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地方黨委是區域領導核心,是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組織保證,完善這項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突出要求,對于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意義重大。
新《條例》圍繞時代主題、政治責任、突出問題、制度基礎、運行機制五個核心對1996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進行了“創新”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地方黨委工作規則。
突出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條例》緊扣全面從嚴治黨時代主題,規定地方黨委書記擔負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專職副書記職責主要是協助書記抓黨建,常委會其他委員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責任;明確要求常委會要定期研究黨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會和上一級黨委專題報告1次抓黨建工作情況,突出了地方黨委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
健全地方黨委領導核心制度。《條例》強調地方黨委要在本地區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規定地方黨委主要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明確實施領導的7個方面內容;完善了地方黨委領導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機制;要求地方黨委加強對同級人大、政府、政協等的領導。
規范地方黨委組織成員構配。常委會是黨的地方委員會的核心決策層,是地方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關鍵少數”,結合以往要求和目前地方黨委常委會委員配備實際,條例明確了常委會委員配備的原則,同時,對名額也作了具體規定,即即省級為11至13人,市、縣兩級為9至11人。
強化全會的決策和監督作用。地方黨委全會的決策監督與常委會職責界限不夠明確,常委會容易代替全會作出決策。針對這個問題,《條例》對全會和常委會的決策事項范圍進行了細化,明確了9類重大事項必須通過召開全會進行討論和決定,進一步突出了全會的決策和監督職能。
完善地方黨委權力運行機制。為體現地方黨委對民主集中制的貫徹,《條例》要求地方黨委健全決策咨詢機制,切實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強調地方黨委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制度,防止書記“一言堂”現象。
(作者單位:貴州省惠水縣委組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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