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前夕,云南省針對近年出現的各類“惡導游”事件出臺新政,決定自今年元旦之日起“對旅行社、導游及旅游購物企業實行計分管理”,即“實行年度10分制”。同時明確:有毆打、謾罵、辱罵旅游者行為,欺騙、脅迫或變相強迫購物、消費等行為的旅行社導游人員及購物企業,將一次性扣除10分,責令退出市場。
多年來,旅行社、導游強迫游客消費的行為屢屢發生:2013年的十一黃金周,網曝云南香格里拉導游“把刀架在游客脖子上”強推自費項目;2014年1月,麗江一導游辱罵游客“不買東西比賣淫還可恥”;幾乎同一時間,石林一導游罵不購物的游客是“婊子”……記得自201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旅游法》禁止指定場所購物,禁止導游收入和購物掛鉤,禁止強制抑或變相強制游客消費,禁止旅行社和導游收回扣。云南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云南省監察廳等十個部門于2014年初還制定出臺了“十五不準”,對旅行社及其導游的行為規范進行了細化,并明確了違規后的具體處罰標準。然而,在如此明確的規定面前,對以旅游產業為主的云南來說,為什么還會時不時的發生導游強迫購物現象?為什么還會發生導游罵游客的事件?
據知情人介紹,有些導游沒有工資,或者只有微薄的底薪,有些導游在帶團時甚至要交“份子錢”,還沒有帶團出發,自己就已經掏腰包墊交了一大筆錢,而導游的收入基本上就是靠游客的購物提成。如此的運作模式,導游如果不額外增加自費景點,如果不想方設法讓游客多購物,自己就要倒貼錢。由此說來,導游罵游客的背后,有一只無形的“黑手”在助推,那就是導游的薪酬體制。不過,導游的主要工作應該是引導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決旅途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并給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幫助。如果導游跟游客有良好的溝通和互動,游客根據自身的意愿照顧導游情面,也許會逛一逛自費景點,也許會購買一部分所需的旅游產品或當地的土特產品,達到游客與導游的“雙贏”。但如果導游認為游客逛自費景點是“規定動作”,購物是“分內義務”,而當游客逛自費景點、不購物或購物沒有達到自己的“期望值”就惡語中傷,不僅可恥而且可悲。它反映出部分旅游從業人員職業精神的墮落,折射出旅游市場的管理弊端。
所以,要想讓旅游市場回歸良性軌道,就需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處理類似“導游罵游客”的事件時,不能僅僅滿足于對當事導游和相關旅行社進行了“嚴肅處理”,而應該下大力肅清旅游市場的“潛規則”。一方面,要加大對《旅游法》的宣傳力度,切實提高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對《旅游法》的知曉度,營造自覺依法經營管理的文明風氣和學法、用法、守法的濃厚氛圍,真正使《旅游法》的威懾力深入人心,從而推動旅游業加快轉型跨越發展;另一方面,要加強對旅行社和導游職業道德的培訓,引導其強化信譽意識、責任意識、敬業意識、法治意識,做到心中有游客,把游客當朋友、當親人,真正想游客之所想,急游客之所急;第三,對各地出臺的相關政策,不能能只限于宣傳在口頭上、落實在書面上,而要加大執行力度,對違規者從嚴處理,甚至敲掉其“飯碗”,使其有“紅線”意識;第四,應該盡快改革完善導游的薪酬體制,取締“零團費”、“負團費”現象,建立公平透明的導游薪酬制度,實行以“基本工資+帶團補貼”為主體、傭金為補充的薪酬辦法,使之通過熱情周到的服務來贏得自己的薪水,而不是靠強迫購物拿提成。
(作者單位:鄭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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