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山西省永濟縣吳村檔案的考察
摘要:有關土改以后至高級社前鄉村地權變化連貫性的研究還比較少見。對土改后地權變化傳統的認識是,土改以后土地自由買賣,出現了新的階級分化,階級分化的程度與村莊組織起來的好壞存在對應關系。吳村土改以后,出現了較多的土地買賣,這也可能導致地權集中。但吳村地權分配吉尼系數統計結果顯示,村莊的地權分配趨于平均化。究其原因,土改后農村家庭結構及其變動模式均發生變化,農戶分家對地權分散產生了重要影響。
關鍵詞:土地改革;高級社;地權;吉尼系數
一、引言
有關土改研究的成果已有很多[1]。通過學術史的梳理可知,雖然近年來土改研究的理論與方法、話語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基本超越了證明土改合法性的革命史敘事階段,出現了“訴苦” [2]、“無事件境” [3]、“表達性現實與客觀性現實” [4]等新的視角,揭示了土改豐富而復雜的歷史面相。但是,在這些新的研究成果當中,研究者或受資料限制,或受研究旨趣影響,在超越革命敘事,強調“政治土改”、情感動員的同時,忽略了土改內容本身的研究。于是,包括土地、房產、耕畜等在內的土改最為核心的內容似乎淡出了歷史,與過去革命性話語研究突出強調土地分配的兩極分化又形成了鮮明對照。
沒有土改,也就沒有后來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對此,權威的認識是,土改以后,確定了農民土地私有制,土地自由買賣導致了土地集中,農村出現了新的階級分化,不少農民陷入貧困的境地,組織起來,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才能避免農村的兩極分化。這些認識建立在一些縣、區的調查基礎之上,尤其是山西省的一些調查報告,還曾引起毛澤東、劉少奇等中共高層的爭論,此后,進而影響了全國農業合作化運動的歷史進程。[5]應當注意的是,這些農村社會調查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歷史背景。時過境遷,已有研究者搜集地方性資料,結合田野訪談,對山西省長治地區的調查報告重新解讀,認為土改后長治地區出現的土地買賣、兩極分化,被合作化的倡導者嚴重夸大了。當然也有學者通過實證研究,指出一些貧農喪失了全部或大部分可耕地而重新陷入難以自拔的貧困境地,說明農民個人所有制發展到集體所有制有著內在的根據[6]。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學界對土改后農村階級分化問題進行了新的思考,形成了土改后農村并未出現兩極分化、而是出現中農化趨勢的認識。可以看出,雖然研究者的觀點一致或相近,但他們選擇的具體路徑還是有所差別。例如,高化民通過土地買賣的數據統計說明,土改后農村并沒有出現兩極分化,土地買賣的出現并不等同于兩極分化[7]。田利軍對《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史料》中的一些調查資料進行分析,發現有利于生產發展的土地調整和由農向非農的行業轉移,在土地買賣中占有較大比重,沒有因為土地買賣而出現兩極分化[8]。高潔、辛逸發現,武鄉縣6個村莊不足5%的農戶出賣了不足全部耕地1%的土地,土地買賣并未導致兩極分化。互助運動開展較好的一些村莊,平均每戶出賣的土地遠遠多于一般村和落后村,一些落后村出賣的土地卻比一般村都少,甚至與先進村相當。因此,土地買賣與互助合作之間沒有形成嚴格的正相關。[9]從土地出租來看,數量較少,目的也不是出于剝削。與前兩者相聯系,大多數雇工是在勞力不足或改從他業又不愿出賣、出租土地的情況下進行農業生產的必要手段。[10]李伯雍強調政策對于富農經濟的限制作用,認為土改后政府開展互助合作運動,建立農村供銷合作社和信用社,實行糧食統購統銷等,都是對富農經濟的限制,隨著富農經濟逐漸削弱,農村階級也逐漸中農化[11]。王瑞芳則考察了土改后農村社會結構的變遷,認為老區和新區大量新中農的崛起,促使農村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變動,農村普遍出現了中農化趨向,貧農和富農在農戶中的比重下降,社會結構呈現兩頭小中間大的“紡錘形” [12]。蘇少之選擇了收入分配的新角度,測算了土改后到農業集體化高潮之前農村居民收入的吉尼系數,結果顯示,土改后幾年內農村居民收入的吉尼系數為0.205,介于高度均等到相對均等的邊界上,由此支撐了土改后中農化趨勢的觀點[13]。
上述研究的具體路徑有所區別,但也顯示了一些共同的特點。在資料方面,研究者較多利用了當年的典型調查報告而加以新的解讀。這當然有利于我們對土改后經濟社會狀況的重新認識,但缺少新資料的搜集、挖掘也是顯而易見的。在內容方面,研究涉及土地買賣、租佃、雇工、階級變化、收入分配等方面,但對于和土改密切相關的地權分配及其變化的研究較為薄弱。土改和此后農村逐漸走向集體化的重要歷史進程,尤其是在地權變動方面,缺乏連貫的社會經濟研究[14]。也有學者注意到地權研究的重要性,指出在人口膨脹和土地不增的壓力下,土改后農村的地權會越來越分散,而不是走向集中,[15]但對于地權分散的機制仍然缺乏細化而深入的探討。
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土改以后,農村的地權變化到底是什么情況?它與農業合作化運動存在怎樣的聯系?學界目前對這方面的實證研究還非常不足。曹樹基曾指出:“新一代歷史學家對于土地改革運動的研究,大多數缺少對于近代地權形態的深刻認識,缺乏將1949年以前的歷史與1949年以后的歷史打通的能力。”1949年以后的農村檔案記載了豐富的社會經濟史料,從而為打通近、現代農村的社會經濟史研究提供了可能。[16]本文正是在自身過往地權研究旨趣的基礎上,利用新發現的山西省永濟縣吳村檔案,對土改及其以后農村地權進行個案研究的一個嘗試。
通過對吳村土改前后地權分配吉尼系數的統計發現,土改后地權分配趨于平均化,除了土改運動對農村地權的平均作用以及其他政策性限制外,農戶分家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吳村土改前后的地權狀況
吳村包括東吳、西吳、南窯三個自然村,現屬永濟市虞鄉鎮管轄。吳村位于中條山南麓,其中,南窯村位于村莊最南部,處于山坡地帶,西吳、東吳則相對偏北。在這種自然地理條件下,吳村的經濟并不是單純的農業耕作,果樹業、養殖業在農戶經濟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吳村1957年屬虞鄉人民公社,1984年屬虞鄉鎮人民政府。在人民公社時期,吳村有八個生產隊,其中,第一、二、三、四生產隊屬東吳村,第五、六生產隊屬西吳村,第七、八生產隊屬南窯村。
本文所用檔案主要是階級成分登記表,目前利用此類檔案進行的研究尚不多見。吳村階級成分登記表于1966年4月建立,主要包括戶主情況、家庭經濟狀況、家庭主要社會關系及其政治面貌、家史簡述、家庭成員簡況六個方面的內容。家庭經濟狀況一欄又具體劃分為“土改時”、“高級社時”、“現在”三個階段。
據筆者所見,在這三個階段的每一階段還有更詳細的劃分,詳略程度因村而異。具體到吳村,土改時的經濟狀況包括:(1)解放時家中人口、勞力、土地、房屋、牲畜、果樹、農具、債務等內容;(2)土改運動中分得的土地、房屋、牲畜、農具等;(3)土改結束時擁有的土地、房屋、牲畜、果樹、農具等。高級社時的經濟狀況則包括高級社前、轉入公社前兩個階段,其中高級社前的經濟狀況與土改時的項目內容一致,轉入公社前則由于土地、牲畜、農具等已經入社,內容簡略。家史簡述一欄所填寫的內容則可與家庭經濟狀況前后印證,互為補充。需要指出的是,這些檔案資料的形成有著特殊的時代背景,距離土改、高級社時又有相當長的時間,有的數據并不一定準確,有的信息甚至不全。但是,在當時的政治環境下,村莊組織專人逐戶登記信息,這些數據基本上是可靠的,可以作為研究土改前后農村經濟社會狀況的資料。
根據統計,可以得出吳村土改前家戶的地權分配大體狀況(見表1)。
1.資料來源:山西省永濟縣《吳村階級成分登記表》,搜集人:胡英澤、張磊,山西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收藏。下列各表相同,不再一一注明。
2.說明:文中所列各表的戶數百分比(或人數百分比)與面積百分比,統一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這樣處理后,個別表格的百分比總和為99.99或100.01等,均以100為準。
由表1可知,土改以前,吳村有耕地4172.99畝,197戶,戶均耕地21.18畝。吳村有9戶是無地戶,占總戶數的4.57%。20畝以下的115戶,占總戶數的58.38%,加上無地戶,共有62.95%的家戶占地規模未能達到村莊的平均水平,占村莊耕地的33.43%。20畝至30畝的家戶有38戶,占總戶數的19.29%,占村莊耕地的21.80%。50畝以上的13戶,占總戶數的6.61%,占耕地總面積的24.83%。占地100畝以上的1戶,耕地面積146畝。統計結果顯示,該村土改前家戶地權分配吉尼系數為0.421,地權分配很不平均。
受資料限制,筆者在以往的歷史時期地權研究中,只能以戶為單位計算地權分配吉尼系數,無法以人為單位計算,有一定的局限性。階級成分登記表則提供了具體的人口信息,因此,可以計算出以人為單位的地權分配吉尼系數(見表2)。
土改前吳村人均土地3.82畝,以4畝計之,約有66.95%的人在人均值之下。占地7畝至8畝約是人均值的2倍,占地20畝至30畝則約是人均值的5倍至8倍。統計結果顯示,土改前吳村個人地權分配吉尼系數為0.355。這個數據相對家戶地權分配吉尼系數要低,分配還是相對合理的。
據檔案資料記載,吳村1947年解放后分配了土地、房屋等。1949年又經過土改,吳村的土地分配發生了變化,家戶地權分配趨于平均。
由表3可知,村中1戶在土改后仍然無耕地,其原因是村莊分配土地時,該戶害怕“變天”而不敢領分的土地。村莊戶均土地21.48畝,有97戶耕地在20畝以下,占總戶數的49.23%,這些家戶的耕地占村莊總耕地面積的
33.36%。99戶耕地在20畝以上,占總戶數的50.27%,占總耕地面積的66.65%。與土改前相比,低于戶均耕地規模家戶的比例,減少了13.21%,高于戶均耕地規模家戶的比例,增加了13.66%。統計表明,土改結束時,吳村家戶地權分配吉尼系數為0.272。同樣,根據統計,個人地權分配吉尼系數為0.228(見表4)。這說明,土改結束時,村莊的地權分配無論是以戶還是以人來計算,相比土改前明顯更加平均。
三、高級社前的地權狀況
根據資料記載,吳村各家戶于1956年加入農業社,也就是高級社。在此之前,土地、牲畜、農具等仍為農民私有,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典當、出租等。正是因為土地的自由買賣,使得農村社會經濟狀況發生了一定程度的變化,這些變化引起了地方政府官員的注意,他們深入農村進行了考察,撰寫了考察報告。以山西省為例,影響較大的有《老區武鄉農村考察報告———一九五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中共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華北局的報告》、長治地委《關于組織起來的情況與問題的報告》、忻縣地委《關于農村階級分化情況的調查報告》。前兩者發表于1950年,后者形成于1952年。
三份報告共同的特點是,不論是老區還是新區土改后,農村土地、房屋等的買賣,導致了農村新的階級分化,土地開始集中。調查者發現,“凡組織起來、生產運動開展的村莊,因生產困難、生活困難而出賣土地者就比較少,或者沒有。”[17] “凡是組織起來搞得好的村子,階級分化就比較緩慢,相反的,黨對生產沒有領導的地方,階級分化就比較迅速。”[18]這些報告對于農業合作化運動進程產生了重要影響。對此,研究者已經指出,階級分化與互助合作運動開展的好壞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正相關,此處不贅。
吳村土改后地權分配的變化情況如何呢?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高級社前村莊的家戶由197戶增至231戶,增加了34戶,說明有一些家戶分家了。根據階級成分登記表記載,土改結束時新增了7戶,入社前增加了30戶,高級社前增加了12戶,共49戶。但是有15戶雖然說明了分家,但未明確說明與自己分家的另一方,通過數據比對也難以剝離。因此,34戶是有明確記載的數量,實際分家數量要超過此數。
茲略舉數例,說明吳村土改后分家及其土地分配變化的狀況。在土改前,貧農李孝先家有6口人,19.50畝土地。土改運動中分得土地10畝,土地增至29.50畝。1953年2月10日,他與母親、兩個弟弟分家,李孝先家有3口人,分得10畝土地,母親和弟弟李孝義共分得19.50畝土地。1956年2月,李孝義又和母親李小親分家,李孝義分地10畝,家有4口人。李小親分地9.50畝。土改以前,這個家庭占地19.50畝,人均約3.33畝。土改分地后,占地規模增至29.50畝,人均約4.92畝,增加了1.62畝。但隨著人口增長、家庭分化,家庭規模、占地面積相對變小,土地更趨于平均。
土改前,中農李青鎖家有9口人,33畝土地。土改時屬于自給自足戶,未分配土地,僅分衣物2件。土改結束時買地10畝,土地增至43畝。1952年7月,李青鎖與叔父李生華分家,當時,李青鎖家中7口人,分割了22畝土地。李生華家中5口人,分到21畝土地。李青鎖家通過購買土地增加了土地規模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但是,家庭人口也由9人增至12人。土改前人均耕地3.67畝,購買土地后人均耕地增至4.78畝,分家后李青鎖家人均耕地降至3.14畝,低于土改前人均水平。而李生華家人均耕地4.20畝,略高于土改前水平,卻低于土改后的水平。
土改前中農解尚中家有7口人,41畝土地。1950年兄弟4個分家,解尚中2人分得6畝土地,解尚英分取8.30畝,解尚華3人分了11.30畝,解尚俊分得15.40畝。
土改前富農王執德家中6口人,90畝土地。土改運動中征收了51畝土地,土改結束時保留了39畝土地。1949年由于大兒子和兒媳張坪離婚,兒媳攜其孫子分家,獲地8畝。1958年7月,王執德又和二兒子王振英分家。當然,此時已無地可分。
土改以后的分家信息顯示了當地家庭結構的多樣性,或者說傳統家庭結構的特征較為明顯。土改以后,農村的家庭結構及其變動模式均發生了較大變化。王躍生的研究表明,土改初期是一個集中分家期,土改后至高級社前,農戶有分家行為者從結婚到分家的時間間隔較土改以前縮短[19]。
隨著家戶數量的增加,而耕地面積僅略有增加,吳村戶均土地由原來的21.48畝下降至18.49畝。從占地規模來看,已經沒有占地60畝以上的家戶。61.91%的家戶占地在20畝以下。在這種情況下,村莊家戶地權分配吉尼系數下降至0.266。
這段時期內,村莊的人口也由原來的1092人增至1127人。細心的讀者可以發現,戶數至少增加了34戶,而人口增加了35人,每戶約1人多,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的,主要原因是檔案數據的疏漏、錯亂所致。根據表6數據統計,高級社前吳村個人地權分配吉尼系數下降至0.209,地權分配平均。
諸子分家與土地買賣是地權分散與集中的兩個重要因素[20]。土改以后,吳村新增家戶就是分家的結果,這使得土改以后的地權分配更為平均。同時,家戶之間也發生了土地買賣,考察土地買賣以及家戶土地數量的變化,也是必需的。
檔案資料所提供的土地買賣雙方的信息不能一一對應。因此,這些數據并不完全準確,只是一種參考。由地權變動統計表可知,土改后的地權變動包括買賣、出典與回贖、出租、贈給與回收、開墾等類型。土改結束時,進行土地交易的17戶,占總戶數(197戶)的8.63%,地權變動的數量為46.26畝,占土地總面積(4231.92畝)的1.09%。土改后至高級社前,發生土地交易的36戶,交易面積為156.67畝,占耕地總面積的(4272.31畝)3.67%。[21]
從土地買賣的階級成分來看,貧農34戶,占總戶數的69.39%,上中農1戶,占2.04%,下中農9戶,占18.37%,中農5戶,占10.20%。土改結束時,貧農的土地交易量為15.19畝,占交易總面積的32.84%,下中農、中農交易量為31.07畝,占交易總面積的67.16%。高級社前,貧農的土地交易量為105.37畝,占交易總量的67.26%,上中農、中農、下中農則為51.3畝,占交易量的32.74%。有土地賣出、典出記錄的家戶,其階級成分基本屬于貧農,僅有1戶為下中農。上中農、中農、下中農基本上是土地買進者。另外,有4戶在不同時期連續買進土地,其中3戶是貧農,1戶是下中農。而富農、地主家庭沒有一戶購買或出賣土地。
從土地購買的數量來看,購買土地面積最多的為貧農楊海奎,購買了20畝。下中農金文彥購買了18畝,下中農楊立法購買了16畝,貧農李喜林購買了12畝,貧農楊海成購買了11畝。這些發生過土地交易的49個家戶,在土改結束時,戶均土地18.11畝,在高級社前戶均土地19.60畝,雖然有所增長,但仍低于全村戶均耕地面積。有的家戶在土改中分配的土地較少,仍不足用,如貧農楊海奎,土改時家有2人,分配土地3.30畝,后來購買了20畝土地,家中土地達到23.30畝,此時,家庭人口也增至3人。下中農楊立法,原有38畝地,土改分配3畝,后來又增置了10畝,家庭有地51畝,面積較大,但家中人口也多,共有10口人。因此,從現有資料來看,耕地不足是多數家戶購買土地的原因。
四、余論
吳村檔案資料雖有一定的缺陷,但這種個案性的研究,仍然可以提供理解土改以及高級社前這段時期農村地權變化的重要參考。
土改前,吳村的家戶土地分配并不平均,存在一些占地較多的家戶,家戶地權分配吉尼系數為0.421,個人地權分配吉尼系數為0.355。同時,占地較多的家戶占有的果樹也較多,換個角度考慮,果樹的數量也可視為占有土地的數量,只是這些土地不是耕地。若將之計算在內,吳村的土地分配吉尼系數還要略高。
經過1947年解放后的分配土地和1949年以后的土改,吳村的土地分配趨于平均。土改結束時,家戶、個人地權分配吉尼系數為0.272、0.228。高級社前,家戶、個人地權分配吉尼系數為0.266、0.209。
土改結束后,吳村存在土地買賣的現象,貧農家戶是土地買賣的主要構成者,上中農、中農、下中農也有,但富農、地主成分的家戶沒有進行土地買賣。從數據統計來看,耕地不足、發展生產是土地買賣的主因。家庭困難、勞力不足、牲畜缺乏、土地調整等原因導致的土地買賣因為資料所限而未能體現。
雖然存在土地買賣的情況,但吳村沒有發生地權集中的現象,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村莊部分家庭因為人口增長、婚后分家等原因而另立新戶,使得地權趨于分散。比較土改前、土改后、高級社前三個不同時期家戶占地面積可以發現,占地5畝至10畝、10畝至15畝、15畝至20畝的家戶數量上升趨勢非常明顯,其中10畝至15畝為最多,其次為5畝至10畝者、15畝至20畝者。占地20畝以上者,除占地50畝至60畝者增加了1戶,其他組別均呈下降或穩定趨勢。從人均面積來看,情況相對復雜,就高級社前的情形而言,占地2畝至3畝、3畝至4畝、4畝至5畝、5畝至6畝者比重大,其中3畝至4畝、4畝至5畝持續上升,地權分配的兩端持續下降,其他組別則升降有別。
20世紀50年代初期的一些農村調查多強調土改以后土地買賣導致了新的階級分化,其中,土地買賣所占家戶的比例、土地買賣的數量及其比例,均和吳村相近。這些考察報告揭示,部分家戶在出賣土地之后,成為無地戶而陷入貧困。吳村的資料則顯示,村莊并沒有失地家戶。當然,土改以后的地權變化存在著區域差異性,要考察地權分配的變化還應該尋找對應地域的資料再進行深入研究。但是,通過吳村的實證研究,可以說明的是,土改以后的確存在土地買賣,但這未必導致地權集中。伴隨著土改及其以后鄉村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的變革,土改后農村家庭結構及其變動模式均發生了變化,分家對地權分散產生了重要影響,使得土改以后的鄉村地權趨于平均。
注釋: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共黨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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