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有房住”是平衡“土地城鎮化”和“人的城鎮化”的核心舉措,也是農民工及其家庭在城市生計可持續的關鍵問題。那么,中國農民工的城市居住條件如何?保障“有房住”是否具有現實條件?對這些問題的回答,需要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較大的區域發展差異,從農民工城市購房意愿和城市購房能力進行系統研究,注重對農民工城市住房困境與城市房地產庫存高度積壓之間矛盾的統籌思考。
西安交通大學“新型城鎮化與可持續發展課題組”分別于2013年12月、2015年7月赴廣東省深圳市P區(流入地,發達大城市)23個社區與河南省平頂山市Y縣(流出地,欠發達中小城市)11個工廠、工地和餐廳,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問卷調查和非結構化訪談,通過對3711個調查樣本的綜合分析,發現農民工不論是在發達的流入地城市,還是相對欠發達的流出地中小城市,城市居住條件均在逐步改善,已為解決“有房住”奠定了一定基礎,但不同城市和不同代次之間的情況并不相同。深圳等大城市房價普遍較高、房地產市場需求旺盛,農民工購房可行性有限。平頂山等中小城市承接了眾多人口密集型企業,產業聚集度高、農民工資源豐富,加之當地城市住房滯銷情況明顯、房價偏低、政策優惠較多,農民工在家門口購房的可能性較高。
1.住房條件有改善,中小城市自購房比例上升。調查數據顯示,P區5%的農民工已經自主購房,人均住房面積達到28m2,水、電、氣等居住設施得分達到0.63(滿分為1);而Y縣農民工購房比例為38%,人均住房面積達到38m2,水、電、氣等居住設施得分為0.49(滿分為1)。綜合來看,農民工城市住房設施齊全,居住條件顯著改善,中小城市自購房比例明顯上升,吸引了越來越多的農民工購買住房。
2.落戶城市有潛力,化解庫存有基礎。調查數據顯示,P區40%的農民工期望在大城市定居,21%期望在縣城定居;而Y縣僅2%的農民工希望在大城市定居,不過有57%希望在縣城定居。此外,P區外省戶籍農民工居多(超過70%),這一群體中的58%希望在家鄉城市落戶,而Y縣省內戶籍農民工居多(超過90%),這一群體中有84%的農民工希望在家鄉城市落戶。一方面,這些有意落戶城市的農民工,為房地產“去庫存”奠定了堅實的人口基礎,是城市特別是三四線城市完成“去庫存”的潛在消費主體;另一方面,農民工集中落戶意愿多在家鄉城市,特別是中小城市,客觀上也加大了解決其“有房住”的可能性。
3.購房資本有增加,自主買房具一定條件。P區農民工2013年月均工資為3150元,深圳市當年居民月均工資為4103元,兩者差距逐步減小。Y縣農民工月均工資為2116元,與該縣城市居民平均工資基本持平。可見,農民工已具備一定的大城市租房和中小城鎮購房資本,隨著“同工同酬”政策的逐步落實與土地確權和流轉工作的逐步深入,農民工的資產性收益以及資本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將進一步增長。
4.全國情況多樣化,代次之間有差異。調查數據顯示,P區80%的農民工選擇在大城市租住“小而精”的房屋,Y縣38%的農民工選擇在縣城購買較大面積的住房,選擇租住房屋的農民工僅有31%。期望回到農村的群體中,1980年前出生的農民工占65%,其受教育水平最低。選擇留在城市的群體中,1980—1990年出生的農民工占50%,與其他農民工相比,他們已經為在城市自主購房積攢了一定資金。1990年后出生的農民工對留城問題思考最少,但其人力資本水平較高,加以引導后將成為未來購房的潛力所在。總之,不同城市、不同代次農民工的城市購房意愿和行為有所不同。
綜上,各地在制定和執行解決農民工“有房住”以及“去庫存”等相關政策時,要“依據實情、結合意愿、尊重選擇”,針對區域和代次的差異,制定差異性政策進行規劃和引導,增加政策的針對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新型城鎮化進程中農業轉移人口的生計與可持續發展研究:市民化的核心問題及對策研究”(15ZDA048)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西安交通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