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把握農村集體的本質,可從成員的農民性、成員的社區性、成員的平等性、是否經營集體“三資”、是否被政策賦予共同富裕的價值目標以及是否能夠幫助政府實施社會治理六個標準,對比不同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的制度特征,以從中尋找當代農村集體的制度核心。
由附表可知,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具有的特征主要有兩個,負載共同富裕的價值目標和幫助政府實施社會治理。另外兩個重合度比較高的特征是成員的農民性和成員的平等性。
農民集體穩定
保障整體社會秩序
如果在土地制度、國家、市場和社區四維框架中理解和思考農民集體的前途,那么國家是決定性的變量,甚至可以認為社會主義的農民集體是國家的作品,但其前途最終取決于其對社會發展的意義。在接下來的時期中,農民集體的積極意義可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是憲法規定的,在法理上不能更改,但其實際內涵卻具有較大靈活性。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僅對新中國成立后30年的國家政權建設和農業經濟發展,對改革開放30年的工業化和城鎮化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土地財政逐漸淡化之后,土地集體所有制繼續助力國家政權的鞏固、農業經濟的發展并助推工業化與城鎮化。但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即中國當下的小農經濟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的小農經濟,而不是私有制下的小農經濟。通常所認為的小農經濟可以讓進城農民有退路,其實這個退路在法律上是通過土地集體所有制來實現的。
農地經營權和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正在得到強化,但若處理不當,這種制度設計產生的社會風險也會從農民集體向政府部門集中。或者說,盡管有中央政策的規定,但地方與基層政府以及相關金融部門是否真的愿意承擔相關風險還有待觀望。
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為農民集體注入新的生命力。新型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中介性組織,幫助小農對接大市場,解決土地、集體資產、資金和農產品進入市場的難題。其中,集體資產股份合作社不僅有助于農民集體的資產資本化,還有助于確定集體成員資格和社區成員資格之間的關系。更關鍵的問題在于土地、資金和生產之間的關系,其中又有兩對基本的關系:產業化發展與合作化發展的關系以及綜合性合作與專業性合作之間的關系。
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戰略起步于1995年,迄今剛好20周年,因此具有反思的必要。在這個戰略起步階段,它對于保障需求快速增長的城市供給、助推農業的市場化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當糧食作物安全形勢不容樂觀、經濟作物和畜牧業農產品過剩時,這種用國家財政支持企業競爭的制度便需進行改革。很多人認為,產業化與合作社的發展不矛盾,廣義地說,合作社的發展也是農業產業化的內容,在概念的解釋上是可以的,但在實際政策扶持過程中,更多的資金被投入農業企業而非合作社。如果這種局面得不到改善,那么合作社也只有在名不副實的狀態中畸變,并逐漸失去新型農民集體的內涵。另一個相關問題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是要發展為綜合性組織還是專業性組織,當前我們主要發展的是專業性組織。這個問題很復雜,注重專業性的路徑有它的道理,尤其是專業合作在制度設計上比較簡單。但是,這個路徑導致社區性的土地股份合作、資金互助合作與農業生產合作之間的脫節,反過來使得單項的合作難以生存,且各種自發的綜合性合作組織也得不到這個政策的扶持,難以生存。
農民集體是維系社區生存發展的重要保障。隨著人口流動的增加,集體與社區成員出現了分離,社區常住人口未必是集體成員。農民集體的成員原來是通過戶籍制度確定的,本社區的農業戶籍人口一般就是集體成員。隨著城鄉戶籍制度的改革,很多地方取消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戶籍劃分,集體成員資格的確定就更為徹底地交給了集體。集體成員資格與社區成員資格的界限更加模糊,致使本來虛弱的基層民主制度在處理居民切身利益的問題上面臨嚴峻考驗。
這個問題表面上看是兩種“私”之間的關系,也即集體成員之間與社區成員之間的關系,但背后是兩種“公”的關系。集體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社區的和諧穩定也是一種公共目標,這兩種目標如何協調?實際上,集體的“公”看上去是一種“小公”,是特定人群的利益,集體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往往以“麻煩制造者”的面目出現;而社區的公是“大公”,事關一方平安。在發達地區,位于農民集體范圍內的新社區是助推農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容器,具有歷史的和道德的合理性。所以,我們會看到在社區占用集體的資源進行治理時,是得到基層和地方政府支持的。因此,這兩種公共性將來是否會混成一體,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提高制度反省能力
保障農民集體發展
很多學者傾向于認為農民集體的前途將取決于它的歷史合理性,因此能否允許農民集體按照自己的邏輯展開就成為一個問題。事實上,農民集體產生于國家的宏觀政治安排,在改革開放前后一度獲得了較多自主權利,但現在它更多地受到科層組織的限制??茖咏M織的運作有它獨特的邏輯,農民集體的邏輯只是這種體制運轉需考慮的諸因素之一,其歷史合理性首先要經過科層組織工具合理性的過濾。
比如,就土地制度來說,國家法律強調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但科層組織卻未必有利于集體所有制。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將交易管理權從農民集體提升到縣一級土地管理部門,這樣是否會發生管理權對于所有權的取代?如果發生這樣的取代,那么就需將問題上升到政治層面才能得到糾正。就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的生命力而言,農業產業化政策的出現是政治考量的結果,它在復雜的科層組織運作下獲得實踐形態。就集體與社區的關系來說,這是一個新問題,似乎還沒有進入國家政治考慮的視野。它將何去何從,將主要取決于地方政府和基層政府的探索。地方和基層的制度創新能力是好的,但問題在于農民集體在這種創新過程中能否展示出自己的合理性。
國家的頂層設計往往只能框定農民集體相關制度的大框架,這些制度的實際內涵卻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充實,而在這個過程中,科層組織對其產生較大的影響。如果科層組織的制度反省能力和自我糾正能力是有效的,那么制度的合理性水平就會比較高,否則,農民集體制度的前途就會充滿不確定性。
(作者單位:華東理工大學中國城鄉發展研究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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