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定義及可行性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是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定義,食品企業需要為食品發生突發狀況進行投保,承擔責任的保險人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一種強制性保險。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市場經濟制度已愈來愈完善,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給比較充足,構建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法律制度具有可形成性。
(一)有效需求的大量存在
最近幾年食品安全事故不斷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廣大人民群眾心中一塊痛。對于消費者而言,他們亟需一部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出臺。這樣可以大大地方便消費者在受到損失后迅速獲得賠償,而不必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對于食品生產企業而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食品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涉足于食品領域。而任何生產經營都不可能是零風險的,食品領域亦是如此。但是食品問題又不同于其他問題,公眾對食品問題更具有敏感觸覺。因此食品生產企業需要一種風險轉移制度作為保障,以使得自己不至于獨自承擔風險。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正好符合食品企業的這一要求。不論從消費者角度還是食品企業的角度,都呼喚在我國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有效需要大量存在。
(二)有效供給的存在
衡量一個國家保險行業是否完善,很大程度取決于責任保險是否有長足發展。我國目前責任保險占的比例過低,只有發達國家的四分之一左右。所以我國在責任保險這塊兒存在較大缺口,也大有可為。再加上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保險領域開始允許民營資本出現,這也使得保險機構呈現多樣化。這樣一來,解決了我國推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供給問題。
(三)技術上可行
我國目前比較成熟的責任保險制度是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敖粡婋U”成功運行近十年,其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交強險”經驗可以成為我國推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借鑒。并且隨著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完善,保險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管理手段逐漸成熟。如果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一旦推行,保險公司有能力在短時間內組建一支專門從事食品責任保險的隊伍。一旦投保主體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保險公司可以迅速反應,評估風險、識別風險,并以最快速度進行理賠。
二、設計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應遵循的指導思想
(一)利益平衡原則
每一項重大制度的建立推行都會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這種種利益或一致或沖突,利益一致則會推動一項制度的發展,利益抵觸則會阻礙發展。在我國,因為社會主義制度要求,在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相沖突時,個人利益要服從于公眾利益。在保險法律中也有這樣的體現,即強制保險對于保險法中自愿性原則的突破。但是,因為強制責任保險的社會公益性,而公眾利益比個人利益更值得保護,這種突破就有合理性?,F代的契約自由思想也在尊重私人選擇的基礎上注入了兼顧公共利益的基因。
傾向于公共利益的保障固然沒有問題,但是實際市場運行是由個體來運行的,完全不顧及個體的利益也是不利于市場運行的。特別是責任保險這種需要市場主體來配合才能進行下去的制度,更加不能對個體利益視而不見。
因此,要使得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能夠順利推行下去,必須注重市場個體與公眾利益間的平衡。具體而言,就要做好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從保險人的角度考慮,在投保過程中,一些投保人往往會隱瞞一些信息,這樣就會使得保險人與投保人信息獲取不對稱。進而會影響保險人對投保人的判斷,使得不合法投保要求的對象也進入保險范疇,對保險人產生不利影響。如果國家在設計保險制度時不考慮這一點,勢必會打擊保險人這一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因此,一方面設計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時要充分考慮其社會保險的性質,以公眾利益出發,同時制度上也要為保險人考慮周全,如發生保險人被詐保如何救濟的問題。
(二)制度化法定化原則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事關每個國民切身利益,具有社會公益屬性,其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因為食品責任保險的重要性以及公益性,法律上就必須對其提出更高要求。首先,這項制度必須通過規范法律文件固定下來。那么食品責任強制保險到底采用何種形式的立法呢?我國的《保險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爆F行法律這樣規定有其合理性,這樣就把設立強制保險的權力收歸全國人大及國務院,使得能夠從全局出發制定這項涉及每個人的制度,避免地方各行其是,以及強制保險標準不一樣的現象發生。這與強制責任保險的性質是相符的,有利于保障保險人和投保人合法利益。
但是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各地方經濟水平、立法狀況都出現了較大差距。如果僅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立強制保險,固然保障了法律的統一性,但會與各地方實情有較大差距,不利于在地方的推行。筆者認為,在經濟發達地區,應當允許以地方行政法規的形式設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法規。在其他經濟薄弱以及立法技術不完善地區,則是由法律、行政法規統一設立食品責任強制保險。這樣既最大限度保證了全國范圍內立法的統一性,又使得法律規定更加貼切地方實際,地方更加容易接受并自覺推廣這一制度。
(三)強制投保與尊重保險公司經營自主權相結合原則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主要涉及四方主體:投保人、被保險人、政府以及保險人。首先,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因為具有社會公益性,必須體現“強制”的思想。這就要求,符合投保要求的投保主體必須依法投保,比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銷售企業、符合條件的家庭作坊。對于符合條件而不投保的,應當有一定懲戒措施,敦促其投保。
但是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畢竟不同于一般的社會保險,它需要商業保險公司的參與。商業公司以營利為目的,而強制保險制度又具有社會公益性,這一看似不可調和的矛盾需要政府居中調解。政府應當對商業保險公司合理引導,合理補償其參與社會保險的損失。對于保險公司的運行不宜過多干預,充分尊重其自愿性。讓保險公司自覺自愿地參與這項利國利民的責任保險事業。所以在構建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是,要充分考慮,將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既要使得這一強制保險能夠順利推行,又要尊重保險公司經營自主權,使得這項制度能夠良性發展。
三、關于我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具體設計
筆者認為,食品安全強制保險本質上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設計一項保險制度應該從“
誰來交、交給誰、交多少、怎么管”的角度去考慮?;谶@樣的考慮,我將從以下方面來設計這一制度。
1.投保人范圍
具體設計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時,我們首先要考慮的是誰來交的問題,即投保人范圍。據統計,中國目前的食品企業在10人以下的小企業有45萬家,占總數的78.7%;其中有95%餐飲企業屬于私人所有;在食品流通領域,小的集貿市場已經達到數十萬,個體經營戶則在百萬以上。在廣大的農村農業生產有數以百萬計的人依靠家庭小作坊來生產食品謀生。如果一刀切,讓所有食品生產者都要強制繳納責任保險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的,尤其在廣大農村地區,要求所有從事食品生產的農民都去交食品強制險沒有可操作性。因此,國家有必要確立一個合理的投保人范圍。通過對以往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食品安全事故一般發生在食品原材料生產環節以及食品加工環節。食品原材料生產環節的主力是種植大戶以及個體農戶,食品加工環節則主要是由企業來完成的。前面已經論述,要求廣大個體農民繳納食品強制保險時沒有可行性的,會挫傷廣大農民生產積極性。那么食品強制保險的投保人范圍就應該定位于食品生產企業以及已經有過工商登記的個體戶。也就是只要登記在冊的食品生產企業和個體戶,都要納入強制險范圍。這樣做是因為,企業是食品加工環節的主力,解決了加工環節的食品強制險就是解決了一半問題。并且企業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也有轉移加工環節風險的愿望,能夠比較積極主動得參加保險。而登記過的個體戶相對于其他農民也有相對強的經濟實力,相對大的生產規模。規模越大,隨之而來的風險也越大,他們也比較愿意接受食品強制險。并且將投保人定位于企業和登記的個體戶,也有利于實際操作,他們一般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方便工商部門根據登記的信息進行監管。對于符合投保條件卻拒絕投保的,工商部門在年檢時可以不予通過。
2.承保食品范圍
毫無疑問,將所有食品納入投保范圍無異于天方夜譚,先不說工作量有多大,食品的種類也在不斷的變化。物種的消失或者新物種的探明都會對食品種類產生影響。筆者認為,劃定承保食品范圍應該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可以先民意調查,讓人民群眾選出最與生活息息相關的食品種類,再經過專家論證,確定一個大致范圍。最后決策時還要召開聽證會,吸取各方代表,包括消費者、食品生產企業、保險機構、專家學者、工商管理人員等等讓公眾充分參與決策過程??紤]到實際操作,一開始確立投保食品種類不宜過多,可以為以后不斷加入新品種留有余地。此外還可以成立一個常態化的專家小組,隨時對承保食品的種類進行安全性評估、可行性評估,發現有需要添加進目錄的食品種類及時提出建議。
3.承保機構
保險人應當根據社會成員在不同情況下對于分散風險的不同需求采取不同的營業組織形式來經營管理各種危險,以便更加充分地實現保險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功能。就目前而言,我國承保機構的選擇一般有三種模式。
第一,商業保險公司承保。這是我國目前絕大多數保險所采用的承保機構。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有利于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有利于充分體現保險合同的自愿性原則,也有利于減輕社會保險的壓力。食品安全問題因為其具有社會公益性,事關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單純由某些商業保險公司承保難以讓公眾放心。并且商業保險公司能否承受住如此重大的社會責任也很難說。將食品安全徹底交由某些商業保險公司牽頭,在目前看來還不太可行。等到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企業的社會責任感普遍提升,則另當別論。
第二,專門保險機構承保。所謂專門保險機構進行承保,是指國家出資,設立專門保險,承保某一事項。這是絕大多數社會保險采用的方式。專門機構承保因為由國家出資,不用過分追求盈利模式,因此具有穩定性、安全性。但是這種模式社會運行成本過高,給國家財政帶來很大壓力??紤]到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其投保人范圍的限定性,以及國家財政的壓力,也沒有必要完全將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納入社會保險范疇。
第三,聯保集團承保。這是指由社會保險機構牽頭,若干商業保險公司配合的模式。這種聯合承保方式,既能夠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使得資金問題得到解決,又能夠充分利用社會保險機構的網點密布,將保險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開來。筆者認為,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作為一種較新的險種,應當采用這種模式。既能夠滿足其社會公益性,又具有可行性,減輕國家財政負擔。需要注意的是,在采用聯保集團承保時,國家一定要出面統籌,以合理的補償政策來吸引商業保險公司參與聯保,不能過分損害商業保險公司利益。
4. 賠償限額與費率
保險費用是由費率和賠償限額所決定的??紤]到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是一種強制保險,符合條件的食品生產者都必須要投保,因此保費不宜過高,相應的賠償限額也應當確定一個合理的數額,既能滿足輕微食品安全事故消費者索賠,又不至于過分加重保險公司負擔。費率則可以參照車險的做法,投保人在本年度如若沒有發生任何食品安全事故,則下一年度費率降低,反之如果發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則提高費率。
5.對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監督管理
食品安全關乎國計民生,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建立之后更要加強其監督管理。參照各國保險業法對保險業實施的監督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三個部分:
第一 ,國家監督管理。即保險監督管理強調國家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業發展的需要,通過法律行政的手段,對保險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制度。
第二 ,保險業自力更生,自主管理。即借助保險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的保險行業規章制度,規范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等保險組織在保險市場中的行為,進行自我監督和管理的活動。
第三 ,保險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即保險公司通過制定有關稽核和審計制度及其他內控管理措施而進行自我監督管理的活動。
上述三部分內容相輔相成、互相補充,共同構成對食品安全強制保險制度的監管。其中國家層面的監管處于核心地位,自律管理則是對國家監管的重要補充,而保險企業的內控管理則是保證國家監督管理措施得以有效實現的重要手段,三者的有機結合對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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