是獨立的個人。在人類由整體到個體的運動過程中,便產生了相應的社會組織形式。

共同體是人類社會組織的初始狀態,是通過一定社會關系將不同的人聯結為一個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觀念,并以共同性為本位的群體。這個群體具有明確的物理、社會和心理邊界,以將此群體與彼群體區別開來。人們以群體為組織和行動單位,單個人在群體之中并依附于群體,而不是在群體之外并獨立于群體。

人類社會的原始或初始狀態是“自然形成的共同體。家庭和擴大成為部落的家庭,或通過家庭之間互相通婚[而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聯合”。這是共同體的初始形態,是人類社會自然進化的結果,即“天然的共同體”。由初始共同體進一步發展為兩類共同體:一是未分化的共同體。由于財產為共同體所有,“每一個單個的人,只有作為這個共同體的一個肢體,作為這個共同體的成員,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四肢不能離開身體,單個人缺乏獨立自主的意識。二是低分化的共同體。因為家庭和財產私有,社會具有一定程度的分化,家庭和個人具有一定的獨立自主性,但仍然從屬于家庭和更大范圍的村落等群體。如家庭為同居共財的組織,單個人不能無家,單家獨戶無法完成全部生活活動,而需要依靠村落等更大范圍群體的支持。

在以農業為基礎的社會里,“共同性是在極狹小的范圍內實現的”。隨著商業從農業的分離,特別是工業和城市的發展,個人離開原生家庭和村落,進入更大范圍的社會。這種社會以獨立的個人為行動單位,單個人通過自己的勞動與社會交換獲得生活資料,社會成為由獨立的個人組成的整體,人們基于獨立的個人利益與意志與外界發生聯系。“‘市民社會’這一用語是在18世紀產生的,當時財產關系已經擺脫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紀的共同體。”

獨立的個性是社會高度分化的產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獨立的個人因利益而結合,這只是機械的結合而不是有機的結合,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為物與物的關系所掩蓋,充滿著陌生、分離、對立、矛盾和沖突。“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的這種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國家這種與實際的單個利益和全體利益相脫離的獨立形式,同時采取虛幻的共同體的形式”。人們需要在高度分化的基礎上構建共同體,將獨立的個人聯合起來。這種聯合是基于個人自由意愿的聯合,是“真正的共同體”,“在真正的共同體的條件下,各個人在自己的聯合中并通過這種聯合獲得自己的自由”。

人類社會的兩條演化路徑不是分立并列進行的,而是相互融合一體發展的。人類社會從沒有分工分化的“原始群”出發,是由整體到個體的演化過程。由分工引起的社會分化、社會差異、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寓于社會演化及其共同體的形成之中。整體性愈強,共同性愈強;個體性愈強,共同性愈弱。整體性愈強,社會分化、社會差異、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愈弱;個體性愈強,社會分化、社會差異、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愈強。共同體是描述,也是處理和調整個體與整體關系的產物,而這種處理和調整,便意味著治理。社會分化程度愈低,共同體的自然屬性愈高;社會分化程度愈高,則愈需要通過人為的治理構建共同體。只有將治理帶入共同體的研究和構建中,我們才能深刻理解共同體這一充滿美好想象的目標并進而通過有效治理使之成為現實。

三、治理與共同體的形成:一般趨勢

治理包括但不限于統治、管理,是權力主體通過一定方式和手段解決問題、處理矛盾、調整關系,達到一定目的的行為總和。與共同體一樣,治理的涵義也非常豐富,人們可以從不同維度加以界定。但從人類社會演化的角度看,治理是一個具有特定功能的概念,其功能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整合,即通過一定方式將分散的個體或群體聯結為一個能夠共同行動的整體;二是處理,即通過一定方式滿足共同需求,解決問題、矛盾和沖突,從而實現一定的理想狀態。中國的“大禹治水”能夠充分表達治理的基本含義。大禹得以將眾多人組織在一起,共同解決水患問題,滿足人們對水利的需求,顯然需要借助特殊的力量,這種特殊的力量便是權力。因此,治理的核心要素是權力及其相應的一系列規則、依據、手段、方式等。以權力為核心的治理又可以根據其對象和內容加以分類,如治家、治國、治社會;經濟事務、生活事務、文化事務、社會事務、政治事務的治理等。治理的最終目的是獲得具有一致性、協調性和穩定性的秩序,這一秩序的重要載體便是共同體。人生而屬于共同體,但又無不需要治理。換言之,治理有效便會結成共同體,治理失效便會造成共同體的解體和散落。

共同體的經典理論雖然沒有使用治理的概念,但其中都蘊含著治理的論述。

人類的初始狀態是一個沒有社會分化的自然形成的共同體,但氏族群體也是由一個個單個的人組成的,存在共同行動和公共事務,也需要通過治理達成一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引述了大量的文獻談論氏族群體的治理,包括:氏族通過議事會選舉酋長和決定重大事務;同氏族人必須互相援助、保護;“一切爭端和糾紛,都由當事人的全體即氏族或部落來解決,或者由各個氏族相互解決;血族復仇僅僅當做一種極端的、很少應用的威脅手段”。原始社會治理的總體特點是:“一切問題,都由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這說明,原始社會也存在需要解決的問題,解決、調整、當事人、習俗等都屬于治理的范疇。

在馬克思看來,原始氏族部落是天然的共同體,當人類定居下來,就形成了以土地為基礎的共同體。這種共同體是以土地財產為村社共同所有,“共同體是實體,而個人則只不過是實體的附屬物,或者是實體的純粹天然的組成部分”。但是,村社共同體與“天然的共同體”不同,在村社內部,“單個的人則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獨立地在分配給他的份地上從事勞動”,由此便產生了個體家庭與村社整體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需要通過人為的方式加以調整,調整的主體分別是家庭和村社首領。除此之外,因為土地的村社所有,各個村社之間有物理、社會和心理邊界,以將此村社和彼村社區別開來,并會產生矛盾和沖突,甚至爭斗,從而需要運用村社整體的力量加以解決,而調整和解決都屬于治理的范疇。筆者曾于2015年發起和推動了“深度中國調查”,調查中發現云南許多地方還保留著古老的村社形態,村社對內和對外都需要通過村社首領協調行動,因此存在治理,只是這種治理主要是依靠村社內部的力量。正如恩格斯所說,“公共權力可能極其微小,幾乎是若有若無的”。

隨著人類定居下來,“土地是一個大實驗場,是一個武庫,既提供勞動資料,又提供勞動材料,還提供共同體居住的地方,即共同體的基礎”。正因為如此,“一個共同體所遭遇的困難,只能是由其他共同體引起的,后者或是先已占領了土地,或是到這個共同體已占領的土地上來騷擾”。保護財產的戰爭成為生存的條件,并因為戰爭產生出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出現公社財產和私有財產兩種財產,社會分化為不同的人群,并需要相應的治理調整和穩固財產關系。由此,為確定財產所有者資格并保護財產性質的羅馬法得以發明出來。“之所以是羅馬人,也只是因為他在一部分羅馬土地上享有這樣的主權。”“私法是與私有制同時從自然形成的共同體的解體過程中發展起來的。”私法便屬于治理手段。

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又有新的發展,這種所有制以勞動的個人,即自給自足的公社成員為基礎,“每一個單獨的家庭就是一個經濟整體,它本身單獨地構成一個獨立的生產中心(工業只是婦女的家庭副業等等)”。“公社也只是存在于公社成員每次集會的形式中,雖然他們的自在的統一體體現在他們的家世淵源、語言、共同的過去和歷史等等當中。”在這種所有制形式下,共同體更多的只是一種外部形式,社會進一步由整體公社向個體家庭分離,因為私有財產造成的社會差異、對立、矛盾和沖突更為突出。在這一基礎上產生出通過公社成員集會的方式加以治理。隨著矛盾的突出,在公社成員集會基礎上演變出莊園法庭,制定和依據習慣法加以治理,而莊園領主可以發揮較大的影響力。

通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演化過程來看,治理與社會分化及共同體變化相關。社會分化程度愈低,共同體的實體化程度愈高,治理的功能愈簡單。在天然的共同體中,治理主要依靠歷來的習俗。隨著社會分化,共同體之間及共同體內部不斷出現差異、矛盾和沖突,僅僅依靠習俗已遠遠不夠了,由此就出現了習慣法甚至成文法。在社會分化程度很低的公社,公共權力若有若無;而隨著社會分化程度愈來愈高,運用公共權力進行治理的特點也愈發突出。在中國,先秦時期的生產方式具有共同財產共同勞動的村社制特征,主要依靠村社內部自我調整。隨著秦王朝時的“分家立戶”,個體家庭成為財產、勞動和稅賦單位,共同體的載體主要是家戶。除了家戶自我治理以外,作為公共機構的國家還介入其中,“戶”本身便是國家對“家”的治理表征。

現代社會之前盡管存在不同程度的社會分化、對立、矛盾和沖突,但社會組織的主要載體仍然是共同體,原因在于共同體是以土地為基礎的,土地是人們的基本生存條件。土地的重要特點是非流動性,因此人們只能依賴土地及其土地上的人,形成人的依賴關系。“人的依賴關系(起初完全是自然發生的),是最初的社會形態,在這種形態下,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窄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在這種條件下,人們只能以共同體的方式存在,離開了土地為基礎的共同體,人們不僅缺乏基本的生活資料,而且缺乏基本的人身保護。“這些個人只是作為一般化的個人隸屬于這種共同體,只是由于他們還處在本階級的生存條件下才隸屬于這種共同體”。但是,隨著私有財產和社會分化的出現,共同體愈來愈需要通過治理加以穩固。

因此,在人的依賴關系下,治理的主要目的便是強化共同性和鞏固共同體,通過確立和穩固由個人固定不變的身份構成的社會關系,以克服由社會分化造成的差異、對立、矛盾和沖突,從而將沖突控制在共同體的秩序范圍之內。滕尼斯指出:“共同體的法施加于人的‘奴役’首先意味著個體依附于整體的一種方式,比如說一個人依戀著家,即使這種方式毋寧說是消極的(仿佛個體是被占有的物品那樣),而非積極的(正如個體是他的生命的自主承載者)”。由于特殊的地理條件,印度和俄羅斯的村社制一直保留到19世紀。在印度,土地為村社所有,村社是納稅單位,形成村社共同體的經濟基礎。盡管村社的共同經濟基礎較為牢固,但仍然需要通過習慣、習慣法等方式加以治理。梅因指出:“印度的村莊共同體自身就是土地法的淵源,……這個法律限定了該群體中各個部分相互間的關系、群體自身和政府間的關系、與其他村莊共同體間的關系,以及與宣稱對共同體擁有權利的那些人之間的關系”。俄羅斯的村社有一系列抑制分化和個體化并強化整體性和共同性的機制,包括土地公有基礎上的土地定期重分、村社共同習俗和規則、村社的共同精神和活動等等。“村社在力求按圣經的戒律安排生活。……當上述原則得到充分體現時,就會產生Ф.滕尼斯所定義的理想共同體,而當上述原則得不到任何重視時,便會產生社會。”在中國,通過家長、家產、家規、家教、家訓等一系列手段,維系和鞏固家庭共同體。不僅如此,國家還以法律、行政的手段強化家庭整體。費正清因此評價說,“中國是家庭制度的堅強堡壘”。由同一血緣關系的若干家庭構成的宗族,則通過族長、族產、族規、族譜、宗族活動等維系和鞏固宗族共同體,國家政權往往會默認宗族共同體對其成員的嚴厲懲戒。在我國,“通過家譜、族譜保留至今的家法族規數以萬計”。顯然,國家為將沖突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圍內,一定得借助于共同體,將分化分散分裂的人群整合為一體,構成國家治理的基礎性秩序。

當然,治理作為鞏固共同體的手段,其功效總是有限的,生產力發展畢竟是具有決定性的因素。恩格斯對造成原始共同體解體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包括生產力發展、戰爭、貨幣經濟等因素造成的社會分化、對立、矛盾和沖突。隨著人類定居,個體家庭在成為經濟單位后,同時也“已經成為一種力量,并且以威脅的姿態起來與氏族對抗了”。“由子女繼承財產的父權制,促進了財產積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變成一種與氏族對立的力量”。個體家庭和私有制的出現必然造成原始共同體的解體,但共同體無論怎樣解體和變化,都會重新形成新的共同體,原因就在于土地是共同體的基礎,在以土地為核心的物質條件下,人們通過共同體的方式存續更能獲得安全感和穩定感,而國家也會借助共同體推進社會整合,實現社會重建。

只是隨著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工業生產方式的來臨,才從根本上改變了人類社會的生存方式和組織方式。工業作為繼以土地為基礎的農業之后出現的第二大產業,不僅創造了巨大的物質財富,而且改變了人們的組織方式。工業化推動著城市化,將眾多鄉村人口集聚到新興的城市,使原來不得不依附于土地的人們流動到城市,造成土地共同體的解體。更重要的是,與工業化相伴的市場化從根本上改變了社會關系:作為自然人的個人成為行動主體,人們依靠自己的勞動與市場交換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資料,形成了人的獨立性。人們不是與特定的土地及其對象發生交換,而是與開放的社會進行交換。“商品交換是在共同體的盡頭,在它們與別的共同體或其成員接觸的地方開始的。但是物一旦對外成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們在共同體內部生活中也成為商品。”商品經濟造成了一個與土地共同體完全不同的現代社會。與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形成的小共同體不同,現代社會是開放的、流動的、變動的,構成社會的個人是獨立的。馬克思因此指出:“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態,在這種形態下,才形成普遍的社會物質變換,全面的關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體系”。

四、將治理帶入共同體研究的當下意義

共同體是一個古老的概念。經典的共同體理論力圖以共同體的概念將自然經濟的傳統社會與市場經濟的現代社會區別開來。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社會造成了高度的社會分化,社會的基本單位不再是家庭、部落、村社等具有整體性的單位,而是獨立的個人。只是這種獨立的個人是通過市場交換獲得獨立性的。市場交換一方面通過市場紐帶將不同的人聯結為一體,另一方面聯結為一體的個人有自己獨立的利益和價值,從而產生新的且更為突出的社會差異、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在共同體里,盡管存在著各種分離的因素,但人們保持著結合,社會則與之相反,雖然其中存在著種種結合的因素,人們卻保持著分離。……在這個地方,每個人都只是為了自己,并且每個人都處于同所有人對立的緊張狀態。”顯然,這種社會不是理想的社會。隨著社會的個體化甚至原子化,共同體這一古老的概念重新回到人們的視野,人們要求并期待在差異中獲得和構建“共同性”。只是在個體化社會基礎上構建共同體更為困難,也更需要有效的治理,因為傳統社會的共同體主要是受客觀條件所限,土地將人們局限于以土地為基礎的共同體中,盡管這種共同體的生活不是理想的生活,人們也不得不如此。在現代社會,人們通過與市場交換獲得生活資料,交換對象是可以選擇的。人們的主觀意識對人的支配性愈來愈強,而每個人主觀意識的差異性和變動性很大,因此要將具有不同意識的人整合為一體,形成相對穩定的共同體,必須借助于有效的治理。

從人類社會演化的一般趨勢看,人類社會愈往前追溯,共同體愈受制于客觀條件,人的依賴性愈強,治理的功能愈弱;愈往后,共同體愈受制于主觀意識,人的獨立性愈強,治理的功能愈突出,難度愈大,要求愈高。在人類早期,人們不得不依存于“自然形成的共同體”,“個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動上始終是無條件服從的”。傳統的治理以抑制個體、維系整體為目的。現代治理在個體基礎上凝聚共識、求同存異,共同構建“我們”這一“自由人的聯合體”。

我國當前正處于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偉大變革之中。一方面,現代化推進傳統農業社會的變革,與傳統農業社會相關的共同體價值迅速流失;另一方面,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市場化理念深刻影響著人們的生活世界,社會的個體化、差異化、原子化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矛盾和沖突增加。面對這樣一個充滿活力而又充滿矛盾的現代社會,必須推進社會治理,并通過有效的社會治理將社會分化出的“你、我、他”凝聚成為具有共同性的“我們”。這種共同性的構建不是否定和抑制獨立的個人,而是建立在激發所有人積極性的基礎之上,從而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穩固的基礎性秩序。習近平總書記在談到社會治理時指出:“一個現代化的社會,應該既充滿活力又擁有良好秩序,呈現出活力和秩序有機統一。”而要將各自有獨立利益和價值的個體性的“你、我、他”變為具有共同性的“我們”,實現活力和秩序的有機統一,顯然比歷史上的共同體的形成困難得多。為此,我國提出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只有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才能構建美好的社會共同體。這種共同體不是簡單的歷史形成的,而是發揮所有人的主觀能動性建成的。如何激發所有人的能動性,讓“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理想目標變為現實,需要一系列的體制、機制和方式加以治理。有效的治理成為共同體構建的必要條件。治理也以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價值與共同體關聯在一起。

無治理不成共同體!

作者系華中師范大學政治學部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理論學刊》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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