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來土地制度的變遷與人工營林業的興替
——以貴州錦平林區為例
【摘要】 侗族社會傳統人工營林業是在山地村寨家族共有基礎上展開的。近五個世紀以來, 侗族人工營林業有了規模性的發展, 形成了林糧兼作以林為主的經濟生活方式, 并孕育出一批具有商業資本性質的巨富。但從20世紀50年代以后, 在國家的主導下, 我國土地制度經過了五次變更, 這些政策的變更基本上是立足于農業生產而進行的, 但這對林業生產造成了巨大的影響。本文以貴州錦平林區為個案, 通過田野調查, 對土地制度的變遷與人工營林業的興替進行了分析, 指出建國以來的我國農業用地政策的多次變更, 不僅給農業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災難, 而且也給林業的發展也造成了嚴重的后果。
【關鍵詞】 土地制度; 人工營林業; 政策變化;錦平林區
中國幅員遼闊, 民族眾多, 各民族社會背景千差萬別, 要在短期內對各民族的經濟活動方式或是經濟生活狀況做到全面深入的了解與認識, 客觀上存在著諸多的困難。建國以來, 對侗族林區政策若有偏頗的話, 大多是由于這種客觀原因所造成的。我國中原地區經濟在全國經濟中占有絕對優勢, 從全國的經濟建設著眼不能不優先考慮中原地區的經濟運行特點。因而在宏觀上進行調控時忽視了我國周邊各少數民族的經濟特點, 也是難免和情理中的事。也正是由于這一系列的主客觀原因的存在, 使得我國建國后的立足于中原地區農業經濟發展的政策在侗族林區生搬硬套, 甚至強制執行, 這就不可避免地遭致了眾多的失誤。如在制定政策時忽視了侗族的人工營林業本身是一個社會集團性的商業性生產, 卻把從事這種產業的林農視為從事農業的自耕農。因而建國以來, 在侗族林區實行政策時, 把林農與中原地區的個體農民等量齊觀, 把林業用地與農業用地不加區別地實行了一刀切。這種失誤,從表面上看來是一種政策上的失誤, 但從深層來看, 是一種文化認識中的差異所導致的一個后果。在中原地區對農業用地的改革政策也套搬到錦平侗族地區人工營林業中, 建國以來的中原地區農業用地政策的多次變更, 不僅也給農業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災難, 而且給林業的發展也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本文以錦平侗族林區為例加以說明。
錦屏縣位于貴州省東緣, 東臨湖南省靖州縣, 西靠劍河縣, 南與黎平縣接壤, 北與天柱縣為界。總面積有1600.85平方公里。全縣轄15個鄉鎮, 213個村, 1491村民小組, 人口22萬人, 東經108°48′37″~109°24′35″, 北緯26°23′29″~26°16′49″。境內一般海拔高度400- 800米, 最高海拔1344.7米,最低海拔282米, 錦屏縣屬中亞熱帶濕潤季風氣侯區。因境內植被條件較好, 對氣候的分配有了相應的調節, 故氣侯溫和, 雨量充沛。由于受到境內復雜的地形和植被條件等因素的影響, 所以具有明顯的山地主體氣侯和林區氣侯的特點。氣侯溫和: 境內冬無嚴寒, 夏無酷熱。年均氣溫16.4℃, 氣溫年21.4℃, 全年溫度大于或等于30℃的94天, 小于或等于0℃的17天。雨最充沛, 干濕分明。境內常年降水量在1250- 1400毫米之間。4- 9月為一年中的溫濕季, 降水量占全年70%, 10- 3月為一年中的干季, 降水量占全年的30%。水熱同季, 溫暖共節。境內4- 9月平均降水量均大于年平均數, 氣溫升高, 降水量也隨之增多, 反之減少。光照偏少, 但較集中。錦屏地區光照資源是全國最低值區第一, 年日照數為1086.3小時, 占全年可照數的25%, 但日照比較集中, 75%集中于農作物生長旺盛期的4- 9月。山區涼, 河谷壩區熱, 局部小氣明顯。境內由于地形復雜多樣, 地勢起伏不平, 相對高差大, 高低兩地農事季節相差達15- 30天, 水稻收獲是: 平壩收白露, 山上打秋分, 故有"山下桃花山上雪, 山前山后兩重天"之說。境內以杉木、馬尾松、竹林、油茶林、常綠、落葉闊、葉林、灌木林、草坡等8種植被為主, 總面積15910公頃, 林業林地115892公頃, 森林覆蓋率為51.72%。
從15世紀開始, 生息于該區域的侗族民眾開始了人工營林業, 經過近5個世紀的發展, 該區域形成了“林糧間作, 以糧為食, 以林為用”的生計模式, 隨著木材貿易的不斷擴大, 形成了林農- 木行- 木商的生產貿易格局, 使區域得到合理開發, 經濟獲得穩定發展。[1]解放后, 錦平侗族地區人工營林業的山林權屬經歷了土地改革、合作化、集體化、山林“三定”和分戶經營五次變更。這五次變動對侗族地區的人工營林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1950—1953年, 為土地改革時期。這一時期, 錦平侗族林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中央林墾部《林權劃分辦法》和西南軍政策委員會《西南土地改革中山林處理辦法》規定, 將官僚資本的全部及山主占有面積500畝以上山林收歸國有; 500畝以下山林平均分給貧苦農民, 同時保留小部分供山主維持生活, 中農山林基本不動。農村各階層山林擁有量基本與人口分布相持平。土地改革后的山林, 除渡船山、耕牛山等原有公山為集體山林, 沒收的500畝以上山林歸國有外, 其余均為私有山林。在侗族林區開始出現了林地國有、集體和私人占有三種形式。
1954—1956年為合作化時期。1954年在侗族地區興起了造林合作社。實行合作化的山林土地仍屬農戶, 由互助組或合作社組織造林, 有的林農還制定了《造林合作社章程》, 對荒山、種苗、勞力投入等各權益分配作了規定: 荒山股(又稱土地股) 占一成, 種苗股一成, 勞動投入股八成; 勞動力以每個工日為一股, 均在總股份額的八成勞動股內參加收益分配。{#PageCon#}
1957—1979年集體化時期, 前后23年。在林地集體化初期, 林農所分山林隨之折價入社, 經過評價造冊登記的山林歸高級社所有。在折價過程中, 各村社的辦法不一, 如同是距地面2米圍徑在2.5- 3市尺, 長5丈, 有的村社折價0.8元, 有的折價0.4元。到1961年6月, 按規定有把人民公社所有的山林下放到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所有。在歸社入隊和下放過程中, 都沒有明確劃分山界, 山價不兌現, 宣布無償入社, 對林木也不折價, 有的林農不承認山林已經折價入社, 對人工營林業的生產造成了諸多的混亂。于是毀林開荒、亂砍濫伐、山林火災十分嚴重。1962年為了制止這種毀林現象, 政府強調人民公社以來和今后新造的林木均須堅持“誰種誰有”的原則, 即國家歸國家所有, 社歸社有, 對歸隊有, 社員種植的零星樹木歸社員個人所有。同時規定, 林木的所有權必須長期固定, 劃清界限, 樹立標記; 在高級社折價入社的林木價款未償還的以及未還清的由生產大隊負責償還, 折價入社后劃為生產隊所有的由生產隊償付, 這即是林農所說的“以山還山”。而到1968年時, 政府宣布山林全部無償入社, 上半年時歸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所有, 到下半年統統歸人民公社所有。此后直至1980 年底, 全縣山林權屬進入一個相對穩定時期, 未有大的變更。
1980—1984年為山林“三定”時期。山林“三定”, 即“穩定山林權, 劃定自留山, 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如1984年錦平縣對全縣的1053個生產隊確定了山林權屬, 其中136個生產隊劃定了自留山,有21894戶農戶共劃獲自留山10361畝, 每戶平均0. 47畝; 955個生產隊制定了集體山林管理責任制度, 涉及集體山林320615畝。其中有207個生產隊自己管理96278畝, 105個隊將129135畝山林交給林場管理, 501個生產隊將11111畝交由生產小組管理, 67個生產隊將26500畝山林由聯戶管理, 61個生產隊的53782畝山林落實到戶管理, 5個生產隊的3800畝分有專人管理。在侗族林區出現了生產隊、林場、生產小組、聯戶、單戶和專人管理6種形式。
1985直到目前為山林分戶經營時期。從1984年冬季就開始對集體山林采取山分山, 樹分樹, 成熟林、中幼林、荒山搭配, 遠近好壞搭配劃分到戶。這樣一來, 林農們分到的林地是東一塊來西一塊,南一塊來北一塊。如錦平縣巨寨鄉馬村楊通金一家四口人, 分獲山林20畝, 但分散在8處, 最大的只有3 畝, 最小的只有半分。而該縣啟蒙鎮華洞村姜于貴一家分到的山林, 散布于30余處。[2]林農擔心國家政策的不穩定,而將分給自己的林木大肆砍伐, 甚至連國有林場的林木也不能幸免。1986年, 為了安定人心, 開始對已經分戶經營的山林核實發證, 強調對尚未分戶經營的山林, 山林仍歸集體所有, 鞏固集體林場和山林誰造誰有的原則。
建國以來的侗族林區林地所有權所經歷的五次變更, 每一次變動都是對人工營林業的沉重打擊。因為每次產權變動都帶來兩個明顯的后果: 一是林地面積被不斷地分割; 二是林地所有權在越來越模糊越來越混亂。
林地面積被分割就意味著林農經營的林地面積越來越小, 而這種小規模小面積的林業經營與人工營林業發展的規律背道而馳。關于這一點, 我們在對侗族人工營林業得以形成與發展的前提與條件的分析中, 提出的人工營林業必須具備的四大要素, 其最基本的就是要保證營林面積的規模化, 而侗族家族或家族- 村寨對林地共有制, 以及后來所演變的家族共有山林家庭股份占有, 甚至林地私有化過程中的山主對山林的集中占有都適應了人工營林業發展的基本要求, 才使得侗族人工營林業得以不斷發展壯大, 最終發展成為我國南方最大的人工營林區。但是半個世紀以來的林地所有權變動所引起的林地分割, 使得已具規模的侗族人工營林業趨于萎縮。
所有權的模糊與混亂也成為侗族人工營林業發展的障礙。在侗族林地產權的歷次變更中, 一直沒有分清林地資源和林木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者的權力與義務。在國家政權過程中的每一次林地產權變更, 就使得林地資源與林木資源所有權與使用權更加模糊與混亂。在50年代初期, 在延續過去“公山”作為集體所有外, 其余的均為國家所有與私人所有。其實這里的“公山”歸集體所有, 實質上仍然歸家族或家族- 村寨所有。但到國家政權在基層確立了“三級所有, 隊為基礎”的三級所有的制度后, 使得產權更加模糊不清, 具體來說這種三級所有的制度帶來兩個方面的弊病: 首先, 三級所有就是使人民公社內部存在同一資產的產權有三個所有者主體(公社、大隊、生產隊) 的現象。公社可以用一級所有和一級政權組織的名義無償使用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生產資料, 大隊也可以用一級所有者和上級行政組織的名義無償調撥生產隊的資金與勞動力。公社與大隊兩級所有的生產資料, 名義上還屬于該公社與大隊的社員所有, 但社員卻無法從這兩級經濟組織中獲取任何經濟收益。其次, 人民公社把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和使用權都集中在集體經濟組織手中, 而集體經濟組織又實行“政社合一”的制度, 使其實際上成為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 這樣就使作為基本核算單位的生產隊在產權關系中基本處于無權地位。由于生產隊沒有自主權, 實行集中經營、集體勞動, 以及對社員其他方面的種種約束, 使得社員群眾更加處于無權的地位。森林產權雖然法律上規定為國家所有, 但實際的森林資源支配權卻在各級地方行政機構手中。由此使得林區的森林資源成為一塊“唐僧肉”, 有權的各級地方行政機構都可以伸手獲取。因此, 隨著林農對森林資源支配權的喪失, 林農對森林資源也就不再那么關心, 甚至開始森林資源的破壞, 加上歷次政治運動, 使得林區的森林資源遭到了巨大的破壞。在50年代末期的“三面紅旗”浪潮中, 為了大煉鋼鐵, 連片的森林資源成為了煉鋼鐵的燃料。其后, 由于人民公社所有權幾經調整, 從縣聯社到以隊為基礎, 森林產權隨之變換主管理人, 以致在大煉鋼鐵中劫余后生的森林, 也由于森林主管人的幾經變化而耗盡至極。在這一時期, 由于林農原有的林地不經過折價而被宣布無償入社, 林農產生了強大的抵抗情緒與行為, 從1958年到1961發生森林火災119起, 燒山面積49384畝。從1961年冬到1962年春有90%的農戶進砍山林種小米, 將成片林木砍倒燒毀, 山林火災也此起彼伏。從1963年到1968年森林火災開始下降, 但從1969開始, 山林火災又開始上升, 從1980年到2000年, 共發生森林火災329起, 受災面積達64524畝。從1952年到2000年間發生森林火災有1660起, 林地受損面積631128畝, 毀壞林木17200871株。人工林原先的業主在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之下已不可能再行駛其經營權, 以至于在以后的歷次政治運動中, 任何人都可以憑借各級行政命令動用森林資源, 既不付任何代價, 又不承擔任何責任, 大面積的森林破壞由此開始。
從整體上來說, 進入20世紀50年代之后, 錦平林區的侗族和中國的其他民族一樣, 接受了社會主義改造, 廢除了傳統的家庭農業經營體制, 而改變為以合作社和生產隊為單位的集體經營體制。從家庭個體經營變為社隊集體經營, 從私有制到公有制, 可以說是一場內容深刻、涉及面很廣的革命。別的不談, 只說利益謀取方式, 就和以前完全不同了。如前所述, 在傳統的家庭經營體制下, 人們每年獲取農作物的多少, 主要取決于耕種土地的好壞, 即人們生活的好壞與土地生態的好壞是息息相關的。而實行集體經營體制之后, 情況便不是那樣了。在合作社和生產隊的集體經營體制下, 人們每年所獲糧食的多少, 與土地生態的好壞不能說沒有關系, 然而主要的影響因素, 則是每個家庭勞動力(勞動人口)的多少和工分(勞動的天數)的數量。勞動力多, 工分多, 這個家庭的糧食和現金的分配額就多; 勞動力少, 工分少, 糧食和現金的分配額就少。這種體制實行之后, 很快便暴露出嚴重的弊病: 第一, 按人頭和工分平均分配勞動成果, 完全不能體現每個人在體能、技能、智能和勞動態度等方面的差別, 勢必挫傷很多人的勞動積極性。由此帶來的結果是, 大家都消極地對待生產, 消極地對待生產資料, 出工不出力, 混日子吃“大鍋飯”。第二,糧食和現金的分配主要與勞動力和工分掛鉤,而與土地資源的好壞關系不大, 這樣便容易導致人們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和保護采取漠不關心的態度。第三, 人們對如何搞好生產和資源保護沒有積極性, 生產率必然很低, 農業產量必然下降, 糧食不足的問題必然出現。[3]而為了多產糧食, 為了吃飽肚子, 在沒有其他辦法可行的情況下, 只有毀林開荒,擴大耕地利用面積。這樣一來, 又必然打亂正常的人工營林業的正常運作秩序, 使土地和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 加劇水土流失和土地砂化, 結果陷于更加困難的惡性循環的境地。
在1980年代實行的林地“三定”和山林分戶經營也并從根本上否定高級社與人民公社的土地產權制度。這只是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上打開了一個缺口。林農可以憑借自己占有的土地使用權, 重新優化資源配置。“家庭聯產承包制”實行之后, 僅僅在短短兩三年的時間內, 中國廣大農村便奇跡般地從死氣沉沉、奄奄一息、貧窮饑餓的狀態中走了出來, 顯示出蓬勃發展的生機。然而, 正是在這一歷史的轉折點上, 錦平侗族林區竟然又意外地出現了一股大規模砍伐森林、破壞生態環境的逆流。這一奇怪的歷史現象, 其原因并不在于家庭個體經營體制的重建, 卻是出于人們對于這種體制是否會長久確立的懷疑而產生的結果。經過20多年幾乎是連續不斷的革命和政治運動暴風雨的沖擊和折騰, 即便是大山中的林農, 也練就了敏銳的政治嗅覺, 積累了豐富的應變經驗。長期以來, 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 講抓路線斗爭和階級斗爭, 講要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 反對走資本主義道路。以家庭個體經營體制取代集體經營體制, 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中, 極容易使人產生“資本主義復辟”這樣的條件反射。為了防止政策再變, 作為大部分林農的反應, 一是謹小慎微, 采取觀望態度; 二是抓住土地山林分配到戶的機會, 趕快把成材的樹木砍掉, 留作私用。就是在這樣充滿疑慮的氣氛中, 一場搶伐、亂伐樹木的風潮像瘟疫般地迅速漫延開來。由于“我國目前實際存在的國家所有、社團與個人使用的三級管理權的產權構架, ??這種三級構架利益存在著嚴重的內部矛盾, 使法律管理的普遍性受到嚴重的制約。”[4]在這種產權構架中, 林農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容易受到來自發包方的干預和侵犯, 缺乏法律的嚴格保護和穩定性。不管我們宣布30年不變還是50年不變, 都無法保證侗族地區林業經營的長期持續性。因為人工營林所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基礎條件都被土地制度的變遷所破壞或摧毀。
首先, 人工營林業是個周期長的產業。人工營林業周期的長短因林區的自然地理特征及經營的項目為轉移。但是不論差異多大, 至少得以18年為一個周期, 最長的生產周期甚至長達半個世紀, 如我國小興安嶺的紅松林就是如此。錦平侗族地區的人工杉木林, 由于林區地理環境優越, 加上侗族人民有豐富的營林知識和技巧, 從而使生產周期大大縮短。盡管如此, 最短的生產周期也要長達10年以上, 大規模的林木成熟需要在18年左右, 這比起傳統稻田農作一年一熟或一年多熟來就顯得長多了。
其次, 人工營林業是一種需要大面積大規模經營的行業。稻作農業可在小到一畝或幾分的土地上進行獨立性經營, 但人工營林業必須在數十甚至數千公頃的大面積土地上進行經營。這是因為, 林木生產周期太長, 為了保證生產的連續性和勞動的均衡投入, 需要對所有林地進行分片分塊管理, 按生產周期的不同階段分片分階段經營。若經營面積小了, 每一個生產階段的作業片區無法滿足勞動力投入的最低量需要值, 經營起來無利可圖。林業經營中, 林木生長的不同階段, 勞動力投入的差距十分明顯。育林期勞動力投入特別大, 收獲期其次。據錦屏縣菜園村林農估計, 在人工造林過程中, 育林的勞動力投入最大, 從整山煉地到林木封郁要占去總勞動力投入的70%, 而從林木封郁到林木主伐期要占去林木整體生產周期70%的時間, 這一過程所投入的勞動力僅占總勞動力投入的30%。加之, 林木的年積量有限, 目前錦平侗族地區每公頃山林在最好的情況下可達3- 5個立方米, 一般情況下僅為1 個立方米左右。若沒有一定的面積和規模, 勞動力投入在林業經營的不同階段的差距就難以彌合,林區林農的糧食供給也會遇到困難。同樣道理, 沒有一定的生產規模, 也無法完成林區勞動力投入的組織任務。
人工營林業的大面積大規模性經營對林業生產有眾多的好處。第一是能利用林木自然生長的生態潛勢, 減少經營的人力投入。第二是成片的大規模林區, 便于保護和管理, 防火、防蟲等措施的執行, 可以集中使用人力物力來統一管理。第三是便于合理利用氣候、土地、水源等自然資源, 減少因分散經營所造成的資源浪費。第四是便于發揮林業自身的長處, 在資金的融通上勢力較大, 因而能做到在市場價格有利時再采伐銷售, 從而提高利潤。第五是成片地經營才利于林產品加工向深層次化發展, 從而提高木材的使用效益, 達到產品的增值。要做到這些方面, 僅僅依靠個人或單個家庭的力量幾乎是不可想象的。個體家庭經濟的風險與社區經濟的穩定程度相關聯, 各個家庭在人工營林業生產過程中, 要依靠社會動員, 依靠社區的力量, 需要家庭與家庭之間、家族與家族之間的聯合。要團聚社區的力量, 實現家庭、家族之間的協作, 這與以往單個家庭對稻作農業的經營相比, 其生產成本在上升。
其三, 人工營林業必須實行全封閉式的作業。由于林木栽培的大面積和成長的長周期, 林區火災和林木盜伐等的防范在人工營林業生產過程中是極為重要的, 全封閉經營可以使林區管理單純化和統一化,這是有效防止林區自然災害的先決條件, 同時又是降低護林成本最有效的手段, 更是杜絕人為破壞缺口的必需手段。反之, 如果不對森林進行封閉式經營的話,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林區, 則森林火災的防范就會出現困難。一旦出現森林火災, 所造成的損失不僅是單個家庭無法承擔, 就是整個家族也難以承擔。由于經營者實行全封閉式作業, 其它產業和人員的干擾被降到了最低限度, 從而確保了林業經營的長期穩定和高效益的實現, 如果不能對森林進行封閉式經營, 那么對林木的盜伐以及對林地植物和林副產品的采集也難采取有效的措施, 實現林業價值的最大化就潛伏著危機。如果這些潛伏的危機不能得到根除的話, 林農在人工營林業生產過程中經濟收入也就在危機中處于不確定, 由此加重林農家庭經濟的脆弱性。由于實行了大面積的全封閉式經營, 對林地里的各種林副產品如森林藥材經營者進行統籌安排,可以進行成批采收, 進而從大面積上匯集起來, 轉化為批量的商品, 這既不影響積材量, 又增加了林副產品收入。要做到多種經營也必須依賴全封閉式管理經營才能實現。
基于人工營林業生產的特點, 在侗族社會中, 其土地占有方式具有其獨特性。人工營林業的用地受到家族的牽制, 這直接受侗族地區農業用地的影響, 但在人工營林業生產過程中, 對家族在林地方面的牽制進行了變通, 從而有利于人工營林業經濟活動的運行。侗族社區內的一個農業生產壩區由一個家族或幾個家族成員占有, 家族成員的土地買賣不僅是土地所有者的事, 而且還必須征得本家族和家族之間的認可。在正常的情況下, 本家族的田土是不允許賣給外家族的成員, 特別是外地人, 以保證有限的水田在家族內部使用。侗族社會對水田的占有與利用方式, 在人工營林業中也得到直接的借鑒, 對侗族人工營林業的形成與發展起了重大的作用。對宜林地的占有沿用了家族共同占有的形式,使林地牢牢地控制在家族內部, 林農對林地的使用是以家庭成員勞動力為轉移, 勞動力強的家庭可以較多地使用家族內的林地植樹造林, 勞動力弱的家庭可以少使用些。因為林木的生長周期長, 從林木封行到林木成熟砍伐出售至少需要10年以上, 在這期內可能還會出現多次的林木青山轉讓。因此, 一個家庭即使占有了大面積的林地, 栽培了大面積的林木, 但如果在對林木的管護方面跟不上, 林木的價值不能如期實現, 其在林地上的勞動投入就會事倍功半甚至白費, 加之在下一輪林地更新時, 林地仍然在家族內部進行調整, 家族成員也不必為林地占有的多寡而擔心。但為了保護家族內家庭成員在家族共有林地上林木資源的收益, 而發育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林業契約對林地出租, 林木和青山買賣關系的制約機制, 進而維護和推動了人工營林業的發展。
我國推行的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基于農業經濟體系的一項改革, 是與農業產量和農業稅掛鉤, 這項改革在農業經濟體系的發展中本身也還存在不少的問題。[5]把農業體系改革的措施套用于林業之中,自然有不協調的地方, 在林業體制改革中把必須成片經營的人工營林業人為地割裂成小塊, 承包到戶。這樣以來, 人工營林業所應該具備的行業生產基礎——規模化、大面積經營被徹底摧毀了。由此使得人工營林業只能封閉式經營的產業要求也隨之成為泡影。更其嚴重的是, 家庭聯產承包制是針對農田而來的,糧食生產每年種植一季或兩季, 因而承包期不管是三年五年還是三十年五十年, 對農田經營不會有什么大的區別, 對糧食產生也不會產生大的影響。林業產品與農產品不一樣, 它是一個長線產業, 一旦植樹后要等待數十年后才會有收獲, 收獲時又帶有批量性, 必須在大面積大規模的基礎上進行分片進行作業, 對林木生產中, 每年都得造、育、護、管還有伐、運等, 以確保每年投入與產出的穩定。也就是說, 人工營林業的生產具有連續性與連環性, 不象農業那樣嚴格地按照年周期分季節進行。林業經營一旦實行家庭承包后, 所分到的林地支離破碎, 使林業生產的連續性與連環性也被徹底打斷。
這樣一來, 不管林業政策怎樣調整措施, 也不管政府做出了什么樣的承諾, 都無法滿足人工營林業的基本條件。其根本原因在于立足于經營農業背景下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在根基上對侗族的人工營林業得以形成發展的整個社會文化不僅不相適應, 而且構成了全面的沖擊。因此, 從1980年代中期起,盡管政府喊出“荒山就是犯罪”的口號, 當然也有不少的林農響應政府的號召在沿襲傳統的生產方式,不惜拼命堅持植樹造林, 但是造林“壯舉”由于得不到相應的社會環境配合, 始終無法形成全民性的產業。絕大多數林農僅僅是沖著政府給每造林一畝40元的補助而來, 有的則是在林地上獲取莊稼。
與此同時, 國家雖然花費了大量的投資去興辦各式各樣的林場, 這些林場當然也獲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這種林場卻把自己置身于原有林農的對立面。當前林場林木被盜砍盜伐, 甚至哄搶國家林場,林區火災泛濫, 防不勝防。錦屏縣在1981年冬到1982年10月, 發生亂砍濫伐、盜伐林木案件1389起, 破壞林地面積1244畝, 被侵占林地面積320畝, 損失木材7383立方米。1985年發生亂砍濫伐、盜伐案件也有1000多起, 損失林木19000立方米。這些問題的肇事者不是別人, 恰好是那些生活在林場附近的原有林農。由此造成了嚴重的生態惡化的后果, 已經危及到侗族社會的生境。由此看來, 上級主管部門重不重視, 投資量是大還是小, 并不是問題的關鍵。關鍵在于我們能否為侗族的人工營林業的自我運行機制創造一個充要條件。一旦有了這樣的社會條件, 與侗族林農已有的經營林業傳統相結合, 林業就會自動發展起來。若不能完備這樣的社會條件, 侗族林農再會經營林業也同樣發展不起來。
從錦平侗族林區林地制度的變遷過程中可以看到, 國家在將政權深入到侗族社會最基層的基本要素,就是對林地所有權的重新認定, 打破了侗族傳統社會的家族甚至家庭經濟, 代之以全新的社會主義經濟,這種經濟的方案最早起源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政策, 改善窮人生活和為窮人服務, 為窮人提供土地。這一政策滿足了人們的基本需要, 消滅了農村內部以財產為基礎的不平等制度的主要形式。[6]在這過程中, 國家政府各級領導人在認識到自己正在通過集體化和國營化取代林農家族家庭經濟, 領導一場通向社會主義和公正的階級斗爭之后, 便把林農傳統的價值觀、習慣和社會關系看作帶有剝削性質的資本主義傾向, 并把資本主義描繪成不可避免地要產生少數富人和貧困化的大眾。國家利用政權控制了森林資源, 資源的龍頭掌握在擁有國家權力的人手中。在這種情形下, 國家又在伴隨著強制性的低價甚至無償地征收木材和實現土地集體化, 因此, 國家政權在這一過程中, 在政治上取得了巨大的勝利, 在鄉村建立了黨支部, 也確實將政權深入到了最基層。但是這種深入過程中, 由于受到以國營工業為基礎的理論所驅使和中原地區稻作農業生產模式的影響, 未能從侗族林區經濟發展的特殊經歷中抽繹出適應人工營林業發展的原則來。由于侗族傳統人工營林業所依托的生境在新政策的介入過程中被打亂, 以至于侗族傳統文化中所建構起來的人工營林業, 不僅沒有在新的政策框架內獲得新生與發展, 相反使得它處于無所適從的境地。
因此, 我們認為在侗族地區要真正恢復和發展人工營林業, 就必須在侗族社會的文化網絡中實現國家—民族生境—文化三者的協調, 在國家的主導下, 立足于人工營林業的基本特點, 在認真總結以農業體系為背景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對林業經營所造成影響的前提下, 從人工營林業發展的規律出發, 立足于侗族傳統文化背景去建構一套對林業發展更有針對性的制度。這樣的制度理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必須明確林業用地國有, 或者私有, 其目的在于確保林地的使用權長期穩定; 二是林業用地要求保持一定的規模性, 杜絕林地過分分散現象; 三是林農必須擁有完整的經營權和支配權, 使林農成為林地的真正法人代表。明晰資源產權根本目的在于明確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者應該承擔的責任與義務。[7]侗族人工林區一旦這樣的制度環境形成之后, 在侗族文化的網絡中, 就有可能實現文化的再構造, 傳統的人工營林業獲得了新生的機會, 使得侗族社會的經濟走上持續健康的發展道路。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貴州民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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