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踐探索與法律研究》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是增加農民收入和財富、縮小城鄉差距的重要途徑。我國農民擁有的集體資產包括集體土地等資源性資產、參與市場交易的經營性資產、用于社區公共服務的非經營性資產三大類。根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總面積為66.9億畝,其中農用地55.3億畝、建設用地3.1億畝。農業部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底,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面資產(不包括資源性資產)總額為2.86萬億元,村均493.6萬元。如何將我國巨額的農村集體資產轉化為廣大農民的財產權利,加快建立起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是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重大任務,也是實現民富國強的重大課題。
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就是一條還權于民的有效途徑。方志權研究員的新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踐探索與法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行了系統思考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理論啟發性和實踐操作性的政策理論觀點,為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路徑提出了自己的思考。該書有三個明顯的特點:
一是對上海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先行地區的實踐經驗進行了系統總結。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上海、廣東、北京等經濟發達以及城鎮化快速發展地區,率先探索推行了以股份合作制為主要形式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通過股份合作制產權制度改革,真正實現還權于民。方志權在書中將上海、廣東、北京等地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進行系統總結提升,闡述了農村集體經濟具有的社區性、合作性、排他性和多功能性等基本特性,理清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和實施路徑,為我國全面推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提供了寶貴的借鑒和參考。
二是對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的若干問題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見,這些見解和建議具有重要的改革實踐參考價值。例如,在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設置方面,提出可以用份額或者股份的方式以戶為單位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認為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解決成員邊界不清的問題。在是否設置集體股問題上,認為對于城鎮化進程較快、已經實現“村改居”的地方,應明確不設置集體股,其日常公共事業支出,可通過在集體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的辦法解決。在農民分紅要繳納20%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即“紅利稅”問題上,認為農民取得的收入分配實質上仍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收益分配,應與個人收入調節稅法律規定有所區別,并提出了具體的改革意見,等等。
三是體現了鮮明的法治思維和法治精神。在該書中,方志權在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50件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的法律法規、國務院制定的44件行政法規進行系統梳理的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立法修改意見,例如他建議在國家層面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在省級層面制定《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并對相關立法的原則、要求、內容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議。這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研究與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體現。
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明確提出從2017年開始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清產核資,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務。對于尚未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廣大中西部地區來說,借鑒上海、廣東、北京等先行探索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有益經驗和成功做法,必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筆者認為,無論是對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政策研究者來說,還是對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際工作者來說,《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踐探索與法律研究》一書無疑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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