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筆者在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中發現土地糾紛的根源往往都是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引起的。表現在:
“農轉非”人員土地調整引起的矛盾。在1998年至農村稅費改革前村委會根據當時的政策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已實現“農轉非”的人口進行承包地調整。調整的土地有的已經發包給本集體的其他農戶經營,有的作為機動地由集體統一經營。《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以后原來的農戶又要求承包原來的土地,村委會認為當時調整收回土地是按政策進行的,現在不能再將土地返還給原承包戶。
農村散養“五保戶”的土地調整引起的矛盾。農村散養的“五保戶”在生前照看起居生活的人員對村委會將其承包地調整為機動地表示不滿。
二輪延包后外遷戶土地調整引起的矛盾。有一個案例:1999年1月村委會對全家戶口遷出本村的農戶張某的承包地,按當時政策收回后發包給同組農戶趙某耕種,2000年2月張某又向村委會提出要回原來承包地。經村委會與趙某協商,趙某不愿退回承包地。2005年新的村委會班子根據張某的要求,在未通知耕種者趙某的情況下將爭議地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頒發給張某。至此,趙某耕種土地但無經營權證,張某有經營權證但沒有土地耕種。
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堅持依法依規、保持穩定、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民主協商、分類處理的原則妥善處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要嚴格執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結合實際情況處理。同時,處理這類問題時要嚴格區分《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前和實施后的矛盾性質。解決《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的矛盾糾紛不能照搬《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條款。
《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后產生的矛盾應嚴格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在2003年3月1日《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國家沒有出臺針對性很強的調整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法律,因此解決這個時間段的矛盾糾紛應按照政策法律的基本精神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處理。把握好以下三點:
對“農轉非”人員土地的處理。在2003年3月1日前村委會根據當時的政策對“農轉非”人員的土地進行調整的,區分三種情況進行處理。第一,已將“農轉非”人員土地收回并轉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營管理的,應予以認可,不能推翻重來。第二,已將“農轉非”人員土地收回并轉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員經營管理的,應審查程序是否合規合法。如果程序合規合法應待承包期滿后收回;如果程序不合規的,應終止合同并收回承包地。收回的土地應按機動地性質進行處理。第三,將“農轉非”人員的土地收回后還沒有轉包給他人經營的,可以按《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在“農轉非”家庭戶申請返還的前提下經村民會議決定是否將土地返還給原承包戶。
對農村散養“五保戶”土地的處理。關心、照顧“五保戶”的生活是全社會的責任,對自愿關心“五保戶”的行為應予以肯定。對農村散養的“五保戶”在生前有社會人員代為照顧起居生活和死后安葬等監護義務的,該“五保戶”的承包地在其死后可以由社會監護人員在本輪承包合同到期前代管。對無社會人員代為監護的農村散養“五保戶”的土地,在其死后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后按機動地性質進行處理。
對外遷戶土地的處理。村委會為完成稅費收取任務將全家戶口遷出本村的農戶土地調整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承包,且其他成員正常履行稅費義務的,無論是否辦理經營權變更手續均應予以認可不應推翻重來。
(作者單位: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縣景陽鎮財政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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