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湖北南山市禁止機動三輪車的交警執法為例,在深度調研的基礎上,嘗試對一類執法不嚴現象做出解釋。為避免激烈沖突及其帶來的社會壓力和行政壓力,交警往往進行彈性執法:根據情勢選擇嚴格執法、折扣執法或一線棄權。執法彈性格局的塑造,緣于執法權在時空上的非均質分布、民眾偏好差異因素的介入,以及執法者與執法對象之間的協商。客觀存在的社會群體利益矛盾、尚難容納多元利益訴求的法律系統、執法對象激發的社會話語壓力、青睞變通權宜的法律文化,都在具體場景中推動彈性執法。彈性執法有著消極的法治后果,且面臨諸多風險。相關探討或印證了轉型期中國社會和法治實踐的復雜性,并對創新社會治理、推進依法治國有所啟示。
[關鍵詞]依法治國;彈性執法;執法不嚴;社會壓力
一、問題與進路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之一;十八屆四中全會又指出,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然而,“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是其主要表現之一。[1]“干凈透明的執法能力”是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維度和表征,[2]因此,理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的機制和原因,進而提高執法能力,是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較普遍地存在于基層社會。以違法建設查處為例,執法者發現違建行為時,建筑物往往已經成形,如果嚴格執法,就應當強制拆除建筑物,而這會遭遇激烈抵制,引發社會“不和諧”。雖然政府可以組織人力強制執法,但不可能總是“興師動眾”。久而久之,與違法建設相伴的執法不嚴就成為常態。再如殯葬管理,最初強制推行火葬時,一旦發現有人土葬,政府就組織隊伍下鄉執法——扒開墳墓當場火化。但由于執法阻力太大——被激怒的死者親屬找政府鬧事,“一陣風”過后,地方政府不再嚴格執法,土葬依然盛行。而這類回避激烈矛盾的執法不嚴現象,[3]往往在基層管理者的默許、放任甚至肯定下發生。這類執法中,執法對象大多經濟能力有限、社會資源缺乏,很難從制度渠道或私人渠道對執法者施加影響,容易以執法沖突為形式表達利益訴求;如果要嚴格執法,執法者很難僅僅通過口頭要求來實現,而必須采取強制措施,如此一來,就可能引發激烈矛盾,帶來社會風險。
目前,國內已有一些關于執法不嚴現象的研究,它們可以分為兩種視角。一是對執法行為進行成本—效益分析,認為“執法不嚴”是執法成本過高的必然選擇,[4]這主要借鑒了西方的執法經濟學理論,用成本作為衡量執法行為的關鍵因素,[5]用委托—代理來比擬執法者(代理人)與法律(委托人)的關系。[6]二是對執法過程進行行動策略分析,[7]這可能受到了西方街頭官僚理論的啟發,[8]將執法者置于其受制約的場景下考察。這兩種視角都著重分析執法者的行為傾向,將執法行為視作執法者的理性選擇。前者對社會結構和執法者作了形式性預設,在形式模型的基礎上分析執法行為,雖然簡明卻缺乏經驗性,容易低估社會環境和社會關系的復雜性。而后者在具體案例中考察執法者的“理性選擇”,具有一定經驗性,但對國情、社會狀況、行政體制等對具體執法的影響,關注和把握還不夠。
既有視角難以有效解釋本文關注的回避激烈矛盾的執法不嚴現象。它們難以解釋基層管理者(委托人/管理官僚)為何會放任、默許甚至肯定基層執法者(代理人/街頭官僚)的瀆職行為;未能洞悉執法行為及其具體場景與宏觀社會系統的相互作用和復雜關系。本文力圖尋求新的解釋視角,不局限于執法者的行為傾向,更注重社會系統與執法行為的復雜關系。第一,從社會系統層面分析執法不嚴現象,除了關注微觀上的行動策略,還關注宏觀社會系統對行動者的限制和影響,以及微觀個體行動如何導致宏觀上普遍性的“執法不嚴”現象。[9]第二,關注執法行為在社會系統中的作用和后果。為了回避激烈矛盾,執法者與執法對象進行協商,根據具體情勢采取不同執法行為,這種執法不嚴被本文稱為彈性執法。它緩和了緊張關系,維護了社會和諧的表象,這是基層管理者放任彈性執法的“秘密”,也是解釋回避激烈矛盾的執法不嚴現象的關鍵要點,但它卻帶來了消極的法治后果。
本文將以湖北省南山市[10]的禁止非法機動三輪車(“麻木”[11])的執法為例,對回避激烈矛盾的執法不嚴現象展開分析。這類執法不嚴表現為彈性執法,它在交警“禁麻”執法中體現得非常鮮明,因為交警“禁麻”執法所遇阻力和矛盾具有典型性,其執法模式具有日常性,較為穩定,便于觀察。除了湖北省南山市外,筆者還觀察了成都、長沙、南昌、淮安及湖北省的武漢、荊州、天門、仙桃、麻城、赤壁等多個城市的“禁麻”實踐,交警的執法模式大都類似。“禁麻”執法個案的研究,其目的在于分析普遍執法模式的機制,即“以個案來展示影響一定社會內部之運動變化的因素、張力、機制與邏輯”[12]。個案本身是個別的,但通過個案揭示出的事物運行機制卻帶有相當程度的普遍性。
2007年4月,湖北省南山市依法開展禁止非法機動三輪車(“麻木”)的運動,半個多月就取得較大成效。“禁麻”運動兩個月后,“麻木”載客現象重新出現,此時,針對“麻木”的執法主要由交警負責。交警需要面對三個問題:(1)載貨“麻木”載人;(2)載貨“麻木”在禁行路段行駛;(3)“麻木”無證駕駛。據“麻木”車主們估計,全市可能有200多輛違法載客的載貨“麻木”(“禁麻”前有1400多輛),車主大多是50歲以上的下崗工人和進城農民。
筆者從2007年4月—2014年7月多次在南山市調研“禁麻”執法問題。除了查閱政府公文、匯報材料、統計資料外,還對相關人群進行深度訪談,訪談對象主要包括某交警中隊的干部和執勤交警、在市區運營的“麻木”車主、在市區非法運營的單輪出租摩托車(“摩的”)車主和普通市民。
二、交警執法的空間實踐
交警的執法空間主要在街頭,這與辦公室、服務窗口、社區等工作空間有所差別。[13]工作空間的性質無疑會影響交警的行動,它是形塑彈性執法的重要因素。街頭空間兼具流動性和陌生性,喧囂而雜亂的環境蘊藏著種種風險,交警往往對此缺乏足夠的控制力。“麻木”車主成為交警的執法對象是被動、不情愿的,這種關系模式蘊含了潛在的對立和沖突。交警必須保持足夠的敏感和警惕,根據具體情勢執法。執法過程中尤需清楚自己與執法對象的力量對比,稍有不慎,不僅難以有效執法,還可能使公權力“蒙羞”,甚至威脅自身安全。順利執法需要快速控制執法現場,并根據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策略,其核心是在有力控制現場、保證執法過程順利、有效執法、保障人身安全等要素中保持平衡。因此,交警擁有選擇執法的對象、依據、強度、方式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權。
街頭空間也是“麻木”車主施展“戰術”[14]的舞臺。當違法行為被發現時,多數車主的本能反應是加速逃離,佯裝沒有看見交警的手勢。如果車主判斷難以逃脫,往往會給交警“陪笑臉”,上來敬煙、道歉,請求“高抬貴手”。當這些戰術無效時,“麻木”車主會轉而抵制。在經營持續不好,又要面對嚴厲處罰時,“麻木”車主容易強硬抵制,且年老的車主很容易成功。在訪談中,60歲的老王頗為得意地講述其戰術經驗:
我這輛無證“麻木”載客跑了幾年,現在交警看見我都會假裝沒看見。因為要是“看見”我,就不好不來執法,但對我執法等于自找麻煩。只要我堅持住,不讓交警取走鑰匙,交警就根本沒有辦法。我們這些老家伙,他們不敢動手,要是推搡一下,摔一跤,他們麻煩就大了。
最早有一次,交警攔車,我看跑不開,就停下來,趴在麻木上假裝休息,跟交警僵持。后來,有個交警拿我說笑話,我趁機發作:“老子跟你爸一樣的年齡,你怎么說話的!”“老子有高血壓,氣病了跟你沒完!”其他交警見狀都來好言相勸。罵完后我繼續趴在麻木上,過了一會便將“麻木”開走,交警只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后來,不少人學會了我這一套,交警就不找我們老頭的麻煩了。
年輕交警面對年長違法者時,除了身上能代表公共權力的制服,并沒有更多可以調用的資源,最終只能向老王這樣的抵制者讓步。違法車主“戰術”的奏效,與街頭空間多主體(交警、多個違法車主、圍觀群眾)面對面的互動場景密切相關。當若干個體面對面在場時,彼此的行為會產生交互影響。[15]交警執法過程中,車主的不合作態度很容易在街頭引起關注,群眾圍觀會減弱車主違法的不道德感,幾乎所有的受訪車主都承認,“人多的時候膽子更大”。隨機訪談中,有4位車主講述了抵制執法的經歷,其情節比較類似:他們與交警的初步互動行為得到了同伙和圍觀群眾的支持,進而“挺身而出”,用民生話語調侃、指責交警(如“中央出的是民生政策,你們行的讓人沒飯吃的政策”),調動圍觀群眾的情緒,形成有利的現場輿論氛圍,迫使交警“放過年邁的老頭”。
多人違法和群眾圍觀的場景,對交警的執法“策略”構成制約。街頭空間的陌生性增加了執法工作的信息搜集難度,其流動性容易消弭執法的強度,圍觀群眾則增加了事情發展演變的風險和變數。圍觀群眾具有參與的可能性,在特定機緣下可能轉化為利益無涉的當事人。街頭聚集的多是無證攤販、流動人口和底層市民,涉官、涉警的矛盾容易激起關注,得到的輿論聚焦,成為社會不滿的發泄口。在群眾的注視下,交警的不當言行尤其容易促使矛盾升級、執法現場失控,使小問題演變為群體性事件。“街頭是城市中最重要和最經常為各階層人所使用的公共空間,任何事情發生在街頭都會造成比其他地方更為轟動的效應。”[16]
由于街頭執法不斷遭到抵制,而處理起來成本大、收益低,同時,“麻木”車主并不主動挑釁交警,于是,執法者與執法對象達成默契,形成了時空控制權分割策略:只要不在重要的街道和路口,不在正式的上班時間,交警就不主動向非法運營的“麻木”執法。交警的策略表明其權力在時間和空間中的分布是非均質的,這反襯了“麻木”車主戰術的有效性。
時空控制權分割策略涉及交警的不作為,即所謂的“一線棄權”:由于工作環境危險而緊張,理性的執法者往往會巧妙地逃避“一線”,放棄法定職責。[17]對“麻木”的執法需要時間、精力,還容易造成沖突、糾紛、錯誤和傷害。如果缺乏強有力的監督,交警基于自身利益考慮極有可能“一線棄權”。然而,若一線棄權成為慣性,消極后果不斷累積,最終會被市民發現。市民會因“麻木”影響交通、噪音擾民、污染環境而不滿,或在地方網絡論壇中抱怨,或直接給地方報紙“爆料”。南山市晚報幾乎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麻木”違法運營的相關消息,甚至有時會指責交警。交警大隊通常因此投入更多的警力開展“運動式執法”[18],這就對“麻木”車主構成更大的威懾,增加其抵制執法的成本。
警力增強也存在風險,一旦“麻木”車主抵制,社會影響會更大,而且,可能促使“麻木”車主團結起來進行抵制。正是基于這種擔心,交警的策略并不是利用強大警力在街頭強制執法,而是實現執法空間的轉移,即將違法運營的“麻木”拖帶到交警中隊大院,然后再具體執法。拖帶過程可能遇到一些抵制,但只要不是有組織的,交警憑借強大警力都可以妥善處理。對于車主而言,僅因交警拖帶“麻木”就進行組織性抵制的話,就等于在收益不確定的情況下投入巨大成本。事實上,2007年“禁麻”運動結束后,第一次運動式執法中被拖帶到交警中隊的多數“麻木”,所受的懲罰并不嚴重:為載人而安置的拖車頂棚被強制拆除,車主被罰款50到200元。
執法空間的轉移對提高執法效度意義重大,交警的執法場所從“街頭空間”轉移到“窗口空間”,其策略更容易實現,而車主的戰術則受到極大限制。在中隊大院,“麻木”被扣,車主焦急。而交警在知識和信息上占據絕對優勢,對執法過程享有支配權,控制著事情的節奏和進程;可以要求“麻木”車主在特定時間按照規定到特定窗口繳納罰款,或在非工作時間將車主關在門外。“麻木”車主更像是被控制者,緊張、焦慮、壓抑、無奈油然而生,并因缺乏經驗和信息而笨手笨腳。中隊大院中,托人“打招呼”成為“麻木”車主“以退為進”的辦法。絕大多數“招呼”并不會減輕執法力度,但通過“打招呼”,車主仿佛與交警有了私下的關系聯結,從而愿意接受執法方案。
但執法空間的轉移并沒有顯著改善執法狀況,仍然很難對“麻木”車主嚴格執法。如果嚴格依法,過期服役的“麻木”應當被強制報廢,無證運行的“黑麻木”應當被取締。但現實中卻很少如此。2008年5月,區交警中隊曾開展過一次執法運動,將37輛載客的貨載“麻木”拖帶到中隊大院,最終只強制報廢其中兩輛非常破舊的(價值不會高于罰款額),強制拆除35輛“麻木”的車篷和車座。即便如此,一次偶然事件進一步惡化了交警的執法環境。2010年5月的一天,交警中隊將“麻木”強制拖帶到中隊大院的過程中,一名老年車主在大院里猝死,病因大概是腦溢血或心臟病。死者家屬拒絕法醫鑒定,發動多人圍堵交警中隊,眾多“麻木”車主也前去“支援”。最后,交警中隊賠償12萬元息事寧人。此后,交警執法力度更不如從前,用一些“麻木”車主的話說,“自那以后,開麻木安寧多了”。因此,通過運動實現執法空間轉移,其效度有限,并沒有改變彈性執法的基本構架。
三、執法呈現彈性格局的緣由
無論是在街頭還是窗口空間,執法所面臨的社會壓力及其帶來的行政壓力都直接作用于交警的執法行為。這些壓力包括執法目標的規定,被目標決定的執法者利益、行動規則,執法的場景,執法可供利用的資源等。在這些限制和影響下,交警執法難以不折不扣地實施法律,只能最大限度的維持一個彈性格局,在其中實現與執法對象的關系平衡和協商,維護“時空控制權”分割的穩定可控秩序,并根據情勢在嚴格執法、折扣執法、一線棄權等選項中作出選擇。
彈性執法不同于常態執法。從執法過程和手段來看,常態執法以法律為根據,具有強制性,由執法機關單方面的認識、認定、動機、目的作為行動前提,對相關法律關系具有主導權;而彈性執法中,執法者與執法對象溝通、交流,經過討價還價甚至斗爭,綜合權衡后采取執法行為。從目標和后果看,常態執法是貫徹實施法律,對法律所確立的權利和利益格局予以確認并保障實現;而彈性執法中,執法者與執法對象進行協商:執法對象的一些法外利益訴求被納入考慮范圍,執法者在緩和緊張關系、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勢選擇執法行為。執法呈現彈性格局,有多方面的緣由:
第一,執法權在時空上的非均質分布,為“麻木”車主施展“戰術”提供了機會。交警的執法行為只限于工作時間,而“麻木”的經營可以不受時間限制。交警管制交通的重點區域主要是車流大的核心路口和干線;老城區巷道縱橫、道路狹窄,汽車進出不便,不是交警管制交通的重點區域,卻是“麻木”運營的重點區域。因此,“麻木”的運營很容易突破交警執法權的時空限制,這是“時空控制權”分割的前提,也是彈性執法的基礎。交警對城市道路和街頭的支配在時空上不可能是全面宰制的,在時空邊緣地帶的支配往往只是象征性的,很難不受到“麻木”車主的“戰術”干擾。最終,執法者不得不與執法對象保持微妙的平衡,為彈性執法留下了一定空間。
第二,民眾偏好差異因素的介入,使交警在執法過程中必須慎用強制措施。執法是具有權威性的活動,當遇到障礙時,執法者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在執法過程中,執法者與民眾有多種關系模式。通常的嚴格執法時,執法者與執法對象處于對立狀態,但能得到圍觀群眾道義或行動上的支持。因接受賄賂或畏懼權勢而執法不嚴時,執法者與執法對象處于同一戰壕,而與民眾處于對立狀態。交警與民眾的關系與上述關系模式都不同:交警與“麻木”車主關系對立,還要面對偏好差異、態度迥異的民眾。基于生活水平和社會需求的差異,不同群體之間的偏好差異在所難免。
在南山市,1990年左右,街頭開始出現“麻木”,車主多是殘疾人,受政府照顧取得運營證;1994年后,開始有下崗工人加入“麻木”車主隊伍,也取得了運營證。這一時期,城區的快速擴展尚未開始,城市居住、工業、商業等功能分區不明顯,市民經濟收入的差距也不大,人們的生活和工作都集中在狹小的老城區。城區尚未開通公共汽車,出租車數量也極少,人們享受著“麻木”帶來的交通便利,對交通安全、環境污染等問題尚不敏感。到1990年代末,越來越多的下崗工人和進城農民加入“麻木”隊伍,但只有部分人取得運營證。從那時起,城市功能分區和社會分化開始凸顯,一些群體開始感受到“麻木”帶來的交通安全隱患、環境污染問題。市區新建了工業開發區,投資者希望有良好的城市環境,政府官員也希望以良好環境吸引投資者;郊區出現了優質小區,居住其中的高收入市民對城市環境更為關注;政府官員也越來越關注交通安全問題。在這些群體看來,“麻木”越來越不合時宜,開始有人提出取締“麻木”的建議。與此相對,仍有一些民眾墨守成規,“麻木”車主視“麻木”為就業途徑和謀生工具,仍然居住在老城區的低收入市民也更青睞“麻木”帶來的出行便利和廉價。
與“麻木”相關的偏好差異在全國有相當的普遍性,法律成為重要的應對手段。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宣告了“麻木”載客運營的非法性;2004年《湖北省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頒布,規定“簡易機動車應逐步退出出租客運市場,具體時間和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2007年,南山市政府決定依法開展“禁麻”運動。法律法規的頒布,并不能完全照顧到所有民眾的權益。正如默頓所說,“不能把制度看成是社會中所有群體和階層一致支持的,必須系統全面地考察具體群體對特定制度的支持程度”。[19]“禁麻”的法規以交通安全和城市環境為價值出發點,符合社會發展方向,但并不能取得所有群體的支持。不同群體的觀念沖突和偏好差異,在實踐中容易表現為基層執法者與執法對象(“麻木”車主)、圍觀民眾(低收入市民)的執法沖突。
在執法現場,即使支持“禁麻”的民眾往往也不會表態支持交警,而反對“禁麻”的民眾卻可能表達激烈反對。也就是說,交警執法的支持者是“沉默的”。[20]由于這些民眾的沉默,違法者可能無所顧忌地抵制執法。如果執法者堅持嚴格執法,就需要采取強制措施,從而可能引發沖突,傷害部分民眾的感情,稍有不慎還會影響政權公信力。從交警執法中受益的人,也可能因不理解或受違法者的行為表象感染,而批評執法不規范、暴力執法。民眾偏好差異因素的介入,加大了環境的復雜性,使交警的執法可能產生不可忽視的社會后果。在復雜的境況下,如果執法對象不配合,又不能采取強制措施,交警就只能進行彈性執法,根據不同情勢采取不同執法行為,這是較安全的選擇。
第三,與執法對象的協商,可以緩解交警面臨的社會壓力。協商可以緩和執法者與執法對象的緊張關系,減輕民眾的不滿情緒,減少執法沖突。“禁麻”運動開展時,曾有“麻木”車主試圖到市政府靜坐抗議,被市政府“全員上陣,分塊包保”的組織動員策略所化解。潛在的群體性沖突轉化為“禁麻”運動后一段時間內街頭的執法沖突,直到執法對象的一些法外利益訴求被納入協商范圍,沖突才有所減少。“禁麻”運動開展后的一段時間,“麻木”幾乎從街頭消失。老城區的低收入市民發現在超市購買的生活必需品難以搬進家門,因此指責政府“為了城市面子而開展的‘禁麻’運動不切實際。”彈性執法某種程度上恢復了“禁麻”前他們的生活便利。低收入市民對執法者反感情緒的弱化,可能降低執法現場的沖突規模和強度。執法彈性格局下,交警偶爾嚴格的執法,甚至能獲得執法對象和民眾的諒解。在訪談中,多位曾在執法運動中被拆掉車棚的“麻木”車主都表示理解交警,坦言“交警也不容易”。
與執法對象的協商,還可以緩解法律系統與生活實踐的張力。洛克伍德認為,社會系統各個部分之間的張力主要源自制度秩序與物質基礎之間缺乏適配。[21]從制度秩序上講,立法環節應當形成切實可行的規范秩序和法律法規,執法環節則是對既定法律規范秩序的實現。中國是一個后發現代化國家,法治肩負著改造社會、推動發展的重任,因此常需要先行立法,然后通過政權體系進行貫徹。然而,立法很難立竿見影、藥到病除的化解社會分歧。在生活實踐中,社會群體不滿足于立法的制度安排,不斷對基層執法施加影響,進而形成社會壓力,它“傳輸”進行政體制后會對執法者形成行政壓力。執法者根據情境一線棄權、折扣執法或選擇性執法,可以緩解法規與社會、法律系統與生活實踐的張力。由于對抽象體系(法律系統)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與日常生活自身的環境相關,[22]因此緩解法律系統與生活實踐的張力,有助于加強民眾對法律系統和執法者的信任,從而緩解執法者的社會壓力。
交警能夠清楚的意識到彈性執法的保護作用:第一,在街頭環境中執法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執法者不至于遭遇人身危險;第二,即使執法者一線棄權時也保有執法的表象,從而不至于受到管理者追責。與一線執法者一樣,管理者對彈性執法也有著清晰的認識。南山市公安局的一位副局長說:“嚴格強制執法矛盾太大,容易誘發社會不穩定。這些車主年齡大,離開‘麻木’沒有就業出路,只好暫緩強制執法。各種利益都要有所照顧和平衡,改善城市環境操之過急也不行。”可見,管理者清楚“禁麻”運動的現實后果,理解并默許了執法的彈性格局。
四、彈性執法的塑造機理
彈性執法是執法者與執法對象在不斷互動中共同塑造的。“麻木”車主雖然處于被支配地位,但可以在不同執法空間施展不同的戰術,最大限度地逃避執法。交警雖然在執法中處于支配地位,但由于執法力量有限、車主抵制、社會風險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只能根據情勢進行執法,從而塑造了彈性執法的格局。2007年4月開展“禁麻”運動之后不久,執法實踐就讓交警意識到實現“禁麻”目標的困難;到2008年幾次開展執法運動而收效甚微時,彈性執法的格局初步形成;2010年5月“麻木”車主猝死事件后,交警執法的惰性加大,彈性執法格局變得穩定。彈性執法的塑造機理,具體展開如下:
第一,特定利益訴求是彈性執法的推力。“禁麻”法規以交通安全、城市環境為價值出發點,符合社會發展方向,得到了高收入市民和投資者的支持。但是,它對關注出行便利的老城區市民來說利弊參半;對“麻木”車主則意味著得到補償和社會保障,喪失就業機會。顯然,在交通安全、城市環境、社會就業、生活便利等多元利益訴求面前,不同群體的偏好有所不同。多元利益訴求格局給社會治理帶來很大挑戰。“麻木”車主在談到非法運營時理直氣壯,并不認為違法“有什么大不了”,反而質疑“禁麻”運動違背民生政策,“政府要好的投資環境,我們就不要養家糊口?”在他們看來,“為了生活”的違法具有正當性。他們還質疑法規本身:“我的‘麻木’有各種手續和證件,憑什么政府一紙法規就將它變成非法的?”法規難以自動消除分歧,同時滿足多元利益訴求,尤其是不能解決車主的就業問題,這是“麻木”重現和交警不嚴格執法、強制取締的重要原因。特定利益訴求會使執法者感受到顯著的社會壓力,從而成為彈性執法的推力。
第二,社會壓力是彈性執法的動力。交警若在執法時一線棄權,就有市民不滿,這種壓力反饋到體制內,會促成運動式執法。但無論常態執法還是運動式執法,強制措施的運用,都可能導致矛盾激化,從而將交警置于民眾的輿論視野。“麻木”車主抵制執法的過激行為往往容易被社會和民眾諒解,而如果交警有過激行為,則會立即成為社會輿論的焦點。然而,過激行為往往在互動中產生,矛盾也是逐步激化的。矛盾一旦激化,社會輿論往往首先譴責“暴力執法”。為了平息眾怒,管理者只好先處罰交警,而不論具體緣由。同時,為了盡量避免矛盾,管理者會要求交警“和諧執法、維護穩定”,實際上是給社會壓力提供了行政保障。因此,交警執法需要面對社會壓力和社會輿論,顧及執法對象的特殊性,其結果就是彈性執法。
第三,社會后果是彈性執法的基本考慮。執法者可能因灰色利益而不嚴格執法,以權謀私。但在針對“麻木”的執法中,車主作為城市底層群體,收入有限,交警的非法利益空間因此很小。交警的一線棄權和執法不嚴,主要基于執法社會后果的考慮:對“麻木”車主的執法,投入時間成本大,而收益卻非常小;執法過程很容易導致沖突,沖突中必須慎用強制措施;有時即使使用強制措施,也難獲得預期效果。這主要與執法對象的特征有關:“麻木”車主文化程度較低,很難在法律框架下對話,且會得到街頭民眾的同情,容易煽動群眾抵制執法。出于社會后果的考慮,交警往往愿意彈性執法,在協商中選擇一線棄權或從輕處罰。
第四,回應特定訴求是彈性執法的重要措施。面對多元利益訴求格局,法規很難面面俱到、全部顧及。一些民眾缺乏渠道和技能來影響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容易在執法環節通過制造沖突來表達訴求,以社會壓力倒逼執法者回應其利益訴求。在社會壓力下,執法者往往優先考慮訴求表達激烈的群體的利益,因為牽涉到執法后果和政府聲譽。交警不會輕易依法取締、報廢“麻木”,因為嚴格執法意味著端掉車主的“飯碗”,會遭到激烈抵制,甚至有老年車主威脅交警,如果強制報廢“麻木”,他們會找交警個人“拼命”,或到交警家里“去吃飯”。因此,交警不得不適度回應“麻木”車主的利益訴求。
第五,規避考核為彈性執法提供了保障。彈性執法意味著執法不嚴,管理者不可能對此完全放任自流,因此會有針對交警的考核獎懲措施。由于街頭執法監督困難,管理者很難根據交警的投入來衡量其工作努力程度和績效,只能根據目標進行量性責任管理。例如,南山市某交警中隊根據不同路段,給每位交警下達罰款指標。目標管理責任制促使交警根據目標要求調整執法行為,以達到目標管理所要求的績效。但交警沒有因為目標管理而重視“麻木”的違法,而是選擇性執法,加重對單輪摩托車(“摩的”)違法運營的懲處。“摩的”車主一般是年輕人,采取強制手段可能遇到的阻力和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交警考慮不同人群的執法難易程度、執法成本和收益,發展出相對理性的執法資源配置方式,側重于比較容易實現的執法對象和執法目標。因而,目標管理并沒有強化交警對“麻木”的執法,反而強化了一線棄權和選擇性執法。這些做法規避了考核,為彈性執法提供了保障。
彈性執法的塑造機理,可以簡易表述如圖1:
對社會壓力及其帶來的行政壓力促成彈性執法的機理分析,呈現了宏觀社會背景向微觀行動場景的轉化;而執法者、執法對象和民眾的微觀互動,則產生新的行動場景,結合成宏觀的社會現象。其結合方式有二。一是群體性場景中的結合。群體成員處于“行為性相互依賴”[23]之中,每個人的行動都以他人的行動為條件;行動者當前的行動對下一步行動既有直接影響,也有間接影響,因為他的行動影響他人,他人又會反過來影響他;這種復雜影響會導致所謂“集體權利”的建立,[24]達成由行動者相互監督執行的集體行動。二是行動結果的疊加。在“禁麻”實踐中表現為執法風格和結果的疊加,因為執法行動會造成外部影響,從而改變其他執法者所面臨的報酬結構。彈性執法,不是個別交警在個別情形下的作為,而是較為普遍做法,且很少因執法者的性格特征、個人背景而有大的差異。并且,已經形成的執法習慣、思路和風格,對之后的執法行為有重要影響。
五、彈性執法的宏觀背景
法規難以自動彌合利益訴求的分歧,法律系統與生活實踐之間存在張力,執法對象的抵制,這些都不必然導致彈性執法。從微觀塑造機理看,彈性執法緣于執法者對社會壓力不得不有所回應,而社會壓力的來源需要從社會系統的宏觀特征去理解。這些宏觀特征可以為執法對象與執法者的互動提供背景、資源或行動方式。
第一,客觀存在的社會群體利益矛盾。市場經濟條件下,總體趨勢是社會結構的階層化和利益關系的市場化。[25]市場關系實質上表現為權力結構以及被結構化了的經濟關系系統,因而內在地具有支配性、不平等等特征。[26]這意味著群體利益矛盾越來越凸顯。符合社會發展方向的“禁麻”實踐尚且如此,遑論其他更重要領域。群體利益矛盾,往往表現為城鄉矛盾、貧富矛盾、干群矛盾、民族矛盾等,其形成與轉型期社會發展失衡、公共政策失當、利益分配不均衡有著重要聯系。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模式的轉型帶來了經濟總量的增加,社會成員都從中受益,但受益程度存在較大差異,而有些利益分化由不公平的環境造成。在群體利益矛盾的背景下,發生于個體之間的小糾紛可能觸發涉及社會穩定的非常規性糾紛。因為小糾紛往往潛含著群體間沖突,處理不當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小糾紛雖直接指向具體當事人,但往往暗含著對基層管理者的不滿;很多小糾紛具有同源性,容易發生疊加和聚合效應。[27]交警街頭執法可能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就是如此。社會群體利益矛盾為“麻木”車主抵制執法提供了機會結構。在執法現場,他們可能強調自己的群體成員身份,將違法行為放大為群體矛盾,讓執法場景折射不同群體之間的緊張關系。此時,嚴格執法可能使社會矛盾發生交織、擴大和激化。
第二,尚難容納多元利益訴求的法律系統。近年來,地方政府出臺了大量的法規政策,試圖按照理想模式進行社會治理。社會治理的調整涉及社會群體利益格局的變換,難以自動彌合民眾多元的利益訴求。很多法規政策符合現實需要和發展潮流,卻減少了一些民眾的既得利益。南山市開展“禁麻”運動時,沒有采取改善老城區交通狀況的措施,引導“麻木”車主重新就業的力度也不夠。利益受損得不到合理補償,就會影響一些民眾對法規的支持,引發他們與執法者之間的矛盾。同時,民眾在法律系統中的發言權不均等,在法律資源的配置上不平衡。有些群體可以在立法、司法和執法等各個領域爭奪法律資源,擴張其特殊利益;而另一些群體所能獲取的法律資源則相對稀缺,難以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28]“麻木”車主和老城區低收入市民大多缺乏接近法律的機會和技能,因此容易在街頭以執法沖突為形式表達利益訴求。在執法現場,“麻木”車主往往強調自己的艱難處境,爭取圍觀民眾的同情,同時為了違法利益而不惜與執法者發生沖突。此時,彈性執法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矛盾激化、維持了社會和諧的表象。
第三,執法對象激發的社會話語壓力。目前,在社會文化領域出現了許多話語,對執法最有影響的是執法為民話語和權利話語。中國是由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傳統在理念上強調人民利益,重視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深入聯系和利益一致性。這在執法領域表現為執法為民話語,強調將實現、維護和發展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執掌法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例如,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政法機關和廣大干警要把人民群眾的事當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眾的小事當作自己的大事,從讓人民群眾滿意的事情做起,從人民群眾不滿意的問題改起,為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提供有力法律保障。”[29]權利話語則被黨政系統、媒體和社會廣泛強調,認為執法沖突往往源于執法對象的權利受到了侵犯,沖突是其反制或維權方式。這些話語只要存在,執法對象就可能“創造性”的利用它們,據此在執法現場形成社會輿論,對執法者構成壓力。只要執法者的行為不盡符合這些理念話語的要求,民眾和媒體就可能對之提出質疑,甚至可能因自身利益而在片面理解、故意曲解社會話語的基礎上進行質疑。在執法現場,筆者曾聽到“麻木”宣稱“維權”,也曾聽到他們質問交警:“什么叫執法為民?”其宣稱和質問雖然基于片面理解,卻是理直氣壯的。執法者在執法現場難免承受社會壓力,從而受到社會話語的“考驗”。
第四,青睞變通權宜的法律文化。在中國傳統法律思維和實踐中,人們總是強調情(人情)、理(天理、事理)、法(國法)三者并重,法律實施中強調對三者斟酌適用,所謂“準情酌理”、“略法援情”。“情”既有情節、情況等事實關系的含義,也有人與人之間友好關系的意思,還有平常人之心的意味。“理”既指天理,即天地萬物運行的規律;也指事理,即日常生活中事物的性質和道理。法是國家制定的規范,是實定的、成文的判斷標準,而情、理是非實定的、自然的,沒有條文、先例、習慣等實證基礎;法和理相對具有普遍性、客觀性,這與情所具有的具體性形成了對立。[30]強調情、理、法并重,就修正、緩和了法的嚴格性。相對于成文法文本,法律實施也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變通性、權宜性。而近代以來的啟蒙較多從思想和制度層面對此展開批判,較少觸及傳統法律思維的社會文化基礎,因而,這種不恪守法律條文、青睞權宜變通的法律文化,很容易與“狠者占強”、“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底層市民文化相結合,于是,為了回避激烈矛盾,彈性執法就幾無障礙。在交警執法中,“麻木”車主宣稱的個人狀況和家庭困境,“麻木”運營的復雜利益格局和歷史淵源,都會被當作情、理,成為執法對象抵制執法、要求特殊照顧的說辭,圍觀群眾衡量執法者的重要標準,以及執法者合理化彈性執法的表達。
以上四點共同構成了彈性執法的宏觀背景要素,前三點構成了執法的社會壓力來源,第四點則是彈性執法的法律文化基礎。在交警執法場景中,具體糾紛很容易成為社會群體利益矛盾(官民矛盾、貧富矛盾)的投射,被想象成群體利益矛盾本身。“麻木”車主建構的弱者身份很容易成為釀成糾紛、擴大糾紛、激化矛盾的因素;其身份特征被不斷放大,代表性被張揚,甚至被想象成社會弱勢群體本身;其個案性、違法性、執法對象身份被忽略。社會輿論往往以同情弱勢群體、批判公權力的姿態來審視執法者。社會不滿情緒被投射到個案中,交警的嚴格執法被想象成欺壓弱勢群體,其公共權力特征和社會治理性質被視而不見;社會話語被圍觀民眾和社會輿論當作政府的責任或承諾,被要求在個案中實現。面對社會壓力,執法者會放棄嚴格執法,根據情景調整策略,最終就“成就”了彈性執法。這一過程中,違法者與執法者共同演繹、延續了變通權宜的法律文化。
社會壓力促成彈性執法的中間環節,主要是行政系統對執法者的績效考評機制及其延伸的問責制。在績效考評機制中,執法者固然需要重視執法成效,但更需要重視社會穩定問題。因為社會穩定通常實行“一票否決”制,社會穩定工作出問題,機關評優、官員晉升都會落空。行政問責制是績效考評機制的延伸和強化。在執法過程中,如果執法者處置不當,要受到責任追究;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要承擔“一票否決”的后果,主政官員和執法者都會遭到行政處分。這導致了基層實踐中“不出事的邏輯”[31]:與其嚴格執法而可能出事,不如執法不嚴而不出事。因此,行政壓力既有推動執法的面向,也有導致執法不嚴的面向。
行政壓力的兩種不同面向,反映了地方政府的多重任務和矛盾心態。地方政府希望改善城市環境、實現城市發展,因此重視執法成效;同時希望保持社會穩定,因此注意約束執法者慎用權力。穩定與發展的兩大目標,在“禁麻”中存在沖突。地方政府明白這一點,卻仍以“打贏一場硬仗”的堅決姿態開展“禁麻”運動,其真實心態是“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南山市政府法制辦一位副主任說:“政府對困難有所預計,但在政策上必須一刀切,留任何口子都會讓人低估政府決心,從而導致失敗。”如此,地方政府的社會治理便充滿矛盾:法規的表達高調而嚴格,執法實踐的預期卻“結合現實”。這種矛盾會外化在行政績效考評機制中,給執法者帶來困擾,從而導致執法維系彈性格局。
六、彈性執法的后果和風險
實踐表明,基層執法的復雜性遠遠被低估了。彈性執法產生了復雜的法治后果和影響,它雖然緩和了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的壓力,卻在法治進程中造成了諸多消極的后果。
第一,降低了法律的有效性。學者曾用有效性比例來指稱法律的有效性程度,如果某規則在10次中被遵守了5次,有3次違法被追究了責任,那么該規則的有效性為80%,行為有效性為50%,制裁有效性為30%,無效性為20%。[32]健康的社會秩序下,法律的有效性雖然不可能達到100%,但應當接近100%。有學者將我國一些領域出現普遍違法,法律有效性過低的狀況,稱為“違法過剩”。[33]南山市“禁麻”運動后的狀況,可謂“違法過剩”,交警的彈性執法明顯降低了法律的有效性。
第二,縱容了基層執法者的惰性。由于基層執法環境喧囂而雜亂,蘊藏著種種風險,執法者很容易生發惰性,一線棄權或選擇性執法。在“禁麻”執法中,“麻木”通行形成了時空控制權分割的秩序,交警則處于周期性的“一線棄權—運動執法”中。交警不嚴格執法,就不用承擔相應的社會風險,可能的損失可以加以規避;而嚴格執法不僅得不到額外報酬,還可能遭遇風險和損失。這種報酬結構推動了彈性執法,也縱容了執法者的惰性。交警和“麻木”車主雙方對“一線棄權—運動執法”逐漸習以為常,甚至主動按照這一秩序模式去安排行動。
第三,背離了應有的法治狀態。長期以來,中國民眾信守法條的規則意識普遍較為薄弱。彈性執法體現了這一點,它導致執法不嚴,背離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應有法治狀態。在不將規則當回事、“一切皆有可能”的社會環境中,彈性執法可能進一步滋長漠視規則的心態,不利于執法者和基層管理者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不利于全社會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這些無疑加大了法治社會建設的難度。
第四,延續了變通權宜的法律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強調情、理、法三者并重,以天理、人情補法律之嚴格,法律不是實踐中唯一的規則,甚至不是最重要的規則,人們贊賞根據案情對法律進行權宜變通。目前基層的彈性執法,為了回避激烈社會矛盾而執法不嚴,這在新時期延續了變通權宜的法律文化,可能使法律權威始終難以樹立。這不利于培養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守法護法的執法者,不利于執法者服從事實和法律,秉公執法,也不利于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識和護法精神。
第五,加大了執法地方化風險。中國是一個幅員遼闊、發展不均衡的大國,各地難免有其特殊情況,法律的統一實施需要強大的國家能力和實踐智慧。彈性執法格局的形成中,執法者考慮的主要是自身的壓力、處境和風險,基層管理者考慮的是地方社會的穩定,而非法律的全面實施。這可能“啟發”基層管理者將執法服務于地方政策目標,從而加大執法地方化的風險。地方政府可能罔顧基層社會現實,盲目推行地方政策,并預留執法彈性空間來緩解激烈社會矛盾,從而讓一些執法機構成為難辦事務的承接者。
對于執法者而言,彈性執法也許有其不得不而為之的處境和原因。社會發展進程中,立法難以立竿見影的化解利益沖突,法律移植可能帶來法律與社會的互相適應問題,區域發展不平衡可能帶來執法的地方性問題。執法因此需要一定的彈性,以創造性地面對社會現實。當法律系統尚難成功容納多元利益訴求,僵化的嚴格執法思維可能導致糟糕的社會后果,從而影響政府聲譽,并最終損害廣大人民利益。然而,如果執法的彈性超出了合法的自由裁量權范圍,良好的社會效果建立在糟糕的法治后果的基礎之上,則會得不償失。無疑,執法應當兼顧不同方面的效果,但如果以犧牲依法治國的基本原則為代價,良好的社會效果注定只是一時一地的,不可能穩定而長期化。
此外,還需要警惕彈性執法本身面臨的諸多風險。首先,淡薄的規則意識容易導致彈性執法泛濫。彈性執法起初是為了回避激烈社會矛盾而產生,在執法實踐中有可能發展為執法者不當行使執法權、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的避風港。因為權宜變通、“一切皆有可能”不僅是民眾的心態,也是執法者的心態。其次,執法者的素養可能導致彈性執法的“維穩”目標落空。合法裁量權之內的彈性執法,需要執法者對個案所牽涉到的具體利益關系及其映射的社會結構有著清醒的認識,并對意識形態理念、地方發展大局和社會穩定問題有著透徹的把握。基層管理者和執法者相關素養的缺乏,構成對執法的挑戰,從而使自身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最后,消極的法治后果可能扭曲中國法治建設。如果說,彈性執法對執法者有不得已而為之的因素,那么,從依法治國的要求和中國法治建設的目標來看,彈性執法應當縮小到合法的裁量權范圍之內;而隨著法律與社會的適配程度越來越高,彈性執法的需求必將逐漸減小。
七、結論與啟示
本文嘗試解釋一類執法不嚴現象,將其視為彈性執法的表現之一,并著眼于彈性執法的作用和機理。由于法規難以自動彌合民眾利益訴求的分歧,法律系統與生活實踐之間存在張力,在社會壓力及其帶來的行政壓力下,執法者為回避激烈沖突而彈性執法,根據情勢選擇執法行為。彈性執法通過緩和執法者與執法對象的沖突關系、緩解法律系統與生活實踐的張力,來分解社會壓力。彈性執法發生在中國法治的特定實踐中,有著轉型期獨特的社會、文化及意識形態背景,即客觀存在的社會群體利益矛盾、尚難容納多元利益訴求的法律系統、執法對象激發的社會話語壓力、青睞變通權宜的法律文化四者之間的張力與合力。文章以南山市的“禁麻”執法為例展開分析,視之為中國基層執法樣態的縮影。主要利用個案研究的優勢,揭示執法互動過程,識別相關影響因素,為理解轉型期中國社會和法治實踐提供新視角。
彈性執法的探討關注法治實踐中宏觀與微觀的雙向關系。個案分析表明,執法行為是微觀執法場景中執法者與執法對象、圍觀民眾互動的結果。執法者和執法對象在微觀層面的“理性”和利益權衡,受到宏觀社會系統給定的互動場景的制約,即特定微觀場景及其互動模式,受制于宏觀社會系統要素。因此,著眼于形式模型或既定互動模式的執法研究,雖然有現成理論的支持和簡約分析的美感,卻可能得出片面甚至錯誤的結論。彈性執法的探討印證并呼應了轉型期中國社會和法治實踐的復雜性,將研究的注意力引到了執法場景,將執法研究建立在經驗觀察基礎上,避免根據良好愿望和既有理論來評判、規定中國法治,力求在更為廣闊、具體的政治社會背景中認識、理解中國法治實踐。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提出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并指明了具體方向: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34]本文的個案分析恰恰表明,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環節的社會參與不夠,群眾利益訴求的反映和容納不充分,因此需要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彈性執法改善了執法者的自身處境,但法治后果消極,且面臨諸多風險,因此需要依法治理、綜合治理。當前我國社會治理面臨著制度不健全、法治思維缺失、行政回應性不足等問題,彈性執法是特定情景下的產物,背離了應有的法治狀態,遠非社會治理的長遠理想模式。因此,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提升社會治理能力,需要堅持依法治國。正如《決定》強調的,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此過程中,需要注重法治思維的運用、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思維和法治文化要求以法治的精神和原則作為行為的依據,以法治的標準和方式進行社會治理,將立法(公共政策制定)、執法(公共政策執行)等通盤納入法治軌道。[35]
在立法(公共政策制定)環節,首先需要提高公眾參與,吸收所有相關社會治理主體的意見和建議。相關主體既包括相關政府機構和社會組織,其參與有助于加強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實踐性和操作性;也包括受立法和公共政策影響的社會群體,他們因有直接利害關系而對法規的問題和指向更加敏感;還包括相關專家學者,其專長能為立法提供理論支持和實踐對策。在這一環節,還需要貫徹科學思維,提高法律和公共政策的科學性和可執行性。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時,應當進行全面評估,預先考察其系統性后果,尤其是對不同社會階層和群體利益的具體影響,并盡量制定完備的補償方案。
在執法(公共政策執行)環節,需要充分貫徹合法性思維。當前社會條件下,社會群體利益訴求的表達、協調與救濟已經是社會常態,它們也是社會治理的核心內容。對于執法者而言,應當樹立起科學的社會穩定觀,充分認識到社會穩定的維護在于以合法的方式有效化解各種矛盾糾紛,以法律規則為依據進行具體治理;對于執法管理者而言,應當建立科學的政績考核體系,以對基層執法者進行合法可持續的績效考評,改變基層執法者的后顧之憂,使他們不因法外因素而執法不嚴。
在目前階段,需要杜絕以簡單粗暴、管控社會的管理思維,憑主觀意愿立法、制定公共政策的做法。不科學、不成熟的法規、政策,只會使社會矛盾轉移到執法環節;為了回避激烈矛盾,執法環節的妥協,又會違背法治思維,延續輕視規則的法律文化。因此,需要秉持多元的現代社會治理理念,發揮政府、社會組織、各種利益群體的主動性,通過充分的表達、協商、對話與合作,制定整體觀照、成熟穩妥的法規、政策,并在合法性思維的指引下嚴格執法。在此前提下,彈性執法的需求才會穩步縮小。
基金項目:教育部“社會管理法治建設創新團隊”(IRT13102)、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NCET-12-0986)。
參考文獻:
[1]《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日報》2014年10月29日,第1版。
[2]弗朗西斯·福山:《國家構建:21世紀的國家治理與世界秩序》,黃勝強、許銘原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7頁。
[3]除此之外,至少還有以權謀私的執法不嚴、畏懼權勢的執法不嚴等。
[4]例如,戴治勇:《選擇性執法》,《法學研究》2008年第4期;賀欣:《在法律的邊緣——部分外地來京工商戶經營執照中的“法律合謀”》,《中國社會科學》2005年第3期。
[5]早期的代表性文獻有Gary S.Becker,“Crime and Punishment:An Economic Approach,”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76,no.2,1968,pp.169-2l7;George J.Stigler,“The Optimum Enforcement of Law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78,no.3,1970,pp.526-536;Gary S.Becker&George J.Stigler,“Law Enforcement,Malfeasance,and the
Compensation of Enforcers,”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3,1974,pp.1-18.
[6]參見陳郁編:《所有權控制權與激勵——代理經濟學文選》,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
[7]例如,王波:《執法過程的性質》,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
[8]代表性文獻有Michael Lipsky,Street-level Bureaucracy:Dilemmas of the individual in public services,New York:Russell Sage
Foundation,1980;Jeffrey Prottas,People processing:The street-level bureaucrat in public service bureaucracies,Lexington,MA:Lexington Books,1979.
[9]科爾曼指出,社會現象的有效解釋包括三部分:從宏觀到微觀的轉變,微觀的社會行動,從微觀到宏觀的轉變。參見詹姆斯·科爾曼:《社會理論的基礎》,鄧方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第14、24頁。
[10]南山市是根據匿名需要而取的名稱。
[11]機動三輪車在各地的俗稱不同。“麻木”的名稱源自南山市附近的中心城市武漢。由于過去武漢的人力三輪車夫腰間總掛著小酒瓶,在拉人的間隙喝上兩口酒,人們遂用“酒麻木”來取笑他們走路踉蹌、口齒含混的醉態,后用“麻木”來稱呼三輪車。“麻木”屬于貨運三輪改裝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百條的規定。
[12]吳毅:《何以個案,為何敘述——對經典農村研究方法質疑的反思》,《探索與爭鳴》2007年第4期。
[13]參見韓志明:《街頭官僚的空間闡釋》,《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4期。
[14]德賽圖區分了空間中強者(支配者)的“策略”(strategy)和弱者(抵制者)的“戰術”(tactics)。策略是主動性的,而戰術需要把握偶然性的機遇。參見Michel de Certeau,The Practice of Everyday Lif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p.35-37.
[15]參見歐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現》,馮鋼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12頁。
[16]王笛:《街頭文化——成都公共空間、下層民眾與地方政治,1870—1930》,李德英、謝繼華、鄧麗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303頁。
[17]參見克里斯托弗·胡德:《國家的藝術:文化、修辭與公共管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6—29頁。
[18]運動式執法,是指執法機關為解決某一領域內的突出問題而集中人力、物力,采取有組織、有目的、規模較大的執法活動,其常見形式有集中整治、專項治理、嚴厲打擊等。
[19]羅伯特﹒默頓:《社會理論和社會結構》,唐少杰、齊心等譯,譯林出版社,2006年,第212頁。
[20]這與城管執法所遇到的情形較為類似,參見陳柏峰:《城管執法的社會情境》,《法學家》2013年第6期。
[21]洛克伍德:《社會整合與系統整合》,李康譯,《社會理論論壇》1997年第3期。
[22]吉登斯:《現代性的后果》,田禾譯,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頁。
[23]參見James Friedman,Oligopoly and the theory of games,Amsterdam,New York,Oxford: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1977,pp.5-6.
[24]詹姆斯﹒科爾曼:《社會理論的基礎》,鄧方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第26頁。
[25]李路路:《社會結構階層化和利益關系市場化》,《社會學研究》2012年第2期。
[26]參見Anthony Giddens,The Class Structure of the Advanced Societies,London:Hutchinson
University Library,1973,pp.99-117.
[27]顧培東:《試論我國社會中非常規性糾紛的解決機制》,《中國法學》2007年第3期。
[28]顧培東:《中國法治進程中的法律資源分享問題》,《中國法學》2008年第3期。
[29]《習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深化改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人民日報》,2014年1月9日,第1版。
[30]滋賀秀三:《清代訴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范愉譯,王亞新校,載《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8頁。
[31]賀雪峰、劉岳:《基層治理中的“不出事邏輯”》,《學術研究》2010年第6期。
[32]參見托馬斯·萊塞爾:《法社會學導論》,高旭軍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15頁。
[33]王波:《執法過程的性質》,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57頁。
[34]《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日報》2014年10月29日,第3版。
[35]當然,立法、執法之外的諸多環節也很重要,如提高一線執法人員的素養,培養公民的法治意識,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等。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法制與社會發展》2015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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