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借款人主要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普通農戶較少。一方面,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意識較強、等級較高,銀行更愿意與其“打交道”。另一方面,普通農戶土地面積小、價值低,評估成本高,抵押物處置更為困難,銀行往往“不折騰為妙”。
二是抵押物自身“不合格”,銀行只能變相規避放貸風險。一般說來,新型經營主體主要通過“出租”方式流轉土地,其期限較長,但租金大都一年一付,即年初支付當年的流轉租金。銀行很清楚,這種流轉模式的借款人真正獲得的只是當年的經營權,這種“抵押物”是不合格的,因為一旦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款,此時抵押物的價值往往已經喪失。實踐中,銀行為了降低自身的風險,想了兩“招”:一是將地上附著物(如大棚、作物)和土地經營權“捆綁”抵押,評估價值以地上附著物為主,二是由政府部門或擔保公司進行“信用擔保”。銀行坦稱,這種所謂的“產權抵押+地上物”或“產權抵押+第三方(或政府)信用擔保”,已經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抵押更多是“形式”。
三是抵押物處置難,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本無法處置。應該說,上述銀行的做法,從源頭上有效規避了“抵押物處置”這一最大風險。因此,實踐中很少發生銀行真正處置抵押物的這一情況。然而,一旦出現違約,即便抵押物是合法的、合格的,銀行也根本無法處置。2014年前后,浙江省象山縣種植大戶鄭康國承包了780畝林地種植楊梅,他以這些山林的林權作為抵押反擔保,通過擔保公司的擔保從農信社貸款178萬元。由于自然災害,鄭康國無力償還貸款,擔保公司進行了代償。但擔保公司無法給這片山林找到“下家”,也不可能自己來經營。這么多果樹,還需要管護,目前只好依然暫由鄭康國進行管理。林權如此,擔保公司如此,更何況土地經營權和銀行。對銀行來說,不容易變現的抵押物,反而是一種負擔。
作者單位:農業部農業貿易促進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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