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農村土地制度正經歷著如火如荼的改革探索。而廣大農村女性成為土地相關產權的弱勢群體。現實中,農村女性自身土地權益經常受到不平等對待。\
農村土地的產權關系是一個權利束,包括分配、占有、使用等權能,同時也擁有部分收益和處分權。農村女性土地權益受侵集中表現在農地承包權受限、宅基地產權不公及土地產權重構過程中的權益失衡。筆者發現,未婚、招婿、外嫁、離婚、喪偶等不同身份屬性的農村女性會遭遇對不同權能利益的侵害。
一是未婚女與招婿女土地分配權先天性殘缺。現實中,對于未婚女性,在分配土地時也常被區別對待,獲取權缺失。
二是離異喪偶女宅土地占有和使用權難保障。離婚喪偶女性土地權利受到的侵害最為顯著,她們往往被剝奪原享有的土地權利,甚至直接被趕出家門。甚至有村莊規定,喪偶女性只能將權益轉給兒子,或者村集體將土地收回,不能轉給女兒。
三是外嫁女土地增值收益權難實現。農村土地相關增值收益權所產生的糾紛多發生于被征地、新村開發等情況下的出嫁女性身上。對于嫁到外村或者城鎮的女性,當涉及到土地的租金收益、土地的股份分紅、征地補償、拆遷安置房分配或宅基地置換等和經濟利益相關的收益性事件時,所引發的利益糾紛也較多。
四是女性宅基地家庭內部處分權難兼顧。除了男女有別外,典型的是出嫁女回娘家請求分割土地財產的糾紛在農村地區比比皆是。
盡管歷史文化與風俗頑疾致使女性土地權益受侵,更應該引起注意的是,當前制度的殘缺和政策的忽視。
第一,宗族文化、社會不良習俗的滲透對女性權益的保障形成巨大的反作用力。“重男輕女”、父權、夫權、男尊女卑邏輯深重。另外,人多地少的現實矛盾下,存在既有利益格局,女性土地權益保障阻力重重。
第二,農村女性對村莊社會治理事務參與性較低,往往無法為自身爭取更多的權益。更加令人擔憂的是,農村女性往往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缺乏,產權觀念空缺,難以主張自己的權益,缺乏維權意識。即使想爭取權益,也因缺乏維權訴訟的能力、輿論的壓力和相對高昂的訴訟成本而難以成功。
第三,立法不夠全面和深入,缺乏對女性的單獨關注,土地立法缺乏社會性別意識,性別中立難以實現。筆者發現,在對相關女性土地權益受侵案件上,法院判決缺乏相對統一的依據,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在政策制度方面也存在很多模糊之處和缺陷。政策執行和保障不力,缺乏有效的救濟渠道,包括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法院和政府往往互相踢皮球,都不愿處理這一棘手的問題,人為選擇性忽視。
筆者認為,農村女性土地權益受侵問題不能獨立看待,要想解決這一問題,維護女性的合法權益,需要從多方面進行考量。
首先,在當下農地制度改革方面需要獨立對待女性土地權益保護和實現問題。將戶籍制度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相分離,婚姻變動可以導致戶籍變更,女性土地權益需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作為基礎保障。完善農村不動產登記制度,在農村幫助實行夫妻共有財產登記,規范農村家庭內部土地財產關系。建立村規民約的審查、管理、監督機制,村民自治和村規民約應以遵守國家相關法律為標準,并輔以相應的監督、審查,盡量避免由于村規民約的地方性和獨立性而造成與法律乃至憲法的沖突,對基層組織的決策過程加以規范。
其次,靈活立法,從內容和形式上對女性土地權利進行立法保護。立法中要對個體權益進行明確的定義和保護,突出土地權益的男女平等,包括立法和執法的過程中,以及政府和社會的角度。將社會性別視角貫徹于立法和執法中,提高性別敏感性,對女性的土地權益進行傾向性的保護,明確其在土地中的主體資格,健全、細化相關法律法規,如明確保證出嫁女性、離婚喪偶女性原享有的土地權益。完善司法救濟,為仲裁、訴訟手段提供便利,消除法律漏洞,為女性的土地權益保障提供公平的法律背景。建議出臺相關“農村女性土地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助力農村女性土地權益保障。
再次,整合社會資源,提供社會服務,多角度進行保障。建立失地女性社保體系,如失地女性保險、住房補貼、救助基金、非農產業就業等社會救濟。從對農村女性土地權益受侵的審判材料上看,女性土地權益受侵案件的收集證據和證人證明等方面始終處于劣勢,女性的娘家人很少參與到其婚后的家庭事務乃至離異喪偶后的土地產權糾紛,更很少能真正有效地幫助女性贏得訴訟,成功維權。我們需要重視女性維權組織的作用,可建立農村女性互助機構和組織,加強婦聯在農村的建設和日常工作,對司法部門、行政部門進行民主監督,如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就開始抗爭的廣東“外嫁女運動”就通過社會的渠道向政府施壓,推動問題的解決。
最后,加大女性土地權益在農村地區的宣傳,引導先進的文化和社會觀念。要建立新的宣傳體系,加強對男女平等、性別文化及相關法律意識和知識的宣傳,增強女性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加深村民對“公平、產權、村民待遇”等的理解。鼓勵女性參加村級事務管理,提高女性的參政比例,維護女性的政治權利。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科學報》,2016-8-31,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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