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寧鄉縣大成橋鎮鵲山村實踐的啟示
寧鄉縣大成橋鎮鵲山村是我國南方地區典型的農業村落,以種植水稻為主,全村人口4182人,耕地4205畝。2014年以來,鵲山村積極探索以土地合作社為平臺的土地合作經營模式后,農業生產效益大幅提升,農業農村發展呈現出勃勃生機。在鵲山村的影響和帶動下,長沙市目前已有136個村也在探索開展土地合作經營,其中寧鄉縣大成橋鎮僅用兩個多月時間就實現了整鎮推廣。
困境與求變
土地合作經營前的鵲山村農業農村發展矛盾主要有:一是農村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土地“細碎化”、“有人無田”、“有田無人”的現象越來越多;二是傳統土地流轉中集中流轉難度大、流轉行為短期化、農民權益難保障的弊端日益顯露;三是農民生產組織化程度低,農業生產力提升空間有限;四是大量農田基礎設施年久失修,農業可持續發展面臨挑戰。
鵲山村干部群眾一致認為根本問題在土地上,只有改變土地經營的方式,才能改變農業生產方式,才能改變農村的現實。
探索與實踐
經過前前后后900多次大小會議,并逐個逐戶征求意見,鵲山村終于摸索出一條全新的土地合作經營之路。
一是充分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堅持讓農民充分參與,農民既是土地合作社的股東,也可以參與具體生產經營。讓全體村民既享受土地合作社基本分紅、經營分紅,又可享受其他收益,把土地合作經營收益最大限度留在了農民手中。
二是搭建土地合作經營平臺。在鵲山村村支“兩委”的引導下,村民以土地承包權入股組建土地合作社。以土地合作社為平臺,將全村4205畝耕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集中起來,再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具體生產經營者。土地合作協議期限為11年,與30年責任制剩余時間一致。土地合作社的資金來源為土地流轉收入、村集體籌集資金注入、各級財政投入、社會捐助資金等,并按一定比例分享流轉經營者所獲財政補貼資金。土地合作社采取“基本分紅+二次分紅”的收益分配方式。
三是開展專業化的土地經營。鵲山村在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后,土地價值得到提升。實行土地經營權競價流轉,土地流轉價格以300元/畝/年為基礎,每3年調整一次,采取公開競價的方式,價高者得,讓土地價值的提高轉化為土地合作社的經營收益。
四是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鵲山村建立了“專業合作社+新型職業農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體系。由農民自愿以現金入股組建專業合作社,對全村4205畝土地進行統一流轉,并劃分成60個50-100畝的生產片區,再采取競價方式租賃給新型職業農民耕種。
一年來,鵲山村發生了巨大變化。一是農業生產形勢全面好轉。全村4205畝耕地全部實現雙種雙收,雙季稻種植面積從800畝增至2800畝,水稻平均畝產達920公斤,2015年全村糧食產量3500余噸,較往年多產1400噸,增幅達66.7%。二是農田基礎設施有效改善。鵲山村完成了2公里村道5公里組級公路硬化、25公里水渠襯砌、15口骨干山塘擴容、400畝土地平整,水渠、機耕道延伸到了每一個生產片區,整村土地已全部可實行機械化耕作。三是農業發展水平大幅提升。實施集中連片種植,應用良種、良法、良技,享受從農資供應到加工銷售的全程社會化服務,農民實現了輕松種田。四是農民收入明顯增加。2015年全村畝平增產糧食250斤,1400畝油菜畝均產量150斤,農民每畝平均增收節支達959元。五是農民組織化程度顯著提高。利用土地合作社、專業合作社的股權聯結和收益分紅機制,將分散的農戶有效組織起來成為緊密的利益共同體。
啟示與建議
土地合作經營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4個方面。一是全程由農民主導。土地合作經營的主體是農民,生產經營和收益分配由農民主導。二是為農民提供更多選擇。土地合作經營中,農民既是土地合作社的股東,也可以通過入股專業合作社參與經營,還可以租賃土地繼續種植。三是經營方式更加多樣。土地合作經營后,土地合作社可以對集中的土地進行整體流轉或分片流轉,在流轉對象、流轉規模、流轉方式上更加靈活多樣。四是生產經營穩定性更高。土地合作經營以相對固定的經營實體——土地合作社替代單一農戶,開展土地集中流轉的穩定性和抗風險能力更強,讓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可以放心長期流轉,加大投入。五是土地流轉整體性更強。通過土地合作社對整村土地進行集中整合,對想要繼續耕種口糧田的農戶,可由村集體協調到其他區域種植,解決了土地流轉中少數農戶不愿流轉就無法集中連片經營的問題。
當前,土地合作經營仍處于探索階段,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適合于當地的經營模式,不斷完善土地合作經營機制。一是要充分發揮基層主動性。特別是要調動鎮、村一級的積極性,動員干部進村入戶開展深入細致的宣傳、解釋、推動工作。二是要切實加強政策引導。賦予土地合作社更多政策權限,加大對土地合作社發展的支持力度,依法維護土地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三是要建立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要提升農村土地規劃服務、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健全農業保險服務體系。四是要構建科學的監管機制。建立與土地合作經營相配套的監管機制,明確土地合作經營的監管職責,以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為基礎,強化基層農經機構建設,增強監管服務職能。
(作者系長沙市副市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湖南日報 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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